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常也被称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或《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正是根据该规约而建立的。该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的外交会议上以120票赞同7票反对和21票弃权获得通过,并根据公约规定在缔约国达到60个以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2011年的6月24日,茉莉花革命后的突尼斯加入该公约,成为第116个缔约国。虽然在1998年7月联合国开大会讨论该公约时,中国也参加了协商过程,但最终没有批准,至今也不是缔约国。尽管如此,《罗马规约》对于维护世界人权仍然意义重大,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称赞其为“朝着普遍人权和法治迈进的巨大一步”。

一、《罗马规约》的必要性

在根据《罗马规约》成立国际刑事法院之前,联合国也设有国际法院,但国际法院只管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事,而根据《规约》第25条,国际刑事法院则对自热人具有管辖权。一般来说,普通的刑事犯罪各国都有相应的刑法,但是对于某些独裁国家,专制统治者所犯的灭绝种族等罪行无法在国内受到追究,因此才有必要通过国际审判来保障普遍人权。联合国网站上在解释《罗马规约》的必要性时这样说:“尽管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和规则对各种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下了定义并加以禁止,也有各种各样的条约和公约、议定书和附件禁止从毒气到化学武器等各种杀人手段,可是到现在为止,还缺少一种制度来实施这些规范,对违犯者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为了审理卢旺达大屠杀和前南斯拉夫战争罪行,国际法院特设了两个国际法庭,但这两个法庭不是常设机构。为了防止一般的类似犯罪,根据《罗马规约》建立常设的国际刑事法庭,这本身对于借国家主权之名进行迫害人权的犯罪是一种威慑。

根据习惯法,国际条约对于国家元首具有豁免权。而《罗马公约》针对的就是国家暴力,所以其第27条第一款规定:“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从此暴君们就成为国际罪犯,不能再拿豁免权说事。

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向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这是国际刑事法院首次对一个国家的现任元首发布逮捕令。

二、罗马规约中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规约》的第五条规定了四项罪名归刑事法院管辖:1,灭绝种族罪,2,危害人类罪(国内常称为反人类罪),3,战争罪,4,侵略罪。

根据《规约》第十三条,国际刑事法院除了对缔约国具有管辖权,而且对于联合国安理会或缔约国移交的案情,即便是非缔约国也可以具有管辖权。

利比亚革命开始不久,卡扎菲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通缉,尽管利比亚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2011年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在全票赞成通过的1970号决议中,明确规定了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利比亚问题:“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利比亚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请检察官在本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并在其后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根据本决议采取的行动。”

2009年对巴希尔的逮捕令也是通过安理会授权才取得管辖权的。2011年6月30日苏丹总统巴希尔结束3天的访华行程回国。当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称,对中国没有趁巴希尔来访之机逮捕他表示“失望”。中国则否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并称是为了调解苏丹和平。也许南苏丹的成立有巴希尔让步的功劳,但其已经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不会自动被抹杀。这就警告那些实行暴政的独裁者,即便将来你实行了仁政甚至还政于民,但原来犯下的罪行还是要受到追究的。

虽然目前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的执行还有赖于各缔约国的主动配合,但检察官对犯有严重人权罪行的政客能够发出逮捕通缉令本身就是个巨大威慑。

三、《罗马规约》中的罪名对个别官员的适用性

《罗马规约》管辖的四种罪行中,侵略罪还没有最终定义好,目前有三种罪可以指控。重点看看其中的两种。

A 灭绝种族罪

《规约》的第6条规定:“为了本规约的目的,‘灭绝种族罪’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此处省略N字。

B 危害人类罪

《规约》第7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6. 酷刑;

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9. 强迫人员失踪;

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此处省略M字。

假如将来审判时,高官推说各种罪行是手下人干的,自己不知情,那也是躲不过去的。《规约》第28条规定了“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责任”,其第一款规定了军官的责任,第二款规定了上级官员对下级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应该付有的责任,如果他“未对在其有效管辖或控制下的下级人员适当行使控制,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这些下级人员实施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1,该上级人员知道下级人员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这些犯罪,或故意不理会明确反映这一情况的情报;2,犯罪涉及该上级人员有效负责和控制的活动;和3,该上级人员未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的实施,或报请主管当局就此事进行调查和起诉。”

对于犯下危害人类罪行的普通官员,理论上也是要受到追究的。但事实上,如果政治环境到了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高官进行审判的境地,大体上那些普通犯罪官员也就可以根据国内法律进行审判了。

四、中国反对参加《罗马规约》的理由

早在《罗马规约》通过时,中国政府就通过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发表了中国不会参加的五个理由。概况起来有:

1,中国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认为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2.,中国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留。

3.,中国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

4.,中国对检察官执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认为《罗马规约》所规定的检察官执行调查权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不能接受。

5,中国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中国政府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

以上五条理由反映了中国政府一贯的“主权大于人权”的立场。

第一条理由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过大,和国家主权有矛盾。实际上如果没有相应的管辖权,对犯下人权罪行的暴君国际上还只能停留在嘴上说说的阶段。何况即便有了管辖权,执行起来难度也很大。对通缉了几年的苏丹总统巴希尔还是没办法捉拿归案。中国辩解没有扣留巴希尔的理由就是国际刑事法院没有对非缔约国的管辖权。

第二条理由跟中国政府一贯认为内战不受国际法约束的思想有关。当然这是在它处于国内强大一方的情况才这样认为的。当年国共内战初期,共产党是非常欢迎美苏等国际势力来调停的。

第三条理由是担心安理会的权利被缩小。毕竟中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所以绕过安理会,由一个中立的专业司法机构来判断统治者个人是否犯有战争罪等罪行,中国政府心里是不踏实的。

第四条理由更反映了中国政府的担心。一旦成为缔约国,检察官将能自主接受公民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控诉。尽管要求是在穷尽了一切国内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检察官才能受理,但这毕竟为控告某些高官践踏人权开了个口子。

第五条理由说明高层想把自己可能涉及的潜在危害人类罪名撇清。他们想要的效果是,只要不在战争状态,暴君们随便怎样屠杀、监禁、折磨自己的公民都不用承担这项罪名。而《罗马规约》的目的,不仅是要制止战争中的种种暴行,而且还要制止和平时期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暴行。

五、《罗马规约》的作用

总有人爱说国际法庭是西方发达国家用来干涉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工具。对于国际刑事法院,这并不成立。首先,那些爱拿美国说事的人可以看到,美国也没有参加《罗马规约》,而且除了欧洲国家外,全部南美国家、半数非洲国家都参加了公约。美国反对的理由和中国不同,中国是担心高官被指控危害人类罪,而美国则是担心其军人被指控战争罪。

国际刑事法院是个独立机构,缔约国将监督其工作,并就其行政管理对院长、检察官和书记官长进行管理监督,决定其预算,决定是否调整法官人数,和审议任何不合作问题。但是,缔约国不能干涉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任何涉及到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职能的争端,要由法院自己决定如何解决。

国际刑事院设18名在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具有胜任能力,并具有刑事诉讼方面的必要相关经验的法官。并且有严格的程序来保证法官的公正性。

因此可以得知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中立而公正的司法机构。它不像联合国安理会容易成为大国政治势力的角逐场,它可以成为维护普遍人权的忠实工具。

但是在现存的国际政治条件下,国际刑事法院还不能完全发挥它的作用。比如金氏王朝无论怎样奴役自己的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既有程序启动对其调查。中国个别高官暂时也不用担心放纵手下法外施刑而受审。

不过,国际法院并不是空摆设。2009年1月26日,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首次开庭审理刚果金武装首领托卢班加被控在刚果金发生的内战期间犯有11项战争罪行的案件。2010年11月22日,国际刑事法院开庭审理刚果(金)前副总统本巴被控在中非共和国犯下3项战争罪以及两项危害人类罪。2010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第二签发了对苏丹总统巴希尔的逮捕令,巴希尔的出访到处受阻。2010年12月,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宣称已经开始初步调查,以评估延坪岛炮袭和“天安舰”事件中是否存在战争罪行。

六、《罗马规约》敲响警钟

经过从南斯拉夫解体、苏东剧变到中东革命一波波的民主浪潮的冲击,世界上的独裁政权越来越形单影只。独裁者利用政权镇压国内民众抗议的行为越来越为国际所不齿,《罗马规约》就是普世人权价值愈发为世界所尊崇的结果。

战争,无论是内战外战,总是血流成河。似乎只要和战争沾边,连生命都在大量丧失,又哪里顾得上人权?国家主权高墙之内,人权再糟糕透顶又岂容外人分说?但人类的文明就体现人的价值被愈发凸显出来。独裁者无论用战争的名义还是用主权的名义,都不再能够抹去因侵犯人权而印在名字上的罪犯标志。

看看中东革命的领头羊突尼斯加入《罗马公约》时是怎样说的。突尼斯常驻联合国代表朱马(Ghazi Jomaa)说:“由于渴望民主、自由和尊严的勇敢的突尼斯男女青年今年1月14日领导的革命,突尼斯为奠定民主国家的基础,采取了推崇民主、人权和法治原则一系列措施。通过加入罗马规约,我们希望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不管过渡的挑战多么艰巨,区域环境多么不稳定,突尼斯将坚定地、不回头地朝着民主、人权与法治迈进。我们极其高兴地加入《罗马规约》缔约国的行列,期待着积极加入国际社会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促进公正和问责的努力。”

作为中国人,我们期待着我们的国家能早日加入《罗马规约》,为维护世界普遍人权承担大国责任。在此之前,我们也希望通过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止中国正在发生的非法监禁、秘密逮捕和各种酷刑。假如对这些侵犯人权罪行负责的高官被国际刑事法庭调查起诉,无疑将是对他们个人以及效仿者最大的震慑。理论上说,只要某个《规约》的缔约国突破政治阻力,敢于向国际刑事法院递交调查中国某高官犯有相关罪行,检察官就可以受理。

只要越过人性的底线,无论是高官还是随从,都将面临来自国际力量的制裁,这就是《罗马规约》对独裁者们的警告。

2011年12月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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