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所谓“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凭借著官方舆论工具的强大优势,正越来越混淆著人们的视听。很多人开始相信,“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透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同各个国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从而呈现出多样性及特殊性。但是如何理解人权的这个特殊性及其衍生的多样性,却是一个时常被颠倒歪曲的大问题。

在美国对伊拉克及阿富汗战争问题上,不少人正是从这种人权的多样性与特殊性出发,认为全世界不能只实行一种制度,而应当多种价值并存。如果硬是将美国一己之人权模式强加于他人,那本身就是霸道而不是民主。

他们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只是可惜用错了地方和对象。自由主义当然不是以一种价值去统一另一种价值。各种各样不同形态甚至对立冲突的自由与人权互相兼容并存,这本来就是自由主义的题中之意,但前提是它们首先在本质上都属于自由与人权,而不是相反。

现在的问题是,当伊拉克人民连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也就是他们无数的子弟被活活扔进万人坑的时候,或者像阿富汗人民被剥夺收看电视,他们的女孩被剥夺上学受教育的权利的时候,很多网友却提出不同国家特殊的人权与自由多元并存,而不能由美式人权一家独霸天下。我不知道这究竟能说明什么?不管是美式人权也好,非美式人权也好,它们总归还是属于人权,只不过具体的内容或者说外延不同罢了。当有些人口口声声谴责美国以自己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别国是否民主自由的时侯,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我们本身首先得处在一种基于美国式以外的另一种人权方式,而这种方式不是特殊或多样到可以象伊拉克人民的女儿那样被乌代强奸的“自由”,以及什叶派穆斯林被活埋的“人权”。否则的话那么一切都是在扯蛋。

同样,在人权的普遍性及特殊性问题上也是如此。诚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各异,社会政治制度的不同,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其各自的人权状况也就自然不同,并且在现实中也总是不完美的。然而,这不是那些极权专制统治对人权的践踏,由此而变得正当合理起来的理由。事实本身的存在,并不能取代事实是否合乎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判断。这正如一个警官,不能以奸淫偷盗反正在完美社会到来之前总不可避免存在为由,就可以替自己由于失职而使辖区内治安状况恶化找到遁词。这个道理我想是再简单也不过了。

不管各国社会历史条件怎么不同,怎么多样,人权总归还是人权。人权的实现情况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特点,并不等于人权本身的基本内涵可以在各个国家分裂成各自不同的标准和解释。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本质属性,人权的主体是人,是一切人的基本权利,为任何时代、任何地域、任何民族的人所共有。当我们在谈论人权的特殊性时,必须牢牢记住:这种特殊性及其多样性,只能是建立在普遍性的基础之上具体展开的不同的外延。各种各样的人权和自由,再怎么不同怎么特殊甚至对立冲突(比如宗教信仰权),都终归是人权的一种,而并不表示可以特殊到违背自身的基本内涵或本质属性。否则的话,人权就不成其为人权,自由也就不成其为自由。因此人权的特殊性,并不等于可以因为国情不同而搞特殊化。不能因为国情不同,就可以钳制思想,封锁新闻和舆论自由;不能因为国情不同,就可以大肆拘捕民主异议人士,禁止或变相取缔公民罢工及游行示威等权利;也不能因为条件特殊,情况多样,就可以一党包办天下,以专制代替宪政,以权力凌驾法制。否则的话,那么像“文革”,像“四五”以及“六四”,包括如今的孙志刚、李思怡之类的事件,甚至像萨达姆、塔利班、金王朝等那样对本国人民恐怖统治的政权,就都没什么不合理,也都没有什么罪恶可言的了。

我想这才是我们在人权的普遍性及特殊性问题上,应当辨明的正确关系。

(《人与人权》2003年10月)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