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领导人在反复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的同时,又一再强调“发展权”。中国政府的《人权白皮书》指出:“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察访中国和中国人民的最重要的人权。”处於发展中的国家强调发展权,这是完全必要的。一九八三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就已经确认了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的“发展权”。不过对於“发展权”也要正确理解和正确执行。

首先,人民追求的发展权,主要不是本国经济、军事实力的发展,而是人的改善人的需求的发展。

一九九五年三月,联合国在哥本哈根召开的各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关於发展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两个文件阐明了三条主要原则。

一、社会发展以人为中心,人民是从事可持续发展的中心课题。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

二、社会发展与其所存在的文化、生态、经济、政治和精神环境不可分割。

三、社会发展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中心需要和愿望,也是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各部门的中心责任。社会发展应当列入当前和跨入第二十一世纪的最优先的事项。

可是,在中国这个长期忽视人和人的权利的国家,至今还没有树立起以人和人的需求为中心的发展观和价值取向。执政党的路线,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并没有把人民当做可以从事持续发展的中心课题,没有把“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当作最终目标。邓小平先生提出的“三个有利於”,也只是把“改善人民生活”同“发展生产力”和“增强综合国力”平列起来。同时,中国政府还没有把社会发展同文化、生态、经济、政治和精神环境全面地联系起来。中国大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居住、通讯自由常受到无理地侵犯,这说明中国大陆目前还缺少良好的政治环境;中国公民的言论、出版、创作自由继续受到压制,这说明中国大陆目前也缺乏良好的精神环境;长江和松花江流域的大水灾又暴露了中国大陆缺少良好的生态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怎么能够推动社会和人民的正常发展呢?

其次,人民追求的发展是集体的发展,更是个体的发展。

中国领导人较多强调执政党和国家、地区、团体等集体的权利和发展,而忽视公民个人的人权和发展。

可是,马克思说:“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因为个人是集体的基础,是构成国家、民族、地区、政党、团体的实实在在的基本粒子。集体的权利和发展如果不落实到每一个个人的身上,权利和发展就会被架空,就会变成抽象的概念,就会被这个集体中极少数掌权的人所篡夺。例如:菲律宾、扎伊尔、韩国、伊拉克、印度尼西亚等国民族独立和经济发展的集体成果。都曾经被阿明、蒙博托、全斗焕、萨达姆、苏哈托等独裁者和大贪官所篡夺。因此,当我们在争取和维护发展权的时候,不仅要重视国家、民族、地区的集体的发展权,尤其是重视各个国家、民族、地区内部每一个公民的发展权。

最後,人民追求的发展权,是公平的发展,而不是畸贫畸富的发展。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公平与良好的工作条件。”第九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第十一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第十二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第十三条:“确认人人有受教育之权。”二(A)“初等教育应属强迫教育性质,免费普及全民;”二(B)“各种中等教育……特别应逐渐采行免费教育制度,大行举办,应使人人均有接受机会;”二(C)“高等教育……应逐步采行免费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机会。”

中国大陆的公民是否能够按照上述的人权标准享受到公平的发展权呢?显然是不能的。

中国大陆没有民主和法治的畸形经济开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和两极分化。一方面,特权的持有者和攀附者,通过权力市场化,蚕食和鲸吞了大部分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并摊派苛捐杂税,对城乡居民巧取豪夺,成为拥有大量灰色和黑色经济的贪官、污吏和新生的土豪、恶霸、不法奸商,使中国大陆贫富分化的指数超过一些西方国家。另一方面,城市国有企业有二千多万被迫下岗的失业者和数量更大的未下岗却常常领不到工资的半失业者。在农村,由於农业生产停滞、乡镇企业由盛而衰和苛捐杂税严重,原来统计的七千万贫困户的队伍正在扩大,流入城市打工的数千万农民,工作时有时无,生活半饥半饱。

下岗职工、未下岗却常常领不到工资的职工和贫困农民,他们不仅无权享受“公平与良好的工作条件”。没有“适当的衣、食、住及不断改善的生活环境。”不能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而且无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因为中国大陆至今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的制度与基金。

中国大陆各级学校收费很高,由政府主办的公立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每个学年要收学费二千元到六千元,就连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免费义务教育的初等学校,也要收不义的学费、杂费和教材费。现在,子女教育费成为中国大陆城乡居民仅次於吃饭的沉重负担。大量的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失学,并由此造成许多家庭悲剧。

由此看来,中国大陆,不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是中国政府最为重视和强调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们希望中国大陆政府在签署了两个人权国际公约之後,正视国内的人权状况,迅速批准两个公约,并使国内法律同人权国际公约接轨,通过国内的立法和执法,诚实地、认真地、不断改善中国大陆大陆人权状况,使中国成为一个尊重人权的文明进步的国家。

北京之春1999年5月号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