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社会形态研究之六(上)

【内容摘要】存在土地公有制的俄国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是马克思在晚年提出来的理论。毋庸讳言,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已被上世纪末俄国变革的历史所否定。目前的中国与一个半世纪前的俄国一样,仍然处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下。经济上的没有土地私有制和政治上的没有民主宪政,是目前中国一切社会矛盾的总根源。中国走出困境的惟一的、必然的途径,就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和民主宪政。而无论是经济上的土地私有制还是政治上的民主宪政,都只能是资本主义的,而不是社会主义的。马克思的俄国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的理论,是基于他的《资本论》把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为前提的。然而,深入的考察表明,《资本论》对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必然性不仅没作任何限制,相反,认为它存在于世界各地。因此,东方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理论,是以马克思掩盖、歪曲《资本论》的真实内容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它的出生就是非法的,因而压根是错误的。马克思晚年之所以提出与前期不同的理论,是由于他的历史观发生了变化,即由历史主义的历史观转变为人道主义的历史观。

【关键词】马克思 俄国 中国 亚细亚生产方式 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 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

在学术界——尤其中国学术界,在以讹传讹地误认为俄国、中国已经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后,普遍认为俄国、中国等东方国家在所谓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已经成功地跨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现在已处在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尽管在一些技术问题上还要吸收资本主义的积极成果。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比主张亚细亚社会在历史演进中可以超越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的观点更加没有根据,因而更加难以成立。

批评一种理论,必须追根溯源;俄国这种落后的东方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理论来自于马克思。众所周知,马克思晚年放下进行多年但并未完成的《资本论》的写作,从事东方社会研究。在研究了俄国农村公社以后,他提出了像俄国这样完整地保存农村公社的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理论。“卡夫丁峡谷”理论大致包括如下内容:资本主义制度只适合西欧各国,《资本论》就是把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1];俄国不应该沿着从1861年开始的消灭农奴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道路前进,“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那它将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的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极端不幸的灾难”[2];俄国因为保存着完整形式的农村公社,而农村公社一方面因为以公有制为基础而比资本主义优越,另一方面它又处于与资本主义相同的时代,因此,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收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果”[3]。“卡丁夫峡谷”理论的核心在于保存土地公有制和农村公社的俄国可以跨过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直接同社会主义连接。

对于马克思的俄国可以跨过资本主义“卡丁夫峡谷”理论的批评,将在本文稍后进行;现在的问题是,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已被中国学者奉为圭臬。中国学术界普遍把马克思关于俄国可以跨过资本主义“卡丁夫峡谷”理论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东方,特别是中国,认为马克思关于俄国可以跨过资本主义“卡丁夫峡谷”的理论,对东方特别是中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而所谓中国革命的胜利也是马克思关于东方国家可以跨过资本主义“卡丁夫峡谷”理论正确的证明。因此,我先以中国为例,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卡丁夫峡谷”,中国为什么没有也不可以跨越。

资本主义首先是一种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相分离,而具备这一特征的生产方式不是任何形态下的社会都可以产生的。从欧洲资本主义产生的过程来看,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分离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开始的,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资本和雇佣劳动赖以存在的条件。马克思说过:“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所以表现为‘原始的’,因为它形成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前史。”[4]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认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5]所谓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就是劳动者与劳动条件(以农村为例,就是土地)相结合的状态,即拥有土地所有权或占有权的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自由劳动的小农经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正是在这种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解体的基础上产生的。

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什么性质的?姑且以目前农村而言,也是处于劳动者与劳动条件(土地)的所有权相分离的状态——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这种分离状态不是在原始积累后形成的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所有权的分离,而是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国家作为土地最高所有者而导致的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所有权的分离。诚然,在1840年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冲击,中国社会也缓慢地开始了劳动者与劳动条件分离的过程。但是,融冰三尺,非一日之温所能完成。20世纪中期,先是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后是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剥夺,使得进行了一个世纪的劳动者与劳动条件自然分离的过程戛然而止。而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中,由于劳动者根本没有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所以也就谈不上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的分离。而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国家利用自己是土地的惟一所有者的权力,将农民牢牢地束缚于不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之上。近些年来,虽有大批农民进城务工,但他们既然不能享受城市市民待遇,就不敢也不能与不属于他自己的劳动条件相分离。因此,截至目前,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仍然处于劳动者只有劳动条件(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状态,这是典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下的经济结构。

观察中国社会,半个多世纪以来,各种社会矛盾迭起,有些已经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为了缓解矛盾,人们曾想方设法,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是收效甚微。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土地承包制,虽然一度缓和了矛盾,但只是扬汤止沸,而不是釜底抽薪。后来的农村土地免税、确权,要么是隔靴挠痒,要么是画饼充饥。为什么这些措施都不能解决中国社会的矛盾?从经济结构的角度分析,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剥夺了土地私有财产权。远的不说,由于剥夺了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农民就失去了赖以维权乃至赖以生存的根基,于是,各种社会问题由此而生。17世纪,法国医生贝尔尼埃(Bernier)在游历了土耳其、波斯和莫卧儿诸国后指出:“剥夺了土地私有财产权,就必然会导致专制统治、奴颜婢膝、贪赃枉法、冤狱丛生、乞丐遍地、粗鲁野蛮。”[6]贝尔尼埃难道不是在为中国社会的现实画像;贝尔尼埃难道不是为中国社会的病症和病因做出的诊断。

智力正常、已经觉醒而又不带偏见的人都很清楚,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出路,从经济制度的角度考察,惟一的办法就是确认私有财产权,在农村,也包括在城市,就是确认人们对土地的私有财产权。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在近期内实行这种制度性的改革几无可能,但是,不管拖得多久,这始终是一道绕不过去的门槛。不通过这一道门槛,不确认人们对土地的私有财产权,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永无可能,人民也只能一直处于对国家依附的,亦即被奴役的状态之中。如果你同意这一判断,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在土地私有化后,由于经济自身演化的规律,土地必然要向少数人集中,即产生两极分化。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就开始了马克思所说的“原始积累”,即一方面是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是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根据欧洲的经验看,原始积累无疑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英国曾经过“羊吃人”的时代。中国的原始积累——这里指的是未

来的以土地集中为内容的原始积累,不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及未来?)企业改革中利用权力侵占国有资产的原始积累——将在文明时代的国际环境中进行,具体采取什么形式,能在多大程度上避免欧洲资本原始积累的痛苦,现在还很难估计。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个过程不管怎么痛苦,也不会有近20年来中国在强征地强拆房过程中“人杀人”这样痛苦。因为前者的“羊吃人”只是比喻,后者的“人杀人”则是货真价实的家伙。但话说回来,无论这一过程多么痛苦,社会都必须承受,只有经过原始积累的炼狱,方可升入光明、自由的天国。原始积累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史”,而在达到原始积累之前,中国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所以不可能跨越,因为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公平、最合理、也最先进的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之前的其他生产方式相比,“资本主义是历史上第一个用‘纯粹’经济方式——工资契约——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的生产方式。……以前其他所有的剥削方式都是经过超经济制裁——亲缘、习俗、宗教、法律或政治——来运作的。因此在原则上始终不可能脱离这种经济关系来辨识它们。亲缘关系、宗教、法律或国家等‘上层建筑’必然会参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的要素结构。他们直接介入压榨剩余的‘内部’关系。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历史上第一次把经济作为一种形式上自足的秩序而区分出来,它们则为之提供‘外部’前提条件。”[7]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至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铁面无私,乃至冷酷无情,实际上都是工资契约的表现,亦即自由当事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关系的表现。虽然这种平等交换的关系每时每日地再生产出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是结果的不平等,而不是起点的不平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之间的起点是平等的。惟有起点的平等是最公平的,惟有结果的不平等是人们可以接受的。何况,对于这种结果的不平等,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并且卓有成效地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进行调节。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目前世界上最符合人性的生产方式,因而也是最合理、最先进的生产方式。也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将来可能被某种更高级的生产方式取代,但是在这种更高级、更文明的生产方式产生之前,它有存在的理由,而且,任何处于前资本主义的国家都不可能跨越。至于目前的中国究竟是否处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不仅有客观的标准,而且是一种客观存在,不是以任何个人和任何集团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些就是从经济制度方面考察,中国没有也不可能跨越资本主义“卡丁夫峡谷”的原因。

那么,从政治制度方面考察,中国已经跨越或者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丁夫峡谷”吗?

任何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都离不开民主、法治和宪政,中国不应该也不可能例外。但是在当下的中国,民主和法治已经被人强奸了,好在宪政尚未被强奸,因此我们主要讨论宪政。

什么是宪政?要理解宪政,英裔美国政论家托马斯·潘恩论述宪法的话值得重视。潘恩说:“宪法并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了。”[8]根据潘恩的思想,宪政是指一个政府的产生和运作是合宪的,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因而是有限并受民意限制的。具体地说,宪政必须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人民、宪法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原则就是:先有人民,后又宪法,再有政府。就是说,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宪法,并根据宪法建构政府。根据这一原则,宪政的基本要点有两个:第一,宪法是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不是政府或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的。如果宪法不是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而是由政府或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即使有宪法,也不可能有宪政。第二,必须将宪法和政府区别开来,宪法在政府之上。宪政认为,根据宪法组成的政府肯定有一定的权力,但是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宪法限定的范围之内,受到民意的约束,政府的任何违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政府超越宪法限定的范围行政,或者政府违宪违法得不到法律追究,也不是宪政。以上就是笔者根据潘恩的思想对宪政的理解。根据这个标准,我无意隐瞒自己的观点:中国的历史上从未有过宪政,中国目前的政制远远不是宪政。

那么,中国可以超越宪政的发展阶段吗?这个问题不能不涉及宪政的社会属性;而要论及宪政的社会属性,结合两年前开始的中国思想界关于宪政姓“社”姓“资”的争论一起讨论,也许别有情趣,而且也非常必要。

2013年春夏之交,中国思想界发生了一场宪政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准确地讲,是现实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理论上的社会主义——的性质之争。这场争论由杨晓青发表在《红旗文稿》的一篇文章引起,该文认为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而不属于社会主义”。[9]在这场争论中,形成了观点鲜明的两个派别:保守派认为,宪政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不能实行宪政;自由派认为,宪政固然起源于资本主义,但是,宪政无姓“社”姓“资”之分,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实行,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实行。争论从开始至今已两年有余,彼此未分高下,估计在短期内还难以取得共识。

我同意保守派前一半的观点,至少在19世纪至21世纪的背景下,宪政确实属于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主义——现实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理论上的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是相冲突的。根据前文对宪政的界定,宪政的实质在于人民用自己制定的宪法的权力限政,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由于自身的内在矛盾,其指向则完全不同。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在矛盾在于:不仅在理论上“专政”不能与民主兼容,而且在实际上凡有“专政”的地方,就不可能有民主。因为这里的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如卡尔·考茨基在论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时所说的,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在无产阶级占压倒多数的情况下从纯粹民主中必然产生出来的状态”,而是“作为政体”;而“作为政体的专政,同剥夺反对派权利的含义相同”。[10]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在实际上没有民主,只有“专政”;而“专政”必然既拒绝按照人民的意志制定宪法,又拒绝宪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所以,既然坚持社会主义,就不能实行宪政,实行宪政,必然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但是,我要问保守派:你们认为宪法应该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而不是由政府和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吗?你们认为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宪法限定的范围之内,政府的违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吗?除非你们对上述两个问题做出否定的回答,即认为宪法不应该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而应该由政府和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同时,也认为政府的权力不必在宪法限定的范围之内,政府的违宪行为也不必受到法律的追究;否则,对不起,你们主张的就是宪政,就是资本主义。

自由派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愿望良好,为宪政而努力的精神亦可称道,但是认为宪政无姓“社”姓“资”之分的看法则显得糊涂。前文在对保守派反对宪政理由的分析中,实际上也告诉了自由派,宪政为什么只能姓“资”,而不可能姓“社”。因为要实现宪法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而不是政府和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宪法限定的范围之内,政府的违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一宪政制度,在具体政治体制的安排上,只能是代议制民主、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否则,任何其它的政治体制都不可能达到目的。自由派一方面主张实行宪政,即实行代议制民主、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的政治制度,一方面又主张社会主义而否定资本主义,是不是显得有点滑稽?

自由派并不就此认输。他们在与保守派关于宪政姓“社”姓“资”的争论中常常搬出邓小平的“理论”:邓小平说过,市场经济没有姓“社”姓“资”之分,资本主义可以实行,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既然市场经济可以,为什么宪政不可以?对此,我的回答是:别忘了,邓小平在说市场经济没有姓“社”姓“资”之分的同时,还说了一句话:不争论。邓小平很清楚,他的市场经济没有姓“社”姓“资”之分的命题经不起争论,一争论就要露馅。因为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历史上,市场经济只能以私有制为基础,不可能以公有制为基础,而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相连,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相连,所以,市场经济只能姓“资”,而不可能姓“社”。但是,邓小平用他的“不争论”,让人们稀里糊涂地搞市场经,从而部分地达到了他的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目的。而你们,明明是在与对方争论,按照市场经济根本属性的逻辑,宪政也只能姓“资”,而不可能姓“社”。所以,你们在与保守派关于宪政姓“社”姓“资”的争论中,由于自身逻辑的缺陷,完全没有获胜的可能。

我能够理解,认为宪政也可以姓“社”的自由派中有一部分人可能不是真糊涂,而是装糊涂,即他们也知道宪政在本质上姓“资”,但是他们想模仿邓小平的做法:邓小平给市场经济加了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让中国人稀里糊涂地搞了几十年的市场经济——尽管是权钱交易、腐败丛生的半吊子市场经济;我们也给宪政加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哪怕像搞成半吊子市场经济一样,搞成半吊子宪政也好。如果是这样,用心可谓良苦。但是,我还是要提醒这一部分自由派:别忘了,你们同邓小平的身份不同。邓小平是统治者,你们是被统治者,他有权力,因此不管他说的有理无理都可以实行,而你们则不行。你们说说可以,能够起到诉求和造势的作用,但要想通过给宪政加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诱导主政者稀里糊涂地实行宪政,未免有点幼稚。实在把对方逼急了,对方也像给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加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一样,也给宪政加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然后告诉你们,我们现在实行的一套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宪政,那你们就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纵观两年多来中国思想界关于宪政姓“社”姓“资”的争论,大致可以这样概括:自由派虽然诉求正确,但是因不掌握话语权而态度暧昧,且逻辑紊乱,所以只委曲求全地能跪着造反;保守派虽然诉求错误,但是因掌握话语权而态度鲜明,且逻辑正确,所以能够理直气壮地站着镇压。自由派跪着造反,保守派站着镇压,这就是2013年开始的中国关于宪政姓“社”姓“资”论战的总体态势。从这一点来看,这场论战远未达到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早期俄国民粹派和西化派的论战水平,也远未达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的中国文化派和西化派的论战水平。这是一种胶着状态,估计这种状态还会维持一段时间。要想突破这种胶着状态,指望保守派退让,绝无可能;惟一的可能是自由派改变暧昧的态度,以彻底的逻辑与保守派争论。这里我们不妨重温马克思的名言:“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有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11]自由派们,别再羞羞答答,以鲜明的态度和彻底的逻辑告诉对方,你们诉求的宪政就是资本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否则,你们永无战胜对方的可能。

前文已经把保守派逼到了南墙,估计他们中没有人敢明确地宣称,宪法不应该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而应该由政府和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同时,也不敢明确地宣称,政府的权力不必在宪法限定的范围之内,政府的违宪行为也不必受到法律的追究。就是说,抛开那些似是而非的概念、痴人说梦的话语,以及一厢情愿的意淫,在严峻的现实和彻底的逻辑面前,保守派必须承认中国只能走宪政之路,即资本主义之路。这里,我又解剖了自由派的紊乱的逻辑,并揭去了他们中部分人的掩人耳目的面纱,自由派诉求的宪政,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所谓宪政姓“社”,要么是没有起码逻辑思维能力的真糊涂者的胡言乱语,要么是那些装糊涂者为了获得话语权而着的伪装。综合这场争论中保守派和自由派双方的逻辑观点——姑且不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中国没有也不可能超越宪政的发展阶段,中国的前途必须是宪政,必须是资本主义。

(未完待续)

作者附记:本系列论文由作者根据本人的书稿《东方在何处——欧洲国家西方化及其启示》的有关章节改写而成。

(未完待续)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268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12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51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82—78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83页。

6.Bernier, Francois, Travels in the Mogul Empire, Translated by Archibald Constanble, Reedited Oxford, l934.

7.[英]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3页。

8.《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50页。

9.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载于《红旗文稿》2013年,第10期。

10.[德]考茨基:《无产阶级专政》,叶至译,北京:三联书店,1973年,第2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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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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