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09日

在Me Too中,「主觀感受」和個人的分寸界線,既模糊,又多樣,可塑性還非常強,每個人之間更可能彼此衝突。(維基百科)

台湾MeToo轰轰烈烈,正向广度和深度两个方向发展。对于向广度发展,即揭露出更多的MeToo实例,笔者是绝对支持的。

然而向深度发展,即泛化“性骚扰”,过于强调主观感受而轻视客观事实,越来越倾向把主观感受上的被冒犯和不舒服,拔高到性骚扰的程度,进行“舆论定罪”。对这点,笔者却不乏担忧。

数学物理有准确的定义定理公式,但从笔者第一天学习更高级的系统开始,就知道三个词:复杂性(complexity)、多样性(variety)、例外(exception)。

社会是最复杂的系统之一,人的个性、感情、知识结构、认知能力和个人经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都充满这些复杂性、多样性和例外。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对同一句话、同一件事、同一个情境的理解,经常可能出现差别。

在香港国安法第一案“光时”案中,控辩双方对“光复香港、时代革命”这个口号进行精彩的论战。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李立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他指出,对一句话的意思常有不同的理解,讲者想表达的意思,可能与听者所理解的,完全不同;这个听者和那个听者的理解,也可能有很大差别。他说:“意义是复杂的,如果它是简单的,我可以只跟你说一句话,你就会明白我的意思,但不是这么一回事……如字词只有唯一的意思,世上就不会有创意写作、沟通不良和误解”。

这个证词之所以给我印象很深刻,是因为语言和文字是人类沟通中表达力最强最清晰的方式。可是,如果连语言都广泛存在沟通不良和误解,那么意义相对没有那么明确的其他沟通方式,诸如动作、眼神、手势、情景之类,所会引起的沟通不良和误解,就可想而知地更多了。

这两天一个脸书上的真实对话很有意思(笔者有截图但不必贴出来)。某从事媒体业的L女士,在吐槽自己和近期红人曾某的以前编辑作业方式时,顺道也抱怨另一位刘先生与自己的互动。这里引述一下L女士的帖子(里面的真名经过处理隐去):

“我经历过另一种界线不明暧昧互动,一样也是不熟的男子对我莫名吐露过往私人感情。数年前J先生来访阿姆斯特丹,作为朋友的朋友,我好意招待,不知怎么弄成聊天聊到半夜看他在路上对我哭自己过往的情伤,我也是个干我屁事的傻眼。J先生隐约暗示不想自己回家、或后来在我表明身体不舒服不想见面时,对我说他很会按摩,在我看来都是蛮荒谬的言行。我是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上钩,讲出来破梗,希望大家好好思考社会与身体的互动界线。”

但J先生随即贴出当时的聊天记录,原来是该位L女士先向这个“不熟的男子”邀约第二天到自己家喝咖啡,但第二天L女士睡到傍晚,J先生赶不及赴约。然后L女士说自己“头颈超痛,颈肩肌肉太紧”,J先生这样才提出“时间来不及,不然我可以提供按摩服务”(当然最终没有按摩,J先生根本没去)。贴图上前后对话没有看出当时L女士有什么不满的反应。J先生还提到,此前他们线上线下的互动中,并非只有他单方面在诉说情伤。

L女士随即在脸书上反驳:“按摩的重点是分寸界线问题,我不知道别人怎么看,但通常不熟的人说欸我不是很舒服,对方会回说那好好休息喔,按摩不会被提出来噎蛮突兀的,你会帮朋友按摩颈肩,跟我有什么关系?无论意图为何,我是觉得不很恰当。”

有网友看不过眼,评论了一下:“我觉得我看到的是一面倒的霸凌ㄟ!跟不熟的人问要不要喝咖啡、讲自己颈肩肌肉太紧然后怪别人说自己会按摩是越界?”

这个例子之所以很有代表性,是因为几轮交锋后,双方对事实基本取得共识,但诠释上依然存在巨大差别。它充分地展示了,人类认知的多样性、语言的模糊性,以及所谓“分寸界线”的不确定性会有多严重。

L女士认为,自己可以向一个“不熟的男子”抱怨自己身体上的不适,但同时,刘男士虽然只是假设性地提议可以帮忙按摩,就已超越了自己的界线。她还暗示,刘男士心怀不轨,想让自己“上钩”。

相反,J男士却很可能认为,L女士和自己没有那么不熟(因为线上线下都聊过天),L女士向自己抱怨身体不适,已带有一定的私人性,同时,他觉得向朋友提供按摩服务,并不是那么不恰当的事(因为他也会帮其他朋友按摩)。这些都在他认为的界线之内。

当然,如果换一个更保守和敏感的男士,甚至很可能就会觉得这位女士冒犯了自己,正如那位“多嘴的网友”所言,也借用L女士的逻辑:“明明没有那么熟,你身体不适关我什么事,我干嘛要听你说你身体不适”?

每个人的主观感受(和界线)不但差别很大,而且主观感受还很容易被一种定见所塑造。

正如中国古书《列子》中有句成语叫“疑邻盗斧”,某人不见了斧头,怀疑是邻居偷的,于是邻居做什么都像偷斧头。后来自己斧头找到了,于是邻居做什么都不像偷斧头了。

Me Too中,越来越倾向把主观感受上的被冒犯和不舒服,上纲到性骚扰程度,进行“舆论定罪”。这点不乏令人担忧。(维基百科)

我们也可以看到,对同一个事件,当时的主观感受也可能被后来另外采用的一种定见所“重构”,变成另一种主观感受。在这次Me Too中也有这样的案例:本来可能只是觉得是交谈上不愉快的经历,但被“对方是性骚惯犯”这个思考模式一套,就变成“我好险没有成为性骚受害者”,于是所有的细节,都被重新赋予另一种含义了。

当然,在这里要重申,主观感受是非常个人的东西。笔者在这里绝对没有认为“你的主观感受是错的”,也没有认为“你的界线不对”。只是尝试说明:

第一、你的主观感受和界线可能与他人不同;

第二,你的主观感受未必就是对某个事件的最准确的诠释;

第三,你认为别人冒犯了你的界线,但别人并不一定这么了解,甚至可能反过来你正在冒犯别人界线。

由此可见,主观感受和个人的分寸界线,既模糊,又多样,可塑性还非常强,每个人之间更可能彼此冲突。正因如此,尝试用一种单一的主观感受,作为一条区分黑白的界线,这既不可能,也不合适,还很危险。

性骚扰一定是感到冒犯和不舒服的,但感到冒犯和不舒服,不一定是性骚扰。感到冒犯和不舒服,与性骚扰之间存在巨大的距离。

最根本的区别是主观感受和客观认定的分别。感到冒犯和不舒服,都是主观感受。“我感到不舒服,就真的是不舒服”。然而,“我感到被性骚扰,却不一定是性骚扰”。

另一个区别是,两者的被控诉方,所承受的压力差天共地。你说“A君让你不舒服”,大家可能只是安慰两声,来句“抱抱”,骂两句。但你说“A君性骚扰”,加上搭乘Me Too大潮的“舆论定罪”,A君就有口难辩,掉入十八层深渊,甚至社会死亡。

不需多解释,如果依赖主观感受作为唯一的“舆论定罪”基础,显而易见有非常严重的后果。试想,若“我感到被性骚扰了,就是被性骚扰了”成为常规,整个社会的代价有多大。

笔者在前篇论述过,Me Too的本质,是和“完全的”法治精神相抵触的。这点有人可能持不同意见。

比如,青年政治工作者苗博雅认为“基于言论自由原则,受害者有权陈述受害经验,被指控的人有权为自己辩驳,旁观者有权作出自己的评论和判断。在法庭之内,法院的裁判不应该被舆论主导,法官应该根据法律审判。而在法庭之外,社会大众可以基于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说法,做出自己的判断。”

这三句话中,笔者完全同意前两句。第三句“法庭之外”的论述就非常“离地”。在平时或许可以,但在Me Too运动这种特殊环境中,我们可以看见,“舆论定罪”通常都单一地依赖Me Too控诉者的“说出来”,而被控方的反驳声音几乎都在万民唾骂中被淹没。

苗博雅还认为“无罪推定的意思是,在法律上若无法证明一个人有罪,那国家就不能在法律上定罪,不能施加刑罚。”所以,Me Too没有和“无罪推定”的原则违背。

要从法律上说,确实如此。然而,在实践中,依赖“有罪推定”甚至“不容分辩”的“舆论定罪”就足以重创被控者。即便他真是无辜的,也早已被打倒。其代价甚至比法庭判决更严重。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主观感受完全不适合作为“定罪”的唯一基础。这里的定罪,包括在法庭上的定罪,和现在Me Too所涉及的“舆论定罪”。也就是说,即便是“舆论定罪”也好,我们也必须用客观的行为去定义“性骚扰”(和性侵),主观感受当然也是有用的,但它不能“单独地”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

一些被普遍承认的行为包括:非经同意的不当身体接触、开黄腔、展示黄色图片等等。这些标准即可从法律条文中推敲出来,台湾有“性别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及“性骚扰防治法”这三部法律;也从众多的案例中得知,比如什么行为被判性骚扰成立,甚至什么行为可以被起诉为性骚扰。

这又要查法典又要查案例,听起来很“离地”,谁会去查呢?

其实不然,因为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如果不是所有的话)一早就是社会普遍认知的规范,你在学习生活听新闻中自然而然就能得知。它绝不是什么新的东西。

试想,最近爆出的众多拍屁股、碰乳房的性骚扰,难道实施者就不知道不对吗?无非是因为长期权力结构、行规陋习和法律程序障碍等种种原因,而漠视罔顾罢了。

Me Too之所以正义,就是把早已订立规范的但因种种原因而长期无法实现的社会正义,把它纠正过来,实现起来罢了。这也正是笔者在上一篇强调,不能“定法外之罪”的原因。因为法律规定正是那些“早已订立的规范”。

也只有在这种前提下,尽管Me Too的本质和“完全的”法治精神是抵触的,但笔者还力挺Me Too,这是因为笔者相信,在“不得不为”的情况下,暂时性地牺牲法律程序的正义,去换取整体的社会正义,这种代价是值得的。但如果连“法律实质”都抛开了,那么Me Too就走向了自己的反面。

(待续)
※作者为旅美学者

来源:上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