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三)
(2004年5月16日)
二、裁定书第二页第二段至第三段,结论下得很大:“自1983年起,王炳章为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量军事资料,提供了关系人名单。”裁定书的这个“大结论,”却没有任何事实支持之,自己露了马脚。
该一吓人的结论列举的第一个事实根据是“1987年上半年,王炳章通过梁超天(已判刑)非法获取了我《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战例选编》等多份军事秘密资料,并指示梁超天进一步搜集、刺探军事情报,要梁‘透过一切途径,向大陆军事渗透’,并许诺提供经费。梁超天根据王炳章的指示,继续向王提供了情报资料。”(引自,裁定书原文)。
请注意,裁定书举证的上述“第一个事实”,完全不支持其在第二页第二段的“结论”,理由是明显的:
(1)结论说“自1983年起······,”而第一个事实发生在“1987年上半年······”1987年之前,裁定书并未举出任何事实,何得来结论“自1983年起······”?
(2)第一个事实列举的,仅限于梁超天与我之间的关系,指称梁超天向我提供资料,与台湾无关。这一点,我并不否认。但是裁定书文中,丝毫举不出“王炳章为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陆军事资料”的事实。真实的情况是:a梁超天主动向我提供的资料;b我得到有关资料后,放在档案柜中,并未提供给第三者;c我并未向梁指示,令其为台湾当局搜集资料。因此,裁定书第二页第三行列举的“事实”,反而推翻了其第二行的结论。
我与梁超天先生联系的经过是:梁在缅甸北部自发性地建立了中国民联缅北支部(时间约为1986年或1987年上半年),他主动与中国民联总部写信联系,并提供了他搜集的一些资料。当时,我任中国民联主席,我复信给他,明确交待了缅北支部的工作重点,一是向国内运送《中国之春》杂志;二是在国内发展民运组织,此有书信为证。我们并派人与缅北支部联系过,向他们明确表示,中国民联总部不会资助专门的情报活动,我们的主旨是传播民主理念,发展民运组织。(证据九)。
(证据九:赖德石、陆杰等人可以出具证明)
另外,在梁超天的判决书中,指明他曾向台湾方面提供过情报资料,这是对其判刑的主因。至于粱与台湾方面私自联系。粱的判决书中,并未指明粱与我的通信是将其定罪的主因。此有梁超天的判决书为证。我要求律师调取粱超天被捕后的最初询问记录,看其当时是如何认定事实的。
裁定书列举的支持其结论的证据——裁定书第三页第二项及l、2、3、4、5、小项,只能证明梁与我之间的单纯关系,与台湾无关,无一证据说明靠王炳章为台情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陆军事资料。
三、裁定书第二页第四段的指控,是捏造事实,我从未以“贯中公司”名义向台湾军情局汇报情况,也从未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裁定书的该项指控,列举的证据是国家安全部和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出具的一纸“证明”。且不说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不能做为法律的“证据”(此点在后面将做进一步的说明),单从其内容来看,也是信口雌黄,举不出任何例证。
裁定书支持上述指控时,还引述了我的话语为证据:“王炳章供述:翁衍庆提供联络方式,翁为‘君平公司’,王为‘贯中公司’,双方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联系。”此引述不确。我记得“贯中公司”代表民联这个团体,并非我个人。我在1987年底已卸任民联主席,我根本无资格以“贯中公司”的名义与任何人联系。
(未完,待续)
来源: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