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7

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与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徐汉光,被控拒交资料一案,3 人上诉失败后,周三(17 日)申请上诉至终院证明书。邹亲自陈词,指拟续争议条文诠释,指控方须证明被告属于外国代理人,称法律不应成为有权势者任意操纵、“无限弹性”的工具。

高院法官黎婉姬听取双方陈词后,指申请方的议题不涉重大而广泛重要的法律观点,拒绝申请。按法例,3 人仍可直接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此外,邓、徐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被黎拒绝,指未能信纳两人不会继续进行危害国安活动。两人继续服刑。

3 人均由惩教押送到庭应讯,邹穿橙黄色上衣、杏色外套,开庭前与旁听互道早晨;邓、徐频向旁听人士微笑及挥手,邓一度举起“V 字”手势,神情从容。3 人原审罪成,被判囚 4 个半月。

3 申请人提数项议题
拟续争议控方须否证被告属外国代理人

邹幸彤续亲自应讯,获安排坐在律师席。邓岳君及徐汉光,分别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及大律师黄俊嘉代表。律政司一方则由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高级检控官吴加悦代表。

综合 3 名申请人理据,他们提出的主要议题包括:

  • 未提交资料罪的控罪元素,是否包括必须证明被告事实上属外国或台湾代理人;
  • 终院在六四煽惑集结案中,就被告在刑事审讯提出间接非宪法挑战的决定,是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 被控拒交资料的被告能否挑战警方通知书的合法性;
    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交文件,是否超出条文中提交“资料”的要求;及
  • 《隐私条例》保护个人资料的原则,是否不适用于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五

邹幸彤陈词时指,她提出的议题,旨在厘清在这条崭新罪行的控罪元素,因此罪行对公民社会及公众有机会带来“毁灭性的影响”(devastating impact),公众有权清楚了解控罪元素。

邹指,任何法例的诠释,理应是从条文出发作出整全的理解。她提到,“实施细则”附表五第 3(3) 条,订明“如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属一个组织”,认为除非符合此条件,即某组织事实上是外国或台湾代理人,否则不可能证明控罪。

邹‌:法律不应成为有权势者任意操纵的工具

就律政司一方指,若要求控方证明被告实际上属外国或台湾代理人,将造成不合逻辑及“荒诞”(absurd)的结果。邹反驳指真正荒诞的情况,是法庭规避了真正的立法原意,并变相给予警方权力,任意标签任何人为“代理人”而没有任何制衡。

邹指,法律应以一般市民都能理解的方法诠释,而非沦为律师的文字游戏(game play),更不应成为有权势者任意操纵、“无限弹性”(infinitely elastic)的工具;她指,上述荒诞情况都是可以避免,只要控方回归基础,即条文中“代理人”的意思即实际上为“代理人”,而非怀疑或可能是代理人的人,而法庭的角色应为诠释,而非重写法律。

官拒发证明书 指没重大而广泛重要法律观点

律政司一方依赖书面陈词。法官黎婉姬其后即场宣读判词,指 3 名申请人提出的理据,并没包含重大而广泛重要的法律观点。

其中就可否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挑战行政命令合法性的“间接挑战”(collateral challenge),黎指,该议题已在邹幸彤六四煽惑集结案中,由终院处理;其余议题则已在本案原审及上诉中争议,认为申请人并无提出合理可争辩的新观点,最终拒发证明书。

官要求邹仅补充书面陈词未提的论点

邹幸彤陈词期间,一度表示自己需要额外一小时完成,惟黎婉姬表示要处理另一案审讯,要求邹在 10 分钟内完成余下陈词,并着她仅补充书面陈词中未提及的论点,否则需要押后再讯。整个申请聆讯最终在一小时内完成。

本案为首宗《国安法》实施细则定罪及上诉案件。邹幸彤、邓岳君、徐汉光,于 2023 年 3 月,经审讯后被裁定违反《国安法》实施细则下的没遵从“递交资料通知书”罪成,各被判囚 4 个半月。3 人不服上诉,高等法院 2024 年 3 月 14 日驳回,邓、徐申请保释等候上诉遭拒,至今服刑 35 日,连同早前还押日数,若获三分一刑期扣减,料余下刑期不足一个月。

HCMA99/2023

来源:法庭线

作者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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