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人权?《现代汉语辞典》中对人权的解释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在逐步扩大,但最根本的还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这些权利是一个自然人生而有之的,是人的天性、本能、与动物相区别的本质所决定的。天赋人权反映了人对自身本质最深刻的领悟。人权也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就有的,它的发展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综合性标尺。所以说,人权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何谓主权?《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解释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主权是一个集体人权。一个国家领域内的国民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现状发展、地理环境而有其特殊的利益、特殊的人权要求、特殊的人权发展形态。这种特殊性表现出不同国家的文化价值观的多样性、国家利益的多样性。一个国家的国民通过“契约”的形式,维护自己的部份责任交给政府,所以主权又往往通过政府来表达。

部份人权和主权是个什么关系呢?这是一个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人权是全人类的共性、一致性、共通性,是对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的最集中的表达。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具有公理的性质。主权是在全人类共有的人权基础上的特殊表现形态,是个性的,是局部领域内的集体人权。特殊性里包含着、贯穿着普遍性,由普遍性所决定。普遍性通过特殊性来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必须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基础性、统一性、不可违性、最低标准性。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高于国民权,国民权高于政府权。简言之,人权高于主权。高于是指主权不能违背人权要求。主权可以多样性,但人权是最低底线。举例讲:一个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政府体制,可以是内阁制、总统制、委员制、人民代表大会制,这是本国主权。但再千变万化,不能用政府权去镇压人民,去消灭人民的思想权、言论权、请愿权、结社权等人权。人权,尤其是政治权利,是不管什么条件下都要保证的、不能跨越的最低标准线。一旦跨越便堕入野蛮和罪恶、灾难。再举例:一个国家的国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但你不能去侵略别的国家,哪怕本国国民大多数支持这种侵略行为,如二战中的德、日、义国民狂热支持政府那样。即使对一个国家的真正主权者人民来说,主权也是有限的。如果主权高于人权,将是极其危险的。为了局部的利益,有的国家就会毫无顾忌地破坏国际社会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一致性。本世纪100年来,这样的例子还少吗?

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是各国的内部事务;如何维护和保障也是各国各有其不同之处。但当一个国家的政府违反人权时,是否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干涉呢?我们的观点是:国际干涉是必要的。因为侵犯、毁灭人权带来的灾难已越过地域、文化和种族界线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灾难。20世纪人类社会遭受了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毁灭性的核武器出现使人类面临毁灭自己的可能;地球环境的恶化使世界缩小了;能源短缺和高科技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愈猛。所有这些,都在教育着人类:地球不大,各国的利益紧紧捆在一起,共兴共亡的世界村决定了国际干涉的现实必要性。人权高于主权是国际干涉的理论基础。联合国、欧洲共同体、国际法院、维和部队等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风起云涌。国际公约、国际法纷纷出台。这些都体现了国际干涉的实践和大趋势。人权的国际保护(干涉)使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当然,国际干涉是根据一个国家侵犯人权状况的程度而分开层次的。可分外交对话、经济制裁、军事干涉三个不同层次。在中国政府去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有上百国家签署)中第41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国得按照本规定,随时声明它承认委员会(委员会指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作者)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步履行它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的通知。”“(甲)如本公约某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执行公约的规定,它可以用书面通知提请该国注意此事项。收到通知的国家应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对发出通知的国家提供一项有关澄清此事项的书面解释或任何其他的书面声明,其中应尽可能地和适当地引证在此事已经采取的,或即将采取的,或现有运用的国内办法和补救措施。(乙)如果此事项在接受国接到第一次通知后六个月内尚未处理得使双方满意,两国中任何一国有权用通知委员会和对方的方式将此事项提交委员会。”

这些是指对侵犯人权的国家通过外交对话、政治批评进行国际干涉。这不是侵犯主权。这个层次的国际干涉是低层次的,没有强制性。再严重的一个层次是经济制裁,如南非实行国内种族歧视制度,全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对南非实行了经济制裁。这对结束南非的种族歧视制度起到了很大作用。最严重的国际干涉就是军事干涉。如伊拉克占领科威特,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军事干涉。现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提出科索沃危机要由联合国主持政治解决。由联合国主持的政治解决不也是国际干涉吗?采取哪种国际干涉最有成效又代价低,国际干涉的程序如何制定,这些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了,虽然并非不重要。

现在世界上有一种人权相对论,用主权特殊性否定人权普遍性,用否定“人权高于主权”来反对人权的“国家干涉”,其实质就是掩盖和保护自己侵犯人权的罪行。持人权相对论的政权又多数是不民主的集权政权。这类政权有一个独特的双重标准现象。它们对内否定自己国民思想、言论、请愿、结社的多样性;对内不讲人权,甚至用暴力去镇压本国国民要求人权的言行;在集权的一律性下,自称代表人民对外去大讲人权,大讲要尊重文化、价值观的多样性,大讲反对国际干涉,尤其是军事干涉。这种对内、外的双重标准才真正是人权的虚伪性。

世界正面临着一场空前未有的人权大论战,人类经受着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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