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正平
海南大学教授

一、“文革”是谁d之罪?
二、从“反右”说起
三、“文革”的犯罪类型
四、“文革”时期真是无政府状态吗?
五、神权国家的人民和领袖
六、谁是“文革”受害者?
七、没有结束的结束语
【注释】

一、“文革”是谁之罪?

近几年来,因为余杰指责余秋雨不忏悔,忏悔又成了一个话题。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于坚和徐友渔两篇针锋相对的文章。[1]于坚认为,忏悔不忏悔完全是个人的自由,强迫别人忏悔就是对自由和个人尊严的践踏;而且要求忏悔的旗号不过是“文革”被以反对它的名义“克隆”罢了。于坚并不完全否定忏悔,但认为忏悔仅仅是个人的事,“如果谁觉得需要,请从他自己──悄悄地开始,就像真正的忏悔者那样,在密室里”。

笔者比较认同于坚的观点,但认为于坚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对“文革”这场历史浩劫要不要追究,如何追究?要不要再认识,如何认识?如果把“文革”的问题简化为一个个人的忏悔问题,那我们对“文革”的态度和行动大概就只能有两种可能:或者置诸脑后,永远忘却,或者一个人躲进密室忏悔一次或几次拉倒。这显然是一种对历史的轻佻。

徐友渔的看法,笔者以为有必要引征并略加评论,然后再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徐友渔在上述文章中说:“文革”中发生了那么多蠢行、丑行、恶行,甚至罪行与兽行,而事后受到法律追究和惩处的只是屈指可数的那么几个人。因此事情是再清楚不过了:那成千上万的“文革”中做过坏事、伤害过别人(当然程度责任不等)的人,难道不应该反躬自省,难道不应该有所表示,做一些忏悔?……我认为忏悔是绝对必要的,至少对于那些伤害过他人,并非只犯了小过小错的人是如此。据我所知,“文革”中不少受过巨大伤害的人,虽然知道不可能一一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这世道究竟有没有公理、人们有没有良心还是极其看重的……如果没有成千上万的人站出来忏悔和承担责任,“文革”这场悲剧对于中华民族而言同时也是一场闹剧,一出滑稽戏。

徐友渔的思路是,“文革”中犯罪很多,但罪犯受惩处的很少,因此那些没有受惩罚的前罪犯就应该忏悔。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深入讨论。我想问的是,罪犯为什么没有受到惩处?

简单推想其原因,不外以下几种:一是参与犯罪的人太多,法不责众,“文革”后政府没有力量对所有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取证直至审判定罪;二是“文革”中的很多行为若严格按法律标准衡量,还不能算真正的刑事犯罪,比如一群“红卫兵”揪斗了几次“走资派”,或煽了某人两个耳光,事后主要的或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受害者也未提出指控,因而几乎不可能依法追究;三是因为严格而严厉地追究“文革”中一些重大犯罪行为会导致政治上和其他方面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最好不了了之。刘少奇等国家领导人惨死于“文革”当中,“文革”过去20多年了,并没有追究责任人,只是泛泛地把责任推给了林彪、“四人帮”。对国家主席的刑事犯罪尚且如此,一般人在“文革”中死于非命,自然更无须追究致死责任者。至于“蹲牛棚”、下“干校”、蒙受侮辱、损失财产等,就更算不上什么了,国家根本就没打算对这些人的委屈表示什么歉意或采取补偿措施。“文革”结束后民众听到的是“向前看,不要揪住历史的尾巴不放”这类说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就是受害者本人,迄今为止也很少(甚至根本就没有,至少笔者未听说过)有人从法律意义上对“文革”时期的迫害者提起控诉。有文化会书写的,用笔墨不断地舔着自己的伤口;没文化不能写作的人,就永远地沉默下去了,直到把一肚子冤屈愤怒带进坟墓。

这一切说明了什么问题?我们为什么“应该”淡忘“文革”,容忍那时的犯罪行为?如果真要追究“文革”中的罪错,为什么要放过真正的主要犯罪者,而要求轻微犯罪者、追随者、受蒙蔽者忏悔?进一步看,即便应该忏悔的人都忏悔过了,他们就都变成道德上的君子了,是否中国以后就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悲剧了?在“文革”中施行犯罪的绝大多数人当时并不认为自己在犯罪,并没有任何良心上的不安歉疚,他们对“走资派”、“黑五类”的仇恨,简直和抗日战争中中国士兵对日本鬼子的仇恨没有什么区别。就算他们现在忏悔了,但这样的忏悔就一定能保证他们或者他们的后代永远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而不再重蹈“文革”的覆辙:出于“崇高”的革命信仰而作出的种种“美德善行”,事后看来完全是错的。近两年中国不就有道德高调主义者在煽动对有钱人的仇恨,在鼓吹革命的合理和正当,在缅怀格瓦拉的业绩和精神吗?!这些话语其实不就是在重复50、60年代和“文革”时期的种种论调吗?

笔者认为,忏悔并不是什么坏事。人之所以要忏悔,是因为有罪。但首先得弄清楚这罪是怎么犯的,谁是主谋,谁是协从,谁是追随者,然后再来谈忏悔。“文革”中写过一篇批判“走资派”大字报的人,固然也可能应该忏悔,但他的忏悔与发动打倒“走资派”运动的人之忏悔毕竟是不同的。如果对主谋者不予追究,却老是要“打倒走资派”的吹鼓手或旁边的看客忏悔,是否有点本末倒置?

二、从“反右”说起

改革前的30年中,中国发生了许多残酷迫害人的政治运动,“反右”也好,“文革”也好,都不是个人或局部行为,而是在政府、政党及其领袖领导下开展的全社会的运动,因此从总体上说,这些政治运动中的犯罪行为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犯罪,而是集体犯罪、国家犯罪。至少可以这样说,运动中的个人犯罪总是与上述的集体犯罪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先从“反右”运动谈起。

“反右”运动中,是上级下达指标,由基层单位挑选“右派”,然后作轻重不同的各种形式的处理惩罚。一些有独立思考能力,平日对领袖、社会、单位领导曾提过批评意见的人自然在劫难逃,但不少人成为“右派”其实是各单位领导借机公报私仇的结果,甚至许多没有什么“右派”言论的人,也因其单位领导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打“右派”指标而被凑数定成“右派”的。最荒唐的是,还有人因批评政府的“反右”行动规模不够大、划的“右派”太少而被打成“右派”。这些被定为“右派”的人,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间,基本人权受到极大侵害。

应该怎样认识“反右”运动的犯罪主体呢?把所有的政治责任统统推给各级基层干部,这公平吗?当时基层领导之所以为所欲为、因小隙而构大狱,是因为他们得到了授权,至少得到了上级的赞同默许,所以,不管他们在“反右”运动中是否滥施淫威,其行为都未受到上级的任何制约,相反这些干部还因“表现积极”而得到“政治觉悟高、阶级立场鲜明”等褒扬。当时一些单位本来没找到“右派”,于是就受到上级逼迫,被迫挑选职工来充当“右派”,以完成上级给各单位下达的“右派”指标。

“反右”运动实际上是一次由国家实施的犯罪,由国家有组织地诬陷公民、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直至非法拘禁、滥用刑律惩罚等等。追究“反右”运动政治责任就必然涉及国家罪错问题。对国家罪错的清理,关乎能否正确认识历史以及对受害者的利益补偿,更关乎中国是否能建立民主法制。在中国的法典中,什么时候有了对国家罪错的明确定义和惩处这类犯罪的明确条文,并且付诸实施,中国的民主法制才算有了根本保障。

然而,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中,从来就没有所谓的国家罪错这一概念,更没有任何国家领导人对国家罪错承担责任。所谓对“右派”的平反,也不过是重新安排工作、补发工资、政治上恢复名誉而已。“右派”们精神和肉体上承受的巨大磨难摧残,家庭子女由此遭受的痛苦,却根本未得到任何补偿。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人或组织为此次政治运动承担责任,“反右”运动的设计者毛泽东的历史地位还是那样煊赫,照样“光荣伟大正确”。从责任主体来说,当时的国家主要领导人无疑应当承担这一历史责任。更进一步看,这些国家领导人的意旨通过国家机器得到了全面贯彻执行,显然“反右”运动不是国家领导人的单纯个人行为,而是国家行为。如果“反右”还需要认识、需要清理的话,决不是如一些冬烘先生所说的那样,是“从中看到了人性的种种表现,因而有助于后代加深对历史对人性的认识”,如此说法,完全是自欺欺人。笔者以为,对“反右”的认识,其实只需要做一件事,那就是对国家罪错的裁判,一旦国家罪错被裁定成立,就应由政府对一切受害者作出合理的赔偿。这才是最好的忏悔。如此方能吸取这些惨痛的政治教训,避免类似的情形再次发生。

三、“文革”的犯罪类型

“文革”和“反右”有所不同。从表面上看,正如徐友渔所说的,把“文革”时期的大量犯罪之责任推到几个人身上是不妥的。

徐友渔在前述文章中指出:“文革”是一场极其复杂和特殊的政治运动,其间波谲云诡,潮流反复多变。除了“中央文革小组”中一小撮核心人物之外,几乎没有贯穿始终的“左派”。“昨日座上宾,今日阶下囚”;今天用你打他,明天又用他打你;这个阶段一批人是天之骄子、革命闯将,下个阶段就成了“革命的绊脚石”,“右倾复辟的急先锋”。因此,“文革”的积极参与者几乎无例外地具有两重性,一段时间属于被整的人群,另一段时间侧身于整人的队伍。}他认为,“文革”“有行为的受害者,却找不到行为者”。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所有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忏悔。

笔者认为,“文革”的罪行确实不能推到一个人或“一小撮”人身上,但同样也不能反过来推到普通参与者身上,更不能让“文革”的发起领导者与一般参与者在责任归属上“平分秋色”!“文革”的发生当然有犯罪主体,这个主体既不是个别人或一小撮人,也不是成千上万的人,而是国家本身。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国家不是抽象的东西,它也是由具体的人领导管理的,是这些人或其中某些人犯了罪,而不是国家本身犯罪。但笔者认为,任何领导人若离开了国家机器的力量,他仅凭自身的个人行为是不可能犯下象“文革”这种滔天大罪。“文革”罪错中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国家力量被滥用了,还是国家自身有其特殊利益,因此迫使一些人为维护这种利益而自觉不自觉地犯罪?

“文革”同“反右”一样,同样是国家犯罪。从犯罪现象看,具有政治色彩的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犯罪都与国家有关,而非一般的自然人的刑事犯罪。“文革”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是对任何违背领袖意旨和意识形态教旨的人予以剥夺生命的惩处。林昭、遇罗克、张志新、王申酉是谁杀死的?是政府。他们被关在政府的监狱里,受政府的审判,受尽种种非人的折磨侮辱,被政府的行刑队枪杀,政府还要收取枪毙他们的子弹费!可是政府除了宣布原先的判决是错误的,迄今为止从未为这些罪行承担政治责任。而且这些人的命运在官方的正史中根本没有任何记载,这些特大恶性冤案,应该由谁忏悔?与这些牺牲者相类似的还有大量思想犯,他们中的许多人或许最终免于一死,但多年的牢狱生涯事实上已经剥夺了他们生命价值的主要部份。这些人和“右派”一样,仅仅只是获得平反。对他们实施犯罪的国家,同样没有承担任何责任。面对这些幸存者,该谁忏悔?或者更应该问的是,这样的罪行,又岂是一个忏悔所能了结的!

“文革”中第二类犯罪是在一些地方对所谓“地富反坏右”家庭的集体屠杀,比如北京大兴县、湖南道县的屠杀案。这一类暴行或许没有政府高层的直接授权,是“红卫兵”和“贫下中农”的自发“革命行动”。地富反坏右这“五类分子”长期以来一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专政对象,他们的行动受管制,要无偿为基层政权服劳役,每有政治运动则必受斗争批判……他们的人身权利早已荡然无存。可以说,大兴县、道县式的集体屠杀乃是政府长期以来强调阶级斗争、对“地富反坏右”实行无产阶级暴力专政的合乎逻辑的结果;杀人者执行的是多年来多次下达却没有确定执行时间的命令,是没有具体程序规定的命令,是类似于“便宜行事”、“相机处理”之类不是命令的命令。这样的命令表面上与死刑判决书相去甚远,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地富反坏右”就是“阶级敌人”,是“威胁危害”无产阶级专政的最主要的势力,对他们如何处置,“革命群众”根据自己的觉悟去决定,国家不会制裁镇压“地富反坏右”的“革命群众”。1966年8月下旬,公安部长谢富治就曾经煽动说:过去规定的东西,不管是国家的,还是公安机关的,不要受约束。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跟他们取得联系,和他们建立感情,供给他们情报,把五类分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大兴县惨案就是在这样的鼓励下发生的。据记载,从8月27日到9月1日,大兴县被杀害的“四类分子”及其家属共325人,其中最大的80岁,最小的才出生38天,有22户人家被杀绝。[2]

“文革”中第三类犯罪是在全国普遍施行的“造反”──冲击政府机关、抢夺武器、临时夺取政府权力等等。这种犯罪的指向是党政机关,表面上看党政机构似乎是受害者,但“造反有理”的号召是毛泽东发出的,是他以党和国家领袖之尊动员“红卫兵”在他的领导下造政府的反,换言之,是毛泽东给“造反”赋予了合法性。在中国这个党政合一的国家,毛泽东身为党的主席、军委主席,在各级政府对他的决策执行不力时,为了改组政府,以合法身份采取了非法的措施和行动,比如让“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取代国务院行使部份国家的日常管理权力,这不是他的私人性质的行动。笔者认为,“红卫兵”和工人的“造反”是受到执政党最高领袖的诱导、鼓励、赞许、默认的行为,而在上海这种关键性城市发生的夺权行动则实际上是在“中央文革”的操纵之下进行的。当时,各级政府被毛泽东及其高层助手当做“夺权”的对象,并不意味着这场“夺权造反”是平民反抗国家机器;事实上,在“夺权”高潮时期,毛泽东掌握着国家机器的最高权力,指挥着“造反派”为他“夺取”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器的控制权。因此,夺省以下党政机关的权实际上仍然是国家行为的表现。

“文革”中的第四类犯罪是抄家或“打砸抢”,当时称为“破四旧立四新”。这一类的犯罪往往被认为是自发的,似乎与政府没什么瓜葛。其实,从1963年开始,党的宣传机器就开始为“阶级斗争”、“兴无灭资”、批判“封资修”做舆论准备了,因此“文革”发动后出现的种种暴行,与党和政府多年的指示号召有直接关系;或者说,抄家劫舍是举着党的“兴无灭资”、“破四旧立四新”、“反修防修”的旗帜进行的,是“奉旨”行事,决非一般意义的个体或群体犯罪,否则就很难理解为何国家机器对此类恶性保持沉默。在“文革”初期的抄家狂潮中,财产、图书、文物等不是被焚毁,就是缴公,只有很少部份在混乱中被人私藏据为己有。“奉旨”抄家的“红卫兵”们当然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更不会为此忏悔。当时,受害者们也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个人犯罪,他们往往去向公安机关求助寻求保护。公安机关当然不限制此类“革命行动”,更不会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相反,不少暴行就是在警察的帮助下进行的。[3]

当时,领袖的号召、官方意识形态的鼓励、公安部门的助纣为虐,都使得“红卫兵”们笃信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正义性,认为自己的作为不但有利于中国的前途命运,而且关乎世界人民的前途命运。今天嘲笑这种疯狂的理想主义当然是很容易的,但我们一定要看到,在那场党和国家最高领袖倡导鼓励的全民革命运动中,所有的这类犯罪都蒙上了一层神圣、纯洁、伟大的色彩,而与个人利益无关(不排除少数人乘机发财),这也是很多当事人现在不忏悔的原因之一。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大多是当年的“红卫兵”,他们当然应该忏悔,但他们的忏悔并不能替代对国家对历史罪错的承认;而且,这类国家罪错如果不能由政府领导人出面表示忏悔,根本就不能引起全民族的思考。

“文革”中还有一类很普遍的现象,就是不同“造反派”之间的派别斗争,这种派别之争后来发展成“武斗”,为此死了不少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财产损失,因此也应被视为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犯罪。笔者至今还没有看到对武斗的中肯分析。这场奇怪的全国各地的局部混战,从表面上看是“造反派”要争正统,或者说是要在伟大领袖毛泽东面前争宠;但实际上则是为了在基层政权短期瘫痪期间争夺各地的地方控制权力,是“造反派”从“走资派”手中夺得权力后重新分配权力的斗争。这样的斗争当然不是什么义战,也有悖于领袖的意志,所以“武斗”中的一些犯罪分子后来受到了惩处。“武斗”中对立的双方因为无所谓正确错误,彼此间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忏悔问题。现在,“武斗”参与者如果要“忏悔”,很可能只是对自己当时的幼稚蒙昧、轻易被人利用而感到后悔,那与真正的忏悔相去甚远。当时很多死于武斗的人至死还以为自己是在为革命“英勇献身”。如同前几种犯罪一样,“武斗”之所以发生,还是党和国家的最高领袖毛泽东及“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煽动的结果,“文攻武卫”这一口号就出自于江青之口。可以说,这种非正义的争夺权力的混战,其最终责任人仍是发动造反的领袖毛泽东和“中央文革小组”。

以上几种犯罪行为都与国家机器或党政领导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尤其是后三种,伤害人之多,亘古未有;但直到现在也很少有人因“文革”期间的这些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也很少有人真正为此忏悔。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类犯罪的施行者固然是“红卫兵”或“造反派”等“革命群众”,但此类行为总体上是受国家最高领导人指导的,服从于最高领导人通过国家机器的策划、动员和部署。所以,这类犯罪真正的主要责任人是国家而非个人,“国家罪错”主要表现为对那些犯罪行为的指使、煽动、鼓励和纵容;即使行为者没有接受国家的直接具体的行动指令,但国家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全面广泛的政治动员,实际上或者直接鼓动或者默许(包括对大面积普遍性的犯罪行为免予追究处理)了这些行为。

四、“文革”时期真是无政府状态吗?

“文革”研究普遍将上述犯罪行为集中爆发的时期看作是无政府主义的典型表现,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歪曲了中国当时国家机器和权力机构的真实运作方式。有一种说法认为,“文革”期间的犯罪,很多是在无政府状态下的个体或群体犯罪,没有人给犯罪者下达具体明确的指令要他们如此去做,他们是自主的、主动的犯罪,因此尤其需要忏悔。问题是,“文革”期间国家机器是否被彻底砸烂而失效?如果国家机器的运转基本正常,那么,对“文革”的罪行,国家就不能免责。其实,在整个“文革”期间,中国并未处于无政府状态,当局的统治依然有效,只不过统治管理机构更换了名称而已。“文革”期间政府是否有效地行使着管理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得很清楚。

从1966年开始到1976年的10余年间,中国的各级政府中,真正失效或瘫痪的只是一些相对次要的部门和机构,而且这种失效和瘫痪只发生在1966年到1967年这一段时间。中央政府关键部门的运作基本保持正常,象外交、宣传、军事、财政金融、海关、铁路、航空、重要工业设施等,一直处在政府和党的强力控制下。在这些部门虽然也有“造反派”的夺权活动,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其正常运作。以刘少奇被宣布为“叛徒、内奸、工贼”为标志,“文革”中的权力斗争暂告一段落,政府运作随即基本恢复正常。因此,从“文革”的整个历史看,根本就未出现过彻底的无政府状态。

中国是党政合一的国家,党对政府行领导之责,而领袖与党的关系又完全是一个人说了算的绝对独裁。因此“朕即国家”实在是“文革”时期中国最准确的写照。“朕既国家”式的独裁统治在“文革”期内一直非常有效,“文革”高潮时期部份政府职能部门的短时间瘫痪,并不等于国家行政能力的真空。实际上,政府或准政府的权力机构一直存在,比如“文革领导小组”、“军宣队”、“工宣队”、“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以及各种各样的指挥部、“军管会”,后来则是各级“革命委员会”。而这些机构里的执掌权力者,除了一部份是“造反派”外,其他的人或者是军队干部,或者是原政府机关中剔除掉“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之后剩下的官员,货真价实的“老走资派”被“结合”进“革命委员会”的也为数不少。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政府机构的短期瘫痪而失控,只不过控制方式有所变换。当时的社会控制实际上主要有3种形式:随时发布的领袖的最高指示,这可被称为“崇拜力控制”;“红卫兵”和一般群众自发的服从和追随,这是“意识形态控制”的结果;如果有人的言语和行动越出了这两种控制,则还有“群众专政”以及军队和公安的“武力控制”。

在党国一体的统治方式下,中国的各级政府仅仅是党的权力意志的执行机构而已,所有实际权力集中在中共中央,而中共中央主席则是集所有权力于一身的真正的最高领袖。正因为如此,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刘少奇可以被随意罢免、拘禁、迫害至死,而国人当时并未觉得是“翻了天”;在民众心目中,他只不过是执行最高领袖旨意的一个“臣子”而已。同样,各级政府瘫痪了,但党委还在,因此民众并不觉得国家机器垮台了。当时毛泽东号召揪出各级“走资派”,但从来没有说过要取缔政府,“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也从来没有宣布过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非法或失效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些机构无论多么橡皮图章化或者彻底瘫痪,在法律意义上却一直存在。类似枪毙遇罗克这样的案子,仍然要通过法院而不是“中央文革小组”来审判定罪──哪怕是形式上的。虽然各级地方政府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但“革命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和先前的政府其实并没有实质区别,只不过是政府机关名称的一种改换罢了。当时一切具有法律作用的文件,对外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发布,对内在中共“九大”以前主要是以中共中央或“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中央军委的名义发布。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从来不认为“文革”期间“中央文革领导小组”或各级“革命委员会”的文件是非法的。

用今天的眼光审视“文革”的这段历史,那时的中国确实有过“动乱”,但这种“动乱”是最高领袖通过国家机器有目的地组织实现的,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从“文革”前党政机构运作模式的眼光去看,毛泽东发动的这次运动当然是一场“动乱”;但从“文革”时期有效统治的角度去看,这场“动乱”并未动摇中共的统治,也未改变中国的国家机器之基本特点,它在“动乱”中仍然是一个具有高度全面的社会控制力、国家权力无限的全能国家。既然极权体制的特徵未变,当然不能假定在极权体制的控制下会出现无政府状态。

五、神权国家的人民和领袖

“文革”期间的“动乱”其实是“乱中有序”,要理解这一点,就必须考虑到中国当时是个神权国家的特殊国情。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形式上是一个高于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概念,似乎具有无限的权威。所有重要的组织机构的名称都冠有“人民”二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人民银行、人民币、人民保险、人民铁道、人民邮政、人民日报、人民医院、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消闲和娱乐场所也往往如此,诸如人民公园、人民电影院、人民艺术剧院等等,举国皆然。在这些词语里,“人民”与后面的名词是主属关系,它们似乎想表现一种观念,即所有这些机构场所都是属于人民的。换言之,人民“高于”任何实体,而且是后者的“主人”。按照官方意识形态的说明,最有权势的似乎是“人民”,其他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的。

然而,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人民领袖”。在中国,人民总是属从于领袖的,领袖高于人民,人民必须接受受领袖的领导。官方的宣传一向强调,是领袖的伟大历史功绩给人民带来了现在的“主人”地位,所以人民也必须把所有的权利和信任都托付给领袖。至于政府及其官员则只是执行领袖和领袖宣称的“人民”意旨的驯服工具。毛泽东之所以要发动“文化大革命”,就是因为他认为政府这一工具不听他的话了。

在一个领袖至上的国家和社会里,10亿中国人民被训导为随时信从崇拜领袖,服从领袖的任何号令。这种特殊的政治文化可以演变成一种特殊的政治统治模式:领袖直接下达“最高指示”,全体人民遵照执行。随着对领袖的崇拜在“文革”时期达到顶点,中国也走上了这种政治运转模式的轨道,以致于当领袖宣布“造反有理”时,人民立即踊跃地参加向政府机关“夺权”的行动。民众的“造反”不但不是对领袖的挑战,相反却属于唯领袖之命是听、无限效忠领袖的表现。这种政治运转模式的动员效率远远高于原先的官僚机构运转模式。那时,广播电台天天在播送鼓动“领袖崇拜”的歌曲和口号,如“毛主席和人民心连心”,“抬头望见北斗星,心中想念毛泽东”,“毛主席挥手我前进”,是“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进行到底!”

这样一种“人民”和领袖的两极化结构,构成了那个时代一个非常特殊的神权国家形态: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把最高领袖当做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神”来崇拜;领袖的只言片语被看做是解决一切困难的“精神原子弹”;要把效忠领袖、执行其号令乃至为其牺牲,视为无上的荣耀;个人的人生价值、理想、情操,一切都交给领袖来支配;甚至领袖的健康成了每个老百姓的“最大幸福”,人人每天要“敬祝”他“万寿无疆”。这个“神权”的存在通过一系列仪式化的程序得到强化。在这种把领袖高度“神化”的政治社会环境里,任何对领袖神圣性的犹豫或疑问都被视为最严重的罪恶。

“文革”之所以能发动,就是因为神权政治的形成,因为毛泽东可以凭借其“神化”的地位直接号令到全国城乡的每一个角落,而他的任何言辞都被“神化”成必须无条件执行的“圣旨”。神权政治为被“神化”了的最高领袖创造了个人专制独裁的政治文化环境和社会基础。毛泽东被捧上“神坛”之时,正是他对官僚化政府机器和国家行政主管刘少奇日益不满之际。毛泽东在50年代末发动的“大跃进”导致全国几千万农民因饥饿而死亡,刘少奇出面收拾“烂摊子”,而毛则被迫蛰居。刘少奇领导下的政府改变了极度困难的经济局面,然而这却加深了毛对刘的不满。为了将刘少奇从政治舞台上排除,毛利用了民众对官僚机器的不满,以“造反有理”这种最具煽动性的口号动员人民“造反”,以便把中国的政治纳入以神权政治为基础的新的秩序中。所谓“文革”中的“乱中有序”,就是指神权政治为“造反、夺权”过程以及此后的秩序重建提供了保障。

在“文革”中,人民是领袖用来砸烂官僚机器的工具。一旦实现了这一目的,人民就被“解甲归田”了,工人回车间上班,农民回家种田,而“造反”、“革命”的先锋主力“红卫兵”则被打发到乡村或农场。于是,领袖和人民的“蜜月”开始走向尾声。在1969年中共“九大”召开前后,知识青年开始大规模“上山下乡”。这些青年学生在现实的艰苦生活环境中体会到了人民真正的社会地位,对领袖的崇拜和“革命”幻觉逐渐消解了。随着领袖头上光环的逐渐退蚀,表面上仍高居“神坛”的领袖开始成为真正的孤家寡人,神权政治高峰时期的社会动员力瓦解了,这也意味着“文革”时短期的神权政治走到了尽头。

在那样一个神权政治时代,当年的“红卫兵”们固然应该忏悔他们那时在革命信仰支配下的行动,但这种忏悔并不是主要的。更应该忏悔的,是制造当年的错误信仰、领袖崇拜和革命迷信的始作俑者。

六、谁是“文革”受害者?

在“神权国家”里,“文革”高潮期的受害者是什么人?笔者以为,首先是神权国家的对立面──世俗国家机器、社会文化精英和各种思想文化机构及其成果(比如高等学校和文学艺术作品)。但也应看到,这个对立面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们是独裁专制得以存在和维系的主要力量,并因此而处于与人民对立的位置;另一方面,它们和人民一样,又都是“朕”可以随心所欲支配的被统治者。这种两面性使得政府机构和知识界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在“文革”开始阶段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人民对他们不满意,领袖也讨厌他们。人民的不满意根本上乃是既得利益集团与人民利益的根本冲突;而领袖的不满意则是因为这个集团不能充份实现自己的意图。

在“文革”中国家的管理者和社会既得利益集团成了受害者。当领袖鼓动并带领人民向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走资派”)斗争时,这场革命就和现代史上的其他革命一样,成了穷人对“富人”、下层对上层的革命。这类“文革”受害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早就背弃了参加革命时所作的“为人民服务”的誓言,被“打倒”之前就是腐化堕落的官僚,享受着各种特权;另一方面,其中相当一部份人是以往各次政治运动的“胜利者”,往往通过陷害、污蔑、批判、攻击无辜者,来获取或保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所以,面对“文革”中“红卫兵”的攻击批判,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当中真正问心无愧的人其实并不多。

文革”的受害者还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阶级敌人”,他们可以说是“被株连”的受害者。毛泽东一开始就把革命的目标定为“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地富反坏右”这些所谓的“阶级敌人”。但运动发展的结果,却是这些“阶级敌人”反而成了最大的受害者。这些人从1949年以后已受了多年的压迫打击,本来就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文革”再一次残酷地迫害他们。如果要忏悔,“红卫兵”首先应该对自己欺凌残害这些人的罪行忏悔,因为这些人既没有作恶的现行记录,也没有反抗的可能,更没有任何财产资源名誉声望可以剥夺。他们只有意识形态强加给的历史罪名而没有具体的犯罪事实,更没有任何现实的价值负载。他们的罪是不可救赎的政治“原罪”。事实上,只有他们,才遭受了和“二战”时期欧洲犹太人几乎相同的苦难和命运。但恰好在对“文革”罪行进行追索时,这类人的声音以及为这类人代言的声音几乎听不到。

七、没有结束的结束语

从余杰等人对文化大革命的认识中,我已经感到“文革”被遗忘、被严重误读到了什么程度。即使很多“过来人”,他们对30多年前自己的亲身经验也开始“记忆筛选”,有遗忘,也有杜撰,有强化,更有消解。一场应予彻底否定的浩劫,在中小学政治教科书中却被定义成一句简单的话:在毛泽东主席与周恩来总理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更有人受欧美新左派思想的影响,在“文革”中发现了最具有后现代革命意义的“制度创新”的萌芽。真正的“文革”在哪里?

“文革”无论多复杂,都离不开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性质和它在“文革”中所起的作用,这才是“文革”纷繁杂乱现象中最重要的、决定性的因素。离开这一点去否定或肯定“文革”,都必然是隔靴搔痒,不得要领。

对“文革”从人本主义立场进行的反思,其实早在1980年代初期就已经完成了。这个反思,其实就是现在所说的1980年代新启蒙思想运动的核心内容。代表性的事件就是对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讨论和批判,是王若水、高尔泰等人的著述。在那时,文学界的刘再复就提出过“全民忏悔”这样很文学化的号召。事实上,“文革”结束后,一般人早已在自己心中对“文革”有过反反复复的思考,有过相当长时间的忏悔,这在伤痕文学中有大量的表现,而这些作品所引起的巨大反响和共鸣,其实正好说明它们成了无数有罪错者忏悔的媒介,只不过很少有人用非文学的方式直接说出来罢了。

在当代中国,个人的拯救和解放不可能脱离国家的现实政治制度及其运作来考虑。换言之,国家制度如何变迁,实际上是中国人的思想精神能否自由解放的关键。如果时至今天还停留在道德层面上考虑个人忏悔和灵魂得救,并把它与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等大命题联系在一起,那只能说明中国人的观念还停留在80年代初的水平。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固然要有文化、历史、人性的种种视角,但这一切都是次要的,最重要的还是要回到中国的政治结构和国家制度这个关键问题上来。这个问题不解决,反思“文革”就成了很多人信口开河谵言妄语的一个由头。在中国,对“文革”这样的国家罪错进行反思,由现任国家领导人对所有的历史罪错道歉并给予受害者补偿,停止灌输虚构的“文革”历史,让后来者认识“文革”等历史真相,也许才是最好的忏悔形式。林默涵等人对“反胡风”、“反右”时代的过错拒不认错,其原因就是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按上级指示、按党性原则、按自己的信仰行事的。出谋划策制订“阳谋”的领袖安然无恙,仍然被供奉在“神位”,又怎能让追随者真心诚意地忏悔认罪?

每当说到“文革”反思,笔者总会想起前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1972年访问波兰奥斯维辛集中营时向犹太死难者纪念碑下跪的事。作为一个与纳粹没有瓜葛的德国人,他没有必要下跪,因为他没有直接的犯罪行为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如果他是因自己属于雅利安种族的一员而对自己种族的历史罪错有愧疚,那这种愧疚根本不足以让他下跪;他也是一个有现代人性尊严意识的人,这种尊严意味着对别人尊重的同时也期待别人对自己的尊重。勃兰特作为个人,他的忏悔──如果他有的话──留在心里足矣。事实上,犹太人也从来没有要求过所有德国人忏悔,这样的要求是过份的。德意志民族中也还有很多象辛德勒这样的人。犹太民族追究的只是那些确有血债罪恶的人,而这样的人并不局限于德国,其他民族中也有迫害犹太人的罪犯,比如苏联、法国、意大利。但勃兰特毕竟跪下了。他这一跪,感动了整个世界,为他赢得了历史的荣誉。然而勃兰特不是作为个人,他是作为德国总理下跪的。他代表的是德国这个国家。虽然联邦德国不是纳粹德国,战后联邦德国政府中很多政治家本身就是纳粹罪行的受害者,是反纳粹的战士,但既然德国的国体没有改变,纳粹的覆灭只意味着一届政府的垮台,那么,联邦德国政府和政府中那些反纳粹的政治家,仍然要为希特勒政权的罪行承担责任。他们没有任何推脱责任的可能,他们也没有这个意识。勃兰特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下跪的。

反观中国,面对“文革”这样的民族浩劫,却出现了一种逃避责任的普遍态度。于是,似乎所有人都成了“文革”的受害者,甚至政府本身也是受害者。既然都是受害者,而主角已然死去,现任的领导们为了党的形像,在新撰写的党的80年光辉成就与历程中就轻佻地抹去了这一段历史。这样,在中国便只能要求个人忏悔,而不能要求政府对以国家为犯罪主体实施的历史罪错认真忏悔,这才是中国的最大悲哀。

【注释】
[1]见2000年6月2日的《南方周末》。
[2]见高皋、严家其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67页及以下。
[3]见《文化大革命十年史》的叙述。

当代中国研究
MCS 2003 Issu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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