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以色列占领者在巴勒斯坦的倒行逆施愈演愈烈,国际范围内针对以色列的各方面抵制都在加强。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开幕前夕,阿根廷国家足球队放弃了在耶路撒冷与以色列队踢比赛的计划。这说明国际抵制运动的效果越来越大,同时,以色列在舆论领域编织的各种辩护说辞都在遭受着越来越强烈的批判。

“阿根廷人不走”“不接受种族隔离”

但在中国的一些圈子里,以色列政府的宣传似乎依然“卓有成效”。笔者多次在和中国所谓的“自由派”人士接触时听到这样的说法:以色列的建国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反而是巴勒斯坦人的诉求名不正言不顺,因为1947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大会181号决议规定“阿犹分治”,犹太人接受了分治建议,而阿拉伯人一方没有接受,反而出兵“侵略”了以色列,所以以色列的建国是完全合理的,甚至世界各国都有义务承认以色列。

其实,这是一种在法律和事实方面都漏洞百出的说法,其初始起源,不过是以色列政府的一种宣传叙事。可惜的是据笔者所见,很多中国所谓的“知识分子”毫无批判精神地接受这一谬说,真是令人咋舌。限于篇幅,本文就简略地批判一下这一说法,涉及的更多细节问题和专业问题,笔者以后将撰写长文,给以更深入和翔实的介绍。

1947年2月,在犹太恐怖分子的连番袭击下,刚刚经历二战、元气大伤的英帝国当局,不得不宣布放弃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把巴勒斯坦这个烫手山芋交给刚成立两年的联合国处理。联合国设立巴勒斯坦问题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两个方案,一为分割方案,一为联邦方案。1947年11月29日,美国不顾阿拉伯国家反对,强行要求联合国大会对巴勒斯坦分割方案进行表决。该决议以美苏等33国赞成,阿拉伯11国和希腊、古巴等13国反对,英国、中国等10票弃权的结果,获得联大通过,称为“181号决议”。

巴勒斯坦人的日常

众所周知的是,181号决议的内容很不公平。比如,占当时巴勒斯坦总人口2/3的阿拉伯人,只分到了43%的土地,而占1/3的犹太人(注:这1/3的比例还是英国统治期间不顾当地阿拉伯人反对允许大量犹太人涌入而导致的结果)却分到了57%的土地。如此不公平的分配,自然会引起人们天然的愤怒感。不过,这种道德义愤,并不是我们否定181号决议正当性的唯一理由。更大的问题是,181号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不足以构成以色列建国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181号决议”是联合国大会决议。《联合国宪章》第10条规定:“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大会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1款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可见在联合国的权力结构中,权力的分配很明确:联合国大会的职能只是“提出建议”;“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承担的。这也正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所以重要的原因;日本、德国等国之所以竭力试图通过联合国改革“入常”,也正是由于安理会掌握着实际的执行权。如果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效果与安理会决议一样,“五常”所拥有的大国决定权就失去了意义,联合国作为大国妥协产物的这一点也就无从体现了。

巴勒斯坦人的日常

当然,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181号决议是“非法”的,只是说,像绝大多数联合国大会决议一样,它没有法律约束力。充其量,181号决议不过是联合国大会针对英国委任统治结束后的巴勒斯坦命运所提出的一项“建议”。而既然是建议,就应该得到当时巴勒斯坦本地人民的接受,才能产生效力,付诸实施。当时占巴勒斯坦人口总数达2/3的阿拉伯人,也当然可以拒绝这一建议,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历史事实是他们拒绝了这一建议,从他们拒绝这一建议的时刻起,这一建议就失去了意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联合国安理会,也只有处理国际冲突和维持和平的职权,而没有对一个国家的土地进行分割、人口进行分配的职权,否则就会直接违反作为联合国基石之一的民族自决原则。所以无论是联合国大会还是联合国安理会,都无权对巴勒斯坦土地出台分割方案,并强迫当地人接受。1947-1948年的巴勒斯坦命运,只能由这个地区的人民自己来决定,而反对以色列建国,是当时此地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

我们再从反面论证一下,假如联大181号决议可以成为以色列建国的法律基础,那么以色列会成为一个独一无二的奇葩国家——由联合国建立的国家。这显然很荒谬。现代以来只有两种国家,一种是历史形成的民族国家,另一种是行使民族自决权从殖民统治下独立的国家。没有第三种——由联合国建立的国家。众所周知,联合国成员国只有两种:创始成员国和后加入的成员国。没有第三种——由联合国批准成立的国家。假如我们认为以色列是由联合国批准成立的,这就会与以色列加入联合国构成直接矛盾。181号决议通过于1947年11月;1949年5月,经联合国大会投票表决,以色列加入了联合国。假如联合国已经在1947年“批准”成立了以色列,那么为什么要大费周章地在1949年通过投票“批准”它加入联合国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二战后所有新成立的国家,都是以本国的民族自决权作为合法性依据,没有以某项联合国决议(更不用说联合国大会决议)作为依据的。因为民族自决权是更根本的实质性依据,而联合国决议只是形式性依据,拿这种形式性依据作为立国根基,对一个国家来说,难道不是一种很丢脸的事吗?

巴勒斯塔女护士纳吉尔被以斯列士兵枪杀

那么,难道以色列不知道这一点吗?以色列难道不知道181号决议不能构成它的立国基础吗?回答是:以色列知道,而且知道得很清楚。笔者查阅了以色列外交部网站,以色列的官方表态非常明白:以色列政府认为,以色列的建国基础是“犹太民族的自决权”。事实上,国际范围内还有很多支持以色列的“学者”明确强调,以色列的建国依据不是181号决议,而是犹太民族的自决权。以色列很清楚,如果单以181号决议作为自身的合法性根基,这个基础必然非常薄弱。好笑的是,就在中国某些“知识分子”呶呶不休地举着181号决议充当以色列建国依据的时候,很多更了解情况的以色列支持者是反对这一观点的,因为他们更聪明也更熟悉国际宣传策略,知道单靠181号决议必然把以色列支持者引向法律逻辑失败的死胡同。所以以色列的支持者事实上是采取一种“平行策略”:对不熟悉国际法的普通大众,用181号决议作为以色列立国的遮羞布;对熟悉国际法的比较专业的人,则用“犹太民族自决权”作为主要论战武器。当然在中国,以色列只需拿出第一种“低端策略”,就足以征服许多所谓的“知识分子”了。

进一步而言,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土地上主张“民族自决权”也是很荒谬的。国际上只承认殖民地国家通过反殖民斗争自我解放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以色列的建国本身就是殖民事业的产物,拿民族自决权这一高尚而正义的主张充当殖民征服的遮羞布,这是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严重侮辱。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不接受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土地上主张什么“民族自决权”。

历史上和今天的巴勒斯坦难民大潮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观点并不是什么奇说异论,只不过是国际法常识罢了,国际上绝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都会支持上述观点,并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诉求。中国政府的官方立场也一直是支持巴勒斯坦建国、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诉求的。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一些主要流行于美国的支持以色列的观点逐渐通过网络等途径被介绍到中国,尽管这些观点根本不是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而且带有非常强烈的政治宣传色彩,但一些少见多怪的中国“知识分子”却仿佛见到了宝,拿着鸡毛当令箭,试图将其树为“正说”,甚至试图打压巴勒斯坦方面的观点,这种自不量力的企图是注定要失败的。

有人会说,如果“不承认181号决议的效力”,是否等于你不承认以色列国家存在的合法性?事实是,相互承认是国家之间的事情,我们作为普通人,没有承认以色列合法性的义务;相反,我们倒是有和以色列在世界范围内的宣传战作战、揭露谎言、还原历史真相的义务。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在“奥斯陆协议”之后承认以色列的国家,并不承认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土地上行使“犹太民族自决权”的合法性,相反,它们承认以色列的前提都是以色列还巴勒斯坦人民以历史公正。当年181号决议之所以能够通过,和大多数殖民地国家尚未独立有很大关系,而“奥斯陆协议”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承认以色列,是希望以色列能够改邪归正,尊重巴勒斯坦人民的正当诉求,停止屠杀巴勒斯坦人民,归还巴勒斯坦土地。如果以色列继续倒行逆施下去,各国选择推翻以前的决定,与以色列断交,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事情,比如,在2008年的加沙战争之后,委内瑞拉、玻利维亚等拉美国家就这么做了。

正义的烈火必然越烧越旺,以色列宣传事业的彻底破产和巴勒斯坦人民获得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同情与支持,都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命运!

原载:《我们》杂志2018年3-4期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