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还押近两年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3 间相关公司,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开审。律政司不服黎智英获准聘用英国御用大状 Tim Owen,上月向上诉庭提上诉被驳回后,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周一( 21 日)拒绝向律政司批出上诉许可,兼下令支付全数讼费。

律政司一方在书面陈词指,《国安法》的目标之一,是防止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因此,聘用海外大状处理国安案件,违背《国安法》立法原意,亦难以确保海外大状离港后,不会泄露国家机密。

上诉庭引述黎一方指,黎智英的刑事检控,不涉及国家机密,而英国大律师均受当地专业守则约束,因此没有合理基础指控 Tim Owen 会违反保密原则,亦不认为批准他来港抗辩,会损害《国安法》的设计与目的。

律政司一方:《国安法》参考内地法例制订

律政司今次申请上诉至终院,改由前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袁国强早前在书面陈词指,是否聘用海外大状,属法庭酌情权,但本案涉及《国安法》的特殊情况,而《国安法》是参考内地法例制订,来自普通法地区的律师,贡献有限。

律政司一方:聘海外大状违《国安法》立法原意

袁国强另外提出新论点,指制定《国安法》的目标之一,是防止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因此,聘用海外大状处理国安案件,是违背了《国安法》的目标和立法原意。

袁又指,《国安法》有不少条文,都提及要保护“国家机密”,避免外泄,而本地大律师受大律师公会和本地法律规管。不过,海外大状处理国安案件后离港,将不受相关法律或守则约束,《国安法》第 63 条的保密协定,亦会形同虚设。

袁国强强调,根据《国安法》第 3 条,香港特区行政、立法以致司法机关,都有责任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因此,除非申请人有极特殊情况,否则法庭一般不应行使酌情权,批准海外大状处理国安案件。

上诉庭:黎智英不涉国家机密

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朱芬龄及法官区庆祥周一( 21 日)颁下判词指,连同袁国强,律政司就今次申请,已先后聘用 4 位资深大律师抗辩。考虑到申请时间紧逼,律政司一方在现阶段再加入新论点,或对黎智英的律师团队构成不便,做法令人遗憾,亦未能说服法庭,新增的论点合理可争辩。

针对“国家机密”外泄的忧虑,上诉庭引述黎一方指,律政司于今年 7 月发指示,要求案件不设陪审团时,未曾提及“保护国家机密”属考虑因素之一,而黎智英涉及的刑事检控,亦不涉及任何国家机密。因此,本案没有合理基础,指控 Tim Owen 有可能违反保密原则。

上诉庭:不认为聘海外大状损《国安法》目的

至于律政司指海外大状不受约束,上诉庭引述黎一方所指,《国安法》第 38 条订明,《国安法》不仅规限香港永久居民,身在海外的非香港居民,同样适用。而英国的执业大律师,都受当地的《大律师标准委员会手册》约束。

因此,上诉庭不认为,批准 Tim Owen 来港抗辩,会破坏《国安法》的设计与目的,或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上诉庭:试图限法庭酌情权 站不住脚

至于律政司一方认为,除非黎智英能证明有特殊情况,否则涉及国安的案件,一般都应禁止聘用海外大状。上诉庭反驳指,律政司的说法是试图束缚及限制(fetter and curtail)法庭行使相关酌情权,批评其主张站不住脚,亦无合理可争辩空间。

上于庭指,基于上述理据,以及平衡公众利益后,拒绝批出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并下令其支付讼费。

上诉庭最后表示,如律政司不服判决,仍有权直接向终院上诉委员会申请上诉许可。

上诉庭上月驳回律政司上诉

上诉庭上月处理律政司向高院提上诉时,指即将开审的案件,受本地及海外高度关注,当中涉及法律事项的解析,影响《国安法》法理及煽动罪行的发展,对公众非常重要;公众感到审讯公平,对执行司法工作亦极其重要。因此,法庭在是次申请应弹性处理,作出最符合公众利益的决定,遂驳回律政司上诉。

黎被控串谋勾结案 12.1 开审
辩方拟申永久终止聆讯

黎智英被控《国安法》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一案,将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开审,不设陪审团,由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李运腾负责审理,预计审期 30 日。

辩方早前在案件审前复核时透露,就审讯由 3 名“指定法官”审理及不设陪审团,拟申请“永久终止聆讯”,将于 12 月 1 日开审日会处理有关申请,及处理证据及法律争议。

CACV425/2022

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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