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火龙随笔 火龙随笔 2019-05-3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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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本书想阐明的就是这样两条准则:如果个人的行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就无需对他人和社会负责,旁人可以劝导但无权干预;如果个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需要负责,必要时应受到舆论或法律的惩罚。

比如,一个懒惰的人,如果他既不需要公众接济,又没有违背任何契约,社会就不应对他进行干预;但如果他因为懒惰而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社会就可以强迫他劳动以履行义务。

再比如,通常情况下,社会不应管制人的酗酒行为;但是一旦有人酗酒伤人,则应予以惩处。而且,对那些有酗酒伤人前科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限制他的酗酒行为,避免他再度伤人。

有时,我们追求自己的目标,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人的损失。比如,赢得一个万人争抢的职位,意味着其他的众多竞争者白忙活了一场。这种情况下,只要获胜者没有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社会也不应干预。

那么,在个人可以自由行动的事情上,他人是否有权劝阻或“怂恿”呢?稍作思考就会发现,自由原则所依据的各种理由此时依然适用。所以,只要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伤害,人们之间有权自由地互相劝告,既可以劝阻,也可以“怂恿”。

还有一点也要特别说明。基于对个体自由的尊重,我们通常对一个人的自愿行为不予干预,但如果他的行为是“自卖为奴”,就违背了自由原则的本意,我们必须予以制止。也就是说,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放弃自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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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商业领域的自由和管制。

商业是一种社会行为,原则上似乎应该受到社会的管辖。因此,人们曾经主张由政府来限定商品的价格。后来,经过漫长的奋斗,人们终于明白,给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者充分的自由,才是通往物美价廉的正道。这就是贸易自由,它背后的原因虽然和个人自由不同,但也同样坚实可靠。

有一些法规,表面上干预的是贸易自由,其实干预的是个人自由。例如禁酒、禁止出售有毒的药品等。这一类法规的真正问题,不是侵犯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自由,而是侵犯了购买者的自由。

谈到禁止出售有毒的药品,我们需要弄清楚一个问题:警察职权的恰当边界在哪里?或者说,为了防止犯罪,自由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被合法侵犯?

事前预防犯罪和事后惩治犯罪,都是政府的职能。我同意,如果看见有人明显正准备犯罪,应该予以阻止,不用非等着他犯下罪行再惩治。但我们也要意识到,预防犯罪比惩治犯罪更容易被滥用,更容易损及自由。举着“以防万一”的令牌,几乎能够侵犯人们的所有自由。

如果有毒的药品只会被用于杀人,那么禁止其生产和销售就没有问题,这完全等同于对犯罪的预防。但如果它们还有其他合法用途,禁止其生产和销售就侵犯了正当使用的自由。

如果某事只是可能(并非必然)带来伤害,是否值得冒险就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判断了。这时,不该强行阻止他,只要告诉他可能的危险就行。例如,给有毒的药品贴上标签,说明它的危险性,这就是一种不至于侵犯自由的好方案;而如果要求购买者必须出示医师的证明,就会给合法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既要阻止有毒的药品被用来害人,又要避免侵犯合法使用者的自由,最合适的办法是边沁说的“预设证据法”。就是要求售卖者将购买者的姓名地址、购买时间、药品数量和用途都记录下来,甚至要求在场的第三者作见证。日后药品万一被用于犯罪目的,这些可作为证据。

“预设证据法”,既不会妨碍药品的合法使用,又能对那些企图逃避侦查的罪犯构成障碍。售卖那些适合被用作犯罪工具的商品时,都可以参考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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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谈谈教育领域的自由和管制。

在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上,人们非常普遍地误用了自由理念。父母们以为,对子女的教育是自己的自由,旁人无权干预,自己对子女有绝对且排他的控制权。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只管生育不管抚养和教育,不论对子女还是对社会,都是一种罪行。对于不履行教养义务的父母,国家应当强制他们履行。

国家不但要规定儿童应接受良好的教育,还要帮助那些负担不起的孩子支付教育费用。但国家并不需要亲自提供教育资源。由国家推行教育,和由国家亲自教育,这是两码事。我极度反对把教育操于国家之手。

本书反复论证了思想言论和行为方式需要多样化,这意味着教育也需要多样化。全面统一的国家教育,是一个将人们塑造成“标准品”的模具,随着它的日渐有效,便建立起了控制人心的专制,最终顺其自然地导向控制人身的专制。

由国家设立和控制的教育,如果一定要有,也只能作为诸多教育资源里的一种,目的是提供某种质量示范,以使其他教育资源也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平。除非社会非常落后,民间实在无力提供合适的教育资源,国家才不得不全面承担这项责任。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得到贯彻,需要对儿童进行测试以了解其知识掌握程度。但测试的内容应该限于事实和实证科学,以防止国家借各种测试引导和控制意见。宗教、政治或其他有争议的科目,不应该测试意见的是与非,只需要测试对事实的了解,例如某某作家或教派的主张以及背后的理由。

只有这样做,下一代才能真正自由地呼吸知识的空气,自由地成长为各种信徒或非信徒。国家不需要关心一个人将成为哪种信徒,只需要关心他们是否都受过良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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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谈谈限制政府干预范围的三类理由。

•第一,有些事政府做不如当事人自己做,没有谁比那个有切身利益的人更合适。比如工业生产领域,政府的干预就出现过很多失误。关于这一类理由,政治经济学家已经论证得非常充分了。
•第二,尽管有些事情,人们自己做可能做不到政府那么好,但还是应该让人们自己做。比如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制度,以及我们的陪审团制度。这些事情,是一种特殊的公民训练,是政治教育的实践部分,它能帮助人们领会公共利益,提高人们的判断力和主动性,推动社会的长期发展。
•第三类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给政府增加不必要的权力会造成极大的隐患。政府权力越大,对人们的影响力就越大,可能带来希望也可能带来灾难,还会使越来越多的有志之士,变为政府的迎合者。

如果公路、铁路、银行、大型公司、学校以及公共慈善事业,都成了政府的分支,如果这些雇员的任命、升迁、薪酬都由政府控制,那么,再多的言论自由和再民主的立法机关,都没办法给人民真正的自由。

如果国内所有杰出人才都被纳入政府,社会中的其他人无论追求什么,都必须看他们的脸色行事,那么,挤进公务员队伍就成了每个人的奋斗目标。

在这种体制下,任何有悖于官僚集团利益的改革都无法实施。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每一个人,都成了组织和纪律的奴隶。政府的进取精神迟早会丧失殆尽,陷入例行敷衍的惫懒状态。

要想让政府远离腐败和懒惰,保持创新和进取,就必须设法让一批杰出人才独立于政府之外,并保障他们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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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要在领袖的带领下,凝聚集体的力量来实现目标,但这种做法一旦越过某个临界点,又会变成毁灭自由和进步的可怕隐患。

既要集中力量和智慧,又要避免政府权力过大,临界点究竟在哪里?这是政治里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绝对的规则可循。但总体而言,在不违背效率的前提下,应该尽可能让权力分散。

一个国家的价值,归根到底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的价值。

如果国家为了追求效率,搁置了人民的智慧和精神的提升;或者为了追求秩序,使人民变得顺从和弱小。最终都会发现,愚昧和弱小的人民无法成就任何伟业。

那些不惜代价追求机器般的效率和秩序的国家,最后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的人民缺少活力,而活力已经被扼杀掉了。

(完)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