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会 2019-06-02

最近美国佐治亚等州通过“心跳”法案,即在妊娠期第六周,也就是能检测到胎儿心跳的妊娠期禁止堕胎。阿拉巴马州更是出台了号称美国“史上最严堕胎法案”,该法案禁止了“遭遇强暴及乱伦”等绝大多数堕胎理由,仅有“孕妇面临严重健康威胁”的情况是例外。这些法案引起很多争议。

反堕胎人士的理由是,胎儿也是一条人命,如果允许堕胎,今后是不是也会允许父母杀死出生后的儿童?菲利普·迪克的短篇小说《未成人》就以此为主题(其实这是一种滑坡论证)反堕胎人士说,美国法律中有“一尸两命”的说法,这意味着美国法律认为胎儿也是一条人命。

人命的价值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孰高孰低。如果认为胎儿也是一条人命,那就意味着胎儿和出生后的人应该拥有平等的生命权。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个可能的问题是,美国没有保胎的习惯,医生鼓励孕妇每天运动,如果胎儿自然流产,会被认为是胚胎质量不好,应该自然淘汰。但是婴儿出生之后如果身体不好,医生肯定会想尽办法给予治疗,不会说婴儿身体不好应该自然淘汰。父母不给生病的儿童提供治疗会被认为是虐待儿童,但是放任胎儿自然流产却不属于虐待儿童。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胎儿和出生后的儿童并不是被等同对待的。

另一个可能的问题是,1978年美国通过了《统一脑死亡法》,将脑电波消失、脑干反射消失、自主呼吸停止等等作为判断一个人生命结束的标准。如果把胎儿和出生后的人等同对待,那么判断一个人的生命何时开始就应该和判断一个人的生命何时结束采用同一个标准,即也应该以有无脑电波、脑干反射等等为准。如果以脑死亡作为判断生命结束的标准,却以有心跳作为判断生命开始的标准,本身就是双重标准。

所以笔者的观点是,美国目前的法律并不认为胎儿和出生后的人拥有平等的生命权。“心跳”法案本身也不支持胎儿和出生后的人拥有平等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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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