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察联合会的基本工作

归纳起来,美国警察联合会的基本工作主要有五项:

一、代表会员与雇主方面通过谈判来解决劳资事务方面的问题。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前,警察没有获得与雇主谈判的权力,因为政府方面说1935年美国的《全国劳工关系法》所说的内容是指私人企业而言的,而警察则属于公共事业部门所雇用的人员。直到六十年代,由于法律授予了警察建立联合会的权利以及在许多州的劳动法里也为公共事业部门里的雇员规定了可以由他们的工会代表与雇主进行劳资谈判的原因,才使得警察建立联合会的权利赢得了法律上的保障。

统观这些劳动法,其内容一般都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是公共事业单位的职员拥有建立自己联合工会的权利;其二是罢工问题;其三是解决劳资双方谈判僵局的程序。1935年美国的《全国劳工关系法》中,把代表会员一方与雇主进行劳资谈判的内容规定为 “工资、劳动时间和其他有关的雇用条件”。具体到警察自身的问题上,有些地方的劳动法甚至把警察的提升官职和 “两警一车” 的巡逻制度也列在了谈判的范围之内。

就谈判的原则来看,我们可以从美国各地的劳动法中归纳出三条原则。即:
(1)雇员有权选择他们自己的组织形式;
(2)雇主必须承认工会组织的存在;
(3)雇员有权通过谈判来决定他们自己的受雇条件。

就其谈判的范围来说,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进行劳资问题谈判的具体内容,它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和工作时间的多少。第二,能够进行谈判的问题,它指的是工会和雇主双方只能够就那些不公平不合理的事物而进行谈判。第三,不能进行谈判的问题。即双方都不能同意就违法的事情而进行谈判。例如,双方不能通过谈判来确认自己部门中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存在是得到许可的。

从上述情况来看,资本主义国家雇员地位高啊,那三条原则在科学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天方夜谭。生活在东西方的人们只消用这三条互相印证一下,便可以明白哪个社会才能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警察联合会在与雇主(各级政府或各个警察部门的领导人)进行谈判时的程序一般是这样的。首先由联合会的领导人出面向雇主方面提出谈判的要求,并把要在谈判中解决的问题事先明白地告诉对方——由雇主一方主动提出和联合会谈判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尔后,双方的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准时出席进行谈判。谈判中双方经常要像做买卖那样讨价还价。经过一番争执后,如果谈判成功了,双方都会像往日一样和平共处;如果谈判不成功,那么双方都会剑拔弩张,竭尽一切合法的手段来打击对方。例如,警察就有可能组织罢工或怠工;政府方面就有可能以此攻击警察贪得无厌。

就经济方面进行谈判的具体条目是很多的。现将这些具体的条目介绍如下:
(1)基本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用。
(2)倒班工作时不同班的不同工资。
(3)工龄工资。
(4))加班费。
(5)为法庭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6)别类工作工资。
(7)洗衣费。
(8)卫生费。
(9)保险费用。
(10)教育补助费用。
(11)仪器和设备保养津贴。
(12)退休和解雇金。
(13)对没有病假人员的奖金。
(14)警察度假时间除外。
(15)警察放假时间除外。
(16)警察病假时间除外。
(17)警察丧葬假时间除外。
(18)警察事假时间除外。
(19)警察上学深造的时间除外。
(20)警察为自己的联合会工作时间除外。
(21)减少警察每日、每周的工作量问题。
(22)为因工作造成的伤残者发全工资。
(23)最低限度地给警察配给仪器和设备。
(24)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的限定。

美国警察的福利待遇是不是世界第一我不敢说,但从上面所列举的经济方面可以争取的条件来看,其个人经济权利范围之广堪为举世罕见。作为娘家人,美国警察联合会为自己的 “子女” 考虑得多么周到啊!连洗衣和卫生费用都争取到了。还有人家那七个 “除外”,不知道某国警察能有几个“除外”?

二、代表会员与雇主方面就工作管理问题进行谈判。

通过这种谈判,警察联合会能够达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警察领导人滥用职权或进行独裁管理的目的。下面以底特律市为例,介绍一下美国警察联合会在这方面的工作。

管理合同,是警察联合会和警察领导人经过谈判后签订的双方在警察管理工作中必须信守的法律条文。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底特律市管理合同的一些具体内容。

《底特律市警察联合会与该市政府之间的合同》
第九款: 管理权限和职责
A、警察联合会承认警察部门的领导人处理和管理在与他们的权力和责任一致的工作方面的特权……
D、警察部门的领导人保留有因正当理由惩罚和解雇警察个人的权力。警察部门的领导人还保留有因工作量短缺、资金短缺或者当工作持续下去将造成浪费和无结果时而解雇警察个人的权力。同时,他们还有权决定自己部门里的警察的工作时间、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
E、在合同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将被解释为就此减少或剥夺了警察领导人以至市政府官员在这些方面的权力……
警察领导人的权力受合同条款的限制主要有:
(a)招收新警察,向下级警察分派任务,调动下级警察的工作岗位和提升下级警察的官衔。
(b)停职下级警察的工作,降级、解雇下级警察或对下级警察进行惩罚性的行动都必须具备正当的理由。
(c)因为缺少工作、缺少资金或惩罚的原因解除下级警察的工作。
(d)为了警察部门里的工作而进行的决策。它主要包括工作方法、所用的工具和雇用人员等方面的内容。
(e)控制警察部门里的预算。
(f)在紧急关头为了保证警察部门正常地履行职责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上面介绍的是警察联合会通过合同对警察领导人在部门管理工作中进行的限制。有了这种限制,在遇到工作管理中警察领导人滥用职权的情况时,警察联合会就可以据理力争,从而为警察部门里的民主管理发挥作用。

美国警察联合会对警察部门领导人权力的限制有点类似议会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有这种限制和没有这种限制的结果肯定是大为不同的。它在警察部门的管理工作中起到的作用是显著的。奇怪的是,某国有纪检委这种以事后惩戒为主的机构,却不知道设立类似的事先制衡的东东更为有效。看来,对任何权力的制约,在某国都是极为敏感的禁脔。只有任性的权力,没有理性的权利——这就是某国最具有特色的国情。

当然,作为在合同中对警察领导人限制的对立物,合同也对警察联合会进行了一些限制。下面就是这方面的内容:
《底特律市警察联合会与该市政府之间的合同》

第八款: 警察联合会的责任
A、警察联合会承认执法工作对于保卫自由社会中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同意采用所有合情合理的措施来促使自己的会员接受合同条款的限制。这种限制使得警察个人和集体能够保证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他们在工作中能够向社会提供忠实的、高效率的服务。
B、警察联合会同意让它的会员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中断自己作为警察而对社会应作出的服务和贡献;会员们将不能集体不去上班;不能在工作中集体缺勤或在执法工作中见到违法的行为而故意不加以理会或干涉。会员们要把自己作为一名警察的责任忠实地贯彻到执法工作中去。
C、警察联合会同意自己不能进行下列有碍于警察连续性工作的活动。即: 怂恿、鼓动自己的会员从事罢工、静坐示威、呆在家里不出工、消极怠工、中止工作和装病逃避工作等等。
在合同中,警察联合会同意自己不进行任何有碍于警察工作的活动,但在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因为警察的罢工、怠工是警察联合会手中的一张王牌。没有它,警察联合会就无法在谈判中对雇主方面施加压力。同样,合同中对警察领导人的限制也不能得到完全的实施。但这种合同的出现,还是能对美国警察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外皆然也。合同文字从严,具体实施从宽,这是所有合同都免不了的毛病。要不然,世界上哪里会有打不完的经济官司和扯不清的买卖纠纷。

三、解决警察上下级之间的矛盾。

为了保护下级警察的权利,警察联合会承担起了为得不到公平对待的下级警察鸣不平的责任。为了反对上级领导过分惩罚下级警察的做法,一些警察联合会都在努力工作以制定保护下级警察权利的法案。下面以佛罗里达州为例,介绍这种法案的具体内容。

《佛罗里达州执法警察的诉讼权利法案》
执法警察的权利——被任何单位雇用的每一个执法警察都将拥有以下权利:
(1)执法警察在被别人调查时拥有以下权利——无论何时,执法警察都能够被他所在单位里的成员进行调查和审问,并且可以因为违反纪律而导致对他们的惩罚。但对执法警察个人的审问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a)审问只有在确实有道理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如果正值被审问的警察工作时,必须是因为特别重要的原因才能中止该警察的工作而进行审问。
(b)审问应该是在上级警察领导人或者是在警察单位的领导下进行的。……
(c)从事调查的警察要讲明自己的姓名、官职和领导他们从事调查的警察领导人的姓名。在调查中,调查人员要代表全体人员的利益公事公办。在审问中所要涉及到的关于警察个人的问题要在一段时间里通过一个审问者全部提出来。
(d)被调查的警察将被事先通知指控他的人的姓名和被调查的事情的性质。
(e)审问的时间应该定在合理的时间,并且要有时间的限制。
(f)审问中,上级警察不能对被审问的下级警察进行语言上的攻击和采用调动工作、解雇和惩办等方法来威胁,也不允许用金钱或财物来诱使下级警察回答问题。
(g)正规的审问要进行录音。对问题和涉及到审问的声明也要录音。
(h)无论审问的结果能否导致被审的警察遭到逮捕,在审问开始时审问者都必须向被审问者正式交代他所拥有的权利。
(i)被调查和被审问的警察有权为自己聘请律师和代言人;被请的律师和代言人要出席整个对该警察进行审问的过程。

通过法案保护下级警察,是警察联合会为下级警察做的工作之一。但是在遇到上级警察领导不按法案办事而警察联合会又因此控告无效时,联合会就要用内部行动和外部行动来对付上级警察领导人。内部行动包括发动会员联名给该上级警察领导人写信、怠工甚至小规模的罢工;外部行动是用各种名义向新闻媒体揭露事实真相,以造成社会舆论对该领导人的压力。

不知道美国警察要是遇到类似某国的 “双规” 情况该怎么办。佛罗里达州警察的诉讼权利法案让我开了眼界,知道了美国警察界的 “双规”
是反向的——审问者必须在 “合理的时间里”,限定的 “时间内” 进行审问,而且不得威胁和攻击对方。对执法警察个人的审问只能在九种情况下才能进行,其中有被审问者有权请律师和代言人并能出席整个审问过程。这种法治行为的审问和某国人治行为的 “双规” 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四、解决警民之间、警察与法院之间的矛盾。

在警民矛盾冲突出现时,警察联合会一般都会倾向于警察一方。由于警察联合会的介入,使得在警民之间出现矛盾冲突时,警察也能够以群众团体的面目出现,所以,警察联合会也能常常成功地袒护自己的会员。对于确实属于警察的责任而造成的警民之间的矛盾,联合会也不能过分地袒护,只能从事一些减轻责任的工作或对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警察对法院主要在两个问题上存在不满情绪。一是警察抱怨法院对罪犯的处罚判得太轻。比如赌博、服毒和卖淫,这类犯罪在美国一些州只是罚几个钱就会放了他们。警察认为,这种犯罪是许多重大刑事犯罪的直接诱因,不狠狠打击它们,就无法减少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另外,由于法院对这些犯罪分子判得太轻,使得这些人放出来后仍旧重操旧业,因而使警察面临的这种犯罪分子越来越多,永远也抓不完。而且,它使警察觉得逮捕这些罪犯简直是徒劳无用。

警察对法院第二个不满的原因是因为美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制定的一些法令束缚了警察的手脚。这主要是指 “马普尔案”、 “米兰达案” 和在1969年由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 “禁止私人拥有淫秽材料的法律违宪” 的法令。
“马普尔案” 过程如下:

1961年,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的警察在只凭推测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了多尔瑞·马普尔小姐家。在那里警察发现了赌博用具和他们 “正在寻找的人”,尔后又在地下室搜到了一些淫秽的材料。于是,根据俄亥俄州的法律,警察逮捕了马普尔小姐。

马普尔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最后搬出了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推翻了州法院对马普尔的定罪。最高法院说,尽管警察拿到了罪证,但却违反了宪法修正案中的 “他们(人民)的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是不可侵犯的。因而要反对那些没有理由的搜查和没收” 的规定。而且,最高法院在推翻了 “马普尔案” 的原判后又作出了限制警察 “在对政治犯的审讯中不得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 的规定。

“米兰达案” 发生在1966年。当年,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城的警察在无任何证据,只是在原告的指控下以强奸罪逮捕了欧内斯特·米兰达。经过审问,米兰达承认了他的罪行。不久,此案报送到最高法院,法官却搬出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推翻了定罪。最高法院认为,菲尼克斯的警察审问米兰达时,并没有事先向米兰达交待他所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 被审问人有沉默的权利和要求请律师到场旁听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在翻推了对米兰达的定罪后,又作出规定: 警察只有在一个人了解到自己有各种宪法权利,包括保持沉默权和要求律师辩护权时,才能对其进行审讯。如果被告没有钱请律师,那么法院就要为被告提供免费律师。这是被告的权利,警察只有在审讯时这样做了,那么,被告在审讯中没有证据的供词才能够成立。

最高法院对这两个案子的裁决,引起了美国警察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这样下去警察的工作是难以开展的。于是,美国警察联合会就鼓动警察把不满的意见反映给新闻界和法院,从而以群众团体和个人的名义给联邦最高法院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结果,1969年,最高法院终于作出了限制 “马普尔案” 和 “米兰达案” 作用的决定,并于1976年又作出了推翻对于 “马普尔案” 作出的裁决。

五、领导罢工和 “工作活动”。

警察联合会是否可以领导警察进行罢工活动,这在美国争论很大。有人认为警察联合会不应从事领导警察进行罢工的活动。他们说,警察的服务是社会的一项基本福利,而警察罢工则意味着警察因为自己的一些原因就拒绝为社会提供服务了。他们还说,警察罢工还会导致社会上犯罪分子的猖獗,致使平民在警察罢工期间遭受很大的损失。……

而一些赞成警察联合会领导警察罢工的人认为: 罢工是警察联合会代表警察会员与雇主进行谈判时所不可少的一部分。没有它,警察联合会就无法迫使雇主一方在谈判中作出让步。

虽然在美国的许多州警察罢工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但是它阻止不了警察罢工的出现。这些罢工,有的是在警察联合会的领导下进行的,有的是由联合会在背后操纵进行的,也有的是警察摆脱了联合会的束缚自发进行的。

警察在罢工时,都在关键岗位上留下值班人员以给予民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卫。另外,民众对警察罢工也表现得很大度,他们在这时尽量减少对警察服务的要求。

尽管美国经常出现小规模的警察罢工,但它比起政府其他部门雇员的罢工人数来要少得多。1979年,美国约有5200名警察举行了罢工,占政府雇员罢工总数的8.8%。

“工作活动” 是美国警察为怠工起的别名。它是美国警察发明的一种非常高明的对付雇主的办法。进行这种活动的警察对外并不打出刺眼的罢工的旗号,而是以集体装病不上班或故意不公正地执法的形式来给政府施加压力。这种活动避开了许多州不许警察罢工的法令限制,因而大多数 “工作活动” 都是由警察联合会直接发动和领导的。

我已打听过了,某国警察没有工会,所以类似美国警察联合会 “吃着政府的饭,砸着政府的锅” 的情况目前在某国不会发生。从美国社会的历史与现实状况来看,产生警察联合会的社会环境条件上百年来一直是具备的,所以警察个人能组织起来与政府叫板对抗,与美国公民个人能拥有枪支反抗暴政,都是题中应有之义,不足为奇了。作为统治工具,在不同的社会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在民主社会,警察的公民权利应有尽有,是公民社会中的自然人;在极权社会,警察的公民权利却被削减限制,是专制统治者的鹰犬。

全美国的警察们,联合起来!

荀路 2020年6月21日

(未完待续)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