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3日,在经过4年法律程序、6个星期的审讯和陪审团7天的商讨后,“9.11”事件犯罪嫌疑人萨卡里亚斯.穆萨维被美国一个联邦陪审团判处终身监禁,而不是控方主张的死刑。

萨卡里亚斯.穆萨维原名阿布.哈立德.萨哈拉维,是摩洛哥裔法国公民。1968年5月30日出生于法圉南部小城纳博讷。1992年,穆萨维移居英国后,他的思想开始受到宗教极端主义影响。1998年,穆萨维在阿富汗接受“基地”组织的训练。1999年,穆萨维被法国国家安全局列入与恐怖组织有联系的嫌疑人监控名单。2001年8月,在“9.11”袭击发生前三周,穆萨维因涉嫌违反移民法在美国被捕。之后美国警方认为他涉嫌参与“9.11”事件,对他进行调查取证。2005年,穆萨维承认了包括阴谋进入美国从事恐怖活动、企图劫机撞击白宫等6项指控,但拒绝承认直接参与“9.11”恐怖袭击。

2006年3月,穆萨维在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德里亚城的联邦地方法院出庭受审时供认,“基地”组织曾计划派他在“9.11”事发当天驾驶一架飞机撞击白宫,并且他早就知道当天将有另外两架飞机撞击纽约的世界贸易大厦。

2006年4月,法庭陪审团裁定认为,虽然穆萨维在“9.11”袭击发生时身陷囹圄,但他是袭击事件的“第20名劫机犯”。在“9.11”事件发生前一个月,由于他向美方调查人员撒谎,使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隐藏的一些劫机者。他的行为导致了三千人的死亡,因此应该对他作出严厉的判决。许多受害者家属和社会舆论要求判处他死刑。穆萨维的律师在为他进行辩护时指出,穆萨维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没有参与“9.11”事件。他之所以承认自己曾参与“9.11”事件,是为了被判处死刑而成为“烈士”。

在5月3日的法庭听证期间,穆萨维向辩护律师打出了代表胜利的V形手势; 宣读裁决时,穆萨维拒绝起立; 当他被押出法庭时,竟然高喊:“美国,你输了,我赢了!”而主审女法官利奥妮.布琳克玛则说:“当正义得到伸张时,政府才是赢家。”

17世纪以来,大英帝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美洲、亚洲、澳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但是在多数国家陪审制度仅用少数严重刑事案件的审理。19世纪中叶以后,很多国家都相继放弃了陪审制度,唯有美国仍然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坚持实行。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陪审制度成为美国人民民主权利的象征,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美国宪法中。从此,陪审制度在美国扎根,成为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历史。

美国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宪法修正案的前十条之中。概括起来,这种保障主要表现在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宪法修正案的第五、第六、第七条。

美国宪法修正案也被称为“权利法案”,最初被认为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各州的诉讼受州宪法和法律调整.。1868年宪法修正案第14条被通过,规定“各州皆不得制定或实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豁免权之法律; 也不得未经正当之法律手续,即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 并在其辖区内,也不得拒绝任何人享有法律上的同等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根据上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权利法案”中关于基本人权的保障,除了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和禁止课以过多保释金和罚金的权利外,同样适用于在州司法系统进行的诉讼。

穆萨维作为外国普通公民,在美国涉嫌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他的个人权利当然也会受到依法保障。下面请大家看陪审团是如何对待这个恐怖分子的:

那么,陪审团为何最终只判处穆萨维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呢?美国媒体在综合了各个陪审员的意见后认为不判处穆萨维死刑有三大原因:

首先,陪审团认为,穆萨维在“9.11”事件中的作用不是很大,即在作恐怖袭击决定时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在案件量刑阶段,控方并未提供明确证据来说明穆萨维在“9.11”事件中起了多大作用。他们只是利用“9.11”事件受害者的照片、被劫持飞机的录音等证据来“打动”陪审团,对穆萨维作出严厉判决。但陪审团认为虽然穆萨维自供参与了“9.11”袭击策划,但不足以说明他应该为在袭击中丧生的三千人承担个人责任。陪审团在出具的书面意见中说,有三名成员手书一份特别减刑原因,认为“穆萨维在‘9.11’事件中对袭击阴谋的了解有限”。对控方强调的“穆萨维在2001年进入美国是为了杀死尽可能多的人”的观点,陪审团认为这只是控方的一种分析推测,不能成为严厉判决的证据。

美国法律规定,只有陪审团的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才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在此案中,由九男三女组成的陪审团必须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死刑裁决,而且还需通过最高法院的审核。结果,有三名陪审员认为穆萨维对“9.11”事件所知有限,另三名认为他并非担任重要角色,使得死刑判决胎死腹中。

由此看出,陪审团的决定根据的是实实在在的证据,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自供或控方的分析推理。在情和法之间,陪审员没有被控方展示“9.11”视频的悲情所左右,而保持绝对的理智和平衡; 没有让穆萨维承担“9.11”悲剧的主要责任,拒绝判处穆萨维死刑。这是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的最好体现。“9.11”事件罹难者托德.比默的父亲戴维.比默说:“就个人而言,我对裁定感到失望。不过,陪审团公正地履行了他们的职责。”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以判决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当然,被告人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而选择仅有一名法官审理的“法官审判”。但这种选择要在法院批准和控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仅仅由法官对案件审理。

当刑事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理后,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职责明确: 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即根据可以采信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罪行;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依法量刑。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无罪,法官要公开释放该被告人。陪审团的无罪裁定具有终审权力。在案件审理前,法庭将选任12名陪审员和若干名候补陪审员。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有规定,一般要求包括国籍、年龄、居所、交流能力和无重罪前科等。成员的构成要求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因性别、种族、肤色、文化程度、信仰不同而歧视。多数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是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初始名单。一份初始名单应尽可能涵盖该地区80%的人口。

确定陪审员的程序被称为“预先资格审查制度”,在联邦法院中,法官通过提出许多问题的方式,来决定未定的陪审员是否持有偏见,是否必须“有因”而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在大多数的州法院,律师保留此项预先审查的权力,他们希望找到偏向于他们的陪审员,因此往往要用很长时间。除了“有因否决”权之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还有“无因否决”权,即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排除某陪审员。有一点必须强调,双方律师团对陪审员都只有否决权,而没有“绝对录取权”。这就是说,任何一方都只能说不要哪一个,而不能说非要哪一个当陪审员。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这很不容易。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联系的人不得入选。有一些职业有可能产生思维倾向的,比如律师、教师、医生等等,也不得入选。初选之后还得进行一次筛选,主要是删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比如一名女候选人如果有被丈夫虐待的经历,那么她就不会被选做一个涉嫌家暴案件的陪审员,以免她在作出判断时触景生情,不由主地“公报私仇”。

12名陪审员确定后,还要选择几名候补陪审员,这些人员也要出庭,在陪审员不能履行职责或退出时顶替其位。

陪审团听取庭审后,往往由法官在法律上指示陪审团,解释何种事实必须被证实到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点,才能支持有罪判决。陪审团退庭秘密评议时通常被隔离。联邦和州司法体系都要求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的正式判决,否则就被称为“悬而不决的陪审团”。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检察官必须决定是否重新开庭审判。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即使成本再高,反对者声音再强,参与者再不情愿,但由于它拥有众多能与之匹敌的优点(公私权力制衡、显示常识理性、公民普遍参与),也就能在二百多年中大行其道,难以废止了。

其次,穆萨维的人生遭遇也成为他免除死刑的又一个原因。有三名陪审员认为穆萨维在童年时代,没有得到一般儿童那样的幸福关怀,他遭受过种族歧视和父亲的虐待。此外,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穆萨维的辩护律师还以“穆萨维是一个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患者,他所说自己参与策划恐怖袭击的证词无法令人信服”来为他减罪。关于这一点,陪审团是依据此前美国的两起同类案件作出判决的,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法理意义。

1989年,马里兰州男子凯文.维京斯因涉嫌杀害其年已77岁的母亲被该州上诉法院判处死刑。2003年7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辩护律师办案表现不佳为由,驳回了上诉法院对维京斯的死刑判决。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水准,该案的辩护律师没有对维京斯复杂的成长背景作深入的调查,在法庭上没有充分阐述这种环境对维京斯犯罪的影响,同时在提供的减刑证据中,也没有对他曾经遭受的精神虐待进行评估,因而没能说服陪审团给案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导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量刑不当,作出了死刑判决。原来,维京斯的母亲是一个酗酒、对子女漠不关心的女人,并且常常虐待自己的子女。维京斯在六岁前长期遭受这种虐待。此后,维京斯在儿童养育院中又遭受到体罚、性骚扰等摧残。

1985年,一名德克萨斯州男子在达拉斯假日酒店实施抢劫时杀死一名店员。凶手托马斯.米勒是一个黑人,年仅20岁。1986年,米勒被判处死刑,其后他不断上诉。2005年6月1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陪审团人选受到种族歧视为由,推翻了对米勒的死刑判决。大法官大卫.苏特在裁决书中指出:“法庭的公正性在陪审团人选问题上受到了种族偏见的威胁。控方在审判过程中更换了11名黑人陪审员中的10人,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歧视。”

凯文.维京斯与托马斯.米勒的判例表明,美国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对任何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深入调查其成长经历和犯罪背景,不能简单地以“杀人者抵命”的原则来处理。许多犯罪嫌疑人由于过去所遭受的种种虐待和歧视,心中愤愤不平,就偏执地认为只有报复才是宣泄他们不满的唯一途径。可见,他们的犯罪有很大一部分是由社会、个人和政府造成的,不能把这种责任完全推在他们身上。司法机关应该考虑到社会、个人和政府的因素,并以此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减刑的理由,这应该成为普遍有效的法理。这一法理告诫人们,要反对各种歧视,平等、友善地对待人,扶助弱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任何人都不要仗势欺人,更不要欺人太甚,否则就会遭到报复。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报复个人、社会和政府的力量,形成冤冤相报,人无宁日的局面。同时,它也展示了一个真理: 死刑既不是吓阻社会凶杀的最好手段,也不是完全合乎社会正义的裁决,它只是人类在凶杀面前的消极行为,人类社会终究要废除这一残酷的刑罚。

上述第一个案例对我等孤陋寡闻之辈来说无啻是天方夜谭: 美国最高法院居然以“律师办案表现不佳”为理由,推翻了地方法院对罪犯的死刑判决。在中国人看来,你杀了老娘就该判你死刑,律师辩护只是走过场,最高法院哪里会找什么律师辩护不力的碴儿呢?我只听说过中国律师因为辩护水平高而遭到法官压制的,从未听说高级法院嫌律师辩护水平不佳而推翻地方法院的判决。至于陪审员,那在中国都是唯法官马首是瞻的摆设品,与美国陪审团的作用根本不能同日而语。

第三,陪审团不想成全穆萨维“速死”的愿望。穆萨维承认自己曾参与“9.11”事件,是为了被判处死刑而成为“烈士”。因此,陪审团不想让他以“烈士”方式去死,这样就不会为恐怖分子提供宣传招数,也不会导致一些极端分子在穆萨维死后效法他的做法,与美国为敌。

在穆萨维未按控方主张判死刑而判为终身监禁一案中,辩护律师也起了巨大的作用。他们抵挡住了受害者家属和社会舆论所形成的巨大压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如果不是辩护律师向陪审团介绍穆萨维在童年所遭受的家庭虐待和种族歧视,陪审团就缺少一个对他减刑的重大理由。

同时,穆萨维一案还说明美国法律所具有的无上权威和美国人民的法治意识。当时,大多数美国人都希望判处穆萨维死刑,以严惩并警告“9.11”事件的制造者。当联邦法庭陪审团理性地判处穆萨维终身监禁以后,并没有引起美国各阶层人士的不满,也没有任何受害者家属表示抗议,他们都一致地遵从法院的判决。小布什总统也公开声称法院的裁决是公正的,政府尊重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法律至上已成为美国政府和民众的普遍共识。在此次审判中,美国法院严格遵照既定法律和制度办事,不因人而异,不因为穆萨维“人人皆欲杀”而法外施法,这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从根本上震慑和预防了犯罪。

如果按照某些人的看法,既然证明穆萨维直接涉及了导致三千人死亡的证据确凿,他本人也对此供认不讳,那么在许多当事人,包括遇难者家属、纽约州州长派塔基、前纽约市市长朱利安尼等的纷纷要求下,法院理应判处穆萨维死刑。但美国的法院却让这样一个难逃一死的人,最终逃脱了死刑。许多人难以理解,难道真如穆萨维所说的“美国输了,我赢了”吗?

美国人有他们自己的解释。穆萨维多次当众藐视法庭和证人,对自己的罪行毫无忏悔的嚣张行为,是自知罪不容赦后的垂死挣扎。他故意夸大自己的罪行,把自己标榜成恐怖分子眼中的“英雄”,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只要穆萨维被处死,许多仍在活动的恐怖分子就会充分利用这个“烈士”的形象,煽动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到恐怖活动的行列。而终身监禁的判决既击破了穆萨维等人的幻想和图谋,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在穆萨维一案中,美国是最后的赢家。因为它所倡导的“生命高于一切,生命不可侵犯”的理念得到了最终的张扬。

如果恐怖分子穆萨维的生死不是由美国法庭的陪审团来决定,而是由当年苏维埃俄国的契卡、克格勃来决定,或是由中国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组织、军管会来决定,他还能活吗?只要把苏联1918–1953年,中国1949–1979年处死的“人民的敌人”和“反革命分子”的审判材料找出来,用最普遍的法律标准衡量一下,人们就会发现非法治社会的野蛮和黑暗是多么触目惊心。那些追求人类美好社会理想的人不妨扪心自问,对穆萨维这种人都不杀头的国家,难道会实行以言论治罪杀人吗?而像红色高棉这种连戴眼镜的人都处死的国度,难道能让国民享受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吗?

荀路 2020年3月1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