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23日晚,张预审员在提审时满脸堆着笑意。他说:先报告你几个好消息——王之虹已经释放回家;社经所团体的郑棣、谢小庆、于国禄等人也已经解脱;包遵信、刘晓波、王丹、吕嘉民等人近日将获准与家属见面。他手里攥着两张之虹出狱后的照片给我看,我要把照片拿过来细看,他又把手缩了回去。他说:还要告诉你一个坏消息。他出示了北京市公安局长苏仲祥当天签发的673号逮捕证;我问他还有什么文件,他又出示了检察院的逮捕批准书。在两个文件上,逮捕的原因都是“阴谋颠覆政府和反革命宣传煽动”。张预审员说:你在逮捕证上签名之后,我才能把之虹的照片交给你。在整个审讯过程中,我没有按过一个手印,因此专案组担心我会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所以,他们专门安排了这一套表演来换取我的签字。我为了拿到之虹的照片,很爽快地在逮捕证上签了字。因为逮捕证与审讯记录不同,纯属走一个形式。

1990年12月26日,公安局预审人员进行了最后一次提讯。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分院的检察人员对我进行了第一次提讯。这标志着案件的审理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对检察官采取强硬态度,然后到法庭上揭露预审和检察环节的种种荒唐做法,这是我经过预先推演决定采用的应战方案。我与检察人员首次见面,便以身体不适(当时正患有感冒)为由,要求改日再提讯。在言语交锋时,为首的赵姓检察官恼羞成怒,脱口说出了“你们他妈的一家子”这样的话。

1月18日,检察人员再次提讯我。这一次,我要求他们出示正式文书,证明他们本人的身份以及这次提讯的合法性。赵检察官说,我们没有携带什么文书,我们身上的制服就是身份证明。我说,你们至少也要出示一下每个人的工作证,否则谁能担保你们的制服不是借来的、买来的,这几天广播里正在批评制服泛滥的歪风。由于他们始终不肯出示工作证,我便拒绝回答他们的问题。

1月19日,检察人员进行了最后一次提讯。这次提讯纯属走过场,他们自顾自地问了十几个问题,我都没有回答,他们用不到十分钟时间完成了一个笔录,就草草结束了检察环节的讯问。当天,我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赵检察员分别写了一封信。

北京市检察院分院:

我对于贵院拒绝我的合理要求,草草结束讯问,深感意外、震惊和失望。当然,我对于具体经办同志的作用,则深表理解、体谅和同情。尽管如此,我仍然希望贵院工作人员能够秉公持法,本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本着个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严肃认真地审查本案。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应受任何外界干扰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确实存在的。我想提请贵院注意:1990年7月21日《中国教育报》载文说:“胡耀邦同志逝世第二天,大学还无动静。‘这天上午,大约15人左右的一小伙人在北京蓟门饭店举行秘密会议’。‘除了未来的学生领袖王丹之外,其他与会者都是知识界人士’,从去年4月16日至6月4日,这伙人几乎每天开会,组织极其严密,都有电话传呼机互相联络。‘秘密领导着民运的发展’。”单引号内的话引自外刊,单引号外的话系文章作者自撰。1990年7月22日《人民日报》转载了此文。1990年12月9日《人民日报》刊登该报社长高狄的文章,又转引了上述的全部引文。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援引这种老练和巧妙编织在一起的谎言,显然不是偶然的而是在政治上别有用心的,企图在舆论上自圆其说,在司法上影响独立审判。因此,我一方面对贵院寄以希望,一方面也理解贵院的处境。

我再次重申:我在1989年5月期间的全部活动,都旨在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和改革事业、维护宪法和合法选举产生的党政领导机关,加强当局与知识分子、青年学生的共识和联系,防止出现极端的对立和冲突。无论是报纸上的无稽之谈还是公安机关的指控,都是毫无道理的,强加于人的,其目的无非是要说明1989年6月对我的通缉不是捕风追影。希望贵院明断。

一年多来,我曾经多次指出,为了国家的大局,个人受点委屈,付出一些自我牺牲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也始终认为,和缓和明智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可能的也是可取的。现在仍然有机会这样做。因此,我要向具有历史眼光的负责人呼吁:为了国家的发展和长治久安,为了社会各阶层的团结和增进信任,为了有关人士的妻子、父母和子女的期待和家庭幸福,不要再重蹈前人的旧辄,制造新的冤狱。悲剧不应再续,伤口上不要抹盐。我想,这恐怕并不是我个人的希望。我深知自己人微言轻,然精卫填海,所恃唯在一点精诚之志。

赵××同志:

……如果您还担任本案公诉人的话,我想预先提出一点小小的要求,您在措辞上可以尽管严厉,语调和口气上是否尽量平和和慎重一些,以免形成紧张空气和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如果由其他同志出面的话,也烦请把我的上述意见代达,尽量把事情办得完满一些。

2月11日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就是否要求回避,我作了如下发言:首先,请允许我对审判长批准我的母亲和妹妹来旁听公开审判表示诚挚的感谢。此外,也请允许我对公诉人付出辛苦的努力,向法庭提交了文辞典雅、内容丰富的起诉书表示感谢。美中不足的是起诉书的结尾有一个错字,把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捍”字印成了凶悍的“悍”字。这两件事都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人民司法事业稳步发展的标志。在“四人帮”时期,公开审判和家属旁听都是人们连想都不敢想的事。而我们也确确实实地知道,类似这个“悍”字的错别字,曾经夺去过中国不少人的肉体生命和政治生命。对此,我感到由衷的欣慰,为国庆幸也为己庆幸。

对于要不要运用《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审判人员和公诉人提出回避,本人前几天考虑良久,已经决定了要依法提出回避,理由如下:

本案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审查本案时,由于本人提出来人应出示任何一种带公章的证明文件(包括工作证)先行证明自己的公务身份的要求,竟然只用了五分钟时间就完成了《刑诉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对本案有关问题“应当讯问被告人”的程序。由于在行使《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履行的职责方面的草率,造成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错误,对此本人将在法庭调查阶段一一指出。此外,公诉人与本人之间还发生了一些不应该发生的严重冲突。由于我已经单方面作过承诺,因此不拟当庭具体陈述这一事实。如果审判长认为有必要,可以其他方式对此进行了解。鉴于这些情况,我担心检察人员挟私报复,因此而捏造事实、欲加人罪,也不是没有根据的。

在这篇发言稿的最后,我本来要说,我虽然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公诉人回避,但在听取了律师的劝告,并考虑到公诉人曾在一次提讯时为我带入43本书所付出的辛苦,我愿意放弃这一权利。但是审判长一再打断我的发言,不让我把发言稿念完。我改变了主意,宣布要求公诉人回避。审判长让我陈述理由,我指出:公诉人曾辱骂本人及本人的亲属,表明他对被告抱有成见,因此不适于担任本案公诉人。公诉人立即要求发言,否认我的指控。我在他发言后接着指出:公诉人当面辱骂我和我的家人时有另外四位检察官和书记员在场,当时我即要求他们为此事作证,现在法庭可以向他们调查。公诉人当庭否认,我认为不仅是个事实问题,而且是一个道德问题。审判长在我发言后,当庭驳回了我的回避要求(这种做法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赵检察官在作最后发言时,要求法庭针对我的“嚣张态度”“从重严惩”,一幅恼羞成怒的样子,让我感到十分好笑。从法庭回到秦城之后,我就给检察院写了一封信: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北京市人民检察分院:

我对赵XX同志今天在法庭上说假话的表现,深为遗憾和惋惜。关于他骂我的问题,明明有蒋X、蒋X、关X和小陈四位同志当时在场听到,而且我当即指出,你们大家都听到了,到时需要作证的时候请你们本着良心谈话。这些话你们当时也录了音。现在赵XX同志说不是事实,反过来成了我是说假话了。我希望贵院和有关同志不要为本单位的同志护短,要起码对得起自己肩膀上的国徽。

此外,关于录音与起诉书不符的问题,赵XX同志也矢口否认,审判长已经把他否认的话记录在案。我本来还想用技术上的差错来解释,我的这种善意中法管录音同志可以为我作证。他这么一否认,反而把问题复杂化了,我认为起码是不智之举。

尽管如此,我仍然希望贵院能帮助赵XX同志秉公参与诉讼活动,不要一错再错。

公诉人碰上了我这个煮不熟、嚼不烂的铁蚕豆,肯定是大大出乎意料。检察官当庭出了丑,但并没有影响到他的升官。后来我在报纸上看到,他已经晋升为房山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中国人权双周刊2009.10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