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嘉兴日报》评论员王垚烽因发表“极端”言论而被报社开除,这一最新事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前有红色传人们通过理论研讨会传出来恶狠狠的信息:“绝不允许砸共产党的锅”,继而就有人被封为“砸锅党”。王垚烽就因砸了共产党的锅而被厨师长开除了。作为被砸的“砸锅党”党员,王垚烽不会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问题是,什么是锅?这个锅就一定是共产党的吗?文化大革命时红卫兵高干子弟帮就信誓旦旦地叫嚷过:老子英雄儿好汉,红色的江山属于红后代。这个“锅论”,实际上就是文革“血统论”。联想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阶级斗争论”,“人民民主专政论”相继“复辟”出笼,这个“共产党的锅论”,与其一脉相承,党国体制不允许异议,不允许异见,连批评也不行,批评就是砸锅,砸共产党的锅,对不起,请你离开“体制”。由此我突然想到“依法治国”这个响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空的口号。

文革十年是中国目无法纪的荒唐年代。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文化大革命藐视法律的文攻武卫式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路线,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从那时起,法的意识逐渐在改革开放的年代深入人心。

然而,法的意识虽然深入人心,但法的属性却从未深入人心。今年十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定为会议主题,不少人拍手叫好,奔走相告,以为法治的春天终于降临中国大陆。其实这些人得了健忘症或不完全了解中共党史。我们来看看三十年来的党史: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的十六方针起,此后,1997年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2002年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几乎每届党代会,都在提“依法治国”,那些心怀希望的人,你们在希望什么?真的是法治的春天来临了吗?每一次党代会后,不少人都会有真诚的希望,而每一次的希望都会落空,又寄望于下一次党代会老调重弹“依法治国”的希望。可怜善良的中国人,就这样一次次被法治口号所蒙骗。

特别是当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公然宣称“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是‘宪法’”,不由得叫人惊心胆颤!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本来在历次党代会上都没有理清过,这位教授这么一嚷嚷,人们就知道:原来还是党大。

既然党大,还要法干什么?既然党章也是宪法,那么为什么要反对宪政呢?实行宪政不也是在实行党政吗?为什么要将希望推行宪政的人口诛笔伐,再踏上一只脚呢?

原来答案就在于,专制的体制也可以将法律作为武器,这是共产党统治国家的方式上升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阶段。不管任何人任何团体,只要你有异议,你就是异端,就可以法律的武器治理你。因为党还管着法,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这样的法治,当然适合“依法治国”。但要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人们需要的是“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并不是真正的法治,而是典型的人治;因为掌握住法律武器的统治阶层,如果需要对付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时候,可以依据需要寻求法律手段,可以依据需要随意解释法律条款。这样的“依法治国”实际上是在依法枉法、依法违法。当一个政党打着法律的旗号来施政的时候,法治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了。这个时候的法律,等同于军队、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一种,成为专门对付公民的特别武器。

只有“以法治国”才是法治,不是人治。“依法治国”的“法”是法律制度,“以法治国”的“法”不是法律制度而是法则即客观规律。我们都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人治社会,但不能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没有法律。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不就是奴隶社会的法律?古代中国法家的《法经》不就是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国秦代的《秦律》、唐代的《永徽律》、《贞观律》难道不是法律?

区别在于专政体制下的法律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比如封建时代,皇上金口玉牙,一言九鼎;一党专制时代,党章就是宪法。而现代文明社会,推崇的是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是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社会阶段。前者叫做“依法治国”,后者叫做“以法治国”。

“依法”者,是统治阶层依据“法”作为一种手段去治理别人,不治自己。即韩非子所谓“法家”,依法律条款治人。

“以法”者,既能让统治阶层“治”被统治阶层,也“治”自我;关键是,还能让被统治阶层以法律为武器,“理”统治阶层,也“理”同一阶层。这里的区别,在于“治”和“理”分属法律的不同内涵和属性。“理”即“诉”,也即“谏”。“诉”即通过公平正义的司法程序,“谏”即担当社会正义的批评谏议。

依法治国,是依据有关法律和章程作为武器来治理社会、治理属民。

以法治国,要求的是在治国实践中,国家必须忠实宪法、忠实法典。

三百年前,英国政治家、文学家密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谈到统治者与人民的关系时这样写道:

“当一个民族心情欢快,意气欣欣,非但能绰有余裕地去保障其自身的自由与安全,且能以余力兼及种种坚实而崇高的争议与发明的时候,这也向我们表明了它没有倒退,没有陷入一蹶不振的地步,而是脱掉了衰朽腐败的陈皱表皮,经历了阵痛而重获青春,从此步入足以垂懿范于今兹的真理与盛德的光辉坦途。我觉得,我在自己的心中仿佛瞥见了一个崇高而勇武的国家,好像一个强有力者那样,正从其沉酣之中振身而起,风鬓凛然。我觉得,我仿佛瞥见它是一头苍鹰,正在振脱着它幼时的健羽,它那目不稍瞬的双睛因睁对中午的炎阳而被燃得火红,继而将它的久被欺诓的目光疾扫而下,俯瞰荡漾着天上光辉的清泉本身,而这时无数怯懦群居的小鸟,还有那些性喜昏暗时分的鸟类,却正在一片鼓噪,上下翻飞,对苍鹰的行径诧怪不已;而众鸟的这种恶毒的叽叽喳喳将预示着未来日子的风风雨雨。”

这段话写于三百年前。我们现在的政治家们竟然还不如三百年前密尔顿的眼光,因此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的政治生态环境起码落后历史三百年。

权势者体会不到言论自由之利,因而毫无疑问它必然不懂得历史的周期性规律对于任何政权都是有效的!它暂时得益于禁锢言论的自由,但它终究会失败于禁锢言论的自由。

两百年前,法国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谈到国家与百姓的关系时这样说道:

“中国的立法者们认为帝国的安定是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他们看来,服从是维护太平最好的办法。……我们现在应该发现,表面上似乎是最无关痛痒的东西通常可能和中国的基本制度有关。这个帝国的组成,是以治家的思想为基础的。”

“家天下”是这个体制最好的注脚,孟德斯鸠说得太清晰不过了。

在谈到神为法与人为法的关系时,孟德斯鸠认为:

“在某些国家之中,法律相当于零,或许仅仅是君主反复无常的旨意罢了。假如这些国家的宗教法律也像人为法那样说变就变,这类宗教法律也便同样等于零。”

“宗教的力量来源于人们的信仰,人为法的力量来源于人们的恐惧。”

当我们将一个思想一个主义当作宗教信仰时,党章即宪法也就成为执政党的治国基石;当人为依法治理国家作为基本方式时,人治的“依法治国”也就成为依法治民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有良知的人已清醒地看到,凡是因言获罪或因与政府有不同思考而被划为“砸锅党”的异议人士,不仅饭碗被砸,连家或也被砸。这样的“法治”国家,会是一个有梦的国家吗?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