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到平等的新近起源并不是要追求不平等。这是愚人干的事。平等仍是我们的追求。无关崇古,无关疑古,而在于它的固有价值,因为它是值得追求的。

“天赋人权”是美好的字眼,可惜和”自然法”一样,是不符合历史的虚幻,是观念的构造,但已被目前的研究证伪。

何出此言?试想一下一个生活在公元1400年前的人,不管他是欧洲到中国这个文明地带的古代文明人,还是非洲,南北美洲和大洋洲的野人。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他们平均30多年的短短人生中,不会感知到任何大的社会变化,尤其是技术变化。他们出生时这个世界是怎样的,他们离世时就是怎样。非但如此,如果有幸三代同堂,他会发现他和他的祖父的生活经验几乎完全相同。在近1000年内,人类社会发生的变化以目前人的角度评价几乎没有,可以说是停滞的。拿信噪比这个概念来说,增长这个信号会被大量的战乱,瘟疫和饥荒的噪音所埋没。事实上,一个平均的古代人记得的大部分记忆也是关于这些的。难怪中国的古典历史观是治乱循环,而不是进步。

人如果在自己的人生中没看到任何变化,也没有听到老人提到,由于当时知识的局限,自然会以为世界从来就是不变的,自然会赞成创造论。人类在知识量随着工业革命爆炸性增长之前,不会意识到演化的存在。

自然的,在提出任何改革之前,哪怕是学术上的新理论取代旧理论(这发生在14-20世纪),人们仍会心虚的”托古改制”,提出这是古已有之的,只是被遗忘的,例如文艺复兴。”自然法”就是这样一个新观点。它认为某些根本的法律制度是自然法则,亘古不变,其中包括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等。

这些东西都是值得追求的。但我们现在知道法律制度和别的人类创造物一样,是自发产生的秩序,与自然无关。

生命特别是人类这个智能生命的发展历史大致是近似指数增长。大多数我们人类目前所见所闻的东西,都是最近创造的新物。拿地质时间尺度来比,只是一眨眼的功夫。可以说在这之前,例如自由和平等的意识都不存在。

拿自由来说,我之前的文章讲过,随着生物演化得越来越复杂,自由度也越来越大。比如说,猴子的行为模式就十分复杂,猴子个体比鱼的个体的自由度也大得多。但在意识或自我意识产生之前,自由还是很微弱的,还在自为的阶段。黑猩猩有了一点意识,海豚可能也有,但我们可以确定无疑的就是我们自己,智人。

随着智能和意识的萌芽,演化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社会演化。在1215年大宪章以后,自由开始被确定,被追求,并陆续的在世界各国被得到。没有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人权,就没有自由。可不可剥夺的人权并不是天赋人权。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东西是天赋的,是神圣的。这些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而必须拥有的制度,它们没有别的任何来源和存在理由。

“天赋人权”是当时启蒙运动的哲人在人权斗争中提出的理论。和好多人造的理论一样,如日心说,神创论,都不是真的。但这并不能否定人权是值得奋斗的目标。也就是说,一样东西如果不是古已有之没有古代传统就要否定这是崇古偏见。崇古偏见来自于古代停滞社会的直接生活经验,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

再拿平等来说。比如有群居生活的动物如猴子,海豹,狒狒都是有等级的。(我赶忙说一句,这并不能自动推导出人类社会也要不平等,不然就是不自然,尽管人类社会大多数时间确实是不平等的)。中国有士农工商,欧洲有教士,武士和农民等阶级,而且当时几千年的观念也是承认并巩固这种不平等的秩序的,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但在中世纪以后,出现了新的观念。法国大革命后,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今大多数国家已经做到了这一点。

再说一次,认知到平等的新近起源并不是要追求不平等。这是愚人干的事。平等仍是我们的追求。无关崇古,无关疑古,而在于它的固有价值,因为它是值得追求的。

在新时代的初期,好奇的先贤看不穿历史的迷雾,于是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对人类社会起源的猜想。Hobbes猜原始状态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卢梭猜原始人缔结了契约,结成了国家。对人类社会起源的猜想包含了对法律的起源的猜想。随着考古学,人类学,生物学在最近几十年的突飞猛进,人类对自己起源的认识变得清晰了。目前看来,FrancisFukuyama书中的描述最可能符合真实。人类的知识总量大多数发现在二战后。研究法学的人如果还只是回到300年前的启蒙时代,引经据典,就太脱离现实了。

法学是一个重要的学科,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实际需要的出现,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纷繁芜杂。一部法律有超过一百万字,如美国的CleanAirAct,开始成为寻常事。法学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一样开始实现科学化,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法律和别的制度一起,如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发展出来的,这样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我们对法律的起源(以习惯法如萨里克法等最重要)也了解的越来越清晰。一个法学的科学革命或理性革命即将到来。在越来越多的证据面前,如果还谈论神明裁判法,天赋,神圣,自然法等已经证伪的猜想,就是浪费时间了。法律是人的造物,也将为人的服务变得越来越精细复杂。

认识到法律的本源可以帮助我们制定更好的法律。Jefferson说每一代人只能为自己制定法律,不能将其强加于后代。他说得太早了,他的时代仍是自耕农的时代。对立法或修法的这种需求在21世纪才随着社会发展才成为可能。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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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王晓波:自然法的错误和即将到来的法学革命” 有 1 条评论
  1. 与作者商榷;自发与自然。
    1;什么是‘自发’?自发的起源或说根源依据来自哪里?
    2;什么是‘自然’?迄今为止,人类对自然的本质知之多少?例;地球自、公转的‘动力’来自何方?人造卫星为何一旦失去‘人造动力源’就失效?
    3;自然是否造就一切人类公认准则的‘规范’?
    4;天赋人权为何不是‘自然的延生’?难道人类属性中,不具有大自然天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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