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8日

在上一篇,笔者讨论了台湾MeToo运动应该认识到自己的limit,“要走,不要跑”,不宜设定太高的目标。本篇继续讨论一下,推动者应该遵从什么原则,以便拉拢更多盟友,减少反对的声音,推进MeToo运动所代表的社会范式转移。在笔者看来,MeToo运动是转型正义的一种,很多有关转型正义的诉求理论和必须遵从的原则,也都可以套用在MeToo之上。

笔者在本文中要讨论的是MeToo运动中的公众舆论,尤其是MeToo运动的推动者,应该遵从什么原则。笔者总结了六个原则。

值得说明的是,这篇文章的分析对象不是控诉方,不是被控方,而是公众舆论和推动者。而且,笔者也预设控诉方的MeToo控诉都是“三真”,真名、真实、真诚的(正如笔者在第三篇《控诉三原则:实名、真实、真诚严肃》中已讨论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这样)。那种诬告构陷的控诉,当然要坚决反对的,但它们不在这篇文章所讨论的范围之内。

第一,避免无限上纲,不定“法外之罪”

这点笔者其实已经反复讨论过了。MeToo与完全的法治精神是冲突的,背离的。但为了社会正义,为了改变社会范式,我们“不得不”做出妥协,允许MeToo“有限度地”、“暂时性地”背离法律。

MeToo可以超越法律程序,但不能超越法律实质,超越已经取得共识,订立契约的社会正义。我们也应为MeToo订立一条必须坚守的有关法治精神底线;“可暂时容忍法外定罪,但绝不能定法外之罪”。

也就是说,可以“舆论定罪”,但舆论所定的“罪”,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罪,而不是无限上纲,完全超越法律规定的“罪”。

笔者特别讨论过了,尤其是不能把主观感受不能作为舆论定罪的唯一基础,不能“我觉得被性骚扰,就是被性骚扰”。在主观感受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行为,才能“舆论定罪”。

这样才不至于扩大打击面,动辄得咎,人人自危。

第二,应该符合比例

符合比例的原则是一种法治精神。同样是非法行为,法律把它们分为不同等级:严重的行为惩罚更大,轻微的行为惩罚较小。做错多少事,造成多大的伤害,就应该受到多少惩罚。这个道理应该很容易理解,因为我们现代社会就一直是这样运作的。没有人会认为,偷点小钱就要和杀人凶手一样,“以死谢罪”。

从这次台湾的MeToo看,各控诉中,加害者所造成的伤害并非是一样的。当然,受害者的主观感受很难绝对地衡量,但客观身体上受的伤害,却有可以认定的、可以比较的标准。有的侵害是强奸,有的是强奸未遂,有的是强制猥亵,有的是摸手碰胸“猪哥”性骚扰,有的是口舌招尤、有的是追求过度,有的只是很烦人地说“早安晚安”,有的仅仅令对方觉得不舒服,有的甚至只是负责处理的人士处理不当。这些客观的伤害程度差异极大,有的非常严重,有的伤害相对很轻微。

从另一个角度,即“作案”时间和频密程度看,也差天共地。有的是陈年旧案,有的是“新鲜犯事”;有的是偶尔为之(甚至可以说是一时“情难自控”),有的是“性骚惯犯”。

但现在有趋势“一视同仁”地痛斥加害者,都是“恶男”,都要一律辞职、封杀、“取消”。这完全违反“符合比例”原则,除了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利于团结大多数,只会把那些本来可以争取的“轻微加害者”,推到反对阵营。

第三,鼓励反省道歉

对错误展开批判的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法治精神更鼓励“坦白从宽,抗拒从严”。MeToo的根本目的,在于移风易俗,实现社会范式转移。能够道歉反省的加害者越多,就越容易实现这个目标。当然,这里不是说加害者不需要受惩罚,而是说,能够道歉反省的加害者,社会要予以宽大的处理。假设加害者原先已取得了受害者的原谅,那么我们更加要从宽处理。

假设受害者的控诉是真的(重申一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笔者支持这个假设),那么加害者如果真心认识到错误,道歉了,这当然比加害者极力否认的要好。这不但是加害者一个人道歉认错的问题,更重要是能够带动整个社会的转型正义风气,推动MeToo目标的实现。

反过来说,如果MeToo没有遵从这个原则,那么加害者发现,矢口否认,甚至反控控诉者诬告诽谤,会被公众认为“没做过”;道歉“认罪”令反而因为“承认”了就被万民唾骂。那么,如果没有良心发现,他为什么要道歉?这样一来,只会让更多的加害者硬撑到底。台湾MeToo中就有这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当然,这里说的“认错道歉”是指真心的认错道歉,而不是以“断片”为理由轻描淡写,甚至希望“主动报案”玩弄舆论的那种取巧行为。那些行为绝对是错误的负面教材。

但同时,我们也要思考,有人做出这种令人不齿的行为,很可能或多或少是因为看到了,“道歉认罪”并不能“坦白从宽”,而采取的利益最大化之举。

第四,切忌用“清朝的法律审明朝的官”

很多加害者本人并不坏,但在生活的时代,被环境固化了一些虽然是错的但当时认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习惯。这种习惯的养成或可形容为“父权结构”的遗毒,但并非只有男性才是唯一的责任人,不少女性也对这种环境体系负责。在这次MeToo运动中,我们发现很多性平投诉的负责人都是女性,而她们中认为“被摸几下有什么大不了”,被约会骚扰“拒绝就是了”的人,并不在少数。因此,与其说“男人们的错”,还不如说是整个时代的社会积弊。套用老套电视剧的话,多少有点“社会的错”。

到了新时代,意识进步了,这些以前认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错事,变得严重了。我们完全有理由要求加害者道歉,但同时也要理解到这种时代的局限。对因此而发生的陈年事件,不宜上纲上线。作为年轻一辈,我们不是要向老一辈宣战,而是要拉着他们一起进步。

于此相关联的是,我们不能用现在新确立的规范,去衡量以前的行为。显而易见,这包括法律条文层面,即后来制定的法律,不能套用在以前发生的事件上。

然而,这个原则同样包括社会的习俗和法律认可的方式。一个重要的例子是,在“性同意”问题上,现在我们应遵从“Yes means yes”的原则,即明确说了“同意”,才是同意。但在以前(在美国是2010年代中期之前,在台湾可能要到2020年左右),社会都是用“No means no”的原则,即明确说“不同意”,才是不同意。这两种原则的区别是,当一个被动方(如女生)既没有表示愿意,又没有表示不愿意的时候(这种情况极为普遍),用旧标准就是“同意”,用新标准就是“不同意”。所以,如果有人用“yes means yes”去衡量标准确立前发生的事,这就是用“清朝的法律审明朝的官”。

真心推动MeToo运动,推动社会前进的人士,应尽量克制这些党派斗争和私人恩怨的冲动,理性地回复到MeToo运动的本质。(取自freepik)

第五,不应把MeToo当作党派斗争和私怨的大棒

目前适逢台湾大选在即,于是有的MeToo事件被不成比例地放大,也有人呼吁“大局为重”去压下一些事件。比如,一开始绿营出现的MeToo案较多,于是一有蓝营的例子,绿营就猛打。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不同阵营对进步意识的认同支持不一样,于是类似的控诉发生在绿营人士身上,后果就变得更严重。事实上,我们心知肚明,MeToo所针对的“权力结构中的性骚扰和性侵害”是整个社会不分阵营都普遍存在的。这些因阵营和党争而待遇有别的“不公平”都损害了MeToo作为一种推动整个社会前进的运动的意义。更有的MeToo控诉竟被描绘为“政治阴谋”,变成双方的攻防战。这更进一步污名化MeToo运动。

同样地,现在的MeToo还存在一种不好的趋势,就是把一些和MeToo关系不大甚至完全无关的事,趁着MeToo大潮中,公众对被控者的反感,算总账,对被控者全面否定,甚至有点落井下石的意思。比如,某名嘴被爆性骚扰,但媒体和很多舆论场的指责均集中在他“私下抨击其他名嘴”。其实,无论认为这是名人相轻的恶习也好,是正常的公众评论也好,甚至批评他故意打击对手也好,都和MeToo毫不相干,实在没有拉在一起的理由。又比如,另一位成绩显赫的媒体人主动爆“我做过”后,其“奇葩”操作引发怒火本不足为奇,但现在很多批评指向了其成绩全靠夸夸其谈四处钻营得来的,本人毫无真材实料。这种贬低实在有点匪夷所思。还有某位原先专业水平得到认可的编辑,被指控为“性骚惯犯”后,其前工作单位说其“工作专业表现已不符预期,故与其协议离职”,暗示他专业水平低,这也显然和此前的公众印象截然相反。借用中国舆论场的术语,这些做法都颇有“夹带私货”之嫌。在笔者看来,这些行为都很糟糕,同样损害了MeToo运动的名声。

笔者建议,真心推动MeToo运动,推动社会前进的人士,应尽量克制这些党派斗争和私人恩怨的冲动,理性地回复到MeToo运动的本质。

第六,切忌因MeToo就罔顾其他社会正义和价值

笔者在这个系列第一篇已提出,MeToo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和很多我们一直支持捍卫的社会价值相冲突。只不过我们为了更大的社会正义,而不得不暂时容忍了MeToo对其他社会价值的损害。第一篇着重讨论了MeToo和法律的关系,但也提到和MeToo冲突的还有言论自由、反歧视、隐私权等已被社会广泛接受的主流价值观。

这里没有篇幅一一详细讨论,只挑“反歧视”举例说明一下。歧视本质上就是成见(stereotype)。我们知道MeToo是有关权力结构的,表现为权力胁迫下对性的索求。在MeToo论述中往往带有一种假设,即“有权力必然会胁迫”,通俗地说就是“拒绝会被报复”。但是不是凡是有权力结构关系,又带有性的意味,就必然带来胁迫,一定算是MeToo性平事件?这种假设是不是一种“成见”呢?

举个例子。如果权力优势方某A,向权力劣势方某B发出“与性有关的第一次试探”,MeToo主流理论都认为,权力劣势方无法拒绝,因为害怕拒绝后被报复。在这个过程中,其实已默认了对方会小心眼地“报复”、“穿小鞋”。然而,如果没有这个具体的某A的事例和数据作为基础(比如他此前确实威胁了B,如果拒绝会报复;或者他在其他例子中,被拒绝后真的报复了),严格而言,就是一种“成见”,对某A的一种歧视。

一些情况下,比如老师和学生,这种试探是绝对零容忍的(比如老师不能追求自己教的学生)。但在不少情况下并非如此,比如上司和下属,我们没有规定上司不能追求下属。更模糊的情况是,虽有身份高低之分,但并无学习工作上的实质从属关系,比如受尊敬的前辈向其心仪的某后辈发出“与性有关的第一次试探”,那么我们是否应该预设后辈“只要拒绝了就一定会遭到前辈的报复”,而把这种第一次的试探邀约视为“权力结构下的MeToo”性平事件呢?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

这里还要强调的是,MeToo推动者大部分是左派,不能为了MeToo而丢掉了左派一直主张的价值观。比如,有人被控性骚扰,但很多批判焦点放在他喜欢在台北猎艳,是个渣男;有被控者说自己支持“情欲流动”,也被批判“有妻子还情欲流动”。

然而左派价值观并不批判性开放,并不把追求性欢愉视为一种罪恶,甚至不把婚外性关系视为罪恶。左派价值观认为:上帝赋予每个人三种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性自由(sexual freedom),即对性的追求就属于追求幸福的权利;你情我愿的性关系,他人有什么可非议的?这些年来,左派们一直推动反对歧视性工作者,推动婚外关系除罪化,都是这种理念下的产物。左派们不能为了MeToo更“义正严辞”,就把原先的信念和价值观都置诸脑后。这样只会被质疑“左派太虚伪”,最终也不利于左派所支持的MeToo运动。

反对“取消文化”

如同近年来美国种种运动一样,MeToo是否应采取“取消文化”也存在争议,尽管不如种族问题中的取消文化争议来得激烈。作为“自由左派”,笔者反对“取消文化”,同样也反对在MeToo运动中采用“取消文化”。MeToo属于广义上的转型正义,关键是要真相,要道歉,要付出代价,而不是报复,不是取消,不是赶尽杀绝。限于篇幅,笔者无法在此系统详细地论证。但容易看到,笔者上述的六个原则中,至少一半都是反对“取消文化”的重要理据,比如符合比例原则、鼓励道歉原则、认识时代的局限等等。

※作者为旅美学者

来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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