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小议(10)

目前,北京、上海都有一批学术界和法律界的知名人士在进行民间修宪活动。曹思源先生由于执着地提倡修宪,被称为:“曹修宪”,受到反民主分子的严密监控和频繁干扰。我对于民间修宪活动及其倡导者和参加者深表敬佩,不过,在步骤上却有不同意见。

现行宪法迟早是要大修甚至重新制宪的。但是,宪法,这种根本大法,需要保持其稳定性。要修,就要经过充分准备,在时机成熟时一次修好,不能零敲零打地今天废除“大鸣、大放、大字板、大辩论”,明天增加“从严、从重地”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后天再加上“邓小平理论”,大后天又加上“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把一个反映国家最高意志和法律规范的长期起作用的根本大法变成执政党随时可以修补的纲领和政策的汇编。现在,系统修宪的时机尚未成熟。如果现在修宪,不仅宪法总纲中关于国体、政体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不可能变更,许多属于具体政策的条文不可能删掉,而且会增加一些更加麻烦的内容。即使增加一些好的条文,例如:公民有知情权和迁徙自由等;但在宪法尚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以前,良法条文增加得再多,还是会同原有宪法中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良法一样,是一纸空文。所以,我主张行宪先于修宪。首先要树立起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法中之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让一切普通法律和法规服从宪法;让各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各个政党服从宪法;让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安全机关服从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做到这一点以后再去考虑修宪的问题,人们才会真正具有对宪法的敬畏,才会更加体会到那些宪法条文需要修订和怎样修订。

那么,贯彻实施中国的现行宪法,能不能保证法治的初步实现呢?我以为是可以的。因为现行宪法总纲中虽有不符合现代民主国家共同价值标准的条文,但是,有三个重要条文,可以作为初步实行法治的保证。即:“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里讲到的“各政党”,自然包括执政党在内。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特别是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虽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但是,它同联合国人权宪章中的人权标准基本一致。

当然,行宪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制订了17部宪法,都是官样文章。有些宪法条文,从未付诸实施;有些宪法条文,被具体的法律、法规否定了,取消了。2002年11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刚刚就任就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宪法”的施政方略,他要求“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明确监督程序”;他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他要求“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可是,一年的时间过去了,宪法的监督机制和监督程序,不仅没有建立和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个立法和监督机构,连提都没有提;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仍然毫无保障,相反的,对要求减轻苛重负担和维护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的农民,对城市拆迁户,对组织从事调查研究的小小社团的公民,对以个人或集体联名形式发表意见或批评建议的公民,变本加厉地进行打击和镇压;而这种违犯宪法的罪行,竟然无人加以制止和纠正。这能谈得上贯彻宪法、实行宪政吗?

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讲话说:“我们今天开的这个会,叫做宪政促进会。为什么要‘促进’呢?如果大家都在进,就用不着促了。……就是因为有些人,他们不进,躺着不动,不肯进步。他们不但不进,而且要向后倒退。你叫他进,他就死也不肯进,这些人叫做顽固份子。顽固到没有办法,所以,我们就要开大会,‘促’他一番。”我们现在也要采用开会、写文章、发呼吁等各种办法促进宪法的实施,促进宪政的实行。如果那一级政府和执法机关,既不许促进修宪,又不许促进行行宪,谁要是要求实行宪政,他就要抓人,就要判刑。那么他就是违反宪法、反对宪政的顽固分子,该抓该判刑的,就不是人民而是他们了。因为违宪是犯大法,应该比违犯普通法律的人处分更严,惩罚更重。

现行的中国刑法、缺少违宪罪,缺少妨害司法公正罪,立法部门应该迅速制订新法。

由于宪法是管法律的,是规范立法和司法行为的;宪法也是管政府的,是约束政府法令和政府行为的。所以,“依法治国”,主要是“依宪治国”。所谓守法或是违法,主要是指遵守宪法或是违反宪法。如果不以宪法治国,而要以违宪的苛法、恶法治国,那就只会越治越乱,就会真正地危害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安全。

2003年11月21日

网路文摘327 Nov 23, 2003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