一、引言

在发布于2014-01-27的张思之律师口述:《我所经历的历史——反思始于疑》一文中张思之律师说,“我对1951年镇反的做法,当时就是不赞成。因为这样做不是依法办事,处决一个人起码得经过法律的审判,得给人有个说法。镇反的时候也不经审判了,一张布告几十个人命就没了;没有布告也可以杀人。尽管我对这种做法不赞成,但镇反是当时的大趋势,毕竟是个运动、是个政治运动,我也就认为应该把政治放在第一位、一切都应该服从政治需求。1979年平反后”归队“时我不愿回法院,也与这个有关。我亲眼见过的一次在土城执行枪决,枪决了70人。我眼见那被杀的、杀人的,都在发抖。开枪的都是新兵,他们的手都在抖。有的犯人都不止挨了一枪,士兵也害怕,打不准啊!那个场面是非常震撼人心的,招架不住,心里很久都过不来。”

这一段话说出了绝大多数的大陆有良心的人在时隔六十多年后对1951年镇反的感观。语言是多么地朴素和简单。张思之律师在这向全体华人提出了一个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如何评价1951年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

在这里我们特别地强调了价值评判,只有提高了绝大多数的大陆有良心的人对价值评判的认识,使绝大多数的大陆有良心的人都掌握了以价值评判的方法来分析问题,以价值评判来彻底否定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我们要批判了以《毛泽东传》为代表的关于发动镇反运动的起因的主流观点,“朝鲜战争,→反革命分子活动猖獗,→进而要镇压反革命运动”。不仅要认识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的荒谬性,而且要“以一贯之”,要认识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对上一个“运动”,即“解放战争”而言,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是证明解放战争是非正义的AAA级证据;要认识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对下面的几个运动,即土地改革、反右斗争、直到文化大革命,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是开启了中共在全国的“恶法非法”的红色恐怖主义统治。

二、迄今为止的华人世界对《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研究现况。

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就是在大陆为人熟知的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

在大陆对《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研究最主要的专著要数杨奎松在2006年发表的《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了。

杨奎松在该文中说,“此一运动(指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虽然”杀“、”关“、”管“的规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空前绝后,却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多数民众的认可和赞同。对于这样一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镇反运动,至今尚未见多少深入的学术研究,其中原因,一方面与相关档案的开放程度低有一定的关联,另一方面,也许是更主要的,则是因为在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当中,镇反运动的作用向来在大陆学者的心目中争议不多。”

由此可见,①“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大陆是作为肯定的,或者说,是略带有错误的基本上原则上方向上正确的“运动”来看待。②对于中共的镇反运动,“至今尚未见多少深入的学术研究”。这一点,也可从发表的研究文章数目和质量看出。

在海外于2003年4月辛灏年发表了《回顾中共的土改和镇反运动》一文,揭露了“中共在土改和镇反中制造了旷古未有的冤假错案。”

郭国汀在2004年2月发表了《我的二十年律师生涯》一文,揭露了郑冠岑案这一冤假错案。

胡平发表了《共产党杀人民:戳穿五十年代的神话——对土改和镇反的质疑》,说,“如果说亚历山大、拿破仑是为了征服而屠杀,那么,斯大林、希特勒、毛泽东和波尔布特则是为了屠杀而征服。”

彭小明在2009年11月发表了《约法八章的骗局——中国的卡廷惨案》,揭露了“中国共产党违背了他们在《约法八章》中宣示的承诺,其中第5条宣告,除了国民党高级战犯以外的军政人员,只要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一律不加逮捕,不加侮辱。然而在取得政权以后,对前军政人员进行了残酷的报复处罚。”“1950年镇压反革命和1955年肃清反革命是两次针对政治敌人的清剿。每个政权上台都会立刻清剿社会上的反抗残余。但是镇反和肃反不仅清剿了确有反抗行为的反抗分子,而且持续惩治早已放下武器没有任何反抗的前军政人员,甚至起义投诚及有功人员。历史反革命的概念,是不论有无现行刑事罪行,凡是在前政权有过一定党政军职务的人员全部追究。1967年公开张贴的《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公安工作的规定》(俗称公安六条)虽然是文革时期的文件,完全披露了文革前17 年内部掌握的政策条款,即”反革命“的标准。其中除了现行罪犯以外,对于敌伪的反动党团骨干(国民党、三青团区分部委员以上)、政(保长以上)、军(连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以上)和特(特务人员),虽无刑事犯罪行为,一律按历史反革命处理。这是世界上罕见的严刑峻法。”这是“背信弃义”、“暴力嗜杀”、“违背国际法准则”、“中共犯下的危害人类罪”,这是“中国的卡廷惨案”。

笔者于2013年10月至12月发表的《解放战争是非正义的》之一,之二,《四评胡锦涛的“以人为本”[下]之四》,《四评[下]之五》,《四评[下]之六》中以高级的价值评判方式,即理性法律论证的方式来证明了,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是证明解放战争是非正义的AAA级证据。

由上述所列的海外华人世界对《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研究成果不难可看出,对《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研究己经逐步从个别的史料研究转向到整体的史论研究,从初级的价值评判方式转向到高级的价值评判方式,即理性法律论证的价值评判方式,并取得了具有历史价值意义的结论。

三、价值评判在历史研究中的作用。

中共和邓小平一直在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其实,这里的“唯一标准”是不对的,这明显的是一个缪论。我们说,实践检验、逻辑证明、价值评价才是检验真理的三大标准。[请阅读孟泳新《质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讲,实践检验、逻辑证明、价值评价是人类认识真理[在这里特别是指社会科学如法学、历史学等而言]的三个不同的认知阶段和认知层次。

我们讲,实践检验、逻辑证明与价值评价是检验真理的三大标准,三大不同的尺度。“实践相对于逻辑证明、价值评价而言,实践在认知过程中是原始的、初级的、简单的、表面的,而逻辑证明和价值评价则是成熟的、高级的、复杂的、本质的;在认知的成果和结果上实践是模糊的、多变的、不定的、朴素的、具体的、特殊的,而逻辑证明和价值评价则是清彻的、一贯到底的、确定的、理性的、抽象的、普遍的”。“实践检验、逻辑证明与价值评价各自讨论的重心与目标是各不相同的。实践检验是要解决”是什么“的问题,逻辑证明是要解决”为什么会这样的“、”为什么“的问题,而价值评价则是要解决”有什么意义“、”好不好“、”对不对“、”值得不值得“、”道德不道德“、”正义不正义“的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部教授王海光说得好!王海光在《学者、学问与学品》[2013-12-12]一文中写道,

“但学者以学问立身,并不在于涉猎的学科领域多少,通晓的术语概念多少,而是看其是否具有稳定的价值系统,立言立行是否具有一以贯之的价值标准。

学者的学问根基,在于其知识结构是否具有价值系统的稳定性。价值系统的稳定性是由系统内在的统一性决定的,表现为价值标准的一致性。统一性不仅是理论能否彻底,学说能否自洽的逻辑前提,更是其核心价值观的规定性使然。其统一性的时空范围越大,其价值系统的稳定性就越高。能够一以贯之的知识体系,必然是符合经验常识,具有人类普世价值的。可以放之四海,穿越时空,彰显文明,是学问的大道。凡带有个人、集团、党派、阶级的偏私,都是不能一个价值标准贯彻到底的,必然要背离经验常识,制造理论上的吊诡,其价值系统是不稳定的。虽可以有应时的热闹,但一时喧嚣之后,必定是烟消云散。……

学者作为一个社会的文化传承者,文明守望者,并非天纵圣贤,绝顶聪明,而是有着对真实知识的执着心,有着推己及人的学识修养,有着稳定的价值体系和价值标准,因而可以超然物外,充当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真伪善恶的一把直尺。所以,正是因其能执着,有价值系统的稳定性,学者才被赋予了社会良知的度量衡的意义。“

历史研究主要包括了史料研究和史论研究这二大部分,特别是史论研究部分必须得有价值评判,价值评价的支持方能得出具有历史价值的结论,有了正确的价值体系和价值标准,加上严密的逻辑推断和充分可靠的史料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对发动镇反运动的起因的大陆主流观点的评论

李格在国史网2009-06-28发表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述评》写道“随着对镇反运动研究的进展,学术界主要在以下三个问题上产生不同看法。

一是发动镇反运动的起因。以《毛泽东传》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朝鲜战争爆发后,反革命分子的活动明显地猖獗起来”,为了“巩固政权,必须大张旗鼓地进行一场镇压反革命的运动。这是不可避免的,是同国民党反动派斗争的继续”。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192页。《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当代中国的公安工作》等书均同此说。对此杨奎松提出了另一种观点,认为毛泽东发动镇反运动是在政治上运用“策略”。他指出,肃清反革命是毛泽东的既定政策,只因建国之初各方面条件不成熟,“毛并未响应党内对反革命实施大规模镇压的要求”,反对“四面出击”。随着朝鲜战争爆发,“他意识到,这是一个彻底清除国内反革命分子的‘千载一时之机’”。作者断言:“可以肯定的是,‘双十’镇反,关键并不在于敌情突然严重,甚至也不是因为攘外必先安内的考虑。对于毛泽东来说,镇压反革命是共产党建政后早就决定必须要采取的重大步骤之一,唯一的考虑是适当的时机。面对即将到来的抗美战争的强大声势,毛泽东当机立断要求大张旗鼓地清除反革命分子,就是他认为这样的时机到了。”“这其实是毛泽东在军事所擅长的‘各个击破’的策略在政治上的一种运用。”杨奎松:《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这一观点姑且称之为“策略说”,迄今未见有公开赞同者。“”二是镇反运动开展的时间“。”三是镇反运动是否“扩大化”?“鍳于篇幅,本文略去对二、三的讨论。

我们先来分析以《毛泽东传》为代表的主流观点,“朝鲜战争,→反革命分子活动猖獗,→进而要镇压反革命运动”。

我们要讨论的是,要探究的是发动镇反运动的起因,即如何解释在此时此刻[九五○年十月十日],中共中央10月8日正式决定出兵朝鲜,毛泽东两天后就亲自主持通过了新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又称“双十”指示),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大规模镇压反革命的工作。而逄先知等人主流观点皆根本就不回答上述的问题,采取了笼通的抽象的概念糖塞之,如讲“这是不可避免的,是同国民党反动派斗争的继续”。下面我们略举几条评论供大家思考。

1.从朝鲜战争爆发,10月8日中共中央正式决定出兵朝鲜到《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0月10日,又称“双十”指示)的通过,只有两天的时间,在这两天的时间内,若发现有猖獗的反革命分子活动,那么就应该将之通告于天下,如同后来的四五运动、六四运动等一样,针对闹事者进行打击。这与实际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遇难者[主要的是历史反革命分子]有何相关呢?况且“猖獗”这词乃文学用语,很难界定。

2.在“朝鲜战争,→反革命分子活动猖獗,→进而要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思路中很难解释,也无法解释毛泽东“千载一时之机”的说,“千载难逢”之说。毛泽东对公安部长罗瑞卿说,抗美援朝战争也打起来了,因此,“你们不要浪费了这个时机,镇压反革命恐怕只有这一次,以后就不会有了。千载难逢,你们要好好运用这个资本,不尽是为了杀几个反革命,而更主要的是为了发动群众。”

3.此一运动[指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杀”、“关”、“管”的规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空前绝后的。据说,杀了有71万多的历史反革命。按理说,应该就有71万多份遇难者的原始档案。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至今己过六十多年了,假如,中共自认为其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是正义的、是有正当理由的话,那就应该公开其原始档案,并公开必要的统计数据,如有多少是猖獗的反革命分子,在抗美援朝战争打起来了以后,跳出来向中共挑战的,有多少是国民党县党部书记以上的历史反革命,有多少是民社党县党部书记以上的历史反革命,有多少是青年党县党部书记以上的历史反革命,……

如“福建长汀郑冠岑”,杨奎松文引用郭国汀在《坎坷律师路:冤杀的“恶霸”》一文所言,“世代书香门第出身,受过高等教育,一生从事教育,毫无民愤或血债,只因抗战期间做过三年国民党县党部书记,就被作为历史反革命逮捕,并硬是张冠李戴地将他人的罪过也扣到他的头上。而且既无口述交待材料,亦无检举揭发材料,甚至全无审问笔录,更谈不上证人证言,只凭县公安局长一纸罪状,即被轻易枪杀”。

经过很长时间的网上搜索,尽管还不能肯定,郭国汀是至今唯一的一位曾接触到镇压反革命运动原始档案,并将之公开,为之申请甄别的律师,而绝大部分的原始档案至今还未公开,希望能有更多的中国人能接触到镇压反革命运动原始档案并将之公开。

郑冠岑,1924年毕业于北京中国大学法律专业,曾任北京师范教师,抗战爆发后逃回长汀,任民治日报社社长,1941年1月至1943年12月曾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1943年底自动辞职,历任县立图书馆馆长、福建省四区训练班教育长、长汀师范国文教师,长汀一中历史教师。1951年1月在课堂上课时被捕,罪名是反革命,1951年11月15日,长汀县人民法庭以“反革命恶霸”罪名判处其死刑。10天后即被枪决。

郭国汀在《坎坷律师路:冤杀的“恶霸”》一文中写道,“最后我又从县公安局档案中查到”公安局档案1号、案卷1307号、郑冠岑档案(案别反革命、类别恶霸)。封面歪歪斜斜地写着“杀”字,署名为长汀县首任公安局长。翻开卷宗,仅有五页纸。其中郑冠岑本人手书自传(三页),郑妻书写之保外就医申请书(一页)和一份手写的、没有日期、署名或盖章的“罪状”(一页)。作为一名执业已七年的律师,我对摆在面前的案卷材料之简单大吃一惊。质言之,这起杀头案竟然没有检举揭发材料、没有审判笔录、没有被告人的坦白交代供述材料,没有证人证言,也即没有任何证据,当然更不存在上诉审,或是最高法院复核意见,或是律师辩护词之类的。“

“通篇自传无片言只语供述自己有何反革命恶霸罪行。”“而那份罪状则列举了郑冠岑的四大罪状。…而这四大罪状均无口述,交待材料,均无检举揭发材料,亦无审问笔录,没有证人证言。为核实事实我逐个调阅了罪状中涉及的各有关人员的档案。结果查明,对郑冠岑之指控全系张冠李戴。”“郑之所以被当作反革命恶霸处决,主因在于他曾于1941年至1943年底任国民县党部书记。”在文章的最后郭国汀用三个排比句“没有法律的社会是黑暗的,没有法治的社会是可怕的,没有律师的社会是畸形的。”作为文章的结束语。

从郭国汀接触到镇压反革命运动郑冠岑原始档案中,可以发现,郑冠岑的处决与“解放初期反革命分子的活动猖狂、制造谣言,破坏厂矿,抢劫物资,刺杀干部,组织武装暴乱,”这些被指控为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直接理由没有一丁点的关联。其实,“制造谣言,破坏厂矿,抢劫物资,刺杀干部,组织武装暴乱”等这些罪行都是属于普通的、自古至今直至未来一直存在的刑罚范畴,属于普通的公安司法机关管辖范畴的日常事务而己。“镇压旧政权的残余势力”,这才是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真实的动机。

4.时间己进入到二十世纪下半叶了,这早已是一个执政者的应有的起码的常识吧!杀人,这属于法律、刑法的问题,这至少有司法立法的程序问题和司法保障问题。杀人得有一个标准吧,哪些人该杀,哪些人不该杀,杀人的法律的制定到通过,都得有一个程序和严格规定吧!杀人的审判中得允许犯人聘请律师,以免误伤或将不该杀的杀了。

5.至于“这是不可避免的,是同国民党反动派斗争的继续”,这里姑且称之为“必然性”吧!这句话似乎有点接近价值观点了。在此我们先把问题分为二个问题来分析。第一个问题是毛泽东有没有权力来杀这些历史反革命分子呢?毛泽东作为执掌全国大权者,是有这个生杀大权的。第二个问题是就在于毛泽东在这时间点上杀这些历史反革命分子,对不对,有意义没意义,而且评判这对不对,有意义没意义的,那就不仅仅是你毛泽东了,而是历史了,特别是后来人的评论了。在镇压反革命运动过去六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来讨论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问题,就是从价值评判的角度来讨论、来评说毛泽东在这时间点上杀这些历史反革命分子,对不对,有意义没意义。

在下面再来对杨奎松的观点进行点评。

五、对杨奎松《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的点评

首先要对杨奎松《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讲一下我们整体的意见,这“研究”只是史料堆积有余,毫无史论可言,更谈不上有什么独特的研究成果,只不过是一篇杂乱堆积的史料汇编而己。但难能可贵的是,能在《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中揭露了郑冠岑案等许许多多冤假错案,并说明了一点其中的原故。

每当“”镇压反革命“运动”映入眼帘的第一瞬间,无论你是欲以此为题的习作者还是研究学者也罢,也无论你是一名普通的阅读者也罢,马上必然地由此引出的必须搞清的关键概念:“运动”,“现行反革命罪”,“历史反革命罪”,最后才是“”镇压反革命“运动”。就按杨奎松书写《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的2006年来说吧,大陆的学界早已有共识,讲起“运动”,要数数毛泽东搞的“运动”没有一个是没有问题的,“历史反革命罪”的罪名与定罪都是荒唐的、是一个“法制国家”所不容许的,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主要的是镇压历史反革命。中国官方早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废止了“反革命”罪,以“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为了一目了然,在本文的标题中特意地将俗语中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改写为“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确凿无疑的说,一旦只要从价值评判出发,马上就得出结论,必须否定“中共的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

对发动镇反运动的起因,杨奎松提出了另一种观点,认为毛泽东发动镇反运动是在政治上运用“策略”。

杨奎松文说“1950年6月毛泽东还极力劝告党内同志不要急躁,切忌四面出击。然而,几个月后,随着朝鲜战争爆发,北朝鲜人民军很快失利,中国方面不得不准备出兵,他马上就改变了此前对镇压反革命问题不甚积极的态度。他意识到,这是一个彻底清除国内反革命分子的”千载一时之机“。因此,中共中央10月8日正式决定出兵朝鲜,他两天后就亲自主持通过了新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又称”双十“指示),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大规模镇压反革命的工作。

毛泽东在决定出兵朝鲜的同时下决心镇反,自然有其攘外安内的现实需要。“

杨奎松文又说“对此,毛泽东这时对公安部长罗瑞卿有过清楚的解释。现在情况不同了,…抗美援朝战争也打起来了,因此,”你们不要浪费了这个时机,镇压反革命恐怕只有这一次,以后就不会有了。千载难逢,你们要好好运用这个资本,不尽是为了杀几个反革命,而更主要的是为了发动群众。“”

总之杨奎松认为,抗美援朝战争是镇压反革命的“千载一时之机”、“千载难逢之机”。故所以毛泽东在10月8日正式决定出兵朝鲜的两天后,就亲自主持通过了新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又称“双十”指示),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大规模镇压反革命的工作。

对杨奎松的观点我们的点评,①应该说,杨奎松碰对了矿脉,但没有找到金矿。由于没有对“不要浪费了这个时机,镇压反革命恐怕只有这一次,以后就不会有了。千载难逢。”此句毛泽东的原话作进一步地深究,为什么毛泽东会这样地讲,说是千载难逢呢?如何来理解抗美援朝战争和镇压反革命这二件事件中间的逻辑关系呢?从而杨奎松在探究发动镇反运动的起因的道路上,错失了良机,只好空手而归。②杨奎松在探究发动镇反运动的起因和对镇反运动的整体评价上根本就没有价值评判可言,没有法律评判可言。自然也就失去了它的应有的意义了。

下面就毛泽东为何说抗美援朝战争是镇压反革命的“千载一时之机”、“千载难逢之机”一事发表我们的评论。

在历史研究中常常遇到类似的棘手的难题。自然最完美的解决是找出证据,公开原始档案。如卡廷惨案,公开了斯大林下令对波兰军官屠杀的手迹的原始档案,天下瞬时间为之一亮。但事实上有些原始档案因种种原因而不复存在了。那剩下的唯一的可行的方法,只有逻辑证明了,如屠杀沙皇全家的指示者。而今在中共拒不公布相关的原始档案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逻辑证明的方法来寻找历史的原迹。

为什么毛泽东说抗美援朝战争是镇压反革命的“千载一时之机”、“千载难逢之机”呢?

在当时联合国开会投票中蒋介石总是站在美国人一边,毛泽东在10月8日正式决定出兵朝鲜的时候,必然要作一下蒋介石方面的反应的估计吧!毛泽东估计到蒋介石必然会是,蒋介石必然会抱着他的复仇的心态,会出兵朝鲜,与联合国军一起跟毛泽东金日成再一次决一雌雄,在朝鲜也就开始了新一轮的国共战争;或者蒋介石必然会抱着他的复仇的心态,乘毛泽东在朝鲜与美国联合国军作战之时,直接从台湾出发,反攻大陆,从而开启新一轮的国共战争。既然与蒋介石的新一轮的国共战争即将开始,那么毛泽东就必须抓紧时间尽快地将己经受控于手掌之中的原国民党中高层骨干从肉体上赶尽杀绝。于是仅过了二天,10月10日,毛泽东就下达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全国开始了镇压反革命运动。

但人算不如天算,是美国人不让蒋介石出兵朝鲜,又是美国人不让蒋介石反攻大陆。毛泽东估计全都失算了。尽管如此,毛泽东却一口气地杀了七十一万多的所谓的“历史反革命”分子。

六、以价值评判否定镇压历史反革命运动

1.镇压反革命运动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其基本含义,这分别是指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罪的法定是指只有当一人之行为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将该之视为犯罪;刑之法定是指当行为人被认定犯罪,亦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将之处罚,在刑种、刑期、量刑等方面都不能超过刑法的明文规定。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是正确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基本前提,而刑之法定是罪之法定的必然结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习惯刑法的原则;禁止类推原则;禁止不定期刑原则。

所谓刑法效力无溯及力,就是指根据某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实施该行为以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新法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该行为为犯罪,处于刑罚。因此刑法无溯及力也称“事后法的禁止”。这是因为行为人只根据已经施行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并公之于众,以便让人们所遵循。否则,如果以行为后施行的刑法为依据处罚施行前的行为,这对行为人实际上是“不教而诛”。不仅如此,刑法“溯及既往”还会令人们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今后是否被定罪处罚,不免惶恐不官,畏首畏尾,这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所以刑罚法规,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而不能溯及适用于施行前的行为,这也是实质的人权保障的要求。但是在“从新从轻原则”之下,如果变更后的法律处罚较轻者,即以较轻的法律处罚。

在中国,不要说远的了,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刑法》就规定了:“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而到了1950年,毛泽东借助发动镇压反革命运动,采取“先无法、后补充法律”,“先镇压、后进行法律补充的倒置式办法”,严重地否决了代表世界各国文明发展的罪刑法定原则,大搞起他的封建社会罪刑擅断主义。毛泽东创造性地运用了“反革命”,这个“历代刑律皆无此项罪名,西方法系也不载此项”的罪名名目。“1949年以后,反革命罪又逐渐分化为现行反革命和历史反革命。现行,就是当下犯罪,是抵抗共产党政权罪;而所谓历史反革命罪,更是各国刑法所不载,国际法学所不容。1997年中国也宣布废除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罪。实际上历史反革命罪是用来惩治中国历届前政权,主要是国民党政权,以及汪伪政权、军阀政权和满清政权军政人员的罪名。历史反革命也成为20世纪现代中国历史上人数最庞大的囚徒群体,估计可能近千万人左右。”“1950年10月8日抗美援朝,两天后毛泽东下令镇反。但是法律条款《惩治反革命条例》是1951年2 月21日才颁布的。条例虽然粗疏,毕竟还有个条例。而当中的4个多月大规模镇反运动竟然没有任何划一的明文法令条款。”[引自于彭小明《约法八章的骗局——中国的卡廷惨案》]又如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这个《条例》本来算不上法律[必须要由立法机关独立的完成立法],只是一个法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对执行法律的细则]的地位。这个《条例》可以判死刑的条款占了百分之八十:“勾结”、“包庇”、“参加宗教”等轻罪甚至是思想犯,不论有无后果就可以判死刑。如第八条规定“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什么叫“利用”什么叫“封建会门”,皆无明确说明;费尔巴哈认为刑法应该具备确定性与绝对性,这双重属性。确定性就是法律要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词,捉摸不定。绝对性就是刑法要做到有罪必罚,具有权威性。只有罪刑法定才能做到这两点。又如第十六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这个《条例》法规却明确规定了类推原则。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所禁止使用的原则。又如第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这个《条例》法规却明确规定“刑法效力具有溯及效力”。这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所禁止使用的原则。

故讲镇压反革命运动严重违反了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违反了禁止类推原则。

2.镇压反革命运动严重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及公正审判权所要求的享有受合格的法庭审理的权利和享有律师帮助这二项最基本的权利和要求。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后续各项的人权公约的规定。中华民国为《世界人权宣言》首批签约国。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享有受合格的法庭审理的权利是公正审判权的实质性权利之一。第十一条规定“㈠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㈡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禁止适用溯及既往”的刑法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后续的人权公约都规定了,享有受合格的法庭审理的权利是公正审判权的实质性权利之一。享有律师帮助是实现公正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之一。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由当时担任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起草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同年3月2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以下简称《训令》)。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就是: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1949年对“六法全书”的彻底废除,不仅仅是对国民党的旧法制的摧毁,更为重要的是把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为法制现代化所取得的一切文明成果从根本上予以抛弃,旧法律中所蕴涵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诸如正义、平等、公正、诚实信用、“无罪推定原则”、“禁止适用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罚”、“疑罪从无”等等从根本上予以抛弃,从而在一定意义上说中断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使中国法制建设倒退到了比国民党的旧法制还要落后一百年的人治的老路上去。从而中国开始了中国有史以来最“无法无天”的时代,也开始了长达30余年的无律师时代,也开始了中国有史以来法律虚无主义阶段。

1949年以后废除了制度下的律师制度,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辩护制度的作用在于:既要防止冤枉无罪之人,又要防止轻罪重判;既要防止实体判决出现错误,也要反对刑讯逼供等在刑诉程序中发生的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在毛泽东发动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废除了律师制度,司法也就失去它表面上所具有的起码的公正性。

3.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中下层军政人员的复仇祭祀,是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文明与进步的一次亵渎,是荒谬的,也是非正义的。我们的根据是,

第一,背信弃义,言而无信。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以他和朱德名义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又名《约法八章》(《毛泽东选集》1459页)。中国共产党却违背了他们在《约法八章》中宣示的承诺,其中第5条宣告,除了国民党高级战犯以外的军政人员,只要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一律不加逮捕,不加侮辱。然而在取得政权以后,背信弃义,言而无信,对前军政人员进行了残酷的报复处罚。

第二,镇压反革命运动违背了国际法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1949年8月12日国际红十字会已经通过了《内瓦战俘公约》。其中第三条规定了一国之内的战争冲突,战俘待遇也适用于该公约。(战俘公约长期被普遍认同为国际公法)。1952年7月13日周恩来外交部长经中国政府授权声明接受该公约,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又正式批准了该公约。而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许多起义投奔共产党的军政人员也遭到杀害。

第三,严重违背了罪责原则[或叫罪罚相应原则].战犯翁文灏、卫立煌和李宗仁投诚赴京,成为统战对象,被俘战犯(杜聿明)可获得特赦,这就证明了,对国共内战的爆发毫无战争决策权力的国民党中下层军政人员是不应该对国共内战的爆发与进行负责的。“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是一条象一条公理一样为任何人都能认同与接受的刑法思想。在德国叫罪责原则[Schuldprinzip][或叫罪罚相应原则],[参见哈特慕特王·毛雷尔《Staatsrecht1》第232页]但是此罪责原则[或叫罪罚相应原则]如今失效了,他们国民党中下层军政人员却受到了残酷惩罚。毛泽东说,“我有这样一种想法,即可以超过千分之一,但不要超过得太多,不要规定,一般以千分之二为标准。”毛泽东独创了按人口比例杀人的法则。“杀人的依据竟不是人犯的罪行是否该当死罪,而是为了”发动群众“。不论”发动群众“作何种解释,都是违背人权、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历代王朝在确立新政之后,往往都是大赦天下,收拾人心;而毛泽东却选择了杀人祭刀,震慑人心。为了凑足百分比,许多起义投奔共产党的军政人员也遭到杀害。例如傅作义起义部队的大批中级军官,在镇反时期忽遭逮捕镇压。著名民运理论家胡平的父亲就是该部队被杀害的校官之一。”[引自于彭小明《约法八章的骗局——中国的卡廷惨案》]而傅作义却安然无恙。傅作义对国共内战的爆发与进行不负罪责,那么就可以推出,傅作义起义部队的部属、大批中级军官对国共内战的爆发与进行也不应该负罪责的,他们是无罪的。这就是合符公理一般的逻辑推理。但是如同胡平的父亲一样的傅作义起义部队的大批中级军官却在镇反时期忽遭杀害。这是复仇,这是非正义的。轻罪重罚,罪刑不称,无罪以罚,狂杀滥杀,这就是中共在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的人治原则。

第四,严重违背了“一事不二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大搞“一事二罚”、“罪疑从有”,开创了“劳动教养”这一名为不伦不类的新惩罚制度、实为与“监禁”并列的剥夺人权自由的违宪制度在中国的一甲子的存在。“追究所有国民党中央、省、市、县、乡、保党政军各级人员,除了极少数统战人物,几乎一律逮捕,一律侮辱。分别判刑,处死、劳改、监禁、管制。阅读许多平反”历史反革命“的判决书、平反证明,可以发现,当时即使没有任何劣迹,也要从口供中挖掘出莫须有的”劣迹“,予以判决。即使判刑10年8年,刑满也不得返城回家,只准留场就业,俗称”二劳改“。”[引自于彭小明《约法八章的骗局——中国的卡廷惨案》]劳动教养直接起源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它是应对运动中被抓的罪行较轻及无法证明的疑犯的一种惩罚与关押措施。

第五,恶法非法。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可称之为恶法非法的典范。主张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是说,“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unrichtiges Recht),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拉德布鲁赫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写道,“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Rechtscharakter,法的资格)。因为我们只能把法,也包括实在法,定义为不过是这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义服务的。”著名的美国法学家富勒,他提出了法律的八个内在道德,即一般的,非临时的;公开的,非秘密的;明确的,非含糊的;不溯及既往;无内在矛盾;非要求不可能做到的;稳定性,不朝令夕改;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富勒认为,任何法律只要违犯了八条中任何一条,就不能被视为是法律。[参见陈智淙《“以人为本”还是“以人的尊严为本”三评胡锦涛的“以人为本”(上)》],或按照拉德布鲁赫公式这个标准衡量,或按富勒法律八个品质的要求,毛泽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直到毛泽东谢富治炮制的《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67】19号1967年1月13日),简称为公安六条,毛泽东搞的法的所有部分,如同纳粹法的所有部分,都是恶法非法,“都从来没有达到过有效法的庄严地步”。

第六,毛泽东犯有危害人类罪的明证。“《约法八章》是毛泽东的第一个阳谋骗局。这样大规模的人群被监禁、被虐待,被侮辱,历史绝对不应该忘记这种罪行。这是什么罪行?这是危害人类罪。这一罪行从1945年8月8日纽伦堡审判前联合国伦敦宪章拟定的国际法罪名,此后已成为一种公认的罪名。危害人类罪,就是杀戮,种族灭绝,奴役,流放或其他非人的行为;或者是:因种族、政治或宗教的动机的迫害行为,而不论其是否违背某一国家的法律,以及其他类似的罪行。放下武器以后,军政人员失去组织联络和番号,如果没有抵抗和破坏活动,已经化为平民;以政治上的”反革命“为名大规模逮捕、关押、杀戮和迫害这一部分人群就是危害人类罪。”[引自于彭小明《约法八章的骗局——中国的卡廷惨案》]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讲过,“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尽管绝大部分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原始档案至今还未公开,也更谈不上有对原始档案的分类统计,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发生、发展、结束全过程,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公布了的文献资料,以及众人的回忆、记录、文章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中下层军政人员的复仇祭祀,是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文明与进步的一次亵渎,是非正义的。

4.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对民主社会党、青年党原党政人员的无罪杀戮。我们的根据是,

第一,《纵览中国》主笔陈奎德在《失踪的“宪法之父”》一文中写道,“所谓私人缘由者,是因为笔者的舅父欧阳达先生,曾经担任(张君劢为主席的)民主社会党地区负责人。吾舅一介书生,纯粹因理念的契合而加入民主社会党。谁曾料到竟至以身相殉,居然于1950年在镇反中殉难。当代中国纯因政治理念不同而横遭荼毒者不知凡几,他们的公道亦是必须有人伸张的。”我们希望中共能公布,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全国有多少名如同陈奎德的舅父欧阳达先生一样,民主社会党、青年党各级负责人员惨遭杀害。我们也希望,在镇反中遇难的民主社会党、青年党各级负责人员的家属亲友能将遇难者的情况以及遇难者后人的情况告知于笔者,因为他们的殉难情况也应该成为笔者所倡导的张君劢记念舘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伸张公道,也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应尽的义务。

第二,据网文“新华社于1948年12月25日及1949年1月26日分别以”陕北某权威人士“及”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名义提出了一些由中国共产党方面拟定的重要的战争罪犯,主要为当时南京方面的党政军特要员及其重要支持者。这些战争罪犯为中国共产党单方面公布,并认为是”国人皆曰可杀“。”“应当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方面对全体上述战争罪犯的正式称呼并非”国民党战犯“,况且他们并非都为中国国民党籍人士,例如其中张君劢、王云五、曾琦等均为其他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对于这些所谓”战犯“,中国共产党方面的用词十分讲究。国共内战中战犯的称谓在中共正式文告中的第一次出现是在1947年7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的”七七“纪念日对时局口号中。该文告提到”……惩办一切破坏停战协定发动反革命内战及在战争中残杀人民的战争罪犯,缉拿这些罪犯交人民法厅审判……“。”

可笑的是,此通缉令的发令者既然不是司法公安机关,而是一名“匿名者”或是查无实源的“国民党统治区人民”,在格式上连后来搜捕六四事件的“高自联”在逃分子21人的通缉令都不如。通缉令一般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作为法庭审判之目的,以重视法律之程序、法制之尊严。此通缉令却无视法律之程序采取了未审先判,罪疑从有的手法,直呼“战犯”的称谓,并直呼“国人皆曰可杀”。这是中共实施罪疑从有、未审先判、严重蔑视法律之程序的范文,这是一篇中共大搞法律虚无主义的经典,这是一篇无法无天的戏文而己。

第三,最关键的一点是张君劢以及由他领导的中国民主社会党没有杀过一个人,既没有一个国民党人也没有一个共产党人,既没有一个存有政治异见的政治人也没有一个存有经济纠纷的经济人。此与中共自己发布的“七七”纪念日文告中,提到的战争罪犯的定义相去甚远吧!

第四,周恩来曾于1949年两次托人相请,望张君劢能回来参加建设“新中国”,均为张君劢所拒。因为这里似乎存在着一个无法理喻的矛盾,一方面高喊“国人皆曰可杀”,另一方面笑脸邀请。仅过了一年,1950年,留在大陆决心参加建设“新中国”的张君劢民主社会党的下属、区分部书记以上的追随者却于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惨遭杀害。这是叫人无法理解的逻辑。

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中下层军政人员的复仇祭祀,对民主社会党、青年党原党政人员的无罪杀戮,是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文明与进步的一次亵渎,是荒谬的,也证明了毛泽东发动的解放战争是非正义的AAA级的证据。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1月30日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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