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彼得被陪审团判决有罪,主要根据是梁彼得开了枪,其次是梁彼得对受害者没有及时救助。

纽约州退伍警察协会会长、前纽约市警探长特兰楼说,梁彼得在案发后没有对格利及时救助确实有争议。“但他应该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罪名”。特兰楼指出:“梁彼得开枪后根本不知道有人被击中,所以只和搭档兰道讨论如何向上级报告开枪的错误,并非象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见死不救,只关心自己会不会被开除。”我也以为,在开枪后的最初几分钟内,梁彼得和搭档兰道很可能确实不知道有人被击中。

事情应该是这样的:开枪之后,两个警官必定首先会顺着射击的方向看,连一个人影子都没看见;当他们看到墙壁上的弹痕,必定会转过头去朝另一边看,朝周围看,他们找弹头(是找弹头,不是找弹壳),当然也就是看有没有人被击中,他们没有见到人。因此他们自然会认为没有人被击中。当时的他们,万万想不到那颗子弹居然从水泥墙壁反弹过去击中了人在7楼的格利,而且也万万想不到被子弹反弹击中致命处的格利,不是当场倒下,也不是艰难地挪动了几步随即倒在附近,而是一口气从7楼跑到5楼,注意,格利是跑步下楼,不是滚落下楼,因为从7楼到5楼,楼梯要拐好几道弯的。格利从7楼跑到5楼才倒下,所以上面的两个警官根本看不见。

在开枪之后,两个警官左看右看,都没见到有任何人受伤。他们或许注意到了跑楼梯的声音,但他们只会认为是有人被枪声吓跑,万万想不到那个能跑两层楼梯的人竟然已经被反弹的子弹击中。他们听到了女人的喊叫,他们也只会以为那是受到惊吓的乱嚷嚷。换上别人,处在两个警官的位置上,恐怕多半也不会想到有人被击中。

胡平:对梁警官的判决有问题,但不是种族歧视的问题,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上)
纽约市华裔警官梁彼得(Peter Liang)<中>。(AFP)

等和兰道下到5楼,看见倒在地上的格利,才意识到有人被击中。梁彼得和兰道两人确实都没有对格利做人工呼吸急救。在法庭上,两人辩解说,因为当时已经有格利的女友在对格利做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急救,他们不认为自己能做得更好,所以就没去做。这里的问题是,在整个过程中,兰道始终和梁彼得在一起,除了没开枪,在接下来的事情上,兰道和梁彼得负有同样的责任,因此,两个人要么同罪,要么同无罪;只判梁彼得有罪而让兰道免于刑责是说不过去的。不错,兰道先前认过错,并同意在法庭作证,因而换取免于刑责,可是兰道在法庭上又当场翻供了,那又该如何处理呢?

梁彼得案件发生于2014年11月20日,此前接连发生了几起白人警察打死黑人而免于起诉之事,一时间警民关系、黑白关系都比较紧张,因此有很多人担心,在这种舆论气氛下,身为华人的梁彼得恐怕得不到公正处理,可能会成为平息警民矛盾与黑白矛盾的替罪羊。12名陪审员在作裁决时是不是受到了这种压力的影响呢?在理论上当然不可能完全排除。不过陪审团制度的精心设计正是为了尽量排除这种影响。选出的陪审员都和当事人无亲无故,在整个审理期间都几乎“与世隔绝”,而且陪审员是匿名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有人因为外部压力而影响自己的投票,那只能说是人性的弱点,不能说是制度的缺失。

最后还要说明的一点是,早在一年多前,梁彼得案件发生之初,纽约的华人对此案就相当关注。去年3月8日在曼哈顿的中国城举行声援梁彼得的集会,号称万人;4月26日又在布鲁克林举行了一场,号称三千人,布鲁克林的一名州议员和一名市议员全程出席,这两位议员还都不是华裔。另外,梁彼得事件一发生,纽约市警察局就说此事是“意外”。对比2004年内里枪击事件,当时纽约市警察局立即表态,说内里开枪“没有任何正当性”。再有,在声援梁彼得的活动中,自始至终,纽约的老侨团联成公所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联成公所成立于1890年。就在一个多月前,纽约地区的独立学者、民运人士还在联成公所举行了一场台湾大选研讨会,藏人代表、维吾尔人代表都出席发言。由此可见,把这次声援梁彼得的活动说成是中共幕后策划发动是不符合事实的。

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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