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荻前几天我写了一篇《“诗性正义”是个什么东东?》。当然,这篇文章只是讥讽某些“诗人”的自恋和自我正义化,并不涉及哲学家努斯鲍姆所提出的诗性正义概念。(诗人们崇拜“诗性正义”,无非就是想让诗人来取代柏拉图的“哲人王”的地位。他们忘了,在柏拉图的城邦里,诗人是要被驱逐出去的。)不过,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概念也有颇多可议之处,因此我又写了这篇文章,谈谈自己的看法。

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是一种文学想象的正义,努斯鲍姆认为,文学想象能够促进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理解,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其实在《诗性正义》中所评论的文学是小说而不是诗,诗人们都一厢情愿了。)

然而,正如批评者所说,文学作品不一定是符合道德的。色情和暴力(或者用弗洛伊德的话来说:生之本能与死之本能)是文学作品的永恒主题。文学作品也可能充满自恋和自我中心的情感(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不仅无助于对弱势群体的移情,反而可能助长军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等邪恶的意识形态。终极价值可能是相互冲突的。美和善未必是同一的。“德国满足于蓝色天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也要求阳光下的土地”——看,就连侵略战争也可以用诗意的语言来描述。

当然,我也同意,文学作品确实能够陶冶人们的情操——哪怕是那些不道德,“很黄很暴力”,甚至邪恶的文学作品,也能够扩展人们的想象力,让人们通过宣泄负面情绪来获得净化(亚里士多德语)。然而,很难说这和“正义”有什么关系。

另一方面,即使文学作品真的有助于移情,也不一定能够有助于社会正义。因为移情本身也是有缺陷的——移情不可能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没有偏私,人们天生就更容易同情自己的亲朋好友以及那些长得萌或者在外貌、种族、社会阶层、文化背景、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等各个方面与自己相似的人。对个人来说这问题不大,然而在社会正义领域,特别同情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群体往往就是对其他人或其他群体不公平。老子有言:“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意思就是说大自然对世间万物都一视同仁,统治者也应该对所有百姓一视同仁,而不应有所偏爱。罗马神话中的正义女神要蒙上双眼,意思也是正义应该完全依靠理性,对所有人都应该一视同仁,不应因为人们的身份而有所不同。试想,如果长得可爱的被告可以得到法官的同情获得轻判,受到媒体关注的病人可以优先得到公共医疗资源,这又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总之,同情或许是件好事,但是要把正义建立在同情之上恐怕并不靠谱。努斯鲍姆反对经济学的正义把人物化(想想老子的话),然而经济学的正义才更加符合“平等对待所有人”的正义原则。

最后,努斯鲍姆把她所批判的经济学的正义简化为功利主义,又把功利主义简化为计算和量化问题,有打稻草人之嫌。

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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