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主义民粹派”还是“警察民粹派”?

民粹主义在俄国历史上有着重大影响,而且如果把民粹主义作为“农民社会主义”而予以广义化的话,它还是一种世界性现象,很值得研究。

以往的民粹主义研究是建基于两个概念上的,即“革命民粹派”与“自由主义民粹派”。据说,19世纪70年代的民粹派是革命民主主义者、“农民民主主义”者,是“最彻底的”民主派。而80-90年代民粹派却逐渐“转到自由主义立场上去”了。1成为堕落的“自由主义民粹派”,从而标志着民粹派运动的衰亡。

这种理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然而今天我们从新的视野看去,却不免觉得它有很大缺陷。

首先,我们知道俄国民粹主义的历史远比过去研究者所注意的那段时期为漫长。从民粹派的思想先驱——革命民主主义者起,经过了传统上所谓的革命民粹主义与自由民粹主义两个阶段后,它还远远没有结束。三次俄国革命期间,有以社会革命党人为代表的影响巨大的新民粹主义——社会革命主义;十月革命后,有以所谓“生产-组织学派“为代表的新民粹主义;新民粹派被消灭后,在“斯大林主义”中也包含着许多可以溯源于民粹主义的遗存物。目前,在前苏联1987年为新民粹派平反后,苏联以及后来的俄罗斯国内又兴起了一股研究他们的热潮,连同苏联以外,主要是西方世界早在60年代就已兴起的“恰亚诺夫”热,一种具有后现代主义色彩的“新民粹主义”思潮又有方兴未艾之势。

由此,我们已经不能满足于过去那种民粹主义历史“两段论”图式。例如,我们首先要问的就是:

既然民粹主义运动早在19世纪80-90年代就已因“自由主义”化而衰亡,何以以后的民粹派运动或“社会革命主义”运动仍有如此巨大的历史作用和影响?我们知道,正是在1905年之后列宁对民粹主义的评价大大提高了,而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一开始也是布尔什维克与民粹派(左派社会革命党)的两党联合政权,连革命后实行的土地法也是由社会革命党人根据民粹主义理论起草的!

19世纪80-90年代马克思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斗争是在批判民粹主义的“自由主义”化吗?如果是这样,何以理解在这场论战中马克思主义者恰恰与自由主义者,至少是自由主义倾向比民粹派强烈得多的人(即“合法马克思主义者”)形成了“同路人”的联盟来对付民粹派?

民粹主义的罪过就在于它具有“自由主义”倾向吗?我们知道,30年代初苏联那场围剿“新民粹主义”的运动简直就是把民粹主义当成自由主义来批判的。当时对“新民粹派”提出的一系列指责,如说他们想搞独立农庄(!),吹捧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支持富农,搞商品经济,鼓吹资本主义等等,恰恰都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粹派用来攻击自由主义、尤其是用来攻击马克思主义2的那些指责。这是怎么回事呢?历史已经证明,上个世纪的那场论战中,真理属于受到上述指责的马克思主义者。现在历史又在证明,30年代受到上述指责的“新民粹派”如果不是全部,至少也是部分地掌握着真理。那么,30年代这场批判算什么呢?它究竟是马克思主义在批判民粹主义,还是某种“反自由主义”的民粹主义在批判有自由主义倾向(也许也有马克思主义倾向?)的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只有“革命的”和“自由主义的”两种吗?假如有一种民粹主义,它与“自由主义”水火不相容,是否它就完全是“革命的”了呢?恰巧,我们在列宁著作中正好发现了这样一批反自由主义的民粹主义者,他们就是列宁称之为“警察民粹派”的萨宗诺夫“等人”。3

格奥尔基·彼得罗维奇·萨宗诺夫是十九世纪末活跃的政论家与学者,曾著有《禁止农民出让土地与国家经济纲领的关系》(1889)年、《根据人民粮食状况而作的农业工作概述》(1893年)、《村社能否存在?》(1894年)等著作。他是沙皇专制统治的狂热支持者,也是村社“集体主义精神”的狂热宣传家,在那个保守的斯拉夫派得势的“反改革时期”(1882-1903年),他积极支持内务大臣、宪兵司令Д·Α·托尔斯泰伯爵采取警察措施扼杀自由思想的任何萌芽,同时鼓吹进行强化农村公社的“改革”,以压制那些僭礼非分的“私有者”。他提出把村社“国家化”,完全禁止农民转让份地,以及发展劳动组合等一系列旨在打击农村资本主义的措施,并且是19世纪80年代发动村社“共耕”运动的主要活动家之一。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他站在坚决反革命的君主派立场,成为黑帮组织“俄罗斯人民同盟”成员,还与尼古拉二世的佞臣、混世魔王拉斯普廷拉过关系。列宁把这样一个完全不知近代自由概念为何物的“村社社会主义”者称为警察民粹派,是恰如其分的。

在其他一些场合,列宁还把萨宗诺夫和尤佐夫、丹尼尔逊、沃龙佐夫等并列为一类,讥讽地指出:“国家土地占有制——由国家把土地转交给农民——村社——合作社——集体主义”,就是这类人的“了不起的公式”。4后面这几个人在现在的论著中通常被称为“自由主义民粹派”,他们当然不像萨宗诺夫那样狂热地反对“自由”,但正如我们以后将要分析的那样,他们思想中的“警察化”倾向也很明显。此外,在典型的警察民粹主义者的名单上,我们还可以加上Л·Α·吉霍米罗夫等人。沙皇统治阶层中许多鼓吹以强制手段发展“公社精神”的“俄国人民历史古董的鉴赏家们”5在广义上也可以算作警察民粹主义者。当然,如果除去这些上层人物,在通常意义上作为平民代言人的民粹主义者中,像萨宗诺夫那样的“警察”毕竟很少。他们,即列宁所讲的“警察民粹派”是与革命民粹派不同的人,或曰民粹派的极右翼。这是警察民粹主义的第一定义。

但这一定义是以政治标准、即以是否反对沙皇专制为标准确定的。我们在这里还要提出以理论标准来衡量的第二定义,它指的是民粹派(其中包括最革命的民粹派)理论体系中宗法的、保守的或反动的一面。这就要从民粹主义的本质谈起。

二、民粹主义理论中的“警察”色彩

我们常说民粹派是“革命民主派”,这是以推翻封建社会的历史使命为背景的提法。所谓“革命”意味着反封建,尤指反封建的突变方式(与改良相对而言);所谓民主在这里意味着这种反封建的变革是以有利于多数人或“人民”的方式进行。那么,“民主革命”所要推翻的封建制的实质又是什么呢?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出发,认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6

马克思在这里说得很清楚:前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所谓“市民社会”、“自由竞争的社会”)演进的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中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

这一过程与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可分的,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的力量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因此,马克思又把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的变革概括为两大社会形态的演进:从自然经济下的“人的依赖关系”,演变为商品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7

所谓“人的依赖性”,即我们常说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8必须指出,我们过去常常把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农民依附于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封建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而这种依附关系之所以常常表现为农民依附于封建主,只是因为后者作为“天然首长”、大家长或保护人而成为共同体的代表与人格化体现者。从这个角度说,他们本身也是依附于共同体而存在的。

农村公社,即“米尔”就是封建的宗法共同体在俄国的具体形态。村社的起源、演变与结构,笔者在此无法详论,但有一点必须一提:那就是关于村社起源问题从上个世纪“村社论战”发生以来至今一直存在着相持不下的两种观点,即“国家说”——认为村社是由专制国家使用权力自上而下建立的;以及“民俗说”——认为村社起源于民间,是人类自古以来形成的风俗。无独有偶的是:19世纪后期民粹派调查村社“集体共耕”制起源时,也遇到了两种说法,其一认为这个制度是沙皇内务部强行建立的,其二认为是人民的古老习惯,主要是村社中穷人的要求。9当代学者多趋向于认为这种争论已不必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两种因素在村社起源中都存在。10笔者觉得这并不难理解,因为任何宗法共同体都具有“父权”——“温情”的二重特征与束缚——保护的二重功能:一方面它束缚个性,扼杀自由,使人不成其为人,并造成“天然首长”的宗法特权,使共同体内充满着奴役、黑暗与不公。另一方面它保护其成员免除分化、竞争与动荡并抑制“贪婪的私有者”的兼并,给共同体以田园诗般的氛围和温情脉脉的宗法面纱。因此,上层与下层的共同体成员都有需要依附它的一面。但不同等级的成员对它的功能需要是不同的:下层(农民)要求共同体的保护,希望共同体压制“为富不仁的私有者”而维护宗法式的平均与和谐。上层(贵族)要求共同体的束缚,希望共同体压制“僭礼非分的私有者”而维护宗法式的等级和专制。在自然经济时代,这两者的冲突即使激烈到炸毁了旧共同体的程度,也只会在混乱中重新建立起一个功能更协调的新共同体。因此,这时并无什么“民主”、“自由”可言。

当宗法共同体在新文明(指异质文明,而不一定是异族文明)冲击下发生根本性危机时,这种冲突便有了新的性质:一方面“慈祥的家长”变得不“慈祥”了,它为商品经济带来的利润所吸引,日益变得贪婪无耻,不愿意再有共同体来保护“子弟”们,妨碍自己的手脚。另一方面“孝子贤孙”们变得不“孝顺”了,它为商品经济唤醒的自由个性所吸引,日益乱说乱动起来,不愿再受共同体的束缚,充当大家长们的附庸了。于是他们分别从两面扯碎了共同体的宗法面纱,各自企图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砸毁共同体已老化的躯壳。——力图发展其自由个性的农民私有者要打倒“家长”们,摆脱共同体的束缚而成为自由农场主,而不愿再受宗法传统约束的资产阶级化的地主也要剥夺“子弟”们,使其失去共同体的保护而“自由”出来。这两股力量就是农民民主派与贵族自由派,他们分别代表了列宁所说的资本主义发展的“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这两条道路的斗争构成了农奴制改革后俄国发展的主线。

然而另一方面,无论贵族还是人民,面对新旧交替时期礼崩乐坏、人心不古的动荡局面,又都有怀念昔日共同体宗法式和谐的一面,或者说都有保守、反动的一面。保守的贵族害怕自由分化冲垮了等级壁垒,危及其宗法特权,极力维护共同体作为等级的屏障。保守的农民害怕自由分化孕育出“贪婪的私有者”,极力维护共同体作为“平均”的屏障。二者都反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都反对资本主义演进与西方文化的东渐。这样,最保守的贵族与最仇视“贪婪的私有者”的“农民革命派”之间便出现了一系列见解上的“吻合”。 问题的关键在于:俄国的资本主义演进一直是以“普鲁士道路“为主要方向的,自由贵族、自由地主的力量一直比自由农民大得多。他们在商品经济的刺激下,撕毁了宗法面纱,疯狂地破坏村社、肆无忌惮地掠夺农民,却不愿放弃、至少不愿完全放弃自己的特权。而农民在失去村社的保护之后却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反而陷入了比过去更为悲惨的境地。由此自然激发起了怀念村社、捍卫村社或要求恢复村社的强大的宗法思潮。因此,在上层中出现“西方派”与“斯拉夫派”、“进步派”与“守旧派”的分野并且前者日益得势之际,农民中却没有出现倾向于资本主义的强大阶层。当最后“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了革命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11断然粉碎宗法共同体对农民的保护时,农民却不能同样坚决地挣脱宗法共同体的束缚。在民主革命阵营中,是否需要为村社而战的问题主要不是发生在农民民主派内部(如同类似问题发生在贵族阶层内部一样)。而是发生在农民民主派与无产阶级革命派之间,即民粹派与马克思主义者之间,而民粹派本身则与西方国家的农民民主派(如独立战争、南北战争中的美国农民)不同。它的思想在民主革命中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它的革命性或民主性表现在它要求打倒宗法共同体的人格化代表——沙皇、地主、专制政府,但却是把它们当作破坏共同体的元凶来打倒的。而另一方面他们对共同体本身却坚持维护的立场,由此又形成了对自然经济(包括其变态“命令经济”)、人身依附关系的某种程度上的留恋,甚至存在着为宗法共同体寻找新的人格化的代表的倾向,即“警察化”的倾向。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者在19世纪末的论战中所揭示的民粹主义“反动”的一面。

在革命的与不革命的(即所谓“自由主义的”)民粹派之间,区别主要在于是坚持打倒沙皇专制与地主还是与之妥协,而在维护共同体方面,二者并无原则区别,甚至于可以说,越是“革命”的民粹主义,对破坏共同体的潮流越仇视,因而“警察化”倾向越严重。因此,如果不是从政治方面,而是从理论方面来看,则革命民粹主义与警察民粹主义与其说是两个不同的派别,勿宁说是同一理论的两个方面:在“破”的方面(反对沙皇、反对专制政府、反对农奴主、地主与贵族,反对普鲁士式发展道路)是革命的;而在“立”的方面(维护宗法共同体、强化对共同体的人身依附、追求宗法式的“人民专制”、倾心于斯拉夫主义的“传统精神”等等)则是反动的,或者说是“警察式”的。因此,列宁在高度评价农民民主主义的革命性的同时,多次强调这种民主性只能作为“否定的概念”12来理解,即只能从“破”的方面去理解。

但在十月革命前的整个民主革命阶段,革命的任务是“破”除旧制度,当时的实践尚未把“立”的任务提上议事日程。所以列宁还认为,对民粹主义理论上反动的一面可以不必计较,它在当时的实践意义主要是由其革命性的一面决定的。列宁引用恩格斯的名言:“在经济学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可以是正确的”,就是说的这个道理。但是他也指出,一旦历史把“立”的任务提到人们面前,民粹主义反动的一面就不能忽视了。“当经济解放问题也如现时政治解放问题这样成为俄国当前的迫切问题的时候,民粹派的乌托邦的害处就不亚于自由派的乌托邦了”。13列宁用这样的辨证观点解决了既要在理论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一般原则,又要在实践中与农民、与民粹主义结成同盟去从事反对沙皇、地主的革命斗争这样一个关键的理论问题,对俄国革命的进程产生了巨大作用。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在“立”的时期到来后,“民粹派乌托邦”的害处并未真正引起注意,因而形成一系列后果,这是后话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即使在“破”的历史阶段中,革命民粹主义者 中也会有些人因其理论上的警察性而走上政治上的警察性。民意党中最仇视“资本主义”的激进分子吉霍米罗夫等人,就是走上了这条路,而后来的所谓“自由主义民粹派”也在不同程度上朝这一方向迈出了很远,只是因为斯托雷平改革后“警察”自己断绝了民粹主义的退路,这种倾向 才未继续发展。然而尽管作为政治派别的“警察民粹主义”的发展中止了,民粹主义在理论上潜伏的“警察性”却并未消失,并在俄国资本主义“普鲁士化”发展中继续加深,以致对俄国马克思主义发生了侵蚀、同化作用。这就使我们不能因为象萨宗诺夫那样典型的“警察民粹派”为数不多、影响也不大而忽视这一问题。

三、“人民专制”与沙皇专制

警察民粹主义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警察性”,即政治上的专制倾向。它打着“人民”的旗号,乃至“社会主义”的旗号反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政治自由、议会民主、公民权利等原则,甚至也反对贵族政治(即所谓“少数民主”)。他声称立宪政治只是富人的工具,贫富不均条件下的民主是虚伪的,西方的自由与民主权利是抽象的、形式的和无实际意义的,远不如以一个高高在上的主宰来“抑强扶弱”、“为民作主”更合乎正义。系统地提出这种理论的当然是民粹主义者中的少数“警察”分子,但其思想逻辑却是从传统民粹派乃至其先驱那里一脉相承的。

早在农奴制改革前夕,民粹主义的思想先驱车尔尼雪夫斯基就在《路易十八与查理第十时代法国党派斗争》一书中强调了“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他所讲的“民主主义”就是后来习称的民粹主义。在车尔尼雪夫斯基看来,“民主主义”者注重的是消灭贫富分化和实现平均,而“自由主义”者追求的是“言论自由与立宪制度”;“民主主义”者认为为了实现平均“用什么方法来变更法律和维系新社会组织,在他们看来几乎横竖都是一样的”。换言之,是独裁亦或是立宪的问题并不重要,他们“在所有政治制度中不可调和地仇视的只是一种政治制度——贵族政治”。与此相反,“自由主义”者则把公民权利、言论自由、立宪制度“视为从绝对专制到公民民主之间的必要环节”,“只有在贵族政治发展到了某一阶段,社会才能达到自由主义制度”。

车尔尼雪夫斯基本人显然是站在“民主主义”立场上抨击“自由主义”的。他指责自由派“把自由了解为极狭义的和纯粹形式的”“抽象的权利”,即“纸上的允许和法律上的不加禁止”。在车氏看来,这种“抽象的权利”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一钱不值的,因为穷人没有物质条件来享受这些权利。他举例说,现在法律并不否认人人有用金子做的碗来吃饭的权利,但事实上人民“永远不会有钱来满足这一奢侈想法”,所以他们尽可以“一点也不珍视这种权利,而愿意以一个银卢布或甚至更便宜的代价把这一权利出让”。同样,西方人民对那些“成为自由主义者的愿望和忙碌对象的权利”也是漠不关心的,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民贫穷,无钱受教育,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他们有何相干?“贫困和无知剥夺了人民的任何了解国事、过问政治的可能,请问,他们会珍视,他们能运用在国会里进行辩论的这种权利吗?”14

这样的思想逻辑导致了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转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分子的观点。”15从60年代起,许多民粹派认为,人民唾弃了那“虚伪的”“资产阶级”自由,他们对“沙皇专制失望之后”就“只会走向人民专制”。16这个专制将实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原则:“谁不和我们站在一起,谁就是反对我们,谁反对我们,谁就是我们的敌人,而对敌人就应该用一切手段予以消灭。”17民粹派把法国大革命中的雅各宾专政视为他们理想中“人民专制”的标本。在他们看来,雅各宾专政在法国不幸为“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立宪制度击败了,“在那里由于资产阶级的力量,专制的人民统治事实上没有建立起来”。而俄国将不同于法国,因为俄国资产阶级很弱小,所以“人民专制”一定会取得胜利。18

显然,这种最“革命”的“人民专制”理论距离真正的君主独裁只有一步之遥,而这一步是很容易跨过去的。显而易见,“专制的人民统治”不可能以全体人民都直接充当“警察”的方式实现,他们只能把“专制”的权力委托于某一“最高政权”,而这种委托既不能(即便能,也只是无实际意义的“纯粹形式”之举)以政治自由和代议制这类“资产阶级的”“虚伪”方式进行,又必须防止那吵吵嚷嚷的“贵族政治”的干扰,并且既然为此目的“用什么方法来变更法律……横竖都是一样的”,那就只能产生一个“人民的沙皇”来为民作主了!

于是警察民粹主义的代表人物Л·Α·吉霍米罗夫便发表了如下高见:西方政党政治“有害于人民群众本身的利益”,立宪制只是“资产阶级组织的工具”,它产生的代议制政府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代表机关”。而“依照人民的意见,最高政权是全民的,而绝不是阶级的代表机关。只是靠了这样的信念的牢不可破的稳定性,沙皇们的政权才得以维持”。所以“社会主义者”们甚至可以认为:“对于人民来说,在两害中间,专制的沙皇毕竟比立宪的沙皇要好些” 19,因为他可以使那些“贪婪的私有者”害怕。另一位著名的警察民粹主义者Г·Π·萨宗诺夫,后来的黑帮分子,则干脆连“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幌子都不要,赤裸裸地为沙皇捧场,认为沙皇专制比只能为“富人”效劳的议会政治、比抽象的、形式的因而是虚伪的西方式自由民主权利更加“公道”。在他看来,西方的“统治机关是选举的,选出来的都是富人,富人管事情很不公道,他们欺压穷人。俄国的统治机关不是选举的,一切都由专制沙皇来管,沙皇高于一切人,既高于穷人也高于富人,……沙皇对一切人都是公道的,不论对穷人和富人都一样”。20

俄国马克思主义自诞生之日起,就与这种民粹主义的“警察”理论进行了坚决斗争。

首先,马克思主义者指出了西方式民主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但决不认为它只是仅供富人或资产阶级享受的、纯粹“虚伪”的东西。列宁严厉批判了那种以为政治自由“只能使政权转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分子的观点”,针对那种攻击议会民主只能选出富人来压制穷人因而是“不公道”的说法。他指出:“这种话完全是撒谎,哪一个俄国人都知道,俄国统治的公道是怎么回事。……可是在欧洲其他一切国家里,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他们在全体人民面前自由地讲工人的贫苦生活,号召工人团结起来,争取比较好的生活。谁也不敢禁止人民代表讲这种话,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

普列汉诺夫更从理论上批判了车尔尼雪夫斯基关于西方的自由权利只是一钱不值的抽象权利的看法。他认为“‘自由主义者所忙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人民发展所必需的条件”,而西方的议会政治“不仅‘是’资产阶级的‘组织工具’,而且也是另一阶级(按:即无产阶级)的‘组织工具’”。普列汉诺夫认为,在车尔尼雪夫斯基所处的50年代,欧洲人民之所以对政治自由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冷漠,主要并非因为穷人把自由权利看成是一钱不值的“允许用金碗吃饭的权利”。在他看来,出现这种冷淡“仅仅是由于”1848年革命失败后反动势力摧残了民主势力,剥夺了人民的一切所谓“抽象权利”,“人民被反动势力打击得晕倒”,失望与颓废情绪滋长,因而陷于“暂时的麻痹和对社会问题缺乏兴趣”。但也正是因为如此,争取政治自由就更应当成为社会主义者的当务之急。21

其次,马克思主义者从不忽视由于资本主义贫富分化,劳动人民缺乏行使民主权利的物质条件而使西方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并且把改变这种状况,以“彻底的无产阶级民主主义”取代“不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但他们更坚决地认为,与其说贫富不均条件下的民主是虚伪的,毋宁说在缺乏民主条件下的“平均”或专制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更要虚伪得多。因为“人民的政治上的专制绝不保障他们得免于经济上的奴役”。22这从下节我们将要引的列宁、普列汉诺夫对村社“平均”和劳动组合,对村社“共耕制”、对普鲁士式“国家社会主义”和“公社”剥削“个人”的制度,对“在共产主义基础上的革新了的皇帝专制”的揭露和批判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因此,当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把是否为政治自由、政治民主而战看作是分别真假社会主义的试金石之一。普列汉诺夫针对前述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理论指出:任何一个共产主义者都不会说为了实现“平均”和“人民统治”“无论用怎样的手段都是一样的”,共产主义者在争取 公民权利与政治自由方面有“完全确定的政治纲领”,它决不“仅仅对贵族政治”持敌对态度。普列汉诺夫回顾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真正社会主义”的批判,指出后者“正和吉霍米罗夫先生的意见一样,认为宪法‘在欧洲’只‘是资产阶级组织的工具’。而照《宣言》作者们的意见,社会主义如果反对资产阶级的解放运动,就失去了它那种迂腐的天真,而成了政治的与社会的反动势力的工具”。普列汉诺夫大声疾呼:“在自由的国度中,每个人都应当有爱怎样想就怎样想、怎样想就怎样说的权利,而……在社会主义的政党中间,这种权利竟被人怀疑,这是可能的吗?俄国的社会主义者既在原则上承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并把这样的要求列入自己的纲领,他们就不能只让那一自命为在当前革命运动时期有领导权的‘党’派来享受这一权利”。23列宁也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人首先是要争取政治自由”,并认为:“谁想不经过政治民主而由其他道路走向社会主义,他就必然得出一种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是荒谬的和反动的结论”。24

四、“村社社会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

警察民粹主义在经济上表现为“国家社会主义”,列宁、普列汉诺夫在批判民粹主义时都使用过这一概念。25它意味着从宗法的角度反对商品经济下的自由竞争、自由分化与自由私有制,主张大家长保护之下的“平均”,主张宗法式的,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公有制”和“集体主义精神”,主张警察式超经济强制下的“共耕制”、“公有经济”。而这一切都以上面有一个全能的专制国家为前提。

过去几十年来在批判民粹主义时形成了一个模式,认为民粹主义的错误就在于它只主张“均产”而不主张“共产”,或者主张“共产”而不主张“共耕”,就在于它把平分土地、个体生产的农村公社看作“社会主义”而不是只把集体劳动的“大生产”看作社会主义,就在于它维护小私有、鼓吹“小农经济巩固论”等等。显然我们今天已经很难同意这种批判模式。民粹主义者、尤其是后期的“新民粹主义”者的确有不少人主张小农经济或农业中的个体经营方式仍有很大发展潜力和相当长的发展前景,反对搞斯大林式 的“全盘集体化”,但事实已经表明,正如今天苏联人也承认的那样,在这方面正确的是他们,而不是斯大林主义者。

但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所谓民粹主义主张小农永恒说的指责本身并不符合事实。许多(并非一切)民粹派的确对小农经济的生命力有着充分估计,但极少有人(如果不是绝对没有的话)把这看作是他们的终极理想。所谓民粹派认为个体小农组成的平分村社就是社会主义的说法也很不确切,这不仅因为俄国传统的村社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劳动组合”因素而不是完全的个体经济,更因为从民粹派的先驱如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中经各派正统的民粹主义,直到后来的社会革命党和苏联20年代新民粹派,都没有认为传统的农村公社就是社会主义,而只是认为村社中有可贵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甚至“共产主义”精神,只要通过“人民革命”打倒了“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自由主义”势力,就能在村社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大生产”,最后在“统一的管理意志”下走向集体劳动、“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换言之,民粹派“村社社会主义”的实际含义并非“村社即社会主义”,而是“通过村社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革命党纲领中对这个问题有着典型的描述,它有“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之分:最低纲领是“劳动人民主义”的土地社会化(实际上即土地村社化),最高纲领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社会化。无论人们如何评价这一纲领,事实是革命后苏联农村的确是这样分两步走的,只不过向后一步迈进的速度和采用的残酷手段远远超出民粹派后继者的想象。而如果说,这就是社会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区别的话,我想今天就很少有理由对后者提出指责了。

民粹派之所以视村社为通往社会主义之门,是基于村社对资本主义的排斥,后一点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事实上也是承认的。列宁曾指出,村社“丝毫不能适应新的资本主义关系”;26普列汉诺夫也主张村社与商品货币关系难以相容。27

当然在很多场合他们又认为村社无碍于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但这只是建立在村社必然为这种发展所瓦解的信念之上,它与村社排斥资本主义的认识实际上并不矛盾。而且从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所遇到的阻力和革命后“村社复活”的事实看,民粹派对村社顽强生命力的估价是有道理的。尽管从总趋势看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一方。

那么从今天的眼光看,民粹主义应受批判之处究竟何在呢?

就在于他们对村社排斥资本主义的“生命力”之性质的评价。如果说,民粹派对村社生命力之顽强的估计并非无根之源,那末他们对这种生命力性质的看法却是绝对错误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村社体现的是一种扼杀独立人格和自由个性的“中世纪的联合”,28它使个人成为“共同体的财产”、“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而不成其为人。29而民粹派却认为村社的排斥“个人主义”恰恰是代表着未来的“社会主义”萌芽。由此又引出了如何变革村社的问题。

如上所述,民粹主义与俄国马克思主义实际上都不认为传统的村社已经是社会主义。但何以云然?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是因为村社作为人身依附关系中的宗法共同体,存在着作为“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者的个人” 。30民粹派却声称这是因为公社已经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瘟疫的污染,“社会感情、社会习俗大大倒退”31,因而存在着“个人主义”对村社“集体主义”的亵渎。

那么,如何改变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呢?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就需要实行民主革命,发展商品经济,把农民从共同体的宗法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他们“独立地和市场发生关系,同时造成人格的提高”。32而民粹主义者却主张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强化农民对村社的人身依附,主张发扬“米尔的连环保精神”以及“个人服从米尔”的精神,甚至主张使“个人的我、个人的意志在米尔集体的概念面前逐渐模糊和消失”。33为此,就要发展“劳动组合”,实行“村社共耕制”,把主要是“公有私耕”的传统村社变为集体劳动的“村社——公社”。

但怎样实现这一点呢?民粹派人士对此看法不尽相同,他们有的信奉村社“自治”,认为外人无须干预,只要通过革命扫除了据说是人为地由沙皇扶植的或由西方引进的“个人主义”势力,农民自己由于其固有的“社会主义”本能就会逐渐地自行“组合”起来。但更激进更“革命”的一些人却等不及农民的自觉进化,他们感到“个人主义”的瘟疫正在蔓延、侵蚀着他们希望所寄的“集体”,“村社原则本身正在遭受毁灭”,此时不变革,就再无机会了!这就是特卡乔夫那句名言:“要么是现在,要么就很慢,或者永远也不会!”然而特卡乔夫们看到“落后、僵化、思想一贯保守”的农民并没有他们那种紧迫感,“显然,村社本身没有任何促使进步发展的刺激因素,它只能从外面获得这种因素”。34这一“外面的因素”是什么呢?当然只有“人民专制”的国家了。于是就有了“少数人在夺取政权之后,必须‘迫使’多数人实行社会主义”的特卡乔夫理论。“村社社会主义”在这里就演变成了“国家社会主义”。

但是当“革命”无望,“人民专制”未能建立,而“个人主义”的威胁又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怎么办呢?这时人们就发现:原来沙皇当局特别是其中最保守最反动的斯拉夫主义专制“警察”们也很讨厌“个人主义”,并且为了防止西方的“自由化”瘟疫,一直在推行强化人身依附、巩固“集体主义”的运动,即“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运动”。35他们认为,“从行政警察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更轻松”。于是“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36,便成了当时的重要国策。特别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沙皇当局更希望村社能代替领主而承担起束缚人民的任务,遂采取一系列手段“强化村社”,从严格连环保制度,阻止农民迁徙离村,直到1893年完全禁止农民退出公社。为了达到宗法共同体父权与“温情”的和谐统一,沙皇在充当束缚者的同时也摆出“保护者”的姿态,标榜“抑强扶弱”,极力维护等级壁垒中的“平均”,禁止转让份地,在村社以连环保集体承担租税总额不变条件下减免贫户租税并把它摊到其他较富者头上,等等。

但是沙皇当局当然不满足于这些,他们还要强迫这“一群牲口”从事“集体劳动”!著名的维特伯爵在19世纪90年代(当时他还是“公社专制”的积极鼓吹者)就对此津津乐道:“在劳动组合或合作团体中,农民耕地、播种、收获、脱粒、入仓……割草、砍伐森林与灌木、割芦苇、集体租地、集体建造围栏、公共打谷场、粮窖、磨坊、干燥室、浴室、库房、畜舍、桥梁、水坝、道路、塘库和水渠,在劳动组合里他们(集体)购买马匹和机器、雇佣铁匠,等等。最后,公社作为一个集体团体工作在有装备的非农业企业中:打猎、制盐、采石、开矿、捕鱼等等……”。37这位伯爵断言,国家应该大力促成这些美妙的“集体经济”以抵御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现代社会罪恶。

事实上,早在农奴制改革前,沙皇内务部就在国家农民和皇室农民中推行“共耕地”制度。1842年3月16日的内务部法令规定:或者通过农民自愿 的协议,或者——如果村社在赋税交纳上落后的话——就通过最高行政当局的命令来设立“共耕地”。一个更严厉的条款又规定要把“共耕地”制度强制推行于所有皇室农民村社中。一些沙皇地方官员,如1890年的喀山省代省长Α·Π·恩格尔加尔德,也大力提倡集体耕作,把它作为束缚农民并“把合理的耕作方式引入村社”的手段来推广。农奴制改革后,地方自治局(其工作人员中有相当多的人是民粹派)也成为推行共耕制的力量。一般地说,村社中的贫苦农户比较倾向于这种制度,而富裕农户则持抵制态度。但在更多的情况下,集体耕作是作为保证村社的赋税交纳与提供地方粮食储备的措施以警察手段强迫推行的,为此常引起反抗和镇压。无论沙皇内务部的警察还是自治局的民粹主义者,都扮演过这种“国家社会主义宪兵”的角色。如1835年,辛比尔斯克省什兰加地区农民为反抗“共耕制”而造反,内务部派出讨伐队予以镇压,6个农民被流放西伯利亚,更多的人则被游乡示众、当众鞭笞。1881年,乌法省自治局在向巴什基尔农民为“共耕地”进行长达10年的“不成功”的宣传之后,悍然在该省所有欠缴赋税的村社中以武力强制农民实行之。3819世纪中叶前后,这类事件在伏尔加河流域和俄国东南部农业区屡见不鲜。事实表明,所谓“国家社会主义”完全是一种以农奴制或变相农奴制为基础的军事——封建剥削方式。

这种“集体经济”在当时整个俄国农村自然比重较小,但在某些农业区已相当可观,如叶卡特琳诺斯拉夫省的马利乌波尔斯克县和沃罗涅日省波古察尔县,分别有72%的村社拥有“共耕地”,萨拉托夫省阿特卡尔斯克县82%的皇家农民村社和75%的国家农民村社也集体耕作着部分土地。39这就足以使吉霍米罗夫那样的民粹派感到鼓舞,为“我国2/3的公社实行集体耕作的事实”洋洋得意了。但是,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一针见血地揭露了这些“集体经济”的实质。普列汉诺夫指出:“土地共耕比共服劳役、比尼古拉·巴甫洛维奇(按:即尼古拉一世)时期靠刺刀和鞭子强迫农民实行的‘共耕’,离共产主义不见得近很多”40。列宁则把这种“共耕制”斥为“企图用独轮车战胜火车的骗人儿戏”。41

为什么说这种“公有制”、“集体经济”与科学的社会主义风马牛不相及?因为马克思主义者心目中的社会主义并不仅仅是一种财产关系的法权形式,也不仅仅是一种劳动组合形式,它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标志着“个人向完成的个人发展”的“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基础上的“自由个性”,42即“自由人联合体”。而上述宗法共同体的“公有制”和超经济强制下的集体经济与封建时代的官营经济一样,恰恰是扼杀人的自由个性、阻碍个人自主活动的中世纪羁绊。普列汉诺夫说:“问题的重心不在农户户主如何劳动,在一起还是单干,而是在于个体经济是否存在,它们是否想合并成一个共产主义整体”。他形象地比喻说,社会主义的运行就象一辆车在道路上行驶,它要克服道路的阻力,但更要有内在的驱动力。就社会主义需要克服私有者心理这一点而言,“使农民习惯于集体劳动”固然有助于减少道路上的阻力,但公社的人身依附性质却使车辆的动力——人的“主动精神”无法存在。因而企图靠这种“共耕制”去向社会主义过渡,其荒谬有如把马车放在好马路上而却把马从车上卸下来,显然,只有疯子才会认为失去动力的车能在“阻力较小”的路上跑。“集体耕作”如果在西方出现会起很好的作用,因为那里发达的社会化生产、成熟的资本主义关系与强大的无产阶级已经为社会主义之车提供了动力。而在俄国决非如此,在这里“公社只能使我们的农民比较容易过渡到共产主义,却不能使农民具有实行这一过渡所必需的主动精神”。43

普列汉诺夫还认为,不能脱离政治自由来谈论社会主义。他批评车尔尼雪夫斯基(民粹派在这一点上继承了车氏)关于村社“公有制”加上集体劳动、使用机器以及公平的分配就等于社会主义的观点,指出车氏“在研究公社土地所有制时,只限于考察制度、产品分配及农艺方面,而不问公社对国家以及国家对公社的政治影响”,其原因就在于他把政治上的公民民主权利看作“抽象的权利”而漠然视之。然而实际上,这种“公有制”的村社正是“莫斯科专制制度的基础”。而“铁血宰相手中的国家企业”也决不比“波尔则格或克虏伯的私人资本”更好。44

最后,当时斯拉夫主义“警察”与民粹派斗士都渲染西方贫富不均和“无产阶级化”灾难的可怕并吹嘘俄国村社的“平均”,甚至连车尔尼雪夫斯基也认为专制统治下保持着村社平均的西伯利亚比确立了“抽象权利”但大多数人民贫困化的英国要好得多。对此,马克思主义者反驳道:“假如某种公共生活形式……从制度和生产品分配的观点上看来多少是‘公平’的,同时又是以很大的守旧性为特色”,那么革命者就不能不抛弃它,或改变它。更重要的是,在宗法条件下,个人对共同体的人身依附实际上意味着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体现者的人身依附,由此产生的特权与剥削必然使得宗法共同体的所谓“平均”成为完全虚伪的东西。列宁与普列汉诺夫都多次指出,所谓沾了村社的光而避免了“无产阶级化”的俄国农民实际上比西欧工人贫困得多。而在“公有制”村社中,特权的社员“会把劳动力剥削得和私人经济中剥削的程度一样的强烈。俄国的‘人民’这样就分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者的个人”。所以无论如何“应当承认西伯利亚不高于英国”。45

五、农民、斯拉夫主义及其它

民粹主义和最保守的“警察”思想之间,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契合之处。

民粹主义把“人民”视为自己的社会基础,“人民”当中包括工人,但主要是农民,尤其是村社农民。绝大多数民粹派都把建立“人民专制”的希望寄托在据说保持着“集体主义”精神的村社农民身上。不是希望他们直接起来革命,就是希望他们能附和少数革命密谋家的行动,革命后从“劳动人民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重任也寄托在他们身上。但是民粹派视为俄国希望之光的“农民”不包括富农。尽管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一直强烈批评民粹派在农民问题上不强调阶级分析,但实际上,关于“富农”(Кулак)是“年轻的农村资产阶级 ”46这一后来被广泛运用于列宁主义文献的定义正是由民粹派确立的。除此而外还有“富农阶级”、“农民贵族”、“农民和地主的土地购买者和租佃者阶级”、“农民土地占有者和农场主阶级”等等概念也常见于民粹派文献。斯托雷平改革后的新民粹派如社会革命党还使用过“村社分离者阶级”等名目。所有这一切都被民粹派看作不共戴天的仇敌,看作农村中“个人主义 ”、“利己主义”、“自由主义”势力的体现者,在民粹派文献中把他们痛斥为“吸血鬼”、“寄生虫”、“祸根”、“强盗”等等的文字比比皆是,其憎恶之强烈决不下于马列主义者。但是在民粹派看来所有这些“阶级”的罪恶可以归纳为一点,就是破坏了“俄国人民特有的”社会主义传统与村社的“集体主义”精神,而沙皇、专制政府、贵族和地主之所以十恶不赦,最主要的也就是因为他们支持和扶植了这些“资产阶级”势力。所以,民粹派心目中的可恶的“富农”首先是被视为与村社对立的独立农民,其次才是被作为与穷人对立的富农来看待的。47而民粹派心目中作为希望之光的“劳动农民”,则是指村社农民,尤其是指那些不仅拥护村社,而且愿意走向“村社共耕制”的农民。

另一方面,沙皇的“警察”们把自己的希望之光寄托于何处呢?当然是地主、贵族与大资产阶级——人们一般都会这么回答。事实上也的确如此。一般地说,沙皇政府维护的是这些人的利益,当然也以这些人为其统治的支柱。但沙皇当局内部在这个问题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其中那些最保守、最反动的斯拉夫主义“警察”们(他们曾经人数众多,左右国事)却认为:工人与激进的市民是最危险的,知识分子想入非非、离经叛道,资产阶级鼓动人欲横流,扰乱世道纲常,就连贵族也靠不住——他们中相当一部分已沾染了西方来的“自由主义”邪说,何况“贵族政治”在传统上也与中央集权的绝对专制相抵触。因此,“专制制度的支柱应当(而且可以)不是贵族,也不是资产阶级,而是‘农民民主派’”。48那个曾经对“共耕制”津津乐道的维特伯爵就说过:君主制“唯一可以依靠的是农民,农民是国家保守力量的支柱”。49他们不仅这样想,也这样做,甚至到了1905年革命爆发后,他们仍一度对农民的宗法性和保守性寄以很大希望,因此在第一、二届国家杜马代表名额分配上沙皇对自由派、立宪主义者(各革命派更不必言)百般限制的同时却对农民大慷其慨,致使这两届杜马的代表中农民占了几乎一半,比其他任何阶级的代表都多。

不过,“警察”们同样没有把农民看成浑然一体,沙皇官员Μ·Β·克拉索夫斯基曾在国务会议上说:政府依靠的是“老成的庄稼人”而决不是 “纵欲的暴徒”。50换言之,既不是赤贫而不满的无产者,也不是财大气粗的、僭礼非分的暴发户。按维特的说法,沙皇陛下的好农民不是“一头一头的牲畜”,而是一个“畜群”,是公社的忠实成员。用列宁的话说,沙皇这一时期在“抑强扶弱”的旗号下寄予希望的是“宗法式的农民”,即“宗法式团体”51——村社的社员,而且尤其是那些寻求共同体庇护的较“弱”者。事实上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在19世纪先后由内务部警察与自治局民粹派倡导乃至强制推行的“村社共耕制”如果说在农村中得到了某种响应的话,也正是来自村社成员中较贫弱的阶层。

于是,我们又看到了一幅不可思议的图景:最“革命”的民粹派与最反动的“警察”都把自己的希望寄托于农民,而且具体地说都是宗法农民——村社社员,尤其是 其中最安分守己(在沙皇看来),最富于“集体主义”精神(在民粹派看来)的弱者。

于是这一时期的农民运动就具有某些光怪陆离的面貌。如由民粹派直接组织的农民起义中最大的一次,即1877年基辅省的奇吉林事件,就是在拥护“好沙皇”的旗号下进行的。当时民粹派分子伪造了许诺恢复农村公社(当时该地的农村公社已在近代发展中解体)的“沙皇诏书”,由此鼓动起了一次按民粹派自己的说法是仅有的“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的暴动。52而我们则在这类“近代民主运动”的背后看到了普加乔夫型旧式农民领袖的影子。无论组织暴动的Я·Β·斯捷潘诺维奇等人具有多少民主思想,这种“皇权主义民粹派运动”是不可能建立民主制度的。“人民斗士”“利用”农民的皇权主义情绪搞民粹主义,“警察”们“利用”农民的民粹主义情绪搞皇权主义。从直接的结果看,双方都失败了,而从文化发展的深刻背景看,难道双方不都取得了某种意义上的成功吗?

最后,在对宗法时代俄国传统文化的认同上,民粹派“革命者”与专制“警察”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如所周知,自近代西方文化东渐俄国以来,在俄国朝野上下一直存在着两种文化、两种价值观念系统的冲突。19世纪40年代有“斯拉夫派”与“西欧派”的论战,60年代有“守旧派”与“进步派”的论战。而作为民粹主义思想先驱的40-50年代革命民主主义和70年代以后的民粹主义本身都受到这两次论战的深刻影响。一般地说,对作为统治集团内两种思潮的斯拉夫主义与西欧主义,民粹派及其先驱均持批判态度,但这种批判一开始就不是均衡的。赫尔岑在与西欧派尖锐对立的同时,曾有过同斯拉夫派调和的倾向,“斯拉夫派所鼓吹的俄罗斯人民的国民特性就曾吸引过赫尔岑”。53后来他虽然与斯拉夫派决裂,表示“我们不能再象旅伴一样相处在一起了”,然而他继续对斯拉夫派关于农村公社是俄国独特发展的基础的学说持肯定态度,在他思想成熟期的著作中,他曾表示同他与西欧派的对垒相比,他同斯拉夫派的斗争只是“家庭内的口角”。54就连在革命民主主义者中对斯拉夫派批评最激烈的别林斯基,也声称他在国民性问题上“宁愿转到斯拉夫派一边,而不愿留在人道主义的世界主义者(按:即西欧派)方面,因为,即使前者也犯了错误,但总还是人,还是生物,而后者却把某种真理说成某种逻辑的翻版”。55

随着时间的推移,“俄国民主主义”即后来的民粹主义与“西欧派”的距离越来越远。如果说40年代某些情况下还有民主派与自由派在“西欧主义”的阵营下结成同盟对反动的斯拉夫派作战,那末到60年代末,在与“守旧派”对峙的“进步派”阵营中就绝无民主派的踪迹了。而象车尔尼雪夫斯基描述的那种“西伯利亚高于英国”的观念,却在民主主义者中,尤其是后来的民粹派中成了根深蒂固的信条。

民粹派一般回避谈论斯拉夫主义或西欧主义这类话题。但他们对俄国国民性优越于西方的观念,对“西方瘟疫”的东传导致俄国国民堕落的观念,对俄国独特发展道路的观念,尤其是关于村社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是俄国独特发展道路的基础的信念,都具有极为鲜明的斯拉夫色彩,而民粹派中某些有影响的人物如巴枯宁,更是狂热的泛斯拉夫主义的典型代表,这种狂热甚至曾使他走向与沙皇合作。就连民粹派中素称以“全人类”的观点考虑问题而明确否认自己属于斯拉夫派的Η·Κ·米哈依洛夫斯基也认为“可以把”民粹主义“称作斯拉夫主义经济纲领”,只是旧斯拉夫派把它“阐述得毫无生气、水平很差、没有经受很长的考验”而已,而经过民粹派的提高后,据说这个纲领就“会有很好的前途”。56另一方面,在民粹派看来,沙皇、贵族和政府最大的罪恶就在于他们扶植了资本主义,而资本主义又被他们认为是在俄国社会全无根基的、纯属从西方引进的东西。这样,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实际上是把他们的敌人当作西方文化的代表、俄国文化的叛徒而加以反对的。因此,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在批判民粹派时也把它的斯拉夫主义倾向作为重要的对象。普列汉诺夫曾多次说过,民粹派是“斯拉夫派化的革命家”,他们“用斯拉夫派的观点把俄国和西方对立起来,把人类生活的原始形式理想化”;民粹派思想是被歪曲了的车尔尼雪夫斯基遗产和斯拉夫派倾向的一种“特殊的理论混合物”,它已经从车氏那里“退回到赫尔岑的半斯拉夫派的观点”,充满了“半斯拉夫主义的极端性”,57等等。

在文化史上,俄国统治阵营中的斯拉夫派与西欧派之争实际上是贵族保守派、反动派与自由派、改良派之争。19世纪后期的沙皇专制强化论者,从波别多诺斯采夫、戈列梅金直到后来的黑帮,都打着维护“传统”的斯拉夫主义旗号。一般认为,传统斯拉夫派之所以反动,是因为它维护诸如沙皇绝对君权、农奴制、东正教原教旨主义这类俄罗斯“国粹”,民粹派在这些方面当然与他们绝不相容。但实际上这些“俄国人民历史古董的鉴赏家们”的理论体系的主体十分复杂。上述这些反动的“国粹”只是其中一些人理论推导的结果,而整个斯拉夫派理论体系的主体仍然是农村公社理论,是关于村社培养了俄国人特殊的优点,铺成了俄国发展的特殊道路并使之可以抵御“资本主义灾难”的理论。围绕这一理论,不少斯拉夫派表现出对现状的不满,为俄国宗法共同体的“父权”过于严酷而“温情”过于缺少、束缚职能过于强大而保护职能不足而苦恼,力图使之恢复宗法式的和谐。因而他们中不少人曾对尼古拉一世时代的残暴专政持反对派立场,谴责农奴主的冷酷,在“大改革”以前,某些斯拉夫派甚至主张废除农奴制,用村社制度来“解放”俄国人民,变沙皇——领主——农奴的霸道专制为沙皇——村社——家族(或沙皇——社长——家长)的王道专制。说他们具有民粹主义色彩,或说他们为“警察民粹派”的鼻祖,并不过分。

这样,作为平民思潮的民粹主义和作为统治思潮的斯拉夫主义又在传统文化大旗下走到了一起。

六、 从革命的圣徒到传统的卫道士

前已述及,我们所称的“警察民粹主义”包括“民粹主义警察”即统治阵营中的一些“反动的民粹主义”分子,以及革命民粹派理论中的宗法性或反动性的一面。前者是代表统治者的,后者是代表人民的,前者维护沙皇、地主与专制制度,后者则反对这一切。一般地说,这两者是针锋相对、泾渭分明的。

但是,正如历史上一切宗法共同体都是寻求共同体庇护的人民和用共同体束缚人民的权贵两方面意志的综合一样,也正如历史上一切高举“仁义”之帜讨伐“无道”之君的传统造反运动的结果一样,民粹主义如果不抛弃自己的宗法躯壳,那么从革命的圣徒到传统的卫道士,从最激进的民粹主义斗士到最反动的民粹主义警察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进入19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农民革命的希望日益暗淡,“人民专制”的前途日渐渺茫,而“‘经济进步’的火焰已经燃烧到俄国人民生活的根基”,58资本主义的瘟疫已经越来越威胁民粹派视为生命的农村公社了,于是在一再“敲响警钟”而人民仍然“沉睡”的情况下,许多民粹派从对资本主义的仇恨、对“人民”的失望走向了对沙皇的幻想,希望利用沙皇的力量来保卫村社、对抗资本主义,于是出现了民粹主义警察化的明显趋势。吉霍米罗夫与卡拉乌洛夫两人的经历就是突出的典型。

Л·Α·吉霍米罗夫(1852—1923年)是70年代的革命民粹主义者,也是民粹主义激进派(所谓“布朗基派”)首领特卡乔夫的主要追随者。1879年民意党成立时他是创始人与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成为特卡乔夫之后的主要理论家与民意党在思想上的发言人,曾起草过该党不少纲领性文件,如著名的《民意党执委会致亚历山大三世书》等等。民意党失败后他于1883年流亡国外并主持《民意导报》的工作,是海外民粹派最知名、最激进的思想家之一。吉霍米罗夫受特卡乔夫“革命国家”理论的影响,极力鼓吹用暴力发动革命、夺取政权,建立雅各宾式的“人民专制”,以国家的力量推进“社会主义”。他的名言是“暴力因素——这是比生产更重要的因素”。59吉霍米罗夫是如此的“革命”,以致于他可以把马克思主义者斥为与“‘资产阶级’原始积累的骑士们公开地结为联盟”。然而曾几何时,这个最“革命”的民粹派却在1888年发表了《我为什么不再做革命者》一书,次年又给沙皇写了忏悔信,回国后成了狂热的君主派与反动分子,号称沙俄后期“最多产的专制主义理论家”!60

过去的论者在谈到此公时,无不斥之曰“叛徒”。然而他身居国外,既未被捕,又未遭拷打,是什么力量使他“叛变”的?其实说来也简单,出于对资本主义与自由派的仇视,他早在最“革命”的时候就已经有过只要能抵御西方瘟疫“专制的沙皇也比立宪的沙皇要好”的高论。民意党崩溃后,他数度从海外派人潜回国内企图重新建党,均遭失败。“人民专制”成为泡影,失望之余,他终于认定只有沙皇专制能够从资本主义的“堕落”中拯救俄国,于是便做出了从民粹主义革命家到民粹主义警察的惊人的一跃。

成为“警察”理论家之后的吉霍米罗夫曾踌躇满志,于1905年出版《君主制国家的原则》一书,书中声称:俄国绝对君权建立200多年来君主专制思想一直停滞于“政客们”实用主义的“本能”上,专制思想家们只知模仿“欧洲思想的简单复制品”,致使专制思想不能上升为理性,“君主主义自觉”的水平太低,造成了“君主制原则的退潮”。而他则自称可以用其村社主义思想对君主制的合理性作出“严格的科学分析”,建立一套具有俄国特色的“创造性”的理论体系,以支持君主专制的复兴……。61

如果不是次年便发生了“警察”摧毁村社的斯托雷平“革命”,这位当年的“社会主义者”不知会创造出一种什么样的君主专制理论体系来哩!

与之类似的是Β·Α·卡拉乌洛夫,另一位积极的民意党人,曾经是著名的革命恐怖主义者,民意党失败后他逃到国外,继续从事民粹派活动,并自告奋勇要潜回国内恢复民意党组织。后来受吉霍米罗夫派遣回国,在地下活动中于1884年在基辅被捕,被处以十年苦役并流放西伯利亚。在那里他变成沙皇专制的支持者,后来成了立宪民主党内的右翼,在大多数立宪民主党人都作为自由派而参加了1905年革命的情况下,卡拉乌洛夫却坚决反对这场革命,并在杜马发表“拜神演说”,鼓吹东正教原教旨主义。当时连许多右翼分子都感到十分诧异,提醒他:他曾作为非常“革命”的人当过苦役犯呢。然而卡拉乌洛夫却说:这正是他引以为骄傲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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