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滞留加拿大12年的远华案首要嫌犯赖昌星被遣返中国。于是,赖昌星其人其事又成了人们争相议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有人说,赖昌星是人民英雄,因为他的走私,打破了垄断,压低了物价,搞活了经济,造福了乡里,至于说他靠走私赚来的亿万家产,那只不过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并没有损害普通老百姓的利益。

此论大谬不然。

首先,我们要看到,走私有两种。一种走私是躲着官府背着官府进行的,这种走私甚至可能走上直接反抗官府的道路。例如在古代,隋末的程咬金、唐末的黄巢和元末的张士诚,都是靠贩卖私盐起家,为了对付官府缉私,他们呼朋引类,啸聚山林,并最终举起大旗和官府公开对抗,一争天下。

赖昌星的走私是另一种类型。赖昌星的走私是和官府合作的,决不仅仅是收买几个海关小吏,而是和地方官员打成一片,关系网一直铺到中南海。远华案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典型,是制度性腐败的标本。

在这里,贪官和赖昌星的关系好比狼和狈,他们只有合作才能做出大坏事,谁离了谁都不行。此所谓狼狈为奸。

如果你说远华公司搞走私“打破了垄断,压低了物价,搞活了经济,造福了乡里”,那你如何能把“功劳”都记在赖昌星一人名下?没有那些大大小小的贪官,行吗?如果你说赖昌星靠走私赚的钱只不过损害了政府的税收而没有损害老百姓的利益,那么你也必须说那300多个涉案贪官获得的赃款也同样只不过损害了政府的税收而没有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如果你说赖昌星是“人民英雄”,那些同案的贪官们凭什么就不是“人民英雄”呢?

其实,说“赖昌星是人民英雄”的这种论调并不新鲜。早在改革初期,官家和商家刚刚开始互相勾结贪污腐败的时候,就有人为之辩护,说什么“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说什么“腐败是挖共产党墙角”。不错,官商勾结,化公为私,确实促进了公有制计划经济的瓦解,甚而也在某些方面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不应忘记,公有制下的资产属于全体人民不属于政府,国库里的钱是全国人民的不是共产党的。官商勾结,把公产据为己有,把国库里的钱拿到自己的腰包里,就是对人民的财产的盗窃与抢劫。

官商勾结,化公为私,在政治上的后果尤其恶劣。“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像赖昌星这样的商人发现,他们在共产专制下大发横财要远比在民主与法治的制度下更为容易,因此他们就会更加拥护共产专制。官员们则发现,唯有凭借不受监督的权力,他们才可能大发横财,因此他们就更加珍惜手中的专制权力。于是乎,官与商不仅在经济上互相勾结,狼狈为奸,而且在政治上也结成同盟,共同维护专制制度。他们很清楚,一旦有了自由民主,他们就会被人民以贪污腐败的罪名送上审判台,所以他们对自由民主格外敌视格外恐惧。

有些朋友很天真,他们把官商勾结、化公为私看做是“挖共产党墙角”。照他们想,挖共产党墙角的人越多,共产党这堵墙就倒得越快,殊不知事情正好是反过来的,正如小说《天怒》里的一位官员所说:“腐败使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

我们知道,八九民运的一个主要口号就是反腐败。这说明,对腐败的义愤是民主运动的一个基本动力。这反过来也就是说,对腐败的麻木,对腐败的无动于衷,那就必然导致民运的式微,民运的消沉。

最可悲的现象莫过于,有些人本来是制度性腐败的受害者,可是他们不但不痛恨腐败、不痛恨腐败分子,反而羡慕腐败认同腐败,把腐败分子当作榜样、当作英雄,只恨自己缺少腐败的机会和本事。这样的人多了,反抗队伍的人能不少吗?

有些人看到赖昌星不是官员是商人,又是农民出身,于是就想当然地把赖昌星看做远华案的小角色,看做替罪羊、牺牲品。这些人不知道,自从中国走上权贵私有化之路,像赖昌星这样的商人就跻身于权贵阶层。正是这种商人,构成了当今中国权力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三结合的“新阶级”的一部分。

至于说到赖昌星在远华案中的地位,只讲一件事就够了。当远华案发,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局长庄如顺,冒巨大风险,亲自给赖昌星通风报信,使赖昌星得以举家逃到香港逃到加拿大。按说,庄如顺自己不会不知道自己也陷身此案,凶多吉少;以他的职务,要逃到境外应该也不难。然而庄如顺本人却坐以待毙,束手就擒,被判处死刑(后改死缓)。如果赖昌星是替罪羊是牺牲品,那庄如顺呢?远华案把一大批高官拉下马,光是判死刑的就好几个,唯有赖昌星,在高层人物的指点下逃离险境,而且差一点儿在自由的国家里成为一个自由人。要说牺牲品,谁是谁的牺牲品?要说舍卒保车或舍车马保将帅,谁是被舍弃的?谁是被保护的?

当然,你可以说共产党的反腐败是狗咬狗,不足称道。但要是连狗咬狗都没有,那岂不是更糟?现在我们总该知道,如果赖昌星早些年就被遣返中国,很可能是一枚引爆高层内斗的重磅炸弹;只怕拖到现在才遣返,炸弹已经变成鞭炮了。

《中国人权双周刊》8/18/2011

《胡平文库》时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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