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注意到,许多网络匿名发言暴戾嚣张、尖酸刻薄、粗鲁下流,这样的行为经常对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有人提出网络实名制的主张,认为惟有如此才能改变不良的网络行为。

毋庸讳言,网络匿名发言是一种黑暗中的行为,而其不端往往由黑暗而生。19世纪美国文学家爱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在《人生行为》(The Conduct of Life,1860)中就说过,“瓦斯灯是最好的夜间警察,世界也必须由最无情的公开来保护。”(当时街道照明用的是瓦斯灯)这个比喻被用在2010年初美国《心理科学》杂志发表的《好的灯是最好的警察》(Good Lamps are the Best Police)一文里。这是心理学家钟承博、万丽莎·邦士(Vanessa K. Bohns)等发表的一篇研究论文,他们指出,黑暗与不端行为有关,但是,黑暗对不端行为的掩护作用并非恶行出自暗处的唯一因素。不少美国媒体都报道了他们的一些实验。

例如,研究者招募了84名学生,把他们均分成两个组,其中一个组在装有10个荧光灯的亮室中进行试验,另一组在仅装有4个小灯的暗室中进行。学生们各自拿到一个装有10美元的棕色信封和一个空的白色信封。他们被要求在五分钟内完成一个简单的数学任务在一个数字矩阵中找到相加等于10的数字对。他们每找到一对数字可以拿走50分,而其余的则需放回棕色信封。

研究者收集了实验后留下的信封,并且回放了实验最后五分钟的录像,结果非常出人意料。大多数情况下,暗室中的被试报告找到了更多对词组,平均每人有7.78对。在实验后进行检查时发现暗室中欺瞒行为相当普遍,每一对被试所报告的找到词组的对数平均比他们实际找到的多4.21对。而在明室中,被试仅比实际情况多报告0.83对。其他研究实验也表明黑暗影响了被试的表现,“毫无疑问,黑暗增加了人们自私自利的行为。”

实验表明,明室中也同样存在不端行为,只是程度要低一点。《时代》杂志在对这些实验的报道中说,研究者“并不建议交易大楼或政客办公室里都装上大灯来使人们的行为更为高尚,但是,他们推测,我们用e-mail通信,在房间里面光线微弱时会比在满屋阳光时更容易说谎或歪曲事实。或许下次你,或者你的孩子,坐在电脑面前聊天或写信地时候,最好是把灯开亮些,并且要求对方也这么做。”

明亮、公开、透明是人们对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的基本要求,这样的要求也是基于不端和恶行出自暗处的认识。19世纪思想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坚决主张民主投票应该公开,也就是投明票。不但议员该投明票,选民也该投明票。一般人都同意议员应该投明票,从而向选民负责,因为选民有权知道他们选出的议员在每个重大议题上表示何种立场。

但是为什么认为选民也应该投明票呢?密尔的理由与主张网络应该用实名颇为相似。密尔认为,遇到事情,我们往往有两套选择,“其一是根据个人理由的选择,另一是根据公共理由的选择。只有后者是我们愿意承认的。人们急于想显示的是他们性格的最好的方面,哪怕是对不比他们自己更好的人显示也好。人们在秘密的情况下将比在公开的情况下更容易由于贪欲、恶意、呕气、个人的对抗,甚至由于阶级或党派的利益或偏见,作不公正的或不正当的投票。”人在公开行事的时候,比较注重自己的形象,比较愿意讲理,展现自己好的一面,也比较会为自己的立场提出某种说得出口、拿得上台面的理由。行事的公开本身就是对行为的一种制约。

但是,密尔并没有把公开投票的优越性绝对化,他承认在某些情况下秘密投票更可取。在多数人被少数人支配,因而觉得不安全的时候,“投票者不怕得罪众人却唯恐得罪长官,不是向众人负责而是向权势者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秘密投票最具有说服力。如果选举人不充分自由,那么秘密也就变得可以容忍了。类似的情况也使网络匿名的秘密变得可以容忍。

人们在网络上发言,不匿名是“明”,匿名是“暗”,明比暗好,这是因为恶行出自暗处。但是,月黑风高时和朗朗乾坤下所行的不端并没有区别。明处也会有恶行,而出自暗处的并非都是恶行,因为毕竟还有不欺暗室的人存在。这就像投票表决,明有明的好处,暗有暗的需要。关键是要了解暗处对恶行的诱惑,并能自觉抵制这种诱惑,惟有如此,暗中与明里的行为才可能在善的原则下尽量一致起来。

最后修改于2014-07-11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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