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字路口看乡企》一文的评论

我们关于乡镇企业产权改革问题的社会调查1反映了许多重要问题,这类问题当然不限于乡企改革,国企改革中类似的问题恐怕不会少于乡企。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如何解决这种种问题呢?很值得人们议一议。

如我们的调查所揭示的,产权改革中的分类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马克思所讲的“权力统治着财产”、“权力捉弄财产”。而这也正是改革前旧体制的根本问题。没有“权力捉弄财产”的旧体制,就不会有产权改革中“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因此产权改革中的问题当然不能用延续(更不用说恢复)旧体制的办法来解决。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价格双轨制下化公利为私利的弊端只能通过“价格并轨”即价格市场化来求得解决。那末同样,如今在“产权双轨制”下化公产为私产的弊端也只能通过“产权并轨”即产权市场化来解决。因此继续推进产权改革是我们的唯一选择。

但只讲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我甚至觉得,在如今的中国,关于改革与保守、渐进与激进、“左”与“右”之类的讨论已经与“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讨论一样逐渐变成了“伪问题”。我们的大量论着在详细地论证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优越,我们的改革经济学成果丰硕,从高度技术化了的一个个数理模型到专业圈以外老少咸宜的关于改革的“文化背景”分析与“拯救文明”计划……这些论述无疑很有价值。可是如果我们回避了某些“常识”,这些丰富成果就难免会招来“学术泡沫”、“有学问的无知”之讥。这些常识是不难理解的:

——当一个宗法式大家庭难以为继之时,人们可能为要不要“分家”而争论。但真正可能使矛盾激化到打官司或动武的却多半不是“要否分家”之争,而是“如何分家”之争。尽管后一种争论似乎没有前一种那样富有“理论意义”,争执的双方也无所谓“改革”与“保守”之别(这里并无旧式大家庭的维护者),但它对未来的影响却比“要否分家”之争更大:倘若不管公正原则而任由家长独霸家产并把子弟们一脚踢出家门,那将有怎样的后果?

——文化决定论者往往假定有这幺两种“文化”或“传统”:一种使人成为天生的个性活跃者,喜欢竞争与自由;另一种使人成为天生的共同体成员,留恋受保护的和谐生活。然而世间真有这样的“文化动物”吗?在中国改革中,农民乐于摆脱人民公社,而工人则不愿在国企改革中两手空空地“下岗”,这并非他们有什幺不同的“文化传统”:倘若农村改革不是以平分土地为起点,而是把全村土地宣布为队长、书记的私人庄园,试想农民能接受这样的改革吗?如今有些论着往往喜欢指责群众囿于“传统观念”、“思维定势”而缺乏对变革的“心理承受能力”。然而事实是:人们在某些情况下追求自由竞争,在另一些情况下寻求庇护,这些选择并不是以“文化”取向,而是以现实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为依据的。实践证明,中国人民对真正公平的竞争决不乏“承受力”,而对于另外一类“竞争”,有什幺理由要人民去“承受”呢?

——与此相关的一点是:如今理论界在“自由竞争”与“国家干预”两者的关系上讲了许多话。所有的人都同意只有竞争或只有干预都不行,关键似乎只在于在这两者间寻找一个“度”。然而这里又回避了一个“常识”:如果某种“竞争”的结果使人们觉得“过份”,那末可能是这种竞争太“自由”了,但也可能是这种竞争“起点”就太不公平。于是在“为了鼓励竞争而放任不平等”与“为了维护平等而限制竞争(即维护垄断)”之外完全可以有第三种选择,即为竞争寻找更公平的“起点”。历史证明(这可以专文另述):起点公平的竞争即使十分“自由”,其所能造成的结果不平等也不会比起点不公平而过程也不“自由”的竞争更大。西方人讲“竞争的限度”多而讲“竞争的起点”少(决不是不讲),那是因为他们的市场竞争已历经几百年,“起点”早已无法追溯。而我们如今就在市场经济的起点上,只讲“限度”不讲“起点”的偏好却比人家更甚,这不是怪事吗?

理论分析与中外的实践都表明企业管理上的“民主治厂”大都是失败的。企业的决策应当由所有者或受所有者委托并对其负责的经营者作出,“大众参与”只能以不损害此种权利——责任规范为限。但是,由此决不能导出·所·有·者·的·产·生过程也要排斥民主而实行“一长制”原则。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主对他的企业下达指令是天经地义的,但他之成为企业主却不是指令的结果。然而我们这里却往往看到相反的情形:在企业管理上宣传所谓“一人一票”的民主治厂原则(据说这是“股份合作制”的特征),同时产权明晰化过程却缺少民主监督机制。近年来在“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争论中,前者盛称“鞍钢宪法”式的“民主治厂”,后者则忽视产权改革中的民主与公正原则,这是令人奇怪的。

吴敬琏同志最近指出:社会主义就是社会公正加市场经济。而在产权改革中,社会公正就是要做到(至少是尽可能、相对地做到)起点平等、规则公平。一个企业的产权改革要多搞几套方案,包括转制方式(公司制、拍卖、租卖等等)及实施计划,征求各方面(包括工人及该企业所属社区居民)的意见,择优而行。不能搞“拍脑瓜转制”或以搞运动、定期限、下指标的办法推行,更不能黑箱操作、私相授受和“自卖自”。

实际操作中,“股份合作制”与“公司制”的区分是明显的。有人把它们都视为“股份制”似乎一时也难于苛求。但无论哪种股份化都要避免两种偏差:或者在有利可图的企业中硬性规定领导持大股,或者在亏、差企业中硬性规定全员入股,强迫工人出钱“补窟窿”。从原则上说,乡镇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属劳动集体所有(视其积累来源,该“集体”的内涵可以是社区内全体劳动者,或是本企业劳动者,也有“形式上的集体”即乡村“财政”的份额),这部分资产“量化到个人”并不是个赎买问题而是个分配问题,不应以此为由强制职工出钱。国外近年产权改革中流行的“证券分配”方式如果说在一国范围内缺乏可行性,则在乡企改革涉及的社区范围内应属可行。至于增量资本,则应采取自由投资、谁投资谁持股的原则,既不应在内部搞摊派,在企业资金缺乏时也不应拘泥于“股份合作制原则”拒绝外部投资。“经营者持大股”应该鼓励,但只能通过增量投资或在公平与自愿条件下向劳动集体成员(而不是向社区权力机关)收购存量股份的办法实现,而不能搞存量划拨或“指定购买”。对“穷庙富方丈”现象在转制时应加强审计,不能允许抽空了庙产的方丈一走了之。对转制前绩效显着的经营者应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形成“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特权。

企业拍卖(包括租卖)应注意以下三点:1规范资产评估、投标竞争诸环节,不能使之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资产评估不能以承包时评估数充抵(因为承包不涉及产权转移,那时的评估一般都很草率),不宜对自然增值性资产(如房地产)实行“折旧”。资产评估不能与资产变现相脱节,以防止“先评估,后‘选购’”,即评估后购买者择肥而噬,把有变现能力的资产购走而留下无法变现的“不良资产”的现象。2政府对产权市场的调节应恰当,在当前产权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应当一方面扩大招标范围吸引潜在投资者,一方面控制拍卖规模,切忌一哄而上。不能搞反向调节即一方面盲目增加拍卖供给,一方面又把需求限制在“小圈子”、“自己人”中,人为造成或加剧产权市场中的“买方优势”。3更重要的是:对转制收入(回收资金)的使用要加强民主监督。现行政策规定这些资金要用于投资扩大再生产,这不现实,而且事实上已流于空文。但一些地方出现与“卖地财政”类似的“卖厂财政”,则应制止。在转制的大方向下很难指望社区权力组织像过去那样作为生产性投资的主体,但更不能任其成为集体资产的挥霍者,用卖厂的钱来维持行政开支甚至扩大自身消费。除在条件允许时作为投资基金外,转制收入应用于社区公益性投资,尤其是转制阵痛时期的社会保障。在拍卖条件下,创造了存量积累的劳动集体成员既然无法得到“量化到个人”的股份,他们是有权从其劳动积累的转化形式中实现公益性效用的。

总而言之,产权改革中的社会公正原则就是转制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合意性、竞争性、起点平等、规则公平。它不仅合乎正义与公道,而且也具有操作意义。当然,起点平等、规则公平就意味着制止“权力捉弄财产”的旧游戏规则,而这显然不是单纯经济改革所能实现。以乡企转制而论,我们调查报告中所揭示的许多问题就植根于经济外原因,其解决有赖于乡村民主建设等政治改革议题。因此,我们讲的“宁可慢些,但要公正”,不能理解为单纯放慢产权改革速度,而应理解为改革必须配套,“单向突进”的产权改革思路应当反思。而这一点当然不限于乡企改革,对国企及其它领域的改革也有意义。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1《十字路口看乡企》(上),见本期第105页,此文的(下)将于1998年第1期刊登。

《改革》时评

剑虹评论网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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