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2日深夜,美国洛杉矶西部一个豪华住宅区。人们在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宅门前发现两具尸体: 女尸是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布朗,男尸是妮可的男友戈德曼。

案发后,警方所确定的杀人嫌疑人首先便是辛普森。警察对辛普森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与死者血型一样的血迹,以及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法医的检验也证实,在出事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档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服务员妮可.布朗一见钟情,不久便与其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情妇,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施暴。

6月17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去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惊险的镜头: 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后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辛普森花重金给自己筹组了“梦幻律师队”。成员由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萨皮罗担纲,他曾出任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的律师。还有黑人律师柯克伦,此公在1970年代出任过洛杉市副检察长,后下海成为法律界声望极高的大律师,曾帮助过音乐巨星迈克尔.杰克逊打过官司。

萨皮罗从波士顿请来了著名刑事律师李贝利,此公被誉为美国律师界最拔尖的盘诘高手之一; 从纽约请来了舍克律师,他是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 从阿尔巴尼亚请来了解剖和法医专家贝登博士,他曾在肯尼迪总统被刺案中担任首席法医。由于辛普森案的管辖权属于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应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萨皮罗又邀请加州法律专家、加州大学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乌尔曼入伙。乌尔曼曾为“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的主角艾尔斯伯格担任过辩护律师。阵容如此强大,萨皮罗仍不放心,由于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萨皮罗又说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奇加盟。这位教授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戈德伯格的法律助理,是全美声望极高的宪法权威和上诉律师。为了确保胜诉,萨皮罗又请来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警化验室主任李昌钰博士出任专家证人。此公是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因屡破奇案被媒体誉为“当代福尔摩斯”。

此外,辛普森悬赏50万美元,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并雇佣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据行家估计,维持“梦幻律师队”正常运作的全部开销至少在六百万美元左右。

1991年1月,辛普森案开庭。“梦幻律师队”在决定陪审团人选时便在法律的允许下反复筛选,最后剩下的是九名黑人、两名白人和一名西班牙裔组成的陪审团。

辩护律师指控警方主要负责此案的警官曾使用过侮辱黑人的字眼,警方有人故意栽脏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而从此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洛杉矶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实在令人难以恭维。根据已公开的刑事调查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对这个谋杀案的结局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最后,控方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的手戴不上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在庭审时,法官要求辛普森戴上血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然太小了。

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其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其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是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对此哗然。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 “面条碗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 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条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直接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得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结果,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陪审团在经过近40个小时的讨论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经过474天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由绝大多数黑人成员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判定辛普森无罪。当天上午,美国包括总统在内的1.5亿人都停下了工作,注视着电视实况转播。当法庭宣布判决时,被监禁九个月的辛普森笑容满面地与他的律师们拥抱,而妮可和戈德曼的亲属则失声痛哭。法庭外,支持辛普森的人大声欢呼,而多数人都惊诧不已,以至克林顿总统都亲自出面要大家尊重陪审团的判决。事后,此案几位女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有任何个人好感。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国黑人女性的自尊心; 而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天下所有女性不寒而栗。

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判中,12名陪审员只要有一名持有异议,就会出现“死锁”现象,即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作出的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的关系。

结案后,美国广播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37%的白人同意判决,黑人有83%表示赞同; 另一项调查提出这样的问题: 如果陪审团换成一半白人一半黑人,结果会怎样?48%的白人和49%的黑人都认为结果会不同。有不少美国人对陪审团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怀疑。被害人的父亲在判决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泣不成声地说: “控方并未打输官司,而是我们的国家输了,正义沒有得到伸张。”另一项调查则表明,70%的白人和18%的黑人仍认为辛普森有罪。24%的白人和64%的黑人则认为警方制造了假证据。

事过多年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发现洛杉矶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些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凶手,很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脏手段嫁祸辛普森。

尽管这个判决留下了美国社会文化的深远影响,但案子毕竟是了结了。此案也成为美国刑事判案史上一大经典案例。

然而,就在人们快要忘掉这个案件的时候,被害者的亲人却挑起了另一场民事赔偿官司,被告又是辛普森。理由很简单: 他杀人了,必须给受害人家属赔偿。

这就令人迷惑不解了:在刑事官司中已经判决辛普森不是杀人犯,在民事官司中凭什么认定他是凶手从而让他赔偿呢?但是,不仅被害者的亲人认为可以这样要求,就是美国的法律专业人士和一般民众也认为可以要求这样。

这就是美国法律一个有趣之处。

原来,美国法律界认为,刑事官司的证据和民事官司的证据有所不同,对前者的要求高于后者。刑事案证据一定要确凿无疑。所以,虽然可以说,“白人警官的劣迹并不一定意味着警方提供的证据不可靠”, “那双手套沾上了被害者的鲜血之后会缩小,因而辛普森当然无法再戴上”,但是,这些推论还不能消除一些疑问,肯定辛普森就是凶手。而民事案证据并不那么严格。在这个民事官司中只要大体上认定是辛普森杀了人,就可以说他是杀人犯,判他给受害者家属赔偿。当时人们都认为,辛普森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在劫难逃了。果然,1997年2月,辛普森败诉,受害者亲属获得3350万美元赔偿金。对此,我们可以认为,这可能是法院为了补偿一些人尤其是白人的心理不平衡,才作出这样的判决。但是,上述的法律文化观念却是实在真切的。辛普森的命运最终是这种法律文化观念的结果。

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美国刑事案件中,法律对警方取证是何等苛刻。

二十多年前的一天,美国联邦调查局探员威廉.埃利奥特接到一个线人的举报,获悉家住俄勒冈州佛罗伦斯郡的丹尼.基洛涉嫌在家里种植大麻。但是,因为基洛行事谨慎,不露把柄,埃利奥特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发布搜查令。

令埃利奥特在这个问题上头痛的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美国独立前,殖民地政府常常利用空白搜查令,肆意闯入民宅,民众深受其害。建国以后,国会专门在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人民有保障其身体、住所、文件及财物免受政府“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院的搜查令,哪怕警察在嫌犯家里搜到毒品,一样属于“无理”搜查,拿到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法律效力。

怎样才能拿到证据去申请搜查令呢?埃利奥特冥思苦想,终于想出一条“妙招”。他知道,如果在室内种植大麻,需要高强度的灯光长时间照射,光能转化为热能后,将导致室内温度高于正常住宅。所以,只要向法官证明这点,也许就能申请到搜查令。1992年1月,埃利奥特从局里申请到一台高科技仪器: AT210型热成像仪。这台仪器可以探测出任何物体散发出的热量数据。于是,警方开着装有热成像仪的汽车,在基洛居住的三层小楼附近绕行,进行了全方位的扫描。探测结果表明,基洛的车库和卧室一侧的温度,远远高于小楼其它部分,更高于邻居的住所。

警方随即将探测结论提交给法官,并附上了线人报告和基洛的水电费账单。法官审核证据后,认为基洛确有犯罪嫌疑,签发了搜查令。警察随即持令进入基洛的住所,在那里搜到一百株大麻。

如果这个故事到此为止,也就是一个一般的缉毒故事。但是,基洛和他的律师并不是这样想的。的确,警察进门时持有搜查令。可是,未经允许,使用热成像仪侦测嫌疑人家的温度,难道不是一种“搜查”吗?如果侦测温度已经属于“无理搜查”,那后面的搜查令当然也是“无理”的。所以,基洛要求一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即警察搜出的一百株大麻。

大家也许会纳闷,警察只是开车在嫌疑人家屋外转悠,根本就没进去,怎么就成了“搜查”了?其实,这与“搜查”一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含义变迁有关。一开始,禁止“无理搜查”的规定,是以“物”为本。也就是说,警察只要不实际侵入公民住宅,就不算是“搜查”。例如,1928年的“欧姆斯蒂德诉美国案”中,警察没有申请搜查令,就在嫌疑人住宅外的电话线上安装了窃听器。对此,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会话”不属于“身体、住所、文件及财物”,不受宪法保护。既然窃听器装置是在室外,就不存在非法侵入。

但是,到了1967年的“卡兹诉美国案”, “搜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当时,联邦调查局探员没有申请搜查令,就在被告常用的公用电话亭外安装了一个电子窃听器,窃听被告与他人的通话。如果按照“欧姆斯蒂德案”的判例,政府根本没有侵入被告的私产,算不上无理搜查。可是,当时的最高法院已经进入“沃伦时代”。在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主导下,最高法院特别注重保障民权。判决此案的约翰.哈伦大法官指出,宪法第四修正案真正保护的是“人”,而不是“物”或“场所”。这里的“人”,具体指的是“公民对隐私权的合理期待”。也就是说,当公民对被搜查的对象存在主观期待的隐私权,而且社会认为这种期待客观合理时,如果政府侵害了公民的这种隐私权,就是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一个公民在公共电话亭打电话,是无法预知到自己被窃听的,那么他对个人隐私就有合理的期待,所以,警方的窃听行为已构成“搜查”,必须事先申请搜查令,否则就是违宪行为。

此后,最高法院又在多起案件中,明确了″合理期待”的限度。争议最大的同样是一起缉毒案件。当时,被告在露天种植大麻,外面用围墙围起,警方出动直升飞机,在空中探测出违法行为。对此,最高法院认为,既然被告在露天行事,说明他没有对隐私的“合理期待”。警方直升机只要在适当高度飞行,而且没有噪音、灰尘侵入,就不能算搜查。

“基洛案”的二审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据此认为,热成像仪不会发出任何光线,而且只能测到室内温度,警方看不到任何影像,更无法探知基洛的生活细节,所以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而且,基洛没有采取措施,降低室内温度,说明他对“室内热能”并没有“合理期待”。上诉法院因此认定,使用热成像仪不构成“搜查”。

2001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最后裁决。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宣布了判决意见。他首先反驳了使用热成像仪没有侵犯被告隐私权的说法。他指出,看不见不等于不能探知个人生活细节。例如,热成像仪或许可以探知某位女士每晚在哪个时间段洗澡,或者什么时候享受蒸汽浴,这些都是公民生活的私密细节。

斯卡利亚接着又指出,不管当事人是否采取隐蔽措施,发生在私人住宅内的一切,包括室内温度高低,都属于私密细节。如果警察站在高处,窥探当事人家里的情况,或许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权,但这并非是“合理期待”的隐私权。因为当事人应该能预见到,任何人在高处都可以看到自家院里的情况。但是,AT210型热成像仪属于高科技设备,平常人很难获得。这就意味着,政府使用了一般人没有的高端仪器,去探测一些除非警方直接进入屋里,否则无法得知的私密细节,从法律上讲,这就构成了“搜查”行为。所以,如果没有搜查令,这就属于“无理搜查”。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对“搜查”的定义,逐步进行了更加宽泛的解释,对公民的权利施以更加周密的保护。基洛的所做所为在我们看来是个十足的种毒贩毒者,但在“对隐私的合理期待”这条法律的保护下,他却逃脱了法律惩罚。他是幸运的,虽然我对此感到遗憾,但我认为更幸运的其实是美国人民一一他们可以无虞“埃利奥特们”的滥施权力。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类似侵入电子邮箱、手机定位、个人微信监控这样的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频率越来越广泛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此颇为不满。那么,如何平衡好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的关系,约束好“埃利奥特们”的权力,需要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付出努力和发挥作用。

荀路 2019.9.9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