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小议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国内外议论纷纷,各抒已见。作者接受朋友们的建议,也来讲一讲自己的看法。

中共四中全会的主要成果,不在于通过了一个加强中共执政能力的决议,而在于进一步实现了新旧交替,结束了两个指挥中心同时存在的不正常状态,结束了江泽民十五年的专政,确立了胡温体制的领导地位。这是一种进步,是一件值得欢迎的好事。但是,如果把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同十一届三中全会相提并论,把它看作中国走向民主化的一个转折点,那就过份乐观了。

胡温体制提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提出“和平崛起”,提出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总纲,最近这次全会又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些都是很好的。但是,这些观念和政策尚未见诸大的行动;即使今后逐一实现了,也只能说是为了改善和加强执政党领导地位的一种开明专制。开明专制当然比过去的极端专制好,但却谈不上是什么民主主义、民主化。现在,执政党讲到的“民主”,有时是指一种作风和方法;有时是指中共自己认定而不是普世公认的民主制度。

至于胡温体制今后是否能够发展到实行普世公认的民主制度,现在还看不到这种迹像。胡温本人是否有这样的思想,我们还不知道。即使胡温有这样的思想,恐怕在近期也会力不从心。因为在中共的各级领导层还缺乏这样的思想基础。在国内民间社会以至国际社会,还缺乏推动中国实行民主化的足够强大的压力和动力。

就执政党高层来看,在江泽民真正退出政治舞台以后,胡温的处境要比胡耀邦、赵紫阳好得多,他们不像胡耀邦、赵紫阳面对着一大批保守的“革命元老”的压制和反对。(前苏联的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决不比胡赵高明,他们的机遇好,他们头上的元老只有一个葛罗米柯,而这个葛罗米柯还是推荐戈尔巴乔夫担任苏共中央总书记的人)但是,在胡温的同级和下级领导干部中,能否涌现出胡耀邦、赵紫阳执政时期那样一批推行民主改革的坚定支持者呢?我这里说的就是李慎之生前讲到的那一批“老派共产党人”。“老派共产党人”的特点,一是,保持着“为人民服务”,“为真理、正义献身”的理想主义情操,而不是追逐升官发财之徒;二是,由于他们坚持理想主义,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种种打击,亲身体会到旧体制的弊病,也懂得如何克治那些弊病;三是,他们享受到的特权和既得利益很少,而且他们的人格力量能够超越既得的利益。胡赵体制在平反“冤假错案”以后,起用了一大批“老派共产党人”,也提拔了一批类似“老派共产党人”的新生力量。现在,“老派共产党人”大多不在人世了,幸存者也早己离开领导岗位。类似和超过“老派共产党人”的中青年,在民间人才辈出,一代胜过一代。可是,这样的人才,在江泽民执政时期,是不大可能进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因为这些人不符合他们选拔干部的“政治条件”。现有领导层的党政官员,在旧体制下大多受益而未受害,除了一部分具有“为人民服务”,为真理、正义献身的人格力量的先进分子以外,是不会轻易放弃既得利益去接受对个人功利得失难测的民主制度的。

就外部条件来说,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世界上的民主国家只顾同中国政府拉关系,做生意,不大关注中国的民主化问题。国内人民目前还只能进行日益发展壮大的维护公民权利的活动。实行民主化的外部推动力是不强的。

从以上情况看来,如果要求胡温体制实行比较开明、开放的政策,那是可以预期的。如果要求胡温体制实行普世公认的民主制度 ,恐怕是不可能的,我们不应该过分乐观。善政不繁,贵在落实。

胡温体制上台以来,新的方针政策,一个接一个地提出来,但却落实得不够,有一些甚至落空了。例如胡锦涛先生刚刚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就在2002年10月4日,发表了“贯彻落实宪法”的施政演说,提出“建立宪法监督机制”,“健全宪法监督程序”,“坚决纠正一切违宪行为”的要求。当时,法学界和人文社科学术界同声拥护,以为在中国实行宪政民主的时期已经到来。可是,时间过了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仅仅设立了一个司局级机构来审查中央政府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数以千计的法律和法规。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一级执法机构启动了司法改革,这是好的。可是,中国大陆的领导体制是:各级立法和司法机构,都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中央一级执法部门无权推动和领导地方的司法改革。只有中共中央发动并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规划和领导司法改革,才能够取得广泛的成效。然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似乎还没有把司法改革当作一件需要全国上下协同动作的大事来抓。

再如:2004年3月,全国人大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总纲,赢得国内外一片欢呼之声。可是人权入宪以后,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和实施细则并采取具体的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来促其实现。相反的,还引起反人权、反宪法势力粗暴的反弹:你要保障人权,我偏要变本加厉地践踏人权。1998年10月6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已满六年,可是,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政府签署的这个公约。

再如:提出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这是一大进步。在这一方面,执政党和政府已经作了不少工作,例如:加强环境保护,加强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改善医疗保健,开始注意城乡统筹和东西部协调发展,等等。可是, “科学的发展观”应是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等各个领域全面协调的发展。执政党对于人民政治权利和政治生活的发展,仍然忌讳很多,禁区不少。难道漠视以至限制人民政治权利、政治生活的发展,能够谈得上“科学的发展观”吗?

总之,“实践高于理论”,“一步实际行动胜过一打纲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为政不在多言”“言必信,行必果”。这是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我们对中国当前的政治改革,不作过高要求,只是要求当局把已经提出的实行宪政和保障人权具体化。例如:建立有很高权威的宪法督监机构,全面地审查和纠正那些违宪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审查和纠正那些严重违宪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同时进行司法改革和行政改革;迅速批准中国政府早已签署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两个人权国际公约和中国宪法,首先制定新闻出版(包括互联网和音像)法,开放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和创作、学术自由;然后制定系统的人权法案,全面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只要以上这些要求能够付诸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也就可以奠定了。

政治问题也可以软着陆

我们暂且不提建立民主制度、实行民主化的更高要求,仅就实行中国大陆执政当局已经确认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实行宪政,保障人权来说,也必须解决一系列积压已久的政治问题,例如:“六四”问题,法轮功问题,政治犯问题,对中共前总书记胡耀邦、赵紫阳的不公正甚至非法对待的问题,等等。以上这些问题,都是严重违宪和严重侵犯人权的重大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同时违犯了中共的党规党法。不解决这些问题,怎么谈得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怎么谈得上实行宪政,保障人权?

可是,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新的领导班子仍然未能突破维护过去某些错误决策和错误行动的僵化态度。其所以如此,是为了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去维护邓小平和庇护江泽民。当年,胡耀邦在平反“冤假错案”时,提出了一个指导思想,就是:“经过对实际情况的调查核实,分析研究,凡是不实之词,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搞的,不管是那级组织,什么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改正过来。”这里讲到的“不管是什么时候”,主要是指毛泽东执政的时候;“不管是那级组织,什么人定的”,主要是指毛泽东本人及其领导下的党组织。既然对毛泽东本人及其执政的时候和他领导下的组织制造的“冤假错案”,都要用两个“不管”去进行甄别平反,那么,对于邓小平和江泽民本人及其领导下的组织制造的“冤假错案”为什么就要加以回辟和维护呢?

当然,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不仅要学习胡耀邦用两个“不管”去冲破两个“凡是”的大无畏的胆识,同时也要效法胡耀邦促使阻力极大的政治问题软着陆的领导艺术。例如:先平反一般的“冤假错案”,等到平反昭雪已经形成一个大气候,再去解决刘少奇问题、彭德怀问题。再如,强调“历史问题宜粗不宜细”,对于受害者,一定要“推倒一切诬陷不实之辞”,实行彻底的平反昭雪;对于加害者,除了罪大恶极的江青等人以外,一般的不追究个人责任。特别是对毛泽东的评价,分步骤去进行:在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党内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大留余地,作出七分功三分过的评价。1985年,胡耀邦又提出在适当时候重评毛泽东功过的建议,得到中共中央政治局的赞同。

当年,大量平反“冤假错案”的结果,并没有使形势失控,天下大乱,相反的是实现了政治问题软着陆,形成了二十余年从所未有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可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来维护邓小平和江泽民造成的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重大冤案,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争取政治问题软着陆,还可以采用其他各种有效措施,例如:官方同民间的受害人、维权人协商对话,以官方为主导共同妥协,共同和解。激烈交战的双方都能够进行谈判和对话,为什么官方同民间的受害者、维权者不能够进行协商对话呢?我在这里只是提出一种思路。如果大家赞成这种思路,一定会提出很多好的办法来。

网路文摘——1146 Oct 17, 2004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