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7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环球时报兴奋地在第二天(2日)发题为《宪法宣誓好示范,违宪言行要不得》社评。宪法是一国根本大法,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也是国际很多国家通例,但环报社评之兴奋在于趁此机再次强调“反党领导即违宪” 。环报社评讲“推进依宪治国的最大障碍和风险其实是一些人反对党的领导,表面上拥护宪法,实则反宪法。宪法规定中共是国家的领导力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但一些力量呼应西方意识形态,把取缔中共的领导作为行动的总目标。他们的大量言行都构成违宪,······”“一些政治激进人士恐怕也应该扪心自问,他们忠于明确规定中共是国家领导力量的中国宪法了吗?他们是否应在今后对自己的违宪言行有所收敛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82宪法》【序言】中讲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总纲【第一条】中间接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但这些是否具有判“反党领导即违宪” 的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争议。我此文先不谈这些争议,而向全国人大提出一条修宪建议。
一,我有权利提修宪建议。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我即通过提修宪形式参与国家立法事务。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提修宪建议即是行使我言论自由权。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修宪的职权与程序。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的修宪建议即是对全国人大修宪工作的建议。宪法修正是一个国家立法的常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不断修正因而有49年版、54年版、75年版、78年版、82年版,82年版也有88年修正案、93年修正案、99年修正案。为了加入“邓理论” “江三个代表” 也要修宪。
二,我的修宪建议。我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在宪法中删去一切有关‘共产党领导’ 的阐述。”的建议。
三,此建议的理由。1,宪法规定“共产党领导” 与宪法【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原则矛盾,它剥夺了非中共党员竟选国家领导的被选举权。从法律讲所有国家重要职位有同时被非中共党员经选举而占据的可能。2,宪法规定“共产党领导” 与宪法【第三十五条】结社自由的权利矛盾,它剥夺了非中共党员组建为争夺执政权成立团社的权利,这个权利唯中共党员有。3,宪法规定“共产党领导” 与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矛盾,它形成了少数人、个别党的执政地位的特权,剥夺其它党执政的权利。4,宪法规定“共产党领导” 与世界民主潮流相背,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多党普选制,谁得选票多谁执政。只有极少数如中、古、朝、越等国是大选之前就法定是谁执政,并永不变更。5,宪法规定“共产党领导” 是“82宪法” 内在的重大结构缺陷,形成不同条例之间的矛盾,双手互搏。它成为“一党专制” 的宪法外衣,成为镇压政治反对派的法律武器。多少异见人士因此被判“颠覆罪” 入狱。“反党” 成了中共建国66年中悬在全体国民头上的达摩利斯剑。
北京查建国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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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