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香港特区政府订立“国歌法”(即《国歌条例(草案)》),目的确是维护国家的尊严的话,首先便应该拿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来祭旗。

原因很简单,因为“国歌法”的出现是对国歌对国家的极大羞辱。特区政府稍有常识的话,怎会不明白,尊敬和爱戴都发自内心,迫也迫不来。如今强推“国歌法”,就是用强迫手段,要求大家表现得恭恭敬敬,否则刑法伺候。这样做,国歌亦顿时变质,它本来是国家的象征,有助提高人民的团结和归属感,现在却成了人见人怕的法律陷阱,大大贬损了国歌的性质和价值,负责草拟法案的聂德权,不正是国歌法要追究到底的典型罪犯吗?

表面看,聂德权以法律保护党国的体面,但把“国歌法”变成整人工具的话,则令人不仅讨厌该法例,更讨厌这国歌。根据有关条文,任何人有意侮辱国歌而公开及故意篡改歌词或曲谱,又或者以歪曲或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均属犯罪。不过,聂德权没有说明如何认定犯罪意图(何谓侮辱),也拒绝回应哪些是犯罪行为,使法律的限制隐晦不明,留给执法者颇大的起诉空间,抵触法治的根本要求。

同时,他毫不隐瞒,表明他日立法会议员宣誓就职时,他们对国歌的行为表现,将是判断他们宣誓是否有效的考虑,但又不说具体情况。可见,“国歌法”是当局手中又一件秘密武器,有需要时便大派用场,把当选人扫出立法会之外。当国歌成为政治杀手锏,用来驱除异己,国歌便沦为当权派宣示威权的政治图腾,但对被压迫者来说,却是不义的压迫工具,它超乎政治党派的应有光环和尊重,也给当权者所误用而彻底玷污。

政府说立法是为了保护国歌,但聂德权若认真的话,不该舍本逐末,立法下令群众噤声,而是追究一下群众对国歌不满的因由,如大量球迷何以用嘘声四起回应庄严国歌,才能正本清源,化解中港矛盾,让人对党国敬重有加,才算尽责保护国歌。

否则但求以法服人,也等于变相承认,在香港不少人眼中,国歌成了泄愤对象,以表达对北京的不满,并已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因此当局才出此下策,企图以刑罚的棒子来恐吓群众,换取表面的恭敬。不过,严刑峻法或能阻挡群众公开表达不满,却只会增加他们与北京的隔阂,而国歌更成众矢之的,面对更大的风险,因为深深不忿的泄愤者又怎会轻易放弃,他们只会躲在先进资讯科技后面,以安全方法羞辱国歌。

由上可见,聂德权罪犯三条,包括贬损国歌的价值、保护国歌不力、玷污其崇高地位。他其身不正,反而煞有介事,以含义不清的法规限制市民的表达自由,可谓监守自盗、贼喊捉贼的丑陋示范。

他当然可以辩解如下。“国歌法”含糊不凊是套用大陆法律观念所致,他只是为保政治正确而全套照搬。“一国两制”逐步衰败,高度自治日渐萎缩,由收紧言论自由,叫停民主发展,内地人员越境执法,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以至投入千亿元计金额兴建接连大陆的大白象工程,大陆资金炒热楼市,北京主宰大陆人民入境香港的政策,大陆人与港人争逐资源等等,完全不由特区政府决定,根本无计可施,因此只求加强控制群众行为,不能奢望化解中港矛盾。至于沦为政治工具,只是顺着现行要求加码,确保宣誓者真心效忠《基本法》,因此关键不在“国歌法”。

不过,暂且无须讨论这些辩护理由是否成立,因为即使是合情合理,也于事无补,因为根据《国歌条例(草案)》,不设辩护理由,只要有意图及公开以任何方式贬损国歌,破坏其尊严,即属违法。看来聂德权为显示法律公平公正,应该牺牲小我,将自己绳之于法,以维护国歌的尊严。

RFA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