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1

香港法庭最近判处两位电影人管有道具钞票罪名成立,炮制了国际天大笑话之余,也反映出香港法治的衰败。

无疑,现行法律禁止印制真钞票的仿制品,以防止伪钞流传,而警方从两名被告检获的道具纸币,其仿真程度亦高,因此依法起诉,看来并无不妥。不过,道具与伪钞始终是两回事,当局也知道该两名电影人并没有把道具当伪钞用,甚至连道具银纸流入市面的证据也没有,警方竟把电影人看成罪犯,拿着那批道具小题大做,有违反官方检控政策之嫌。

根据律政司的检控守则,当局是否起诉违法者,除了要看证据是否充分,还需考虑此举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例如,包括“触犯的罪行是否轻微、属技术性质、过时或含糊不清”。

警方今次检控引用的法律是《刑事罪行条例》第100条。该条例第一款讲明,任何人管有任何流通货币的伪制品,若意图是自己或交给他人作真货币使用,即属违法。但今次事件两位电影人,只把这批伪制品视作道具,又怎能入罪呢?也许警方认为,仿制品虽然是道具,但拿来拍片也等于把伪钞当真银纸使用,而根据上述法例第二款所说,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保管货币的伪制品,同样触犯法律。

问题首先出在法律含糊不清。该条文并无讲明如何才能豁免有罪,也没列出何谓合理辩解。无疑,法律条文不能巨细无遗,不足之处大可由当局订明规则。遗憾的是,当局并无白纸黑字订下申请豁免的标准和程序,更不要说可让公众知道。

香港电影工作者总会永远荣誉会长吴思远抱怨说,拍片几十年也不知道道具钞票原来要向金融管理局申请批准,也有报道指金管局会按照从不公开的指引审批。另外,亦有制作人申请了,该局却回覆不接受申请。究竟当局何以不一视同仁,只向某些人公布有关政策,原因不明,又究竟公布了什么,同样没有交代。

这种混乱不堪的情况,不仅反映官民欠缺沟通,更显示官民之间有极大的资讯鸿沟,抵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当执法者自制的那套申请豁免程序和道具制作规定都没有公诸于世,市民凭什么守法呢?当电影人无法从政府文件找到这些必备的法律知识,在资讯不均下,法律只是官方设下的陷阱,又有什么法治可言?

更何况电影制作涉及表达自由,当局必须根据国际人权法行事,不能任意妄为。按照国际人权规范,表达自由可受限制,但必须有法可依,并以不多过必须的恰当手段,达到保护公众利益的目标,如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当局可以限制制作人使用道具钞票,以确保不被滥用,保障公共秩序,但必须有清晰可见的规定,人人可知,而管制手段是否恰当,亦只有知悉实际要求后才能定夺,不同意的话,亦可以法律手段交涉。否则的话,以不言明的规矩限制电影制作,表达自由真不知从何说起。

其实就算警方不明白,熟悉法律的律政司官员也该知道两名被告触犯的罪行“属于技术性质”。他们纵使管有纸币仿制品,但不是为了犯案,而是由于管制规定隐密不明而误堕法网。老实说,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到警方,都难辞其咎,起码要负上部分责任。因此,律政司可基于控罪含糊不清,加上有关部门庸懒而设置法律陷阱,即使不起诉当事人,也完全符合公众利益。

数十年来,香港电影界以警匪片驰名于世,若说当局近年才发现电影人使用仿制钞票,未免是匪夷所思。但就算后知后觉,当局应该亡羊补牢,勇于承担责任,趁今次机会详细订明并公布审批钞票仿制品的程序和标准,依足国际人权法办事,改正错误。若是坚持错误,继续执法标准不明、资讯不均、无视人权的话,不仅电影的创作自由惨遭践踏,香港法治也面临巨大威胁。

RFA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