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二)
(2004年5月16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炳章,男,56岁,因不服深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和(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现进行驳斥、澄清,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六大部分

一、事实部分

本申诉乃针对(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进行驳斥和澄清,因其为终审裁定,列举之事实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基本相同。

一、(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二行云:“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军情局)与被告人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宣。”

裁定书此宣称违背事实,毫无根据,裁定书在后面也未能列出任何一个“证据”来支持此一宣称。

二、裁定书第1页倒数第一行云“1983年上半年,台湾情报局派遣间谍翁衍庆(化名翁远书)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进行间谍活动,并为其提供间谍经费。”

裁定书支持上述结论的事实与证据,列举了四项,现逐一反驳之,澄清之。

其一:1983年,台湾是否存在一个“台湾情报局”,对此我表示怀疑。我似乎曾听说过台湾有个“安全局”,从来未闻过有“台湾情报局”这个机构,此点可由对台湾情报熟悉的宋楚瑜博士、焦仁和博士等作出说明。倘若那时根本没有这个机构,则裁定书的此一宣称及结论即为子虚乌有,应予推倒。(附证据一、二、三······[至少要有两人出具书证]:宋楚瑜博士、焦仁和博士的书面说明,或其他知情人的说明)。

其二、裁定书第二页倒数第二行指谓:“王炳章供述:翁衍庆是台湾情报局的副局长。1983年3月份起,翁衍庆为王炳章提供资助,每年大约50万美元,王本人开始每月领900美元,后来领1000美元。”

我的反驳:上面之引述,完全是移花接木,栽赃诬陷。事实是:1983年3月份我发起中国之春运动不久,有一位台湾留美学生身份的人来找我,自称是蒋经国先生亲自派来的。找我的目的,是想与中国大陆民主运动合作,共同推动中国的民主化和海峡两岸的统一。根本不涉及任何情报问题。为这段历史公案,我曾留下一份笔录,清清楚楚,可以查阅。关于经费问题“何先生”讲可以由一个基金会提供,以个人或公司名义捐助。此经费用于出版民运刊物《中国之春》和开展大陆民运,与所谓“情报”之事毫无瓜葛。当时,我们从事民运的经费来源是多方面的,除来自台湾的捐助外(均以个人和公司名义捐助),还有自来自世界各地私人和公司的捐献、《中国之舂》杂志的收入,民运组织成员的会费、认捐等。没有台湾的捐助,我们的杂志照出,民运照搞。我说的每月领取900元(后为1000元),是我在《中国之春》杂志社的薪俸。这份微薄的工资,在美国也是要上税的。我的这点“收入”,连养家都不够,我当时的妻子宁勤勤不得不打工来贴补家用。《中国之春》杂志社(ChinaSpringResearchInc)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为非牟利机构,一切活动公开、合法,每年报税,接受美国法律监督。(见证据二、三)

(证据二、林樵清先生证言,证明我所述为事实)

(证据三、纽约张正华会计事务所可出具证明及《中国之春》杂志社的报税表[不知还保存否?]但该会计事务所出具证明应问题不大。因其的确是当时我们的会计事务所)。

必须说明的是:美国法律不允许任何外国人、任何机构在美国境内进行情报,间谍活动。如果我像裁定书臆测的那样,自1982年起,在美就一直从事“间谍”活动,我又是一个公众人物,言行一直被美国政府所监视,那我早就被美政府起诉了,《中国之春》杂志社也早就被关闭了。因此,我主持《中国之春》杂志期间,我们根本与“情报”扯不上任何关系。至于翁衍庆是情报局的副局长,那是1996年我访问台湾时,由焦仁和博士宴请我时告诉我的。焦仁和博士时任台湾海基会秘书长,翁先生是他的私人朋友。(见证据四)

(证据四:焦仁和博士的证言)

有一点要说明,焦仁和博士告诉我,翁先生任台湾国防部情报局副局长,是我离开《中国之春》之后的事。裁定书所说的“翁是台湾情报局副局长”,也是乱编的,翁从来就没有任过什么“台湾情报局”的副局长,正确的表述应当是“翁曾任台湾国防部情报局副局长。”我刚已述及,翁先生1983年与我初次会见时,并未以本名出现,并称是蒋经国先生的特使。为了与大陆民运合作,蒋经国先生当时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特别工作组,直接向蒋经国负责。后来,宋楚瑜博士为该特别工作组的负责人:这段蒋经国先生与大陆民运合作,以推动两岸统一的历史“秘辛”,我在1998年访问台湾时曾向新闻界公开披露过.为保密起见,当时,这个特别工作组连行政院长孙运璇和国防都长宋长志都不知情。(见证据五,这见台湾著名政论杂志,《新新闻》杂志对我的专访,1998年3月或4月刊出)。

(证据五:台湾《新新闻》杂志对我的专访)

对此一历史事实,我也在纽约出版的杂志《黄花岗》上撰文阐述过,根本没有任何见不得阳光的地方,是光明正大的。1983年3月份,我与“蒋经国先生的特使”见面时,关于合作事宜,我曾提出四项原则:(一)双方关系平等(即大陆民运与台湾):(二)大陆民运政治上完全独立;(三)保密;(四)我们该批评台湾的地方照批不误(当时,我们也认为台湾政体不是民主政体,因而要批之)。这四项原则,蒋经国先生后来允诺接受。这在民运圈中,现在已为人所熟知。

(证据六:《黄花岗》杂志2002年一月号当年[第一期]王炳章的署名文章。该文披露的重大历史事实,台湾当局有关人员并未公开予以否认。说明其为真实的。)

我历来对台湾李登辉当局渗透大陆民运团体极为反感。在李登辉时代,台湾当局改变了蒋经国先生的路线,积极收买大陆民运人士,充当李登辉台独的吹鼓手并为其搞情报活动。此举曾遭到我的强烈公开抨击。因而,我一直受到台湾当局及其帮手们的排挤和打击,这在民运圈中,是人人皆知的事。如今将我打成,“台湾间谍”,实为笑话。(见证据七、八)。

(证据七:唐婕、郑源、郑钦华等一大批人可出具证明,证明我被台湾当局排挤,打击的情况,他们是目击证人。)

(证据八:由于我对台湾李登辉当局的台独政策和渗透,破坏大陆民运的作法公开进行抨击,我曾被台湾李登辉当局列为禁止入境人员。汪岷先生曾见亲眼见到我被禁止入台湾的通报。他应该可以出具说明)。

其三,裁定书第三页列举的第2,第3,第4诸项“证据”,均来自行政机关的一纸“证明”,根本不能做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所谓的“证据”,因此,不能用来支持裁定书中所阐述的定罪“事实”。关于此点,我将在后面另有反驳。

裁定书把我们诬打成“间谍”,在列举证据与事实时,一开始就冠上了一句“王炳章供认:翁衍庆是台湾情报局的副局长,”将1996年我访问台湾时才听到的这一情况移到该段之首,这是典型的“移花接木”。焦仁和博士告诉我,翁到情报局(是国防部情报局,而不是什么“台湾情报局”)任中将副局长,是我离开《中国之春》之后很久的事。裁定书抹去一些关键情节,显然是故意的,是违法行为。

(未完,待续)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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