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10日

MeToo控诉一定要实名、真实、真诚严肃。这样才可以给公众更大的信心,合理化非常时期的“舆论定罪”。(美联社)

现在台湾MeToo的大势一片火红,但也开始出现“反扑”的舆论。有人开始控诉“第一宗MeToo冤案”。事实上,从MeToo第一天开始,有关MeToo会变成“猎巫”、“诬告”、“污名化”工具的质疑就不绝于耳。

根据研究,超过九成MeToo例子都是真实的;但从另一面说,就是还有几个百分点的MeToo不能成立。俗话说,“时代的一粒灰,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大山”。

我在讨论MeToo第一篇文章中,已总结出一个MeToo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框架。即MeToo是一个为推动实现早已被确立但一直被忽略的社会正义,而不得不“暂时地”、“有限地”背离完全的法律原则的一场运动。在这个框架下可以进一步讨论,如何实现MeToo和法律间的平衡,以便最大程度地减少“时代的灰尘”。

我们既然要冒着“违反法律程序正义”所导致的“时代灰尘”的风险,就不得不对MeToo控诉方也有一些必不可少的要求。于是,本篇思考的重点,就是“MeToo控诉如何才值得相信”。这也是MeToo运动中的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MeToo案中,受害者单方面的陈述,包括口述或发贴文,一般都是最重要的证据。但如果有其他证据的加持,就能大大加强其可信性。

最好的证据当然是当时的目击证人、实物证据等。比如台湾某名嘴被控案中写下道歉书,这就是铁打的证据。如果没有证人和实物,那么若受害者在事发后有向别人提及,这也是很强的证据。比如美国总统川普被控三十年前强奸案,重要证据就是受害者当时就向朋友诉说过。还有环境证据,比如受害者能记起事发现场的环境特征,特别是卧室之类的特征。最后,很多加害者都是惯犯,如果多人MeToo,可信性就大大增强。

以台湾最近案例,在某中国民运人士被控性侵未遂案中,控诉人出示了当时给其助理的短信纪录,也出示了他在其房子里的拍摄的照片。后来还有人控诉其是“惯犯”。这样一来,这个MeToo案的可信性,至少在“舆论定罪”的层次,已经相当足够了。

然而,很多MeToo案都没有以上证据。往往,受害者单方面的陈述是唯一证据。于是,公众舆论凭什么相信那些看来“口说无凭”的单方面陈述,或者说,这些控诉如何才能获得公众的信赖。这不仅对MeToo者个人重要,还对持续推动整个MeToo运动重要。

笔者认为,MeToo控诉应遵从三个原则:实名、真实、真诚严肃。

第一是实名,“无实名,不MeToo”

实名是MeToo的最最关键的核心。MeToo本来就是以受害者用真名在网上说出自己受害经历为特征的运动。没有实名,就没有让人在法外“舆论定罪”中相信你的理由。这里的实名,还不是光指在网上有个ID,而是要确定真的是本尊,这样才有足够的加持。

确实有受害者因种种理由不愿或无法实名。或许退而求其次,当时的亲眼目睹的人帮助发声。但由于非常多MeToo案例都没有第三者,这并非都可行。而且,由目击者说出来,和由受害者说出来,其可信程度就要打个折扣。此外,我们除了尝试鼓励他们之外,没有其他办法。

试想,为了MeToo,社会要暂时放弃对法治的部分坚持,实在不能失去底线,冒着让MeToo成为流言蜚语的中伤温床的风险。

“不实名”有不少变种。这里举两个在这次台湾MeToo大潮中的例子。

有人“代替受害者发言”,而这个发言者本身也不具备公信力。比如,有一名W女士首先发帖MeToo控诉Z先生,引起广泛注意。此后,W女士就发表帖子说“公布姓名之后,我的私讯基本上就响个不停,五位一下子变成二位数”。然后媒体的报导就说十多人控诉Z先生。有理由相信,这个“十多人”就是从W女士这里“两位数”推导出来的。然而,这十多人是谁,她们有什么事件,公众一概不知,甚至这个数字是否准确,大家也不清楚。W女士还在跟帖里贴出一则匿名讯息,里面控诉自己被性骚扰。然而,讯息中既没有Z先生的名称,W女士也没有明确说是针对Z先生的,但已被广泛认为是Z先生所为。这对被控人显然非常不公平。

代替别人揣测加害者。比如,房慧真控诉王健壮的MeToo帖子,一开始就把另一位MeToo控诉者的事,指责是王健壮所为。直到该控诉者其后澄清另有其人,她才加上注脚。但这已对王健壮构成名誉上的伤害,因为很多人已经以为他就是“凶手”,后来必须大大加标题“不是王健壮”去澄清。王健壮的回应中怒斥房慧真移花接木,“将这个案子栽到我头上”。尽管房慧真可能真的只是猜错了,并非有意栽赃,但王健壮的愤怒理由完全充足。

由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在实名指控中,最好能够也把加害者的名字说出来,以免有人无辜中枪。比如,有V女士MeToo控诉一个音乐人,说了一些特征,却没有说出其名字,于是很多根本无关的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滋扰。当然,笔者完全明白,并非每个受害者都有勇气说出加害者的真名,但我们还是应该鼓励他们这样做。

第二,真实

真实是MeToo运动的灵魂。不真实的“说出来”,就有可能变成诬告。控诉真实不但对该控诉者的可信性重要,对整个MeToo运动也一样重要。

很简单的逻辑,我们相信“说出来”,就是先预设它是真实的。如果控诉者的控诉不真实,那么其他人不但会质疑这个控诉者,有反对MeToo的人,更会趁机质疑甚至污名化MeToo运动,是不是一个“猎巫”、“诽谤”、“诬告”的工具。这必将大大损害整个MeToo运动。

当然,很多MeToo事件都发生在多年前,要准确每一个细节,这是不可能的。不少质疑MeToo的人士往往捉住一些无关重要的记忆错失,去质疑这个事件。笔者绝不苛刻“不完美的控诉者”。笔者认为,一些细节上的缺失,与一些故意夸大以鼓动舆论的写作,公众还是可以分清的。

去年在推特的简体字华人社群发生过一件轰动的名人MeToo事件。Y女士在网上控告她时任丈夫G先生婚内性侵自己,要求G先生道歉和满足她其他条件,否则将会去信要对其不利。Y女士还举出了很多G先生和家人“重男轻女”和“家暴虐待”自己的事例。一开始,几乎所有舆论都站在Y女士一方。然而,Y女士的可信度开始被质疑的缺口,就出现在一个过分夸大的描述上。Y女士说自己抱着女儿摔下了一整层楼,G先生却只顾著打电话,这还不是一副重男轻女冷漠妻子的渣男形象?

然而,有网民发现,原来当时G先生社交传媒上纪录过这件事,Y女士只是离地面只有两级台阶处踩空摔下去;还赞扬Y女士真是一个好妈妈。对同一件事的描述的巨大差异,以该事例在整个事件在公众舆论传播中的重要鼓动作用,令人开始怀疑Y女士的可信度。舆论开始反转,加上其他因素,Y女士变成舆论的反方。到最后,这个MeToo就不了了之了。中国女权者和MeToo运动的形象,在简体中文推特圈也被打击。

第三,文风要真诚严肃

MeToo不是文学写作,而是受害者的不堪回忆。它不需要高深的写作技巧,却要表达出一种真诚和严肃。不真诚不严肃的控诉风格,文学化的修饰技巧,反而影响了控诉的可信性。

再以房慧真的MeToo控诉文为例。房的写法带有很强的文学性,带有谐谑色彩,一开始还有误导信息。笔者都觉得是控诉文的大忌。

当然,房慧真的文章流传很广,笔者不能说它不成功。但它流传这么广,靠的不是感染力,而是其耸动性。因为爆料的对象是媒体界大老王健壮。

整篇文章中,它都用一种调笑的风格描述,让人感觉不到任何伤害。房慧真还说整个饭局,王都在作案,但她不加制止,反而像个第三者一样观察纪录研究,给人感觉就是无所谓。事后还把此事当作“笑话”不断地向人覆述。

房的文笔很好,该文以网文的标准,是可读性颇高的文章。但这不是MeToo控诉文的目标。因为这种风格大大损害了文章的控诉力,你当这件事是个“笑话”,别人为什么要同情你。

这不是仅仅和房的控诉有关,更重要的是,它更会影响整个MeToo运动是一个严肃的社会运动的基调。我们之所以支持付出“暂时性有限度地背离法治原则”的代价,就因为它所涉及的,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是有关被害者的伤痛。

我们希望整个社会都能有这样的共识,都能看到女性所受的伤害,我们就应该用一种真诚的严肃的基调去控诉。

房慧真用色戒的情节,去代替真实的描述。这种表达方式同样令人感觉非常不真诚,而且也很容易误导读者。

笔者此前在撰文时提到这个案件,当时有资深编辑就告诉我,“房用了一个隐喻的方式指控王健壮,但其实她从头到尾都没有明白指控王的确用手肘触碰她的胸部,事实上这其中的确存在着很模糊的空间。”

笔者再看也同意这点。这在MeToo控诉文中是需要避免的。控诉者应该告诉社会, 发生了什么事,而不是向社会暗示什么事,让社会去猜测,去误会。

王健壮反驳中指出:“用一个虚构作品虚构一个不可能的性骚扰,把《色,戒》里面淫猥的形象移花接木到我身上。”这种指控非常有道理。

房的文章之所以是个错误示范,最严重的问题是,或许正因这种过于追求文学性风格,它遗漏了MeToo中的最重要因素——受害者的不情愿,这时MeToo控诉中的重要缺失。

并非触碰敏感部位就是性骚扰。被触碰者的主观感受和同意与否,非常重要。鸡排妹被帅哥医生拍屁股,她说“被打那下屁股觉得蛮爽的”。有传媒界大姐说“我这老屁股也常被摸啊,又不会怎样”。台湾的性骚扰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其中“违反其意愿”是必须条件的条件。

王健壮怒斥房的指控不可能,是虚构的,但按照文章所述,即便所说的事都是真的,此事不能算是性骚扰。因为,房慧真的控诉完全没有“违反其意愿”的要素。

判断性侵性骚扰的关键元素就是如何判断“同意”。这有两个标准。以前的主流标准是no means no,说不就是不,这要求被动的一方要明确说不,才能表达“不同意”。大概从2014年开始,yes means yes,说是才是是,成为规范。即要求被动的一方要明确说是,才表示“同意”。两者的区别在,如果被动方即没有说不,也没有说是。那么在no means no的规范下,她就是同意的,但在yes means yes规范下,就是“不同意”。

房慧真说事发在2013年7月。美国大约在2014年确立yes means yes的标准。在台湾,yes means yes确立得更晚,迟至2021年1月29日作成之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1781号刑事判决(参见上报曾友俞的《说不就是不  但“性同意”的标准不该由司法说了算》)。也就是说,在2013年社会规范是要明确说“不”,才是表明态度违反其意愿。当然这个“说不”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一定要说出来,其他诸如躲闪、阻隔、恐惧等也能说明“不情愿”。

房文中描述:“易先生在车上对王佳芝做的事,在那场酒局发生在我身上。很佩服前辈能左右开弓,左手的肘弯没有“冷落”我。我并没有像个突然麻痹的小动物一样惊骇万分,而且我酒量很好,我要清醒地观察,他还能怎么弄,弄多久。说实话女记者这个职业,在各种采访的场合是被性骚的重灾区,前辈也成了我的田野观察对象,他一定是个“惯犯”,在一桌子人中“表面上端坐”,能做到当众性骚扰而不被他人察觉,手段十分纯熟。前辈的肘弯持续伸来,直到酒局结束,我始终在心底憋笑,想着:哇!原来还有这种手法,前辈一定是看了《色,戒》。”

文中没有看出,房做出任何说不、用手阻挡、拒绝、闪避等表达不情愿的动作或言语,那么即便被触碰甚至持续触碰,也不符合“违反其意愿”的要件。如果是辩护律师,甚至可以说,推测房不拒绝的理由:她当时可能因为要做田野观察,所以允许了王的举动。这不属于“违反其意愿”。

这里再声明一次,笔者没有说“房没有被性骚扰”,只是说“房的文章没有把性骚扰的必须元素‘不情愿’说出来”。

综上所述,MeToo控诉一定要实名、真实、真诚严肃。这样才可以给公众更大的信心,合理化非常时期的“舆论定罪”,给MeToo运动赋能,减少阻力,推动实现社会的范式转移。

(待续)

※作者为旅美学者

来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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