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益原则的扬弃和全球公共理性的勃兴

可以把本文所理解的、构成全球治理之内在依据的人类新文明观概述如下:

●人类是一个整体。这不但基于“只有一个地球”这样一个无需讨论的事实,更基于一个我们必须承认的现实:人类只有真正把自己当作整体,人类自身才有救,才有希望。

●当今人类社会进化所达到的水准已经为人类的自我救赎提供了可能,这就是利益原则的扬弃和全球公共理性的勃兴

●“恶推动文明的进步”曾经是我们这个物种最为诡秘的发展法则,如今它已接近自身的极限。至少就政治领域言,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已经要求建立与它相适应的全球制度形式和新的交往准则。从哲学人类学意义上讲,这些制度、准则所体现的更多是人的本真意义上的社会性,而不是(或不再是,至少不再仅仅是)立基于生物性的社会性。

全球治理的历史规定性正在于此。这束必将普照世界的光其实来自文明进化的深层力量和保存我们这个物种、保存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的自然渴求。从长远看,以各民族国家利益为轴心的主权国家体系必将被更能体现全球公共理性的政治框架所代替,世界秩序的性质和它被维持的方式都将因这种替代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这个替代过程完成之前的、可能是相对漫长的过渡期内,现存民族国家能否主动调整自己的国家战略,完善自身的民主制度建构,在抑制自私的国家唯我主义冲动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人类新文明的建设,就成为检验其当代化程度的标志。

现在,我想在刚才给定的理解框架内讨论全球治理和民主建构的几个具体问题。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出现与全球治理

作为全球治理手段而出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既是现存主权国家体系的产物,又是扬弃这一体系的开始。

当代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最典型代表就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这是一个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大会上,每个国家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投票权。每个国家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同时又受其限制。但是,不要由此得出结论,似乎联合国宪章所代表的时代已经完全取代了威斯特伐利亚模式的逻辑。

由宪章(以及相关的文件)所设计的国际规制的图景是“国家仍小心翼翼地保护着自己的‘主权’”,但现在却被各种各样的关系联系在一起;在原则上服从于诉诸武力的严格约束;在压力下通过和平手段并根据合法的标准解决争端;对待其领土上所有的人,包括它们自己的公民,也被迫遵守“某些特定的标准”。(25)

显然,这是一种有趣的、然而又是意味深长的制度安排。在联合国框架内,每个民族国家都是一个具有独立身份的行动主体,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要承担自己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这有些类似于民族国家内部每一个公民既是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组成元素,又是独立自存的行动主体。然而,比较中的相似点也就到此为止,余下来的将是不同点:在联合国,虽然目前我们所见到的只是为商讨、处理国际事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政府间协商机制和体制,而不是民族国家范围内存在的公共权力机构,但联合国的存在本身及其建构原则,特别是这些原则的实施结果,却趋向于对各国主权的限制乃至削弱。在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利不存在“削弱”问题,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公共权力的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在没有建立起全球水平的、全人类共享的公共权力机构和委托-受托关系之前,借助民族国家政府实现全球协商,是一种自然的、方便的组织形式。但不可以忘记:这只是全球治理的组织形式之一(还有许多非政府合作形式的全球治理),且是一种需要扬弃、也正在扬弃中的组织建构形式。

事实上,在过去几十年中,全球公共理性和人类共同利益借助联合国这一组织架构已经获得重要的成长土壤,并结出某些果实。比如,认定侵略战争非法和集体安全框架的推出。据熊玠的研究,早在联合国成立之前,人类就已经作出认定侵略战争为非法的努力。1928年《巴黎条约》(也称《凯洛格-白里安非战公约》)的签订,标志着人类历史上否定战争为国家间关系中的“政策工具”的第一次成功。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则强调自卫是一种可以单独或集体使用的权利。如果说单独自卫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自助”行动,那么集体自卫则拥有广泛得多、也深刻得多的含义。“集体安全”可以简单地定义为对非法使用武力行为的“群体反对个体”的回应,这里,“群体”指的是一个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个体”则指在群体中突然冒出来的挑衅者。(26)1990年为制止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占领而由联合国授权实施的多国部队军事打击伊拉克的行动,可以说是体现“集体安全”和国际公正概念的一个现实例证。“9.11事件”后,全球针对恐怖主义形成的联盟在稍许不同的含义上提供了另一个例证:“基地组织”并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政权,但同样是一个威胁人类和平的策源地。有人讲,“集体安全是国际无政府状态和世界政府之间的中间站”,这话可能夸张了些;但无论如何,说“集体安全体制意味着向背离体系无政府状态方向迈出了一大步”,(27)应该是一种正确的、恰如其分的描述。

关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建构,我们还可以看看另一个例子:欧洲联盟。这个例子所涉及的虽主要是地区性治理而非全球治理,但它的实践所蕴含的某些原则性的东西却颇值得深思。

欧盟制度建构上的特点在于:它不但是一个依靠政府间协议组成的组织,而且建立了某些超国家主权的机构。专事研究欧洲一体化的几位中国学者胡瑾、宋全成、李巍指出:“无论从机构和功能上看,欧洲联盟既具有超越民族国家主权范围的、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机构,又具有履行超越国家主权范围的功能,欧洲联盟具有超国家的权力(――加重号为引者所加)。就一般的理论意义而言,区域一体化是主权国家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的结合,是以群体(一体化组织)行为代替或取代个体(民族国家)行为的一个过程。因此,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一体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发生部分的国家主权与权力向着一体化的组织转让的进程。这在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的发展进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体制化程度最强的区域一体化组织。……从国家主权理论的角度来看,欧洲一体化的整个进程就是各成员国的国家主权与职能不断让渡给超国家机构的过程,而国家主权与职能的转让,也意味着超国家主权的机构与职能的形成。”(28)

当然,在战后的欧洲何以能够形成这样强劲的一体化趋势,这本身就是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当代史课题。从本文立论角度看,我们没有必要追溯导致从50年代欧洲煤钢联营到60年代欧洲共同体再到90年代欧盟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也暂且不去追问欧洲大陆上发生的事情对其他大陆是否有启发性价值,我们只把注意力集中于一点,那就是在近年来的政治进展中,欧洲大陆通过一系列超国家的政治机构的建构证明了这样一点,即主权国家原则的扬弃乃深深地扎根于当代人类的需要,它的替代者(或部分,或完全)迟早将走上历史舞台,并将拥有不同的历史表达方式。我们看到,随着“申根协定”的生效,在申根国家范围内作为国家主权重要象征的国家边界已经消失,而代之以对外的共同边界。只要你获得一个申根国家的签证,就可以畅通无阻地在所有申根国家穿行。还有什么东西比这种体验更能激发我们诗人般的遐想和哲人式的沉思呢?

各国政治民主化和全球治理的关系

不妨也从一个有关欧盟的事例讲起:2002年10月20日,爱尔兰经过全民公决,批准了接纳中东欧10余个国家加入欧盟的《尼斯条约》,这使爱尔兰成为最后一个批准该条约的欧盟成员国。此事给我们重要启示。是否可以这样说:欧盟本身及其制度运作方式(包括公民在其中的作用)证明了民主制度框架内人类处理超国家范围事务能力的提高和人类理性的进步。而一个运转有序的地区性或全球性治理结构的存在前提是,该结构内的所有个体成员(民族国家)都实现了自身的政治民主化

在政治哲学意义上,严格地说,这并不是一个新话题。200年前康德在他的《永久和平论》中就提出,“永久和平”的第一项正式条款即是“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29)虽然康德对此的论证略嫌简单,(30)但这并没有妨碍他进一步推出“永久和平”的第二项条款,即“国际权利应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31)

实际上,这里涉及了三个层面的东西:公民个人权利、民族国家、全球治理。当全球治理是以政府合作的形式进行时,公民乃是通过他自己所属的民族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来参与全球治理的。这样,所谓“各国政治民主化和全球治理的关系”实际隐含着这样一个问题作为前提,那就是背离个人权利的民族国家是否有权成为全球治理的主体?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当然,我们不应该忘记半个世纪前人类从战争的废墟中建构起以战胜国为核心的政府间全球治理的框架时,民族国家本身的政治民主化并不是当时国际社会关注的中心。毋宁说,在那个时候,由于冷战的随期而至,人们对“民主”的理解正在产生日益扩大的鸿沟。20世纪60~70年代在联合国框架内实施全球治理所取得的最伟大的成就恰恰是非意识形态性的,这就是作为上个世纪遗产的殖民体系的终结。只是到“民主的第三波”(亨庭顿语)洪波涌起,特别是90年代初苏东集团“雪崩”、“伯林墙”拆除、冷战已成历史,民主作为制度现代化所拥有的普适性和全人类性才在全球水平得到揭示。

民主的对立面是专制(极权)。为什么从社会进化角度看现代民主制要优于极权制?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制度结构理性化程度的提高表现为处理同样复杂的问题时交易费用的减少,或者用相对较少的交易成本处理更多的、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而哲学人类学告诉我们,现代社会结构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即人可以借助该结构理性地处置人性之恶,使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即便立基于利益原则之上,仍不失其自由的美名和尊严。同时,以互主体为特征的公共理性的历史性积累,又使人的社会性的高扬不再是空泛的、抽象的,而是有了实实在在的历史存在形式和制度表达。所有这一切,都使现代民主制成为一个丰富的、包容了社会进化全部正面成果的历史成就物,这既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人性的进步。而极权制度本质上是前现代的,也只能是前现代的,因为权力的现代形式――公共权力――显然与极权的定义相冲突。从社会进化意义上说,专制主义的极权制度本来就是必须加以淘汰的东西。权力不应再是君主的特权,而是公民的奴仆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手段。

有一个事实可以简洁而清楚地证明为什么现代民主制优于极权制:纵观今日世界,真正具备自然生长条件的民主制国家并不多,但还是有越来越多的政治-民族共同体加入到以民主制度立国的行列中来。尽管这个过程是复杂的,充满了曲折甚至哲学人类学意义上的悖论,大方向却依然清晰可辨,且日益明朗。这是什么?这就是社会进化所具有的内在力量。从本质上说,民主制度的感召力导源于被赋予现代历史内容的人性需求;而现代专制主义,就此观之,则不过是人类为满足这一需求而进行的斗争中发生的某种扭曲,或生产出来的一个怪胎而已。

回到全球治理的主题。如果一个超越国家主权的“世界政府”或某种形式的“全球公共权力”(这个“全球公共权力”肯定比今天的联合国拥有更多的实质性权威)是可以想象的,那么它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专制主义国家彻底退出人类历史舞台。唯有如此,人类才可能在一个全新的制度框架内平等地、理智地讨论他们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在仍然存在着这种或那种形式的专制主义民族国家的现存世界内,全球治理势必会面临一系列只有在这个过渡期才会碰到的问题。这里仅举两例:

一是所谓“人权”与“主权”之争。二战以前,“人权”尚未进入国际关系学的词汇之中,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关注乃是联合国成立以后的事情。在民主制度框架内,不存在“人权”与“主权”的冲突,因为民主体制的本质决定了政府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拒绝对人权状况的批评。所谓“人权”与“主权”谁高谁低、谁前谁后,纯粹是一个只有在专制主义语境内才会产生的问题。“从实证主义(即国家中心)国际法的立场出发,人权指的是保护外国人在他们自己的国家中免遭其政府的侵害。人权与一国主权内在的冲突在于国外对该国公民人权的辩护”。(32)――上面这个定义强调了人权辩护的国际视角,这其实恰恰是全球治理的视角。如果说,从传统的主权国家角度看问题“人权”属于“内政”的话,那么从全球共同体的新价值观角度出发,“人权”恰恰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又因“主权”可能成为暴政的工具而凸现出来。考虑到“主权”往往成为专制主义政权的保护伞,哈维尔所说的“个人权利高于国家权利,个人自由所构成的价值高于国家主权”(33)绝不仅仅具有理论层面的意义。一位中国学者曾言:“在个人与人类之间,有不同层次的‘人群’。强调个人价值与人类价值,相对减少对中间群体(家族、社区、地区、民族、国家)的忠诚与依赖,是人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34)尽管“人权”与“主权”之争可能还与文化、地区差异等有关,但政治哲学所揭示的人权问题的反专制主义逻辑却是清清楚楚、明白可辩的。(35)

另一个例子是如何理解“国际干预”和它的合理性问题。人权批评也是一种国际干预,但还仅限于道德层面(有时附以某些经济“制裁”手段);国际干预的更抢眼的形式是诉诸暴力。正如研究伦理学的学者廖申白所指出的:“对任何暴力的运用其自身都是一种恶。对于暴力的运用仅当它是为着和平的恢复,仅当它是制止一种更大的罪恶的唯一可能的手段时,才是可以辩护的。”(36)然而,我们还是可以把以暴力为特征的国际干预再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专制政权发动的、带有内部屠杀性质的暴力行为所实施的国际干预。北约在科索沃战争中实施的行动可视为这种干预的代表。(37)当特别是以种族清洗形式出现的内部暴力呈现在世界面前时,以国际暴力形式对之进行干预以制止正在进行的杀人行径带有鲜明的人道主义特征,通常也会获得广泛的认可。更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第二种类型的国际干预,即当一个民族国家政权显然是一个专制主义政权,它不但对本国人民实施专制统治,而且潜在地构成对周边国家或世界和平的威胁,而本国人民显然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颠覆之时,用外力(国际暴力)推翻这样的政权是否合理?是否可取?2003年发生的美英联军推翻伊拉克萨达姆政权的战争就是这么个例子。这场战争由于并未获得联合国的授权而在发动程序上有“瑕疵”;发动者是否有本国“国家利益”方面的自私性考虑也引起了广泛置疑;实施占领一年、甚至在抓到萨达姆本人后伊拉克人的“反美情绪”似乎在日益高涨,所有这些似乎都给伊拉克战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打上了问号。然而,我们也可以用相反的方式来思考这个问题:发动程序上的“瑕疵”可能恰恰暴露了联合国作为民族国家间协商组织仍然未能摆脱的各个成员国(尤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各自的利益情结,更何况还有历史事件自身在发生条件方面的种种偶然(比如,“斩首行动”作为伊拉克战争的发起点受到了一系列偶然条件和场景的制约);美国人和英国人当然可能、或一定会有他们的“国家利益”方面的考虑,比如自己的安全和在中东阿拉伯地区推行“他们的”价值观,问题在于在这两个场合,美国人、英国人的利益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并无矛盾;至于伊拉克人的反美情绪,则恰恰凸现了民族主义问题的复杂性:美国人可能曾经指望伊拉克普通民众会伸开双手欢迎美英联军“解放”伊拉克,但“外国占领”仍然会激发伊拉克人的民族情感,在某些场合,这种情感所带来的对外国占领者的仇恨甚至可能超过对本国专制统治者的仇恨。这里,我们还没有谈到伊拉克复杂的教派力量完全可能利用民众的这种非理性情绪,从而使形势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总之,如果用人类社会进化的大尺度看问题,从全球治理这个当代人类正在努力争取的高标准和新标准看问题,我倾向于对第二种类型的国家干预取理解、支持的态度。我们没有必要再把自己囿限于传统的“主权”概念之内,而应该看到,结束专制主义,迎来全球民主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的独特作用

全球治理的前提是各国民主化的成熟,但各国国内都建立起民主的公共权力机构并不自然意味着全球治理时代的到来,也不能涵盖全球治理的全部含义。我们必须继续讨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全球公民社会及其在全球治理中的独一无二的作用。

何增科给全球公民社会下的定义是:“所谓全球公民社会是指公民们为了个人或集体的目的而在国家和市场活动范围之外进行跨国结社或活动的社会领域,它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联盟、全球公民网络、跨国社会运动、全球公共领域等”。而全球公共领域又是指“公民个人或集体活动于其中的国际公共空间,公民们通过举办国际会议、创办报刊杂志或出版书籍、建立网站等多种形式,就他们共同关心的全球性问题或国际政策等展开自由的、理性的、批判的对话、讨论和交流,形成全球性观念意识、文化价值和国际舆论”。(38)

这个定义当然还是描述性的。本文前边在讨论与利益原则相对的、作为社会进化两大驱动力量之一的公共理性原则时,事实上已经给出公民社会的本质界定。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公民社会的这个本质界定是如何体现的。

在完成民主化建构的民族国家范围内,公民社会承担着三项重要的社会功能:

第一,是对公共权力的社会监督。民主宪政之政治结构本身已经设计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以为达至这一目标的手段,包括竞争性政党制度、代议制度、分权制度、有限政府、文官系统和武装力量的政治中立等。但仅仅依靠这些来自权力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反异化机制是不够的,权力还需要来自社会的监督。无论立法机构、行政机构还是司法机构,也无论它们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是地方或基层政府,作为受托权力机构,委托人对其进行批评、监督,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反过来说,哪里有关于国家事物的交流,哪里具有批评意识的公众也就成了作为公民的公众。“在‘共和制宪法’的前提之下,这种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成了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39)同时应予强调的是,社会监督只有在非意识形态独断下才有可能。这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只有在非意识形态独断条件下,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得到保障;而唯有当公民知道政府在做些什么,又是如何做的时,方才谈的上实施有效的监督。其二,这种监督不是通过选票进行,也不是通过利益集团的压力进行,而主要是用来进行。“笔”在这里当然不仅仅是书写工具,它是自由意志的象征,又是公共意志的象征。作为前者,“笔”表达独立公民的声音和要求,是公民个体主体性的体现;作为后者,“笔”表达公共理性的声音和要求,是公共领域之互主体性的体现。所谓“笔的自由是民权的唯一保障”,其意是指唯有通过“笔”对政府行为的公开监督,对任何可能存在的政府腐败的毫不留情的揭露,政府才不致于从公共权力的受托人异化为公众的统治者。

第二,是理性的文化再生产。读者已经知晓,从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的转变,最根本的标志之一是臣民向公民的转变和公民权利的确立,公共权力的受托和正确行使都要以公民权利的行使为前提。但是,公民并不是天生就会行使他们的权利的;如果说行使权利之权利的获得乃是宏观社会变革之结果,那么行使权利之能力的获得则有赖于现代教育之所赐,而且这将是一个代代相传又不断更新、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过程。公民必须有拥有权利、使用权利的意识,同时还要有运用权利的知识能力。在这个意义上,以教育为手段的公民社会之理性文化再生产的目标乃是建立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文化-社会系统。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批评,对市场机制负面因子的节制与抗衡,是离不开这样一个系统的。

第三,是促进全社会的沟通、理解与社会自律。公民社会的这个功能意味着它能够以非官方、非市场形式实现社会资源的动员和整合,用公共理性的力量锻造为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在国家、市场力所不及或不宜由国家、市场力量染指的领域营造人类的精神家园。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小到社区内居民利益冲突的自我解决、自我调整,大到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生态保护运动。还有女权运动、“少数者权利运动”(诸如老龄者、特殊爱好者、残疾人)、一些宗教或准宗教团体组织的活动等也都可以列入这个范畴。自治是所有这类活动的组织特征;行动的自觉自愿和义务性则凸显了这类活动的道德意义。这是一个在公民自我动员基础上实现的沟通、理解与行动过程,公共理性之互主体本质往往借此得到更为明晰的呈示。本文把此类情形称为“社会自律”,它以每个公民的个人自律为前提,又通过集体形式把个人自律外化、组织化、行动化。

现在,我们可以把上述民族国家范围内公民社会的功能作一个外推,把它应用于国际社会,我们会发现,这种外推不会遭遇任何逻辑上的障碍。原因很简单:立基于人的本真意义上的社会性的公共理性本来就是超越民族国家范围的、更广阔的人类存在领域。当然,全球公民社会既然是全球性的,在功能上也会生发出某些新特点。我们也来作一个简单的审视。

首先,在对公共权力的社会监督方面,诚然,现在还没有一个全球性的公共权力机构,联合国还主要是一个民族国家政府间的协商组织,但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同样需要监督,组成联合国的各国政府同样需要监督。而且,在全球治理这个意义上,一个民族国家的政府不但应受到本国国内公众舆论的监督,同时也应受到国际舆论的监督。应该承认,在政治行动范畴内,迄今为止的民族国家政府的大部分施政行为还没有突破利益原则的樊篱,每个国家行事的出发点还都是本国利益,即便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或促进全球民主化动机的国际干预活动也往往夹杂有某些本国的“私心”,从而导致国际评价的复杂化。(40)总之,奥威尔所说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尚没有被超越,民族国家间实现的合作,从哲学人类学层面看,体现的仍然是立基于生物性的社会性。而全球公共领域对全球政治生活的介入,将使作为社会发展驱动力的利益原则和公共理性原则在全球水平获得新的平衡。公共理性会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成长、壮大、成熟,并最终为建立全人类的利益共同体,从而使利益原则和公共理性原则各自扬弃它们原来的历史存在形式、在人类生活的最大边界处实现重合(如果这种重合是可能的话)创造条件。

其次,在理性的文化再生产方面,全球公民社会也可以作许多事情。上面引述的全球公民社会的定义并没有把教育机构的活动列入进去,从本文角度看,这是不够的。我们已经指出,“理性的文化再生产”这个概念意味着教育的现代功能较之前现代教育有了一个本质性的变化:它不但要完成传统价值中所有仍然具有生命力的东西的批判性延续,而且承担着与现代文明相应的新价值、新思想的启蒙创新使命。从实践角度看,借助教育实现的公民社会之结构功能不但表现为对政治领域内权力结构的负面因子有抗衡、遏制作用,而且对经济领域内市场结构的负面因子同样有抗衡、遏制作用。知识当然是获得财富的基础,但在一个崇尚资本原则的、唯利是图的社会中,金钱与良知发生冲突是正常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任何政府形式的介入、社会分配之“转交系统”的建立都不可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们都不是对金钱原则(市场动力学根据)的否定,而毋宁是对它的利用。公民社会则不同,理性的文化再生产所高扬的乃是使整个社会精神系统得以维系的伦理价值原则,全球所有的大学和各类教育机构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我们看到,在民族国家内部,公民社会的沟通、交往与社会自律功能可以在条件事宜时与政府施政功能及市场经济调节功能形成互补。这意味着制度现代化的三大结构在民族国家水平上既有相互制约的一面,又有相互补充的一面。而在超民族国家,也就是全球交往水平,自由公民之间的联系、沟通乃至组织化往往能够更加突出地表征全球公民社会的建设性功能。由于现代国际关系领域内主权国家框架的有限性,“公用地灾难”问题在国际层面通常比国内层面表现出更加复杂、更难以应对的特点,解决全球“公共产品”稀缺的希望除借助联合国之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全球公共领域完全可能、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公民的自由交往是不受国界限制的,以互主体性为特征的公共理性在全球水平的宏场,可以借助其特有的融批判与宽容双重含义于一身的人类家园伦理,勇敢面对那些由于民族国家政府或企业的短视、自私造成的问题。这个全球“社会自律”的建立,虽然离落实尚远,但从制度现代化和全球民主化的大趋势看,却早已是题中应有之义。

康德在他的《永久和平论》中,也谈到了“世界公民权利”问题。他是这样说的:

既然大地上各个民族之间(或广或狭)普遍已占上风的共同性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致在地球上的一个地方侵犯权利就会在所有的地方都被感觉到;所以世界公民权利的观念就不是什么幻想的或夸诞的权利表现方式,而是为公开的一般人类权利、并且也是为永久和平而对国家权利与国际权利的不成文法典所作的一项必要的补充。唯有在这种条件之下,我们才可以自诩为在不断地趋近于永久和平。(41)

我们显然是以康德为出发点、顺着康德的路走下来的。不过,本文关于全球治理所蕴含的人类新文明观的讨论,似乎已经证明现代人对“世界公民权利”的理解已经远远超越了康德。

25 赫尔德等著《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页89.

26 参见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页67~69.

27 同上,页84.

28 胡瑾、宋全成、李巍著《欧洲当代一体化思想与实践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页194.

29 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页105.

30 康德对此的论证是:“如果(正如在共和制下它不可能是别样的)为了决定是否应该进行战争而需要由国家公民表示同意,那么最自然的事就莫过于他们必须对自己本身作出有关战争的全部艰难困苦的决定(其中有:自己得作战,得从自己的财富里面付出战费,得悲惨不堪地改善战争所遗留下来的荒芜;最后除了灾祸充斥而外还得自己担负起就连和平也会忧烦的、由于新战争不断临近而永远偿不清的国债负担),他们必须非常深思熟虑地去开始一场如此之糟糕的游戏。”(同上,页107)简言之,如果是共和制,每个公民都要对进行战争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上的损失进行严肃考虑,而不会同意进行这种“糟糕的游戏”。用本文的语言说,康德这里的论证逻辑仍是在利益原则框架内展开的,尚未引出公共理性的原则。

31 同上,页110.

32 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页134.

33 此语摘自哈维尔在加拿大国会的演说“论国家及其未来地位”。这篇充满激情的演说还谈道:“几代民主人士的启蒙努力,两次世界大战的可怕经历,《世界人权宣言》的议决采纳,以及我们文明的全面发展,看来正逐渐使人类认识到:个人比国家重要得多(a human being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state)。”“如果现代民主国家通常由以下特征所定义:尊重人权及自由、公民平等、法治和公民社会,那么人类由此而出发的存在方式,或者人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趋向的存在方式,将很可能基于以下特征而存在:对人权的全球性尊重、全球公民平等、全球法治和全球公民社会。”(见夏中义主编《大学人文读本:人与世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58~61)

34 见喻希来“中国人本位的世界公民主义”,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2期。

35 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通常指责西方国家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有49个亚洲国家签署的1993年《曼谷宣言》在重申人权问题的重要性,强调“所有人权的广泛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的同时,也强调“有必要避免在实施人权中的双重标准及将人权政治化。”(转引自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页141)显然,在这里,人权/主权的争论和文化问题、南/北关系问题搅在了一起。其实,文化问题可以借助哲学人类学与制度现代化的普适性及制度现代化实现形式的特殊性的“两分法”加以解决,南/北问题可通过社会进化与文明的进步来化解(征服者逻辑的自我否定),而人权/主权问题则必有专制主义语境的存在,因此它本身就是一个政治问题。所谓反对“把人权政治化”其实正是典型的专制主义遁词。

36 廖申白“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干预伦理”,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页34~40.

37 关于科索沃战争和欧洲知识分子对这场战争的态度,可参见法国当代学者格鲁克斯曼的答记者问“以欧洲的名义阻止纳粹悲剧重演”(载《二十一世纪》1999年10月号)。作者指出,当米洛舍维奇在科索沃犯下种族清洗罪行时,不能阻止这种罪行将是欧洲的耻辱。作者还批评当年的中国和美国没有阻止发生在柬埔寨的民族大屠杀,联合国也没有能阻止发生在卢旺达的种族屠杀。美国总统克林顿曾向卢旺达人民请求原谅,因为美国没有能就这场屠杀采取干预行动。

38 何增科“全球公民社会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2年第3期。

39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页124.

40 “在国际事务中,国家与政治集团的操作常常使这种情况(指国际干预行为――引者注)复杂化。一种极大的罪恶可能被故意掩盖,如果施恶者能够控制政治的话,无论这施恶者是一国之政府或某个政治集团。一种并不实际存在的或者较小的罪恶也可能被夸大,如果故意的干涉者认为干预是其利益所在并且仅仅考虑这种近前的利益的话。”(见廖申白“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干预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页37)

41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页118.

《公民议报》首发,2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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