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以西方的法治理念来讲,为了限制司法权对人权的侵害,规定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禁止自我归罪”,以至“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等,以保障公民免受酷刑和抗击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然而,在一个“绝不搞西方那一套”的极权国家里,由于没有人权保障,没有善法良治(亚里士多德),每个公民都可能被冤枉至死。

1995年5月2日15时20分,宽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值班人接到石湖沟乡公安派出所长杜本涛的报案电话:今天下午14时许,在石湖沟乡杨木村的河中发现一具尸体,请县局派人勘查现场。

杨木村的河里有一道孤耸的岩石,当地人叫石砬子,在砬子周围形成了一个很深的水泡子,尸体便漂浮在此。从砬子向北大约10步远的河沿,也就是河的西岸,发现有血迹和光着脚的足迹;在河东岸的淤泥中,也有两趟赤足的脚印,朝着砬子水泡子的方向。

一具打捞上来的尸体躺在河东岸边,脖子下绕着一根麻绳,下边系着一块箐毛方石,看样子有个七八十斤重;死者的头用三层塑料布包裹着。上身穿着白衬衣,下身穿着青色裤子,光着脚,一只手腕上还带着手表,上海牌的。虽然尸体被水浸泡的浮肿不堪,面色黄白,但是杨木村的人一眼就认出来了,大家叫他吕虎子——吕殿军,三十几岁。人们对于发现一具尸体是好奇的,小河的两岸不知何时已经站满了看热闹的人群。

15时50分,宽甸县公安局副局长于海文带领部下赶到了现场,先听取杜所长的汇报,然后,由技术科进行现场勘查,法医人员查验尸体;同时,刑警队在派出所的配合下开展了现场访问工作。

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的初步结果,这是一起杀人案,死者乃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而亡;石砬子是抛尸现场。那么,杀人的第一现场在哪里——谁是凶手呢?

在现场访问中,形形色色的信息,纷至沓来。最终,嫌疑的焦点,落在了死者妻子刘金萍的身上。刘金萍,是村里人习惯叫小金萍,时年28岁(1967年生),有过一段风流史——

1994年正月,刘金萍和远在40里外的梨树园子村蔡庆华私奔了。原来,两人自幼相识,因为刘父和蔡母是表兄妹,那么,蔡庆华和刘金萍,便也是表哥表妹了。在情窦渐开之际,彼此处过对象,后来黄了。但在1993年冬,两人在一家小旅店“偷情”被店主(董长山)“扫黄”敲诈了1100元钱。这事传出去后,他两便跑到黑龙江,“蜜月”之后,又回乡了。这个故事,在刑警的脑海里联想起“潘金莲杀夫”这一古老的案例。而且,在刘金萍家——西屋寝室,刑警发现地面的土被铲过,炕上凉着洗过的衣物、被罩,褥单。尤其是,卷起来的褥子上有散状的血迹,里面的棉花有被撕掉的痕迹。显然,这里是杀人的第一现场。

晚上六时许,一辆警车开到了蔡庆华家的院门外。当时,老蔡头带着两个儿子还在地里忙乎,大儿子蔡庆华正在家里磨猪糠(饲料),忽然,进来了三个陌生人——

谁叫蔡柱子?

我就是,你们有什么事?

天下雨了,你把雨伞借我们使一使。

蔡庆华转身去拿伞之时,突然,身后扑上两个人把他戴上手铐架出屋子。蔡庆华感觉眼前如噩梦来袭,拼出全身的力气喊出一句:你们是谁,凭什么来铐我……

这时,老蔡头和两个儿子(三子蔡庆春、四子蔡庆旺)从地里回来,见院门口有辆警车,儿子被铐了起来,顿时瞠目结舌,俩儿便问你们是哪的,怎么回事?一个又黑又矮的人说,我们是县刑警队的,我叫万里明(中队长)。又问,抓人要有逮捕证,你们有吗?万里明把眼睛一瞪,掏出了手枪,我有这个,看你们谁敢扎翅(找麻烦)?言罢用枪顶着蔡庆华的后背,把他推上了警车,蔡庆华在车里又喊又叫。霎时,警笛响起,红灯闪烁,扬长而去,车后卷起一片尘土。

蔡庆华被带到刑警队,已是晚上七点半了。刑警队马上对蔡庆华进行审讯——

以下是审讯笔录:

?知道为什么把你传到刑警队来吗

:我知道,我杀人了。

?你杀谁了,什么时间作的案

:在(19)95年4月29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我把石胡沟杨木村的吕殿军杀死在他家。后来,我又和刘金萍把尸体抬到河边,又用石头把尸体压在河里。

?你为什么要杀死吕殿军

:我为了娶刘金萍当老婆。另外,他家的家产能有一万多元,我把吕殿军杀了,以后的家产就全归我们两人了。这样,我就产生了杀死吕殿军的念头。

以上审讯见于《讯问蔡庆华笔录》,标明的时间:1995年5月3日,也就是蔡庆华到案的次日,但不知何故没有写明具体的时、分。有个前后明显矛盾之处是,蔡庆华后面供述的作案时间是4月28日,可是,第一次笔录却是4月29日。令人蹊跷的是,蔡庆华被抓时激动不安,然而,看第一次审讯笔录却泰然自若,开头第一句回答就是“我知道,我杀人了”。

刑警对蔡庆华做了第一次笔录后,又进行了二次讯问,于是便产生了第二份《讯问蔡庆华笔录》,而且,标明了讯问的具体时间即5月3日21时30分,可是,没有结束的时间。在这份笔录中,蔡庆华供述了作案的前后过程——

4月27日上午,蔡庆华在县城农贸大厅附近,偶遇刘金萍。于是,便开始了“谋杀”的对话:

你把吕殿军杀了,我把家产卖了,咱俩去黑龙江。

好。

用什么来杀呢?

用铁棒子。

你看什么时间杀?

什么时候都行。

那就明天吧!(28日)。

4月28日晚上六点多钟,蔡庆华带着一根钢棍(六棱钢),骑着自行车奔往四十里外的刘金萍家,山路崎岖,行至半道车胎没气了,只好步行。大约八九点钟到了地方,刘金萍闻声从屋里出来,于是,蔡庆华尾随入室来到西屋。当时,屋里没有开灯,但电视亮着,吕殿军酣睡中嘟囔着梦呓。在忽明忽暗的光影下,蔡庆华两手举起了钢棍,于是,一个生命被残忍地杀害了。

笔录记载了蔡庆华用钢棍击打被害人的部位以及伤者的生理反应;其次,由于伤口流血不止,为避免滴落现场,刘金萍包扎死者头部的情形;最后,蔡、刘一同移尸河里,由于尸体漂浮,蔡搬来石头压住尸体。笔录的结尾——

“我(蔡)拿起那根楞钢就往家走,在河边把楞钢上的血洗掉,当晚放在我家鸡窝上。”

细心的读者看到此,可能要问,蔡庆华夜间出行四十余里,且是山路,杀人、移尸,再返回四十里外的家,笔录所言的“当晚”,是否已经鸡叫天亮了呢……

蔡庆华到案之时,刘金萍也落网了。并且,供述了她与蔡庆华合谋杀死丈夫的过程。由此,宽甸县一起杀人重案迅即告破。

随后,县检察院检察长(刘作山)对蔡庆华、刘金萍分别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接着,依照诉讼管辖之规定,6月20日,县检察院将这起杀人重案移送于丹东市检察院。由此,引出了主办此案的审查起诉处的张烽生。

张烽生(1953年—)1968年下乡,1970年入伍海军,服役于山东威海市。复员后,先后从警、检察官,从事审查起诉工作24年。

在丹东地区的检察官堆里,张烽生是一个亮眼的俊男,篮球场上的健将,身材魁梧,肤色白净。他是当过兵的人,北海舰队的一个“水鬼”(潜水员)。少时恰逢文革年代随家下乡,后来应征入伍。所以,他没有受过高等教育,论起文凭来,他似乎被看作“土八路”。但是,这起经过县警方的侦破、预审,到县检察院批捕、起诉等环节的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杀人案,却被这个“土八路”推敲的几乎“破绽百出”。他在《阅卷笔录》上记下了诸多的疑点——

1、作案时间的矛盾:

(1)4月29日晚9点半左右;

(2)4月28日晚10点许;

(3)4月28日晚8、9点钟;

(4)4月28日大约是晚8点来钟。

(5)蔡庆华与刘金萍家相距40里,作案时月黑天(农历3月29日),蔡去时骑自行车,中途车胎瘪了,改作步行,往返路途所在需要的时间没有客观的计算。

2、使用的凶器:

(1)是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棒;

(2)是一根约6-70厘米长的三角形生锈的铁棒;

(3)是一根六分楞钢,一米多长;

(4)是一根一米多长、比大拇指粗点的麻花钢棍;

(5)是一根一米多长大拇指粗的螺纹钢。

3、凶器的下落:

(1)在河边把楞钢上的血洗掉,当晚放在我家鸡窝上了;

(2)在我被绊倒的时候,我就再也记不清这根麻花钢哪去了;

(3)刑警在蔡家的粮仓上找到一根铁管,拿到街上后又扔了回来;

(4)当晚(5月3日)10点来钟,又从蔡家的柜底下找了一根铁棍,拿走了。.

4、此外,刘金萍供述与蔡庆华杀人的过程中,尚有细节问题没有蔡庆华相应的证实情况:

(1)蔡庆华第一次要进屋时,吕殿军醒了,喝水,再躺下睡着后,刘金萍出来叫蔡庆华进屋;

(2)在杀害吕殿军的过程中,在炕上熟睡的儿子(六岁)曾被响动惊醒,刘金萍慌忙用被子蒙上了孩子。

案子在事实上出现诸多疑点,张烽生并没有感到稀奇。因为,在“从重从快”的口号下,破案中的粗枝大叶并非罕见。他根据案中的问题,列出了调查提纲,6月28日,他和助理(李琦)驱车来到了宽甸县看守所。

张烽生坐在审讯室里,听见门外的水泥地上传来当啷当啷的铁镣声,一个狱警押着一个带着手铐脚镣的人推门而入,然后,狱警退了出去。张烽生看着眼前的蔡庆华,人长的黝黑,瘦骨棱棱的,年已三十(1966年生),仍未讨到老婆。他走上前给蔡庆华打开手铐,发现手腕有对称的环形伤痕,他微蹙了一下眉头,又回到椅子上,开始审讯。但是,蔡庆华哭丧着脸,低着头一言不发。张烽生提高了嗓门说道,蔡庆华,你为什么哑口无言?俗话说,雪地里藏不住死尸,人命关天,躲是躲不过的。蔡庆华抬起头,忽然失声痛哭起来——

我冤枉死了,我根本没杀人。刑警队他们打我,用三角带、皮管子,打倒了就用脚踩住我的头,把电棍捅进我的嘴里,又把我的裤子扒下来,用电棍猛击我的小便,我昏了过去,他们就用凉水把我浇醒……

打得我遍体鳞伤,不能站立,两个刑警给我砸上脚镣投进大牢。我问牢里的犯人今天是几号,他们告诉我5月5号,我才反应过来,已经被摧残了三天三夜。

蔡庆华用袖子抹了抹泪水,又讲述了“杀人工具”的来历。

刑警队问蔡庆华用什么东西杀人的,他又说,我没有杀人。接下来又是一顿毒打,蔡庆华挺刑不过,但又不知“标准答案”,随口便说是用棒子打的,刑警说不对,蔡又说是三角铁器,还是不对,又说是刀子,每次的“错误”都遭来了“拳脚”。最后,屋外的水泥地上传来了脚镣声,审讯室的门开了,刘金萍出现在门口,喊了一句“蔡老大”,然后,她的两只手便比划起来,说你就承认了吧。她退下后,刑警便问蔡庆华,这回你该明白了吧!蔡庆华摇了摇头,刑警便在纸上画了三四个不同形状的棍子,叫他指认哪个是“作案工具”,蔡庆华颤抖着手指了一下,忽的扇来两个耳光。扇耳光成了“排除法”,耳边的风也停下来,也就是有了答案。

一个五尺男儿不到伤心至极,是不会泪流满面的。奇怪的是,从5月2日案发以来五十多天里,蔡庆华为何至今才喊冤呢?其实,早在县检察院批捕时(5月9日)蔡庆华就翻供了,但检察官说,翻供就给你送回刑警队,吓的蔡庆华又“翻”回去了。不过,在笔录上采取了隐蔽的写法:“对其教育,略”。这几个字所包含的内容,笔者是心知肚明的。

蔡庆华翻供了,这是张烽生出乎所料的。但是,本案是合谋杀人,一个人翻供了,还有共犯的旁证,好比一条绳上拴的蚂蚱。那么,刘金萍的供述又会怎样呢……

结束了对蔡庆华的讯问,张烽生马上提审了刘金萍。审讯的结果,刘金萍没有翻供,依然如故。这使案件显得扑朔迷离,但是,无论怎样翻云覆雨,蔡庆华是否杀人了——要看他是否有作案时间,虽然,笔录上写着“供认不讳”。于是,张烽生来到了梨树园子村寻访证人。

蔡希生虽然才五十四岁,但生活的重担已经压弯了要。一生胆小怕事,尤其是大儿子蔡庆华被抓去后,一听到警车叫,顿时两腿瘫软迈不开步子。

春耕时节,农家只要能干活的都在田间劳作。4月27日清早,蔡庆华和两个弟弟一起跟着父亲母亲在地里种苞米、栽土豆,蔡庆华扶犁,一直忙到天黑。次日,也就是28日,蔡家人还是种苞米,蔡庆华依然扶犁。与蔡家毗邻也在种地的楚勇德(教师,时年48岁),傍晌时,他叫蔡庆华一起蹲在地头吸烟、唠嗑,这也算是庄稼人的休息方式了。蔡家人在田间忙碌了一天,疲惫不堪,所以,吃罢晚饭才八点来钟就要躺下,这时,老蔡头的堂弟蔡希平来要玉米种子药,磨蹭到十点多了,要离开时,蔡庆华跟他要支烟,他说你不是有烟吗?蔡庆华说西炮台的不好抽。堂叔便给了他一支烟便告辞了。于是,蔡家关上大门,熄灯睡觉了。凌晨四时许,老蔡头和三儿起来点火做豆腐,瞅了一眼蔡庆华,依然在睡着呢。

种庄稼都在露天作业,尤其大忙季节,只要人在田间,是难以藏身隐形的。所以,蔡庆华在那两日(27、28)白天种地的情形村里人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对于案发之夜(28)的蔡庆华身在何处,蔡父在刑警的笔录上却是如下说法:4月28日晚上,我不知道什么时候他(蔡庆华)就出去了,夜间什么时候回来我也不清楚。第二天早晨,我见他躺在炕上。

张烽生提起这段话,老蔡头大惊失色,他颤抖着说,我没说过这话,当爹的总不能陷害自己的儿子吧!?那天晚上(5月3日),来了两三个警察(刑警),因为,刚吃完饭,人都呆在家里,我和老婆,两个小子(三儿、四儿)。警察问我蔡庆华在4月27、28日这两天都去哪了。我回话时,老三插嘴说,这两天,蔡庆华肯定在家。警察说,你不要乱说,出假证怎么弄?老三又说了一句,都在家睡觉呢。警察说,你再乱说就把你带走。这时,我老婆叫老三闭嘴,但她对警察说,你们就把我老婆子带走吧!我也要说,4月27、28这两天,我儿子蔡庆华在家呢。警察瞪了老婆子几眼,然后,叫我在笔录上签字画押就走了。

7月27日,张烽生来到县看守所,再次提审刘金萍。一个月前的提审,虽然,刘金萍守口如瓶,但张烽生已经觉察到那躲闪的眼神。张烽生觉得在嫌疑人犹豫不决之时,采取逼供是愚蠢的,俗话说“瓜熟蒂落”。

随着脚镣的当啷声,刘金萍来到了审讯室。她一副憔悴不堪,精神恍惚的样子。张烽生开始发问:刘金萍,经过了这么多天,考虑的怎么样了?刘金萍低着头,沉默着。张烽生又问:刘金萍,吕殿军是被谁害死的?刘金萍的身子有些颤栗,她两手蒙着脸啜泣,然后,抬起头说,吕殿军根本不是蔡庆华杀的,是“姜四子”杀的,他叫姜亦富。我被抓到刑警队那天(5月2日),问我吕殿军是谁杀的,我说了是“姜四子”干的。可他们笑话我说,什么四五六的,你这小臊老婆,还跟挺多人啊!上来就扇嘴巴子,用脚踹我,拿一个弹簧似的东西打我,还用皮管子抽我屁股和腿,打了两个多钟头。第二天上午,他们一直打我,用皮管子抽我屁股,还用电棍过我带的铐子。最凶狠的是,一个挺瘦、挺黑的男人(万里明)拿打火机烤我的脸,他说这是“新式武器”,烤的我脸都爆皮了,头发也烧了一些。他们一会打,一会烤的,问我是谁杀的吕殿军,我说是姜四子,他们就打我说,蔡庆华都认了,你还不认。并且,让我从门那看蔡庆华。最后,打的我实在受不了,我就说了是蔡庆华干的。……

十一

案件中的人证是容易发生变化的,但是物证却是不易更改的。所以,张烽生要了解刑警对于物证的鉴定情况。以凶器杀人,然后肩扛流血的尸体来到河边掩藏,这一过程中杀人者的身上不会没有留下血迹。在案发的次日,即5月3日,刑警到蔡庆华家拿走了4月28日身穿的仿陆军官服一套,棕色皮鞋一双,目的从中检验血迹。同时,对于河滩的两趟脚印疑为作案人的遗迹,所以做了足迹的提取。但是,无论是衣物,还是足迹,卷中却没有这方面的技术鉴定书。刑警队的答复是,衣物没有发现血迹;现场遗留的足迹经过鉴定,与蔡庆华不符。因而,就没有做出书面鉴定书。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在关乎一个人生与死的问题上,“科学”竟然被如此的亵渎了。

时隔20年后,张烽生探访蔡庆华留影,作者摄于2015年秋。

根据提审、查证以及技术鉴定的问题,尤其提供了嫌疑人姜亦富,可以结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张烽生做出了“补充侦查提纲”,经过分管检察长(崔永生)的批准,将案件退回了县公安局,建议“补充侦查”。

1996年2月27日,县局刑警获悉:姜亦富(1970年生)化名于连水,在黑龙江鸡西华兴矿盗窃钢丝绳被抓获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并从其身上搜出一封家书(其兄姜亦春所写):检察院来查了,家里这边风声挺紧,千万不能回来,咬紧牙关,坚持个三年五年,也许就没事了。经讯问,姜亦富供认杀人案发后潜逃于此。刑警赶到鸡西,遂将姜亦富被押回宽甸。

3月10日,在审讯中,姜亦富供述了如何与情妇刘金萍从预谋到实施杀害吕殿军的整个过程。刑警对于河滩的足迹再次鉴定,结果恰恰符合姜亦富的足迹。由此,真凶归案,水落石出了。

娘家沟——宽甸县曾经的刑场,作者摄于2019年夏。1997年1月30日,刘金萍、姜亦富因故意杀人罪被枪决于此(丹东市中级法院1996丹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

晚上,狱警卸下了蔡庆华戴着的32斤重的脚镣子。晚餐添了一碗猪头肉,狱警说,这是你的狱友犒劳的。蔡庆华有些惊喜,哪里来的“狱友”呢?他用筷子夹起一块肉刚送到嘴边,发现碗里有个小纸团,打开一看上面写着:你解脱了。蔡庆华不禁心头一颤,两滴泪珠滚落下来,这是刘金萍的遗言啊!她哪里知道,蔡庆华只是卸掉了脚镣,还没有“解脱”。一直到7月11日,也就是又蹲了120天之后,才被无罪释放。

蔡庆华和母亲(魏金英),作者摄于2015年秋。

附记:

1、此篇纪实的素材源于蔡案卷宗;其次,作者于2015年秋对张烽生、蔡庆华的访谈记录。

2、蔡庆华释放后,遂向县公安局请求赔偿羁押434天的损失。1998年,丹东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决定:赔偿错拘353天,日工资24.45元,赔偿金8638.50元。此外,“身体受到摧残,但未提供致伤、致残诊断和医疗技术鉴定证据”,不予支持。(丹东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1998丹法赔字第2号)

3、刑警万里明因贪污公款人民币35万元而于2015年7月获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兴初字第00251号)。其不服此判而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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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