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报纸上在揭露一些贪官污吏的污秽行径的时候,居然说他们“通奸”。比如新华社的新闻就这样说:“X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某取利益,收受、索取巨大贿赂;与他人通奸”。(http://news.xinhuanet.com/renshi/2014-07/17/c_126763162.htm)

这个新闻似乎说通奸是与贿赂一样的罪行。

“通奸”这个词真是久违了,我看见“通奸”两字,愣了,一时半会儿没转过神来,以为一下子掉进美国和中国的清教徒时代 美国是十八世纪,中国是1966年到1976年的红色清教时代。那时“通奸”可是十恶不赦的大罪,因为“通奸”就是跟不是自己的老婆或丈夫做性,性,根据清教的原则,只能跟法律承认的人做,性,是一个法律行为。在那个时代,个人生活严格受到管制,吃几顿饭,是被规定的,毛泽东说:“忙时吃干,闲时吃稀。”上床或男欢女爱一下,也有严格规定,比如,必须跟登了记的那个人做,要不然就是“坏分子“,就是通奸。

这个时代我以为早就过去了,想不到今天又遇到“通奸”这个词。 What?

通奸也成了中国当代政治的罪行之一,行贿受贿是罪行,通奸也是吗?我惊异地看着这两个字,这两个字散发着古老的臭气,我忍不住想做做研究,看看通奸到底是什么。我其实都忘了怎样定义这个通奸了。实在话,这么多年我也没关心过通奸问题,我以为经过八十年代的思想解放,经过对文革压抑人性的反思,通奸已经根本不存在了。

通奸是什么?我赶快上百度上百度一下,发现百度是这样阐释的:“通奸(Adultery)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的性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我国的《刑法》及相应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哇!通奸不是罪!我国《刑法》以及相应法律不认为“通奸 违反任何法律,因为根本的,所谓的通奸的前提是“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的性行为。”这两厢情愿的事,怎么突然成了贪官污吏的罪行?啥时男愿女意的性行为成了罪行?

无论贪官的贪多么让人可恶,家财多得让人何等愤怒,我认为贪官都有“通奸”的权利,只要他们不是利用自己的权势强奸女性,他们跟谁“通奸”,是跟男人还是跟女人(注意,贪官中可能有同志)有自愿的性行为,不应当是罪行,更不应当是报纸上特别是新华社的指责。

新华社的这种指责只反应了一点:官方意识形态已经彻底向红色传统与古老的“封建”传统紧密靠拢了,靠拢到这个地步,他们连自诩继承的“五四精神”都忘了,他们彻底地向被抛弃的禁锢人性的传统合二为一,他们成为最保守的思想意识的代言人,成为早被文明世界唾弃的性观念的代言人。

中国性别意识大倒退已经进行了三十年,三十年的倒退到今天新华社已经浑沌到了不分个人权利与公权的地步,新华社的新闻快变成旧华社言论了。虽然事实是贪官污吏往往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把性享受当成他们的特权,女性只是他们发泄性欲的对象或权色交易的成果。但是,如果他们“通奸”,也就是与愿意与他们有性关系的人做性,应该是谁的屁事都不关,是他们自己的事。

贪官的“通奸”什么罪也没有,我在此为贪官的“通奸”辩护。我认为如果贪官强奸,那应立刻逮捕,然后以切断他们的生殖器为惩罚,让他们以后强奸困难。但如果贪官通奸,我觉得谁也管不着,不能以道德判断代替法律。如果以道德定罪,这种定罪方式与宗教的原教旨主义以宗教道德惩罚男女的性关系是一回事。

文章来源:沈睿的博客
201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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