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卢义杰 蓟门决策 2022-06-17 16:52 发表于北京

卢义杰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多个县、区的“无访社区”中考生降分录取政策,近日引起舆论关注。对此,洛阳市偃师区教体局表示将紧急叫停,南阳市淅川县信访局则称该做法已于2020年停止,原因是“省里说不符合规定”。

毋庸置疑,降分录取损害了教育公平,但梳理事件始末,我们恐怕很难把板子完全打在教育部门身上。例如,偃师区信访局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信访局当初确参与该政策制定”,而印发《唐河县创建信访“无访”村(社区)实施办法(试行)》的主体是唐河县委县政府。显然,这种降分录取不是教育部门的一厢情愿,而是被基层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

更深层次的,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如何考核基层信访工作?如何避免信访工作的目标被简化为手段?尤其是,如何避免不合理的考核导致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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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河南外,多省市也给信访数量、级别“下任务”

按照《唐河县创建信访“无访”村(社区)实施办法(试行)》,所谓“无访社区”,“主要指该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年度内无赴京、省、市、县信访(含网信电访)”。但其实,无访社区、无访村不是河南这几个县、区的发明,检索不难发现,多省市均出现了类似提法。

例如,湖南益阳赫山区衡龙桥镇政府2019年主张创建“无信访问题村”,即“无进京非访、无越级访、无集体访”,并要求“遏制信访增量”。同属益阳的桃江县三堂街镇2017年也开展了“无访村(社区)”创建活动,“全镇信访工作实现零进京、不去省、市、县上访”。

时间近的也有,又如2021年4月,浙江衢州石梁镇政府提出创建“无信访网格”,标准之一是“全年未有12345举报、来访、来信、网上投诉”,目标是“不到市、不到省、不到京”。

纵观以上各地政策,不难发现三个特点。一是在信访的数量层面,大都作出了减少甚至是清零的要求。这种“信访清零”不仅针对传统的走访,也延伸到了12345、网信电访等新型反映情况的形式。

二是在信访的级别层面,大都试图将信访控制在一定行政级别范围内,不到北京、省、地级市基本是标配,最严苛的如河南唐河县、湖南三堂街镇,连到县级信访都会被介意。

三是在制定主体层面,大都为县级及以下政府制定,一些乡镇政府较为积极。各社区、行政村或网格的基层工作人员则成为最直接的承受者。

换言之,此次河南“无访社区”引起公众关注并非偶然,而是地方政府信访考核中由来已久的某些弊病,借由中考录取这一敏感话题(当然,并不是每个地方的“无访社区”政策都包括中考降分录取),再次走入大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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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法定权利,基层、公民却被否定性评价?

以上三个特点折射出了信访考核中的不合理因素。首当其冲的自然是“无访社区”、“无访村”也即对上访数量的限制,这是此番公众最为关注之处。

事实上,但凡存在纠纷的领域,或多或少都有希望消灭纠纷的念头。古代基层治理提倡“无讼”,医药行业也常见“但愿世间人无病,何妨架上药生尘”的对联。但谁都知道,随着社会结构日益复杂,“无讼”愈发只是美好的梦想,而“但愿世间人无病”只是医者的高尚道德,若真以此要求一地的卫生部门做到“所有疾病清零”,既不可能,也不必要。

信访亦是如此。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信访则是这一权利的具体体现,并在1995年、2005年《信访条例》及现行的《信访工作条例》中明确了若干细节。在一些地区,公民行使法定权利,却要对基层、对公民作出否定性评价,显然是一桩怪事。

更何况,对于信访的作用,今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已将其总结为“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机械地提倡“无信访”,无异于自我堵塞民意的窗口与出口。

试图通过考核将信访限制在县里甚至乡镇上的做法,更是与1995年以来的信访三级程序相抵触。

根据现行《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分为初次受理、复查、复核三级。也即,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90日;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如果仍然不服,可以再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1995年、2005年《信访条例》,也作了类似规定。

初次受理又是在哪一级机关呢?以走访为例,《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是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1995年、2005年《信访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也就是说,立法从未对信访的级别作出限制。如果认为乡镇政府侵犯权利,当然可以到县信访,如果不服,当然可以到市、省信访。如果认为权利被县政府侵犯,当然可以进而到更高层级的有关部门信访。所谓不进县、市、省信访的倡议,完全于法无据。法定的救济渠道却同样被给予否定性评价,这俨然是信访考核的又一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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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异化为手段,难免反伤公民权利

自然而然产生的“无信访”、“不向上级信访”,确实能说明一地治理有一定成效。但存在信访,也不见得社会就不稳定或者治理失败。人为、机械地制造“无信访”,更不能说明治理成功。因为,但凡社会就必然存在纠纷,但凡纠纷就必然无法百分百化解,这是客观规律。并且,信访的问题来源是多样的,既有某些制度设计的弊端,也有历史遗留问题,既有基层干部处事不当,也确有公民存在不合理诉求。

同时,产生信访的主要问题来源,往往不在公民居住的社区、村庄,而在于政府某些职能部门。片面对社区、村庄提倡“无信访”、“不向上级信访”,自然是搞错了落实责任对象,他们一方面无权也无责直接处置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另一方面却要对信访的数量负责,换谁都会感到委屈,进而,距他们“出歪招”也不远了。

因此,如果一味用不合理的指标衡量基层信访工作,难免造成两个极端局面:要么,社区、村庄想方设法压制上访,甚至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劝访、截访;要么,为了维护信访数据而“和稀泥”,给予了违背有关规定的“待遇”,在此示范下,新的信访产生,新的“和稀泥”又开始了,循环往复。无论哪种局面,都不利于法治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正向激励还是反向惩戒,只要提出“无信访”等概念,这些负面效果都可能产生。因担心惩戒的自不必说,那些想要争取红利的,在利益的指挥棒面前,管理者难免会丢掉应有的理性,社群内其他公民,也可能对想要正常行使信访权利的公民进行道德绑架。

善意地理解,对信访数量、级别进行考核,可能是希望基层能够及时、就地解决群众诉求。但问题是,即使是再合理的诉求、再良善的工作人员,都无法确保纠纷完全能在当地立刻解决。纠纷背后的成因、利益是复杂的,基层执法水平各不相同,故而救济必不可少,这就是为何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要设三级。

事实上,这种考核本身也属于“被考核”的产物,因为,基层同样有上级领导,上级又有上级,他们都因信访而背负着绩效、晋升等负面影响。这也导致了,各级难免将向上级信访视为洪水猛兽,将信访者视为对本地的揭短与抹黑,这些压力又通过考核传导到最基层,从而使矛盾更加激化。由此,“无信访”“未向上级信访”的美好目标,简化为了手段,“人”只能作为最功利主义的工具。

更加极端的是,近年媒体多次曝出的“因访获罪”案件,且几乎都与向上级信访有关,常见罪名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等。这些案件有的平反,有的仍在申诉路上,新的社会矛盾再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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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信访考核亟待松绑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在真空中运行,任何理性的工作人员都会根据考核来选择自身行为方向。因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最终将影响公民权利,前述所说的种种消极局面即是明证。

从立法沿革来看,信访考核始于2005年修改的信访条例。此次修法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的条文,从监督、约束官员的角度说,这当然有积极意义。至于如何考核,在实践中产生的信访排名制、信访一票否决制,都引起了一定争议。

有的数据应该统计,有的数据能够说明问题,但有的数据最终只应是数据,不应被赋予过多的期望。幸运的是,在司法考核领域,我们已经开始反思:2015年,中央政法委要求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原因之一就在于,并非这些指标越高,就越代表司法能力。

没有数据考核,也并非就办不了事。面对常引起错案的“命案破案率”指标,有的省果断废除“破案率”,改“命案必破”为“命案一起都不能错”。如今,这些地方治安乱了吗?没有。

回到信访这件事上,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信访人本身,不是信访了多少数量、在哪里信访,而是信访所反映的问题,究竟在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解决、地方政府有没有努力解决。对于一些所谓的越级访、缠访,完全可以通过个别督办、个别剖析的方式予以精准考量,让地方政府告别“围追堵截”的姿态,为其减少负担,亦为公民权利减少负担。

其实,清理不合理的考核项目,一直是顶层设计在考虑的内容。例如,2013年,国家信访局暂停公布各地信访人数排名,转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点对点的通报。而2009年开始,就有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停止“零信访”的提法。

客观而言,随着各地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一味压制信访数量、级别而不注重治理的地方政府,已少之又少。大多数提倡“无访社区”的基层政府,也都在相关文件中同时强调要改进政府工作作风,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我们也愿意善意地相信,大部分人的权利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但是,只要不合理的信访考核存在一天,对公民权利的风险也就埋下一天。

衡量一项机制的好坏,不能忽略权利可能受损的一小部分人,否则社会生活将如掷骰子,谁摇到最少的点数,谁只能自认倒霉。就像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法治程度,最需要考察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部分“短板”的权利保障程度。

否则,其中伤害的既是官员的干事热情,更是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唯一繁荣的,恐怕只有纸面的漂亮数字。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