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由、自然权利与社会

按照自由主义学说,人是生而自由的。这种天赋自由导致了也被视为天赋的个人权利。它们不属于政治权利,因为它们不是出自某种能构成这些权利的政治制度。它们直接依附于主体,因为主体乃是一个自我,一个人。因此,自然权利被认为是属于先于任何政治制度的自然状态的权利或自由。它们属于一个任何个人均可置身其中享有无限行动自由、不受任何政治权力干涉的领域。但是,由于此类自由在自然状态中难以被保障,理性便提议所有个人订立社会契约,政治社会随之应运而生,其职责在于维护和保障此类天赋自由。

职是之故,政治社会乃是一人造物,而非一自然实体。个人先于社会并受到保存自身生命以及促进自身利益之愿望和倾向的驱动。据认为,此类欲望和意愿在一个人进入群体生活之前便业已存在,其内容与形式均非群体生活的产物。作为欲望奴仆的工具理性告诉我们,服从国家和法律不妨是满足此类欲望的权宜之计。这意味着,自由主义不仅涉及自然权利,在更隐秘的方面,它也诉诸功利性原则:政治社会有利于天赋的自由和权利。

二 自由与奴役

共和主义自由概念的核心(也是它同自由主义的关键分歧)在于,它认为自由不是自然事实,也不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中天赋的特性,并主张自由是政治制度所创造的一种法律状态。自由的首要特性不是实质上的不干涉状况,也非不受任何外在妨碍地满足自己愿望的机会,而是一种提供保障的法律状况,即保障依照权利,排除任何干预,因为一个人要从事的活动属于合法行为。因此,自由只能存在于一种特殊的社会中。

为了辨析清楚,我们来考察一下共和主义者所认为的自由的反面,即奴役状态。奴役是一种人们受制于他人的独断意志的状态。奴役的特性在于脆弱无助或暴露于主子反复无常的意志之下,不可能求助法律保护自己。即使是在事实上没有干涉或不太可能有干涉的情况下,奴隶仍然处于脆弱的状态,因为主子能够随时进行干涉。奴隶知道这一点,主子也知道这一点。这意味着,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不可思议的事情,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则的确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两个人可以享有数量相同的不干涉状态,但是一个人是自由的,而另一个人则不自由。看起来,按照共和主义的观点,必须首先在质的意义上来理解自由。拥有主子安排的广泛的不受干涉范围的奴隶仍然是脆弱的,因为他缺乏任何受到保护的身份。相反,一个自由人,由于他自由的身份,可以在充分认识到并充分保障自己权利的情况下活动,若受到干涉,则诉诸法律。这种保障与一个人纯粹由于环境而强大到足以抵抗任何干涉的那种保障不同,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不受干涉的状态是实在的和暂时的,而在一个自由人的情况下,这种保障是建立在认识到没有人有权利干涉的基础上的。自由人的保障使他感觉到,他能够真正自主行事而不必担心别人的意见、反应或不快,因为法律赋予他如此行事的权利,而且加给别人不予干涉的义务。这种自我保障与奴隶状态形成强烈对照。奴隶对其脆弱地位的认识造成了屈服、顺从、畏惧和奴役状态。他治,典型地代表了奴隶的生存状态。尽管他可能拥有一个在实质上不受干涉的领域,但是他仍然没有真正的自由。

三 自由与法律

共和主义采纳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的特征不是人治而是法治。但是,法治本身并不足以区别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引伸共和主义与奴役状态比较的含义。在共和主义学说中,奴役代表着所有各种权力关系、所有各种支配和依附关系,此类关系就像在奴隶制中那样,把人们带入他治的状态。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必须根除这种关系,因为它们既不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必要因素,也不是善的生活的必要因素。尽管如此,共和主义者仍然是从这样一个假定出发,即如果任其发展,满足个人愿望的努力必然导致支配和依附。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自由要求以人工化补自然,使每个人享有受到保护地位的基本权利。这样一来,自由的存在就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出于战胜自然,这场胜利是由政治和法律制度以及保护公民不受自己和他人的统治欲望伤害的公民社会所赢得的。为实现这一目标,它把某些权利归于公民,实施法治,对侵害权利的行为实行惩罚。在这个意义上,共和主义的自由直接联系于一种具体的社会制度,即公民社会,同时也与采纳公民身份的观念相关。当然,在这种社会中也存在权力。但是,公民权力与它所取代的自然权力关系属于不同的体制,因为它不仅服从法律,而且根源于法律,即它是与政治社会制度同时建立的。

所以,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有不同看法。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自由是一种天赋,必须在法律的保护下方能获得保障。因而,法律之于自由只是一种外在的暂时手段而已。经过分析,它不属于自由的定义,它是一种为了防止更坏的干涉而对自由进行干涉的方式。这说明了前面提到的自由主义者对法律的矛盾态度,以及为何自由主义者始终具有将法律和自由对立起来的倾向。在共和主义思想中,情况则完全不同。在此,个人的解放不是由反抗法律,而是通过法律来实现。自由是由法律建构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经过分析属于自由的概念。所以,对于共和主义者而言,不存在天赋权利。在自然状态,只有对抗和施暴。权利只存在于政治组织体中,借助于构成权利的法律,把权利归于每一个公民。公民秩序在此比在自由主义那里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因为它不止于单纯地保护和谐调各种天赋权利和自由。由于这个缘故,法律秩序便不再与个人敌对,而是个人发展的条件。享有个人自由既意味着优先保护通过废除支配权而使每个人的自由成为可能的政治和法律秩序,也意味着优先使特殊利益服从于共同的善。

四 自由是一种社会价值

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创建使个人之间的相互平等成为可能,它废除了脆弱性和他治。如果一个人总是要卑躬屈膝地考虑他人可能产生的不快,以自我审查作为获得不受干涉的权利的代价,那么必然会导致这种脆弱性和他治。在共和主义制度中,一切法律允许的行为,个人均要在实质上予以接受,即使他们知道某些人作为个人(即,不是作为统治者的成员在普遍标准上的行为)不喜欢这样。通过这种方式,个人的活动领域便得到了实质的保障。这样一来,一个人便拥有充分的权利满足所有合法的个人愿望,而不必先与其他任何人协商。

在这一方面,共和主义的自由概念是一个否定性概念,这与自由主义的自由概念相同。但是,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这种类似并不排除它们之间的深层差别。比如说,共和主义的自由是一种社会价值。在自由主义看来,自由可以是一笔独立的个人财富。事实上,在孤立状态甚至更佳,因为从定义上讲,在孤立状态不会存在实质性干预。相反,共和主义概念把自由与独立性区别开来。自由是一种理想状态,其中他人在场却不干预,同时也排除了支配和依附关系。自由乃是个人与他人的联合,以获得防止个人权利受到他人侵害的法定身份的保护。任何人都无法指责共和主义是一种原子论,或者共和主义对人的描述忽视了人的社会本性和群体属性。共和主义的出发点是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它把自由界定为一种主体间所建立的能够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共同生存的关系状态。

五 自由与平等

我们已经指出,个人自由假定存在一种保护政治和法律秩序的自发意愿。要在一个社会中建立起共和主义的自由,需要满足一系列物质和道德方面的条件。不是任何事情都能通过法律干预得到解决。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国家就要腐化,自由就要毁灭。

正是出于这种原因,共和主义的自由要求权利平等和法律允许的自由。除非每个人都同样自由,否则就不存在自由。拥有比别人大的自由范围只能意味着两件事情:要么是某人拥有其它人没有的权利,不然就是某人处于一种违反法律却不受惩罚的优势地位。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支配性与脆弱性的失衡均会卷土重来,这标志着对自由的信念和保障将不复存在。没有法定身份的平等,某些个人,至少他们的某些行为,就要受他人的意见和好恶的摆布。与共和主义的质的自由概念密切相关的这种保障,并不是取决于量——个人所享有的实际的自由范围——而是取决于公民法定身份的平等。所以,共和主义的自由制度是以不断比较公民的自由期望为先决条件的: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不能大于必要的限度,也不能大于对任何其它社会成员的限制。由于社会条件和教育方面的不平等会极大地影响一个公民对自由的期望,所以共和主义者将会为创造比较平等的社会条件而奋斗,因为在资源或权力方面过于不平等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支配与依附。

但是,如果对自由的保障出现不平等,那么即使分配了平等的自由范围也将无济于事。与强调实质的自由比起来,共和主义的自由概念更加强调对自由的保障,其直接后果就在于此。我们已经看到,在两种实质相同的不受干涉的状态下,谁拥有更大保障,谁就享有更大自由。对奴役状态的分析表明,在奴隶状态中缺乏这种保障,因为一个奴隶知道,主子在任何时候都可能进行干涉。由于共和主义的自由包含着重要的主体成分,所以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自己对保障的意见,而这种意见受到我们自身的遭遇或他人遭遇的影响。我个人可能从未遇到过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但是他人可能有这种遭遇。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我仍然享有实质上不受干涉的权利,但是绝对不能保证我将来能继续享有这种权利,因而我又回到不安全的状态。职是之故,共和主义者认为,即使具体的个人能够在实际上保持原有的地位,自由也可能会减少。共和主义者感觉到了这种遭遇和不公正,这对于自由至关重要。因此,自由远不止于一个人在没有恐惧和奴性的状态下生活;自由在于与其他同样生活在没有恐惧和奴性状态中的人们共同生活。只有所有人和整个国家(polis )都获得了自由,一个人才能作为个体获得自由;只有当社会不仅把自由分配给每个人而且也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时,个人才能真正自主地行动,而不必担心别人的好恶。

这就把我们带到了与共和主义的平等有关的第三种因素。共和主义自由的先决条件不仅在于自由范围的平等和保障的平等,而且也在于平等地意识到这种平等。每个人都知道他的权利,知道他与别人享有同样的权利,这是共和主义自由的关键因素。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如果自由是以个人因认识到自己享有充分平等的法定身份而产生的保障为先决条件,那么自由同样也是以这种自身被所有人公开认同为先决条件的。只有这种公众的认同,以及这种保障的公众性质,方能真正实现对自由的保障。所以,只有当自由被每个人明确地认同,也只有当我们都意识到这种认同时,自由方能实现。只有在这种公众认同的基础上,个人方能认识到不受他人干预并非出于某人的恩惠,而是出于公认的法律。只有在这种共识的背景下,一个人方能真正与他人平起平坐,即使这个人拥有权力。由于人们的意见和理解发挥了自由的道德前提这一重要作用,所以共和主义把权力的安排、分配和行使置于严格的限制之下。有一种情况要不惜任何代价予以避免,即权力的分配导致精英较少感觉到自身的脆弱。权力的分配必须按照不损害平等保障感觉的程序和结构来进行。因为这一点极其重要,所以最容易违法的人进行的违法勾当必须受到足以令人鉴戒的惩罚。

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密切联系,标志着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在自由观上的重大区别。对于像柏林(Isaiah Berlin )这样的学者而言,平等是一种与自由不同的价值。在柏林看来,尽管一个人可以赋予平等以优先地位,但是却不能要求平等必须加强自由。按照柏林的多元论观点,不能同时实现所有的价值。而且,因为自由主义者把自由理解成实质上不受干涉,所以他们想象不到个人自由会受到他人自由之兴衰的影响。相反,由于共和主义者把自由视为一种消除了个人脆弱性的法定身份,所以他们完全能够理解,即使个人(暂时)享有实质上不受干涉的状况,但是任何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均可导致此人重蹈脆弱性的覆辙,从而使个人自由毁于一旦。对于共和主义者而言,只有当每个人的自由得到同样的提高时,自由才能得到普遍的提高。在这个意义上,平等不是与自由并立的另外一种价值;经过分析,平等恰恰属于自由概念。

六 自由之不可侵犯性

此处所讨论的观点之所以重要,还有另外一层原因。我们已经说过,对于共和主义思想而言,不存在自然权利,因为权利都是由法律创造的。这可能导致某些人认为共和主义不重视权利。通过反对把权利自然化,权利不再被假想为一种无法剥夺的绝对实体。相反,因为权利受命于政治,它们也可以出于国家的理由而被废除。但是,如果以我们上述的论证为基础,共和主义理论很容易证明,由法律秩序构成的权利根本就没有被相对化。如果一个国家为可能以全体的名义侵害某些公民权留出缺口,那么他就要冒摧毁一切权利之保障的风险。这将会损害自由的主体条件,它会激起人们感觉到不是要防备其它公民,而是要防备国家。如果国家一本正经地承担起促进自由的使命,那么它就无法不自相矛盾地打破一项无条件的权利,即它会在任何它认为必要的时候侵犯某些权利。如果这种意见发挥作用,那么如果没有对权利的平等遵守就根本不可能有自由。自由不能成为任何国家按照理性进行功利或因果算计的对象。牺牲某个人的逻辑也损害了所有人的信任,从而把所有人带回到脆弱的状态,尽管他们可能暂时尚未遭到侵害。个人自由与全体自由(国家的自由)之间的联系并不意味着可以把个人自由归纳为国家的自由或个人只有在消融于全体中时才能获得自由。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共和主义并不放弃(否定性的)个人自由。国家只有在每个人都成为平等公民的情况下,始能有自由。唯有如此,一个国家方能成为共和国(respublica),即公民的财富和全民的财富。

七 合法性原则

共和主义自由是一种法律身份,它为个人提供了任何他人没有权利干涉的保障和保证。共和主义道路的关键并不在于国家权力在事实上防止了这种干涉,而是在于不干涉是所有公民的义务。在实际上防止干涉并不能必然保证一个人有权利自由地做出决定。所以,对于共和主义而言,关键问题在于相信一个人是合法地享有自由。这种信念为个人的一切行为涂上了特定的色彩,这就是产生于公意所承认的合法性这种自我保障。

把合法性观念引入共和主义学说意味着,在共和主义社会中并不是一切都可行。共和主义的自由是以对个人意愿的品质进行反省和判断为前提的。自由并不等于满足所有愿望的能力,而是相当于满足所有合法愿望的权力。我们可以立即发现它与自由主义的尖锐区别:自由主义把自由解释为追求目的的手段,而对此类目的却未加进一步说明。自由主义不考虑此类目的的本质和特性,只考虑它们的后果。自由主义只禁止那种因无法与他人的行为相互协调而侵害他人的行为。但是,对于共和主义而言,目的本身的性质已经被整合到自由的定义中。就像在肯定性的自由观念中那样,自由与实施某种——即合法的——行为相联系。自由不能与其他人对个人行为原则上不受妨碍的认同分开。职是之故,对共和主义者而言,国家是一个合法性的场所,而不是正义的场所;就像对自由主义者而言,国家是一个保障个人行使天赋自由的场所一样。

那么,国家判断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自由和权利能得到认同,标准又是甚么呢?答案很简单,就是自由的福祉,以及没有支配、没有依附地共同生活的福祉。合法性的标准涉及承担着建立国家之基础的道德动机、道德愿望以及废除权力秩序并代之以法律秩序的义务。所以,在共和主义者看来,不能以公认的功利原则为基础来决定行为的合法性:因为我本人希望进行某些活动而不受他人干涉,同时我也不希望干涉他人可能进行的活动。这种论证假定了自由远比善更有用。另外,这种论证永远无法说服那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采取某些行动以允许他人也采取这些行动的人。当下,愿望纯粹的偶然性决定着合法性问题。共和主义者无法对此感到满意。他们相信,自由的生活是比那种被剥夺了自由的生活更有价值、更有人性的生活;他们还相信,生活在权利领域内比生活在强权领域内要好。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对行为合法性的真正判定并不涉及共同的利益,而是必须涉及出于何种原因自由是所有人都应当寻求的善。按照这种观点,如果某些行为与保障自由是一致的,那么它们就是合法的。保障我是正确的与保障我的行为与所有人的自由一致,从而与保障我的行为是公正的(即它们不会建立任何依附关系)联系在一起。所以,自由不仅与平等,而且也与公正密切联系在一起。没有公正,政治制度就会变成赤裸裸的压迫工具。只有在没有特权,没有支配或他治的情况下,平等的人才会结合在一起。所以,并不是法律建立了合法性,而是说法律有能力通过创造一个权利与义务的互动空间,来建立一种公正的、使个人免遭他人专横意志侵害的秩序。若无公正,必无自由,也无共和国可言,而只有那种在法律幌子下实行压迫的国家。自由并不是指我在实施某种行为时知道其它公民无法反对,因为我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相反,自由是我在实施某种行为时知道其它公民无权反对,因为公意认为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即它们不是寻求支配的权力,而是与政治上相互共存的目标完全一致:团结起来以便战胜命运、控制住欲望并铲除支配和依附的关系。

八 共和主义与人性的善

我们在上面只谈到通过建立公民社会以寻求战胜自然关系的道德动机,按照共和主义的看法,在公民社会中,自由的福祉得以实现并使个人免受自我和他人的支配意志的侵害。这意味着,共和主义引入了人性完善的概念。它假定人的一部分本质在于他不是一个物,他必须把自身从支配他的各种力量中解放出来。任何屈从于命运之无常或他人之欲望的人都不是一个真正的人。因此,自由的确不是一种天赋的自然愿望,而是一个人成为真正的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我们没有拒绝自由的自由。

不过,这种对善的生活的定义具有一种不同寻常的性质,它并不指定某种特定的实质性目标,它的唯一目标就是让每个人在群体中与他人共同拥有自由的生活,以避免支配性和依附性。而且,这个定义也足以作为群体对个人选择进行判断的基础。因为自由是一种义务,某些行为将会因为非法而被排除在外。所以,决定共和主义国家生死攸关的规则是一项绝对命令。国家不是实现那种没有任何内在价值的目标的手段。

这种善的概念的独特之处也说明了为何它符合多元论以及否定性自由观。公民国家是一个公共场所,一切没有压迫性的活动均应当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所以,共和主义国家排除某些行为的唯一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其建国目标,即建立一个使所有自由平等的个体能够在其中平起平坐,共同追求一切合法价值的社会。国家无权宣布某种生活方式比其它生活方式优越,无权规定某种单一的价值,或者每个人都应当追求同一个目标。如果共和主义国家禁止某些合法价值和生活方式,它就背叛了自己的目标,因为一旦如此,它就会在法律的幌子下建立起支配权,它就不再是共和国,即全民的福祉。所以,共和国家是一个合法性的公共场所,多种多样的特定个体能够在其中寻找他们特定的目标。由于这个缘故,共和国家对于特定的善来说是一种手段,但是它本身也是一种善:在共和制度中,一个人在认为其选择具有合法性的条件下,可以摆脱欲望的盲动,做出自主的选择,决定自己的命运。除非每个人的选择和自由均建立在一个先验的、公众选择的正当原则的基础上,否则就不会有选择和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共和国家是一种共同的善(bonum commune )。正是这种先验的选择允许一个人明确地凭良知做出有意义的选择,而无需进一步向他人协商或妥协。所以,共和国家不仅是公民用以实现其自然愿望的工具,而且是在比工具更深刻的意义上的共同的善。作为合法性的场所,它发挥着界定意义的人性的功能,起着衡量特定目标的公众标准的作用。

共和国家的公民所分享的不仅仅是共同生存的程序性规则,也不仅仅是协调和兼容各种欲望的政治程序。相反,把公民结合在一起的是那些共同的价值和公认的合法性、正当性和人性概念,他们依照这些概念建立起各自的善的生活理想,同时充分意识到他们的选择会被其它公民认为是合法的和正当的、无愧于人的选择,而且做出这种选择的人也充分尊重他人的平等和自由。所以,共和国家不会陷入忍受和冷漠。

九 参与性原则

我们已经讲过,共和国家是以公众对各种权利和个人所能采取的合法行为的认同为前提的。唯有这种公众认同能够保障个人享有实质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在共和国家中,只有在公众不断就何为正当生存,何为合法和公正展开公开讨论的情况下,方有可能产生公众的认同。所以,只有在每个人都参与这种讨论的情况下,个人方能弄清是哪种关系令他们产生依附性,把他们置于遭受奴役的境地。也只有在共和国家成为这个意义上的共和国的时候——全体公民的福祉——它方能建立起一种公正的制度。每个人都必须在讨论中拥有自己的声音,每个人都必须参与这种讨论,必须感觉到参与建立共和国的进程是一项义务。如果个人把对各自欲望的追求置于法治的监督和防范之上,并将后者交给他们的代理人处理的话,共和国家就会遭受威胁和腐化。随之就会发生某个小集团在法律的幌子下实行统治的局面,而共和国家生命所系的因素,即正当性和人性概念的建立则难以实现。所以,如果没有德行以及对共同的善的热爱,如果没有平等的实践并参与按照公益规定个人利益的讨论,共和国家将不复存在。因为个人道德以共和利益为界限,所以公民义务和公民道德要高于个人权利。公民道德不是众多价值中的一种,而是表现了政治规范优先的观念,因为,否则的话,如果不借助斗争和不断的协商,就根本就不可能实现任何价值。这样一来,人们仍然是把政治参与的价值理解成一种工具性概念。即使自由主义者也会承认,如果人们不关心共和国,就要面临独裁专制和失去消极自由的威胁。但是,对于共和主义者而言,政治参与不仅是为自由服务的工具,而且亦是人对自身本质负责的一种方式。在参与中,一个人获得了真正的自由,成为真正的主体和命运的主宰,在沉浮莫测的命运面前,控制着自己的荣辱悲喜。所以,德行和自制并不仅仅是自由的工具,而恰恰是自由的形式。只有在参与型的共和国家这种社会形态中,人们才能真正成为那些相互约束的纽带的主人,才能保证它们不至于变成支配和依附的锁链。

十 共和国家的腐化

共和国家代表了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共和国家的目标——如果可以称为目标的话,因为它是内在性的——在于创造一种没有依附和支配,人们能够一视同仁的共存形态。根据共和主义的看法,政治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一种道德成就,即希望在全部成员中建立自由平等并以自由平等对待每个成员的那种社会所实现的成就。只有每个人都参与其中,拥有公民精神,自由方能实现。由于这个缘故,共和国家始终处于腐化的威胁之下。甚至可以说,它无法避免腐化的命运。正是有鉴于此,对于共和国家的腐化以及其中所滋生的五花八门的支配和依附关系的批判,成为共和主义思想中反复出现的主题之一。关键的问题——从对公民道德的作用的解释入手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于,对于共和主义而言,不能以法律的方式最终解决腐化问题。因为公民道德不能由法律来推行,它需要教之以德,化之以理,使人们在理性上理解个人自由的前提是所有人的自由。如果德行和理性不复存在,那么任何补救手段都无济于事。法制的好坏取决于诉诸这种法制并服务于这种法制的人。所以,共和国家的根本支柱是公民精神,人们平起平坐,一视同仁,皆为平等的公民。维系共和国家的纽带是个人之间的公民情谊这种直接关系,其中个人皆视他人为自由的伙伴,而不像在自由主义中那样,个人关系要受中间环节的协调。所以,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不是加强法律对各种自由的规定与调和,以消除各种权利主体中间、各种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拥有者中间,以及交换体制内部的竞争对手和种种因素之间的纷争。自由主义者不相信加强法制关系能够解决共和国家的所有问题。一旦缺乏公民道德,共和国家必将腐化。这意味着,共和主义政治的首要目标不是保障、调和或分配自然权利,而是通过参与共和国家的生活而实现人的政治本性。所以,政治活动的目的并不是组织经济生产和交换。经济生活只是政治生活的基础而已。之所以确保法律稳定,目的不是为了促进经济交换,而是为了杜绝任何改变非支配性状态的企图。

十一 共和主义与现代社会

现代社会的发展表明,在自然权利的伪装下可以滋生实质的权力结构,由此它们与自由社会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所以,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根本不可能让国家单纯服从于现代经济生产的要求。一个社会只有在不断地追问自身,经济生产到底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建立非支配性的自主关系时,它才能成为自由社会。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社会可以建立在私利的基础上,因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把“个人私利转化成公众利益”,并因而创造出一个互补性体制,自由主义者把这种体制等同于社会。在他们看来,人为地设计出各种制度以帮助人们的行为符合公意,纯属多余。因为这类制度只会限制自由并把单一的善的观念强加到每个人头上。尽管如此,如果自由主义者接受了这类制度,则是因为他们看到这纯粹是一种必须付出的代价而已。他们当然不愿看到这种代价——人为地决定孰优孰劣——作为自由的延伸。这与共和主义的立场迥异,后者恰恰赋予这种制度积极的价值。在共和主义者看来,社会不是一个互补性体制,而是一个自由人的统一体。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共和国家必须分析社会发展的各种有害性后果,并以保障自由秩序为标的来组织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它并不想当然地认为公民的行为会自然而然地符合公众利益。共和国家意在创造一种公民能够在其中以与其他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进行活动的环境。因此,共和主义者主张对经济生活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但是,关键在于这种干预并不是出于提高经济效率的愿望,也不是出于实现财富再分配的愿望,而是纯粹出于政治动机:即创造一个不屈从于支配和依附关系的公民社会。

刘宗坤 译

中国报道周刊2001-01-08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