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近年来的“村级民主”,乐观者认为它会自下而上地促进中国民主化,悲观者认为它在操纵、家族化与黑社会化的作用下不可能改善村治,我以为两种看法都可质疑。

应该指出,改善村治与促进国家民主不是一回事。就后者而言,历史表明“熟人共同体”的组织方式完全不同于国家的状况常常可以协调地长期共存。并不存在“社区民主”发展为国家民主的逻辑联系。沙皇俄国的“村社民主”与沙皇专制并存,传统波兰的基层农奴制社区与贵族民主性质的“自由选王制”国体并存,都是长达几百年的稳定传统。

中国近年来的“村级民主”在相当程度上是具有国家民主理念的外部精英推动的,不同于当年草根起源的的农村经济改革,如果国家政治气候改善,其后出现上级民主化乃至国家民主化并非绝无可能。但即便如此,关键因素仍然在于国家政治气候,不在于基层民主的“村治”是否成功。因此这一过程(如果发生的话)也并不是真正的“自下而上”。另一方面,二十年来中国的村治在陷于明显危机的同时也出现了某些自然演进过程,其中一些小共同体自治形式似乎十分“传统”也不那么“民主”,但未必不能改进村治,也未必有害于或无助于国家民主化。

要之,中国乡村政治从传统时代至今都包含三种问题: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农民与“村”的关系,以及“村”与国家的关系。在现代化转型时代,这三者分别对应于国家民主问题、社区民主问题以及社区自治问题。在具有村社-采邑共同体和依附农制度的许多民族(如西欧、俄罗斯等)现代化进程中,转型初期基本上没有社区自治问题,却有严重的社区民主(废除依附农制度)问题,在“强国家”(常常暂时是专制的)支持下实行社区民主便成了国家民主化的先行步骤。而在具有大一统官僚制帝国与编户齐民传统的中国,“强国家”发动的“社区民主”(1949年前后的土改)却曾成了国家机器压平一切自治因素而空前强化专制的先行步骤。因此在目前的改革中,国家民主和社区自治(不是“社区民主”)便成为关键问题。

笔者曾提出“传统中国的大共同体本位”论,认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性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大共同体性亢进所致。它与法家或“儒表法里”的传统相连,形成一系列“伪现代化”现象。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传统社会在现代化起步时曾经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之阶段,而中国的现代化则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

这可以解释如今村治问题中的许多现象。我国近年来搞“农村基层民主”,在许多地方都受到了“助长宗族势力”的指责。如去年浙江台州前所、杜桥等镇的一些村由农民选出的村委会被镇里撤销,并由政府指派了“村管会”。有趣的是镇里对这种“竞选”不是指责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而是指责为“宗族作怪”,而由政府任命的村管会头头却往往派的是“资产阶级”,即当地号称“首富”的私营企业家!其实考诸历史,朝廷派遣大私商来推行垄断与统制倒是有传统的,如汉武帝之用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来推行盐铁官营就是一例。私商的唯利是图、六亲不认在这里并未成为“市民”性格,而是成了大共同体本位的工具。反而是宣扬宗法伦理的儒生(贤良文学)成了民营经济的捍卫者!“伪个人主义”与小共同体在中国传统中的角色于此可见。

与此相类的另一种现象是:我国目前由政府推动的“村级民主”往往都在市场经济很不发达的相对贫困地区进展顺利,如辽宁、河北等地区。据说我国农村第一个村民直选的村委会就出在广西最贫困的河池地区之宜山县(1980年)。而在一些贫困地区,早在改革前旧体制下由于一穷二白的“集体”没有什么资源可供争夺,因此那时就十分“民主”,生产队长都是轮流当,更无所谓庄主现象。这些地方传统社区组织几为空白,改革后生产队取消,村政(指自然村而非行政村)就几乎不存在了(秦晖:《“村”兮归来》,《中国改革报》1998年5月29日)。除了大共同体本位下官府及其经纪人的厉害外,村民在社区内其实没感到什么压迫。在这些地方,农民的关切点与其说是“社区民主”,不如说是社区自治;而社区民主的含义与其说是限制草根“庄主”权力,勿宁说主要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包括作为“国家经纪”的庄主权力),因此仅仅把社区民主局限于“民选村官”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问题在于限制国家经纪权而使“村官”更多地体现社区立场,使“村官”能在国家面前维护村人的公民权益。如果反过来,只从国家本位的立场为了削平尾大不掉的庄主,维护大一统价值而搞“村级民主”,像改革前以往常用“运动民主”来加强一元化体制那样,那就意义不大。

而在东南诸省市场经济发达的富裕农村,这些年来许多地方村政的演变不是表现为“民选村官”,而是表现为村企合一、企业“吃掉”村级组织、“村子公司化、支书老板化”,“庄主经济”演变为“庄主政治”。而企业的“一长制”则演变为社区的“一主制”。如果不考虑大共同体本位体制的解构问题,这样的演进就几乎是一种“反动”的现代领主制。而像“禹作敏现象”这类“庄主制”之弊也在知识界引起了广泛批评。然而人们却很少从传统中国社会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角度对“庄主现象”作出深刻的反思。

实际上传统中国不同于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除了帝国解体的特殊时期(如魏晋时期)外,很难出现真正意义上的“领主”之弊。中国历史上的“庄主”,要么以“国家经纪”身分在官府支持下为弊。这种形式的“庄主之弊”实质上与吏治腐败一样是大共同体本位之弊,并不是单纯的“庄主”问题。要么“庄主”作为一种可能制衡全能国家的自治力量起到“保护型经纪”作用,这种庄主自然也会生弊,但比起全能国家之弊、官府胥吏腐败专横之弊来却是次要的。因而我国历史上屡见农民宁当“私属”而逃避为“编氓”的现象,甚至“庄客”支持“庄主”抗官的现象。所以在中国批判“庄主”现象有个从公民权利出发还是从全能国家权力出发的问题。改革时代东南地区的“庄主政治”当然谈不上是“中国传统”超越了“西方民主”,但比起改革前“一元化”控制下许多赤贫农村“干部轮流当”式的“民主”,这种村治还算是一种进步。而限制“庄主”权力、维护村民个人的人权,则是民主国家以法治(不一定以“社区民主”)来实现的目标。

总之,农民的草根民主(包括不“规范”的、例如带有宗族背景的“民主”)要求应该支持,外部精英推动的乡村民主作为国民民主意识的培养、民主程序的训练和民主知识的普及运动,也有很大意义;其后续问题(村委-支部关系、村乡关系等)在与乡村外因素互动的条件下也有可能开辟新的政治改革空间。但总的来看,它在国家民主化进程中其作用不能估计过高,就程序意义而言,农民争取迁徙、择业自由的努力和以乡村自治打破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的努力,意义更大一些。

而纯就村治来说,在既非自然村落和熟人共同体、又非适当行政区划的“行政村”,以“国家民主”的标准程序建立一个既是自治组织又是政权末梢、职能相互冲突的机构,未必是好的选择。我认为未来的乡村组织模式应当是:在自然村(不是行政村)改变如今的涣散状态,发展村民自治,不强求标准民主程序,熟人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形式(如宗族等)只要农民接受,外人不必强行改变。民主国家只要以法治保证这些组织不侵犯人权即可。例如宗族议事会可以处理公共事务,但决不可私设公堂。

取消“行政村”而把乡划小一些,乡级机构应是民主国家政权末梢,不是自治组织,实行公务员制而不是选举制,农民在这一级的民主权利主要是自由结社等公民权利,通过农会等组织保有与政府谈判的能力。

而民主选举应当是县及县以上各级政权的产生基础。简而言之,自然村自治,行政村取消,乡上农会对公务员,县上搞选举政权。以实现传统与现代化、农民民主权利与国家行政能力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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