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
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一、“密友资本主义”下的社会两极分化及其政治后果
二、制度型贫富差别的非正义性及其成因
三、对贫困者的结构性暴力和贫困者的暴力
四、通过宪政民主制度的建设来化解社会冲突
【注释】

冷战结束后,对全球化持乐观态度的人曾预言,自由市场和民主政治必然把世界带入繁荣和平的时代。去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蔡美儿(Amy Chua)出版了一本书《着火的世界:输出自由市场民主是如何造成种族仇恨和全球动荡的?》,对上述乐观看法提出了质疑,而蔡美儿本人在此书中的观点也引起了许多讨论。

蔡美儿认为,全球化匆匆将自由市场制度引入一些发展中国家,迅速扩大了原有的贫富悬殊,埋下了社会动乱的火药,而缺乏宪政法制和公民政治文化基础的民粹式民主则随时都可能将之引爆[1]。蔡美儿是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在华尔街当过律师,现任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她认同市场,认同民主,虽然抨击全球化在世界许多地区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但却无意参加反全球化的合唱。她既不同于《纽约时报》专栏作家弗里德曼(Thomas Friedman)那样的全球化乐观派,也不同于对全球化决不说好的攻击者。她对当前全球化的主要问题有所批评,但对未来全球化的成功又有所期待。这使得她象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里兹(Joseph Stiglitz)[2]那样,成为全球化的批评者,而不是反对者。蔡美儿曾参与墨西哥电讯业的私有化转制,她承认自己在90年代是医院、学校、交通道路等私有化的支持者。但今天她看到了急速私有化的恶果,她同意一家墨西哥报纸的批评意见:“私有化的赃物成就了13家千万富翁,而其他近800万墨西哥人却象被战争蹂躏过一样,陷入越来越深的贫困[3]。”

一、“密友资本主义”下的社会两极分化及其政治后果

经济全球化和它在一些国家中所推动的私有化,的确提升了某些经济指标数(如工资的提高、商品的丰富等),但这些改善却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普遍的社会结构性腐败、生态的急剧恶化、生活费用的大幅上涨、基本的福利保健和教育转嫁到个人和家庭等等。在许多国家里,私有制转型过程中的权金勾结、违法谋利、行贿受贿和裙带关系使得那些能从中得利者急剧暴富,敛聚了巨大的财产,成为主宰市场制度的少数人。蔡美儿所观察的这种初级市场系统其实不是现代西方国家的自由制度,而是出现在极为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中的、以权金勾结为特点的“密友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市场系统[4],“密友资本主义”就是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关系网资本主义。

在蔡美儿所观察和分析的国家里,暴富的少数和贫困的绝大多数间是按种族区别来划线的,她称这样的少数为“主宰市场的少数族群”。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大部分东南亚国家在世界银行称之为“全球化第三次浪潮”的潮涌中实行了市场经济,私有化成为最核心的内容。市场化的过程造就了大量有能力的企业家,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贫富不均现象。以印度尼西亚为例,印尼的华人总数只占全国人口的3%,但其财富却占整个国家财富的70%。除了原来的苏哈托家族之外,印尼的亿万富翁和大型企业主都是华人。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的情景也是一样。玻利维亚在20世纪80和90年代间开始实行全面私有化和自由市场经济,结果产生了富有的白人群体。同样的现象在世界各地均有表现,如俄罗斯的犹太人和喀麦隆的伊博人等。

自由市场经济在造就暴富少数族群的同时也造就了贫穷的多数族群,后者往往是那些发展中国家的本土族群。虽然市场经济可能提高贫穷多数者的绝对生活水平,但与那些迅速暴富的少数者相比,前者的相对生活水平却下降了。一个社会中贫富差别越大,它的分配正义问题也就越严重。分配正义所涉及的不只是物品和金钱的多寡,而是社会成员之间团结的基础。一旦这个基础遭到破坏,社会群体就无可避免地分裂为相互对立、相互敌视、甚至相互暴力冲突的集团。

随着这些国家引入民主体制,一人一票的选举成为其民主化的基本标志,票箱民主使多数人的意志得以左右国家的政治权力。这给了贫穷落后的多数群体一个极好的机会,让他们将自己的代言人选为国家领导人。正像蔡美儿在书中所说的那样:“市场将财富(往往是惊人的财富)集中在少数族群手中,而民主则增强了贫穷落后的多数族群的政治权力。在这种情况之下,推行自由市场民主就可能成为灾难性民族主义的动力,很容易使众多失望的‘本土人’在追求选票的政治家的鼓动之下,奋起反抗他们仇视的富有少数族群[5]。”

多数人的政治权力和少数人的经济财富这二者间的对立不仅会导致种族冲突,而且很容易造成整个全国性政治动荡和社会失序。市场和民主的冲突往往会造成三种强烈的破坏性反弹。第一种是要求停止市场化改革。例如,在俄国和一些前东欧国家,由于普通的高失业率、贫困和丧失各种先前由政府提供的福利保障,出现了对现有经济秩序的怨愤,甚至还出现了对旧时代国有经济体制以及专制政治制度的怀念。第二种是开民主的倒车。不久前在委内瑞拉出现了反对民选总统切维斯(Hugo Chavez)的政变,这是因为切维斯的国有化计划威胁到了石油豪富的利益。反切维斯的政变看起来是由石油工人的罢工为前奏,实际上在背后操控的却是那些代表主控市场的少数富人利益的石油巨头。第三种是仇富和杀富。印尼和菲律宾一波又一波的排挤和杀害华人的浪潮,俄国出现的针对犹太企业家的迫害,津巴布韦总统莫加比所动员的没收白人农场运动,都是现实的例子。

市场和民主的冲突中最具暴力破坏作用的便是绝大多数贫困者对富人的仇恨。穷人对富人的仇恨自古便有,但是全球经济体制下的自由市场正在前所未有地扩大贫富的差距,也正在前所未有地加深这种仇恨。不仅如此,全球范围内的票箱民主机会使得大多数穷人对少数富人的仇恨有了前所未有的公开表现机遇和空间,也使得这种仇恨前所未有地增加了它的暴力倾向。

二、制度型贫富差别的非正义性及其成因

市场和经济问题同时也就是政治问题。按理来说,自由市场制度应当让人人有平等的机会,为什么“密友资本主义”只让某些少数人成为受益者呢?蔡美儿在书中试图从文化角度加以解释,譬如白人有殖民时代传承的社会经济优势,华人、印度人、黎巴嫩人和犹太人有生意头脑、创业精神和家族观念等等。但她也承认,别的族裔,如墨西哥人和阿拉伯人,家族观念也很强,但却并未因此而成为主宰市场的族裔。这种浅表的经验观察无法就贫富差别的非正义社会结构因素作深入分析。蔡美儿也指出了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初级市场经济的一些内在缺陷,如缺乏财富再分配机制、应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制度等等。但她仍然无法回答,在象中国这样的社会里,为什么必然是某一些人而不是其余的人能利用自由市场的这些弱点对大多数社会成员造成极大的社会非正义?在贫富不能以种族划线、暴富无法以族裔文化解释的中国,非正义社会结构的问题变得加倍尖锐起来。说到底,非正义社会结构是由于不平等或缺乏正当约束的政治权力结构造成的。把贫困看作是一种社会非正义,自由市场论者或许不会同意这个说法。他们可能认为,贫困是自由市场制度运作和竞争的产物,自由市场制度向所有的人敞开,为所有的人提供同等的机会;尽管贫困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为了提升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贫困也是一种值得付出的社会成本。在抹煞社会正义的情况下,自由市场论很容易和专制政治结成不神圣的同盟[6]。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新引入的市场制度都只能、也必然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社会制度架构中。这些政治社会制度架构由早已存在的一套正在运作、并与现有权力结构秩序相一致的利益结构、等级体系和附庸关系所组成。这些制度架构决定了社会正义的现状,也必然约束引导着市场化的演变趋势。

在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出现贫困现象,它的成因确实与其它发展中国家有相似之处,如缺乏财富再分配机制、缺乏应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机制等等。但是我们必须问:在中国社会中,能够利用初级市场体制的这些弱点的是社会中的哪些人?他们的利益和权力会受到制约吗?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的什么特征使得这些人能够如此方便地利用初级市场体制的弱点?我们还必须问,发现初级市场体制的缺点并非难事,为什么中国的主导政治力量并不想尽快克服这些缺点,即便想克服似乎也无法做到?是哪些制度因素在阻挠社会正义的实现?当我们关注贫困现象的时候,曾经认真讨论过上述与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体制有关的问题吗?

在中国,贫富差距有两种,一种是中等收入阶层和贫困人群间的差别,测度这一差别主要看生活水平,比如在吃饭穿衣之外,是否还有房子、存款等。据计算,中国目前的居民储蓄存款大约为8万多亿人民币,假设全国的人口总数是13亿,人均存款是6千多元;若按平均水平计算,一个三口之家的存款不会超过2万元,但事实上许多城市家庭都有10万元以上的存款(相当于人均3万),这样的家庭只能算是中等生活水平的家庭,绝对算不上富人。由此又可以进一步推算出,总人口中每有一个中等生活水平的人口,就至少存在着5个赤贫人口;更何况中国有那么多的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他们的财富又意味着多少人的赤贫[7]?

第二种贫富差距是掌握庞大私有资本的少数富人和其它人群之间的差距,测度这一差别主要是看资本。资本是指投资到产业中的资金,而不是个人手头的现金或存款;只有当现金投资于产业,资金才转化为资本,才能使那些掌握资本的人成为主控市场的少数人。这些人便是一般民众眼中的“富豪”。现在掌握庞大私有资本的个人或集团都经历了淘“第一桶金”的原始积累过程,虽然手段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是第一代富豪,也就是普通人说的“暴发户”。同时,他们大都是“问题富豪”,因为致富的过程往往具有不正当、不合法的色彩。因此在一般人眼里,他们手里的是“不义之财”。这样的“富豪”能在社会中迅速发迹、飞黄腾达、成为名流,这本身就是社会缺乏正义的征兆和结果。

贫困首先指的是社会非正义所造成的人生逆境,即因为生活资源的匮乏对贫困者造成的严重伤害,如缺衣少食、有病得不到治疗、孩子上不起学、老无所养、受人歧视、没有尊严等等。还需要补充的是,贫困是不能用绝对的收入标准来衡量的。拥有同样收入的人在一个国家可被视为贫困者,而在另一个国家却可以算作富裕者。如果一个人的收入不变,他可能昔日是富裕者而今日却沦为贫困者。所以,贫困并不只是穷,贫困是社会非正义的穷。如果把贫困当作一个实在的社会非正义问题,而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经济数字表述,那么贫困所涉及的就不只是匮乏,而是“一种给人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制度性非正义[8]。”一个人受穷,单单这个事实并不就等于他是一个贫困者;只有当一个人受穷成为一种具有伤害性的社会非正义时,他才是一个贫困者,他的贫困也因此应当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个人成为贫困者大致与三种情况有关:不愿受穷,贫富悬殊和受穷者的人生伤害。只有当他至少符合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他才能算是一个贫困者。贫困者之所以贫困,首先是因为他并不自愿受穷。有人会因不同生活理想、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原因而选择受穷。如果一个人穷得自觉自愿,那他的穷就不一定是一种社会非正义。当然,如果选择受穷是某种洗脑的结果,那算不上是真正的自觉自愿。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自愿受穷。

贫困的一层含义(绝对贫困)是指不能满足社会认可的最低需要,而另一层含义(相对贫困)源自极端的贫富差别,这两层含义都很重要。说一个人贫困,还因为在他受穷的那个社会中有别的人占有极大的财富。有贫富悬殊才有贫困。如果一个社会中大家都过着差不多匮乏的生活,把谁家的财物重新分配给其余的人也不见得能改善大家的匮乏,那么重新分配财富的分配正义也就不甚迫切。“路有冻死骨”的极端社会非正义是在与“朱门酒肉臭”的强烈对比中形成的。如果一个社会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并无明显的贫富悬殊,但却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一下子出现了严重的贫富悬殊,那么这个社会中贫困的非正义问题也就非常严重。如果一个社会中有的成员无法维持这个社会共同认可的需要,那么他们所遭受的便是绝对贫困;他们被剥夺的不只是公平的物质分配,而且更被剥夺了作为社会成员应有的尊严。这是一种双重的社会非正义伤害。一个社会即使在所有成员都能维持基本需要的情况下,也还会因为贫富悬殊而存在贫困。就其非正义性而言,这种贫困所造成的伤害一点也不比绝对贫困来得差。

在中国,贫困对贫困者的伤害是多重的,这些伤害不仅施加在贫困者本人身上,而且还影响到他们的子孙后代。贫困对贫困者的伤害涉及到他们的所有基本人权。贫困使贫困者生活在匮乏、不安全感和对未来的恐惧之中。贫困也使贫困者饱受他人的歧视,无法有效地参与群体生活。贫困剥夺了贫困者受教育的机会,使他们无法与他人公平竞争,也使他们无法争取自己应得的生产就业机会。贫困更使贫困者不得不从事他人所不愿去做的苦重工作,不得不接受他人所不能忍受的恶劣工作环境,不得不承担这些工作和环境所带来的生命伤害和危险。贫困给贫困者带来了数不清的夫妻、子女关系困扰。贫困甚至把贫困者逼向犯罪。贫困使贫困者实际上成为群体中的劣等或次等成员,大大限制了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

总之,贫困是一种社会之恶。消除贫困之道并不只是增加物质生产,还必须改变社会人际关系和制度。说到底,贫困者所受的伤害是人对人造成的伤害,不是物质对人造成的伤害。贫困的伤害可能由个人有意无意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贫穷地区的许多人缺衣少食、孩子失学、缺乏基本的医疗条件、生存环境恶劣,而富裕地区的有钱人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缺乏慈善同情之心。贫困伤害还可能由集体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政府不建立有效的社会福利制度,听任教育和医疗“产业化”,不惜以牺牲环境生态来保证增长指标等等。后面这种伤害的根由是体制结构性的弊病,如有关社会财富分配的法规、制度、经济关系、政治权力结构等等。现有的制度、法规、权力关系使得社会弱势群体不能形成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舆论空间,没有表达自己要求的议政渠道和代表机制。有严重缺失的社会制度结构是造成贫困伤害的重要原因,它甚至会使一些本不缺乏慈善同情心的个人因反感于制度的伪善而对公益事业失去信心和兴趣。

三、对贫困者的结构性暴力和贫困者的暴力

当前中国正受害于关系网资本主义体系和由此产生的巨大的贫富悬殊。但是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贫富冲突不是发生在不同的种族之间。而且,在中国这种贫富矛盾尚未积蓄足够的可以导致贫富冲突全面爆发的能量。

中国的大多数人对少数富豪的秘密是无缘窥视的。数不清的口耳相传的腐败“故事”和日常生活经验是大多数人感知富豪们为富不仁的根据。对民众来说,感觉就是真实。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少数富豪之间到底存在多大的实际经济差距反而变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种经济上的差距变成了大多数人和极少数人之间各种不可逾越的政治和道德鸿沟,变成了一种“我们”和“他们”之间对立、甚至仇恨的关系。越是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他们的对立和仇恨感越是强烈。

在《着火的世界》一书的引言部分,蔡美儿讲述了她姑妈的故事。她的姑妈是一个富有的华裔菲律宾人,被自己家雇用的菲律宾司机所杀,她家的两个菲律宾女佣也参与了这一事件。凶杀事件发生时,她姑妈家的许多贵重珠宝失窃,当地警察明显地同情罪犯,查案时敷衍了事,警察局对这起案件所记录的作案动机更简单──“复仇”[9]。此案的前后经过令人深思。在菲律宾人眼中,富裕的华人本是不义的一群,于是对他们夺财害命乃是伸张正义。这种恶有恶报、替天行道的古老正义观在法制不彰的社会中至今仍极有影响力。

从2003年初开始,中国各地接二连三地有富豪被杀的消息传出[10]。上述正义观也在这一系列“杀富”事件以及事后的舆论反应中表现出来。每当富豪出事,在新浪、搜狐网的网友评论里就会出现大量的“该杀”、“该死”等字眼,最强烈的反应不是呼吁缉拿凶手,而是表露无疑的仇富心态。一位署名“蜀帖龙”的网客在对北京特大劫车杀人案的评论中表述了他为什么同情此案第一被告人李小平的理由:“李小平等劫持奔驰牌、奥迪牌高级轿车6辆,杀害6人,抢劫数额价值人民币593万多元。很显然,李小平犯罪集团劫杀的对象非比寻常,(他们)锁定目标人群定向抢劫,所谓报复社会,其实是报复社会精英,所谓恨,也是恨极少数人,简而言之,仇富、劫富而已。”这位网客的同情和认同里体现出一种他心目中的民间正义观,即以个人力量去纠正那种由社会制度所保护的不义行为的结果:“巧取豪夺,穷凶极恶,聚敛与暴发,不当、不法而为富。为富不仁,为富寡耻,当代中国富豪阶层肮脏、龌龊、卑劣。有意无意地替天行道,李小平等人,搁中国,梁山好汉;撂国外,侠盗罗宾汉而已。”出于这种民间正义观,这位网客吁请打劫者要“尽快提高自身素质与觉悟,千万不要与普通老百姓,与工农大众过不去,节日期间,特别不要与苦寒的下岗工人,与外出打工回家农民过意不去。冤有头,债有主,要劫要杀,冲着凶狠卑污的富豪,以及为富豪们保驾护航的黑恶官僚去[11]。”

贫困者对富人的仇恨和对立常常会有暴力倾向,最常见的表现就是谩骂(语言暴力)、抢劫和凶杀(身体暴力)。仇恨本身就是一种心理暴力,仇恨同时也是其它暴力的能量积累。在没有外力严厉约束的情况下,仇恨会迅速地转变为直接暴力。当今中国社会一些群体所怀有的仇恨,即使看上去尚属平静,其实已经进入了极不稳定的前动乱状态。以强力压制来维持的这种平静已经失去了维护稳定的真正意义。

进一步看,单单谴责贫困者个人暴力,而忽视社会对贫困者所施行的结构性暴力,是不能真正认识暴力伤害的。强调社会结构性暴力与贫困的关系,是因为“暴力”不只是一种行为描述,而且更是一种严重的道义批评。暴力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道义负面评断。一切被称为暴力的行为或现象都是非道义的,世界上不存在好的暴力。研究和平理论的著名学者约翰.加尔顿(W. Galtung)把暴力定义为“任何使人无法在肉体或是思想上实现他自身潜力的限制[12]。”这种“限制”也就是我们这里所强调的“伤害”。

加尔顿把暴力区分为“直接性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种形式。“直接性暴力”(杀戳、残害、肉体折磨等)和与直接暴力有关的各种压迫(监禁、管制、奴役),是造成社会、政治恐惧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的暴力形式。社会越现代化,“直接性暴力”就越为“结构性暴力”所代替。“结构性暴力”是通过现代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来起作用的,它并不需要直接施加于暴力对象的肉体。加尔顿把“结构性暴力”总结为四种表现:剥削、渗透、分裂和排斥。他对这四种表现的分析和说明都是从压迫着眼的:剥削是一种使一方受惠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结构”;渗透是指“统治的一方通过控制被统治者或对被统治者的思想控制,来占据中心位置”;分裂是指“分裂和隔离被统治者,将之分而治之”;排斥则是将被统治者置于边缘地位。尊卑等级、贫富差别、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关系,这些都是结构性暴力的主要形式。无论是“直接性暴力“还是“结构性暴力”,都必须依靠“文化暴力”来获得合理性和道义辩护。“文化暴力”乃是指文化中那些能被用来为直接的或结构性的暴力辩护、使之合理化的内容[13]。为贫富悬殊或暴富辩护的“自由市场论”,或者“要市场、不要民主”的说辞,都是这样的文化暴力。

贫困与社会性结构暴力密不可分,这是因为,暴力对维护社会现实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中更是如此。没有人会自己选择贫困,也没有人会自得其乐地接受贫困。贫困者常常会有怨恨,会有违背或破坏现有秩序和规则的强烈意愿。贫困者会偷盗、抢劫,逼急了还会行凶杀人。这些都不单单是刑事犯罪行为,而是斯考特(James C. Scott)说的“弱者的反抗”,或如另一位论者所说的“黑夜政治”:“一些白天干着卑贱工作的下层人,到了晚上漆黑一片的时候,就会伺机对富人施暴、砸石头、毁财物。总之,这看不到的‘歹徒’很可能就是白天毕恭毕敬为你擦鞋的下人[14]。”无论是对付贫困者的反抗行为还是反抗意愿,国家暴力都是唯一有效的手段。国家暴力并不总是表现为一时一地的惩处犯罪、关押罪犯、强行遣返“盲流”人员等等。它还表现为一种震慑威力,因为国家暴力可能对贫困者造成比贫困本身更严重的伤害,以致于绝大多数人权衡之后觉得,与其犯罪还不如接受贫困。

在当今的中国,对贫困者的许多社会措施都以强制或强迫为主要手段。这些措施本身就具有暴力性,如对农民强制征缴各种税收和收费,强行让工人下岗或退休等。而对受害者的任何具有抗争意义的行为,如抗税、抗议、申诉、上访等等,现行体制都以妨害社会稳定为由强行制止或加以惩罚。对贫困者的强制、强迫和惩罚手段,都是以现有法规为依据的。现行体制不仅以法规来限制、禁止和处罚贫困者的逾越或抗争行为,而且还用法规来堵塞贫困弱者群体争取自身权益的几乎所有公民政治途径,如禁止他们组织自己的政治或社会团体、出版自己的刊物、拥有自己的言论场所、议政渠道和司法诉讼代表。即使对“安分的”贫困者,如进城打工的农民,现有的城市法规也明目张胆地将他们(包括他们的家人子女)当作二等公民。运用于贫困者的许多法规都是一种以法律为名的高压统治手段,都是社会结构性暴力的体现。

在贫富悬殊严重而持久的状态下,社会结构性暴力的滥用必然导致弱势群体更大的不满,而其中部分人则可能铤而走险,采用个人暴力实行社会报复。在这一意义上,社会结构性暴力和个人暴力可能构成一种正反馈,社会结构性暴力用得越多越普遍,个人暴力的发生也越频繁,由此又引起更广泛的社会结构性暴力,那样将形成难以化解的社会仇恨,缓解社会矛盾的机会就越来越小了。

四、通过宪政民主制度的建设来化解社会冲突

无论是在一国范围内,还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只有以消除贫困为正义目标的经济发展才能成为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也只有这样的经济发展才能营造社会的融洽和长远安定。任何有道义价值的经济发展都不允许以产生和扩大贫困为其代价。正如《联合国发展计划》所说的那样:“为了增强人的安全,需要一种新型的发展,需要把人放在发展的中心位置,把经济增长当作手段而非目的,需要保护这代人和后代的生命机会,尊重所有生命都赖以存在的自然世界”,“说到底,可持续的人类发展是为个人、为工作和为自然的。它的最首要任务是减少贫困,增加生产性就业,增进社会融洽和改善环境。”总之,可持续的人类发展是为了让所有的人都“变得更有力量”,更能有效地“参与到他们生活的过程和事件中去”[15]。可持续的发展必须是一种同时包括经济、社会和政治在内的新型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公正合理的经济分配与自由平等的社会、政治参与相辅相成。二者皆缺的社会虽不一定立即就会发生动乱,但二者皆备的社会却一定能够长治久安。

在中国,虽然宪政民主对绝大多数国民来说仍然十分陌生,但贫困者对富人的仇恨和暴力却早已构成了社会集体记忆的一部分,远的如梁山泊好汉劫富济贫,近的如打土豪分田地或者造反闹革命。这种暴力有许多非理性因素,它可以用来反抗官商勾结和权势者欺压百姓,但也可以用来集体惩罚普通的有产者,更可以被用作随意占取他人财物的借口。如果我们把反对一切暴力当作一种基本的社会正义和民主价值,那么我们就应当既反对造成贫困的结构暴力和文化暴力,也反对任何以贫者反抗为名的个人暴力。即使贫困者的暴力找准了它的仇恨对象,它仍然不能代表所谓的“报复的正义”。

真正的正义只能产生于公共政治,因为正义是一种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裁决。个人的暴力行为毕竟不能主导一个社会的公共政治。在民主社会中,只有法律才能申张正义,也才具有正义权威。在非民主的社会中,贫困者运用暴力,并不是因为不懂或不想通过法律来申张正义,而是因为现有的法律并不申张他们心中的正义。贫困者的铤而走险,与其说是他们对法制无知,还不如说是社会公共政治失败的结果。个人暴力的流行往往以一种令人不安的方式提醒我们:公共政治消失之日,必然就是各种暴力开始之时。从逻辑上看,个人的暴力行为不是公共政治失败的原因,而是公共政治失败的产物。

公共政治的根本特征是说理,而暴力的根本特征则是沉默。阿伦特曾指出,在言论说理的公共政治中,人们彼此以明理之人相待;相反,在单凭强制的暴力中,人们彼此视对方为武力压制的对象。因此,“暴力只是政治领域的边缘现象,……由于战争和革命都以暴力为主,它们都是严格意义政治领域之外的行为[16]。”同样,任何暴力型“申张正义”也都是严格意义的公共政治领域之外的行为,都不值得赞许和提倡。

没有公民文化作为坚实基础的民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政治,它必然会沦落为民粹政治或者群氓政治。蔡美儿在一些动乱地区观察到的正是这种民粹民主。从民粹政治或者群氓政治的危害来看,在贫富悬殊的发展中国家推行民主制度,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甚至诱发社会冲突。依据这种看法,似乎中国就应该庆幸过去25年来实行了拒绝政治民主化的经济市场化;沿着这一逻辑进一步推论,甚至可得出政治专制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更有利的结论。中国官方关于这一问题的说法其实就是这种逻辑。然而,把自由市场和政治民主分割开来,试图以取消或拖延民主来应付自由市场带来的巨大贫富差别、糜散性结构腐败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多数人的愤懑不平,这样的策略真的能使中国躲过一场社会冲突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先得了解什么是民主。“民主”并不是什么一成不变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民主可以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意义。民主可以是一种自发或奉旨的民粹式民主(如“文革”中的“大民主”),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暴政。这种民主极易沦落为无政府主义和受个别人蛊惑操纵的政治专制。民主也可以是一种既体现多数人意志又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民主宪政秩序,它旨在保障不同阶级和利益群体的和平共处;其合法性来自宪政法制,而不是直接来自多数人的意志;它贯彻理性协商的原则,摈弃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以民主名义施行的暴力。用后一种民主的标准来看,无论是造成贫困的经济暴力,还是报复经济暴力的民粹式或个人暴力,或者甚至以维持稳定为名义所施行的国家暴力,都是应当谴责的暴力形式。后一种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但在当今的中国,国家政治权力所取消或拖延的恰恰正是这样一种真正的民主。

真正的民主必须建立在公民政治的基础之上的。畏惧公民政治的政权必定仇视真正的民主,但却能容忍和利用市场。但问题是,没有公民政治的限制和规范,市场则必然成为腐败的滋生之地,而公民政治民主拖延得越久,民粹民主也就越有可乘之机。现代公民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伦理规范之所以代表社会正义,是因为这种伦理规范来自公共群体本身。这和前现代社会群体道德规范主要来自宗教、行会、合作夥伴或熟人顾客关系等等是不同的。现代社会的公共伦理规范不是一套一成不变的道德原则,而是一个形成价值共识的机制和过程。社会正义的“社会”不只是指一个人群,而更是指一个维护价值共识的舆论人际关系,也就是公民社会。

比较健全的市场和民主都是存在于相对发达的公民社会之中的。蔡美儿所说的那种“密友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和票箱民主之所以不健全,乃是因为它们没有好的公民社会基础。市场和民主都必须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只能来自公民的共同有效参与和体现这种参与结果的政府法令和政策措施。在公民社会中,放任式自由市场必须接受有效的财富再分配、社会福利保障、公共资源政策、透明信息和竞争程序的限制。多数人意志民主则必须接受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法制秩序、公正程序和宪法绝对权威的限制。当市场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作为一种应付执政合法性危机的措施匆匆引入后“文革”中国的时候,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遭受过了“文革”时期的致命摧残。由于市场和民主被强行隔离,市场被当作一条与公民群体的共好价值观全然无关的发财致富之路,公民社会建设问题仍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只有在加强公民社会,健全公民政治的前提下,才能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民主体制运作(如实施民主宪法、透明立法、独立司法、限制官员权力、自由舆论的监督、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下的公民参与等)来有效地避免暴力的激化,消除暴力的危害。中国要长治久安,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突发的暴力冲突,就必须实行这样的民主。唯有如此,才可能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注释】
[1] Amy Chua,World on Fire: How Free Market Democracy Breeds Ethnic Hatred and Global Instability (New York: Doubleday, 2003), p.263.
[2] 斯蒂格里兹曾在克林顿政府任职,也在世界银行担任过重要职务,他是原教旨自由市场论的强烈批评者。
[3] 转引自Greg Grandin, “What’s a Neoliberal to Do?”Nation, March 10, 2003, v276, i9, p.25.
[4] Amy Chua, pp. 6-7.
[5] Amy Chua, p. 147.
[6] 刘海英、杨静,“十年不变:市场经济、精英联盟、权威政治-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康晓光访谈录”,http://www.cc.org.cn/newscc/browwenzhang.php (2004/2/13)。
[7] 马修,“中国已进入恐怖时代”,http://www.cc.org.cn/luntan/China (2004/2/7)。
[8] Steve Lee, “Poverty and Violence,”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Vol. 22, No.1 (Spring 1991): 67-81, p.69.
[9] Amy Chua, pp. 4-5.
[10] 2003年1月22日,山西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李海仓在其办公室里被枪杀;紧接着第二天,南方的福建轮船总公司总经理刘启闽被员工连刺四刀身亡;半个月后,北京的富豪周祖豹返乡过年,在自家门口遭歹徒连刺14刀,当场死亡。8月,兰州富豪刘恩谦意外地遭枪杀;9月,10亿富豪乔金岭莫名地自杀。
[11] 蜀帖龙,“‘双抢’分子应向李小平学习”,http://www.wforum.com/wef/posts/58916.shtml(2004/1/31)。
[12] Johan Galtung, “Peace Problem: Some Case Studies,”Essays in Peace Research, Vol. V (Copenhagen: Christian Ejlers, 1980), p.407; “Cultural Violence,”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2, No.3 (1990), pp. 291-2.
[13] 出处同上。
[14] James C. Scott,Domination and Arts of Resistance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0);“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可能导致社会断裂”,http://www.lctz.com (2004/2/29)。
[15]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4, p.4.
[16] Hannah Arendt,On Revolution (New York: Penguin, 1977, c1965), p. 19.

当代中国研究
MCS 2004 Issue 2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