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主中国“人民议会”选举制度的框架和细则

对民主中国而言,中国的民意是复杂多元的,各党各派都希望自己在国家议会有一席之地,并且能够有充分代表所属力量的议席数量与比例。所以,中国应实行有利于多党制(而非两党制)的选举制度及其他机制,议会应该尽可能包容多种势力与多元声音。而另一方面,民主中国也需要团结和协作,促进国家整体的协调发展。如果实行完全小选区制那样的选举制度,很可能会导致各地方势力各自为政,以及议会政治势力的碎片化,不利于政治稳定与高效决策。
因此,民主中国的权力重心、代议机构的代表“人民议会”,应实行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选举制。“人民议会”法定席位应为750席,其中375席由小选区制选出,375席由比例代表制选出。

小选区方面,全国划分为365个小选区,每个选区人口相近(人口比例皆约为全国总人口的365分之一,按全国人口14亿计算,每个小选区人口约380万),每个选区具体范围由多元政治势力组成的中立机构,按照行政区划和山川地势进行划分。另有10个席位作为一个特殊的“小选区”存在,由常住于海外的中国公民选出,10个席位按政党得票比例分配。小选区候选人既可以从属于政党,也可以以独立/无党派身份参选。每个参选人参选,需得到选区内至少2万人提名,及缴纳10万元“按柜金”(以避免人人都随意报名、无诚意竞选,导致选举秩序混乱。这样的规定在大多数国家都有)。小选区选举实行“单一席位一轮相对多数决制”,进行一轮投票,得票相对最多(不需要一定过半数,如得票比例30%、列第一位)即可当选,得票低于5%的失去“按柜金”。

比例代表制方面,全国选民在投票给小选区候选人同时投票给政党,375个席位根据联立制“损有余补不足”的方式分配给参选的各政党。只有在全国得到政党票超过5%且在至少四分之一省级行政区得到政党票超1%的政党,才有资格参与这些席位的分配。这样设计是为了避免议会政党细碎化,也防止狭隘的地域主义势力坐大。

如通过联立制选举方式计算出的选举结果,出现了类似德国那样的“超额席位”,则所有“超额席位”按规则依政党得票比例分配。

如果想要避免出现“超额席位”问题,还可以修改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分别选出的席位数和所占议席比例。如小选区选出的席位减少至250席,比例代表制选出的席位增加至500席。这样,在联立制分票方式下,各政党总应得席次减去小选区议席后,再按比例代表(不分区)得票分配给各政党仍绰绰有余,就不太可能出现“超额席位”。

我所设计的“人民议会”的选举制度,相对有利于在全国都有一定支持率但支持者分散的中型政党,有利于在全国支持率均匀的政党,也有利于在每次选举中相对落后的全国第二大党,而比较不利于只在局部地区有集中支持的地方性政党,也对选举中获胜的第一大党(最大党)的所获席位比重有所削弱(相对于小选区制和并立制)。

而这样的影响也正是我所希望的。未来民主中国,活跃在议会的政党最好保持在5-10个,既不要太少以至于变成美国那种两党垄断政坛的情形,也不要过于分散变成印度“人民院(下议院)”那样有30多个国会政党(且大多数为地方性政党)的状态。这些政党应该尽可能没有地域私利和民族/族群偏见,而是代表国内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群体。

如果这样的设计真的实行,国会应会包含中左、中右、中间派、较激进左翼、较保守右翼这五种意识形态光谱,包括进步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保守自由主义/自由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温和民族主义、共和主义等意识形态立场(一个政党当然可以包含多种意识形态立场)。而自由意志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生态主义者也可能有一席之地。而极左和极右势力,以及其所持的斯大林主义、毛泽东主义、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立场,则在选举制度和其他审查机制压制下,基本不可能进入国会。而关于各地域和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话语权,另一代议机构“联合院”已有相关代表和职能。

总之,综合公正性、充分代表性、多元性、稳定性,民主中国的“人民议会(下议院/众议院)”应实行联立制混合选举制。

如前所述,广义的选举制度,还包括选举中国其他国家机构和人员的方式和制度,我在此也都做一些简略的设计与说明。

关于民主中国拟设的另外两个议会机构“联合院”和“专家院”的选举方式,前面已有叙述,在此不再重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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