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4

多位旺角骚乱参与者近日先后被法庭处以重罚,其中梁天琦判囚六年,是不折不扣的严刑峻法,但令人忧虑的更是,不知不觉之间,香港正走向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合作,一味以惩罚手段而不是沟通和解,去处理社会冲突。

法律的严苛无度,正如末代港督彭定康指出,是今次法庭重判的原因。现行《公安条例》规定,只要参与非法集结者破坏社会安宁,即属暴动,可处监禁十年。具体的意思是,只要三个或以上的人,作出带有威吓、侮辱或挑拨的行为,只要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财产会因袭击、殴斗、非法集结等等,而实际或相当可能受到损害,便可判暴动罪成。

明显不过,所谓“威吓、侮辱、挑拨行为”,包含广阔,无须使用武力,而“使人害怕自己受损”亦有欠明确,不一定是指生命安全,其入罪门槛远低于英国《公安法》的同样控罪。根据该法例,要有十二个或更多人聚集,使用或恐吓使用武力达致某共同目标,而他们的行动使一般在场人士都忧虑自己的人身安全,才能以暴动入罪。反观香港,一些人在街头闹事,没有什么共同目的,也许是宣泄对政府不满的一场骚乱,却可以通过宽阔的“暴动”含义,定以重罪,再判处重刑。

较诸1966年由天星小轮加价引发的九龙骚动,旺角骚乱只是一场警民冲突,事件起因是食环署人员与街边熟食小贩争执,再演变成警察与在场人士的冲突。但特区政府借法律的宽松定义,把骚乱升格为暴动。再相比于六七年暴动更是小巫见大巫。当年的暴动是以武装斗争,意图推翻港英政府,阳谋虽然失败,但为香港带来史无前例的社会动乱,导致51人死,800多人受伤。尽管如此,除个别因谋杀或放置炸弹伤人,参与暴动者一般判刑都在两年以下,反观旺角骚乱参与者,一般都监禁三年以上,最高者更判囚七年。

可以说,刑罚之重超出合理期望,抵触法治的根本原则。当参加有组织颠覆政府的暴动者只须坐牢两年,旺角骚动者难道会期望得到更重的刑罚吗?去年上诉庭审讯三位学生领袖冲入“公民广场”一案时,提出以严刑对付刻意以身试法、挑战法纪的市民,其后更得到终审法院的认定。

不过,终审法院亦郑重声明,法院可以提出新的判刑观念,却不能有追溯权,即不可用于新标准提出前已经发生的案件。因此,今次高等法院比过往严厉得多的判刑,以起阻吓作用,本身并无不可,但不能马上实施,否则便有违合理期望。

其实今次判刑重,除了是量刑起点高,由七年监禁起计,也由于法官不接纳几位被告以犯案动机及个人身份作为求情理由。无疑,即使有善良动机,但行动抵触刑法,绝不能以此为辩护理由而洗脱罪名,也不能因你年少无知、欠缺社会经验而逃离法网。不过,个别被告的犯案动机和个人境况,一般都是量刑轻重的考虑因素。

梁天琦若是出于公义之心,为街边熟食小贩抱打不平,尽管手法不当,行动轻率,更误信直接冲突有助解决问题,但总跟谋取私利而犯法有别。否则的话,黑社会若因收取保护费而维护小贩,因而跟警方冲突,法官量刑又是否可以不作区别,忽略动机,一律给予相同的惩罚?同样,法官若不考虑犯案人身份,岂非说同一罪行,不分初出茅庐的大学生与识途老马的从政者,都该有同等的惩罚?这是公平还是不公平?

法官若说政治信念不分黄蓝红黑,都不是量刑考虑,相信无人异议。但若谢绝考虑当事人行为的政治动机,只懂搬出几个与旺角骚乱并不类似的英国案例来作判刑参考,而当中大部分暴动参与者涉及的暴力成分都比梁天琦高,但刑罚却又比他轻,令人不明所以,更无法看到梁天琦六年监禁的法理何在。

若无合理解释,法庭被人质疑不知所谓,引喻失义,并以政治中立之名,加重刑罚以配合威权年代,也就咎由自取,与人无尤了。

RFA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