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多次在跟一些维权人士交谈时,听到他们不无骄傲地说自己依照法律的途径,为社会化解了多少矛盾冲突,避免了多少被侵权公民集会、上街游行、静坐抗议,甚至冲击政府、阻断交通等等可能的突发事件,因着他们的努力,将那些被侵权而暴怒的公民一一带入依法诉讼的轨道。在他们的言辞中一种对社会的责任,一份对被侵权公民的爱心,一丝化解矛盾的成就,常常不可掩饰地流露着。

然而每当听到这一切时,我心中总有种“打碎五味瓶,不知何滋味”的感觉。我真不知道自己是应该为他们高兴,还是该为他们忧虑,以至于经常在听到这种话时,我就变得呆呆地不知何云。我实在地感觉他们所言中间有一些似乎不是那么妥当的东西,然而当看到朋友们兴高采烈的样子,联想他们维权面对的被打、被抓、被关,甚至因此被判刑的苦难,我又不忍去扫他们的兴。可是当我一而再地听到这种话时,甚至发现在不少维权人士那里这种到法院上诉就成了依法维权的唯一注解时,我的忧虑促使我不得不艰难面对这种说出忧虑而让人扫兴的现实,我不得不指出中国大陆的维权运动在一些维权人士那里被误读了,依法维权被肢解为只到法院去上诉了。如果这样,很显然对中国未来的维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基于此,我不揣冒昧谈谈自己对依法维权的认识。

首先,维权应该依法:依法维权之中的法显然是维权活动的轴心,维权是围绕法而展开,是以现实社会所提供的法律为依据,法律是被侵权者向侵权者讨要公道、索取赔偿的尺度。若离开法律当然就没有了侵权与被侵权双方搏弈的平台,也就没有了维权的基础。显然一个社会的现存法律是社会展开维权的基本凭据,是维权中要赖以依靠、不可或缺的东西。

其次,应该弄清依什么法: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并不是都能代表社会正义的,并不能完全地囊括了对社会发生的一切侵权行为的规制。在这方面有几层意识需要明了:其一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当时人们对规律部分认识的结果,是有限的,是存在不完整性的,也即是并不能完全地保护人的权利的;其二立法常常是社会统治阶级所掌控,尤其在不民主的国家,法律就被赤裸裸地宣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样所产生的法律必带有阶级局限性,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违背法律精神的恶法。虽然说恶法是非法的,但它却是现实社会判决的依据;其三法律是有层次的,是整体而系统的,一个社会的宪法通常就是公民与政府立定的约,是公民对政府的授权与设限,其中也明确地规定了公民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因而是一个社会的母法,然而在专制的社会,在没有违宪审查的情况下,常常会出现一般的法律条规违反宪法的情况。

正因为法律存在此诸多不尽如意的情况,这就给依法维权提出了严正的课题,即依什么法来维权?故此,为了避免一个时代人类认识的有限,我们要慎用法律,尤其要慎用重刑,更要避免用酷刑;为了最大限度避免一个国家法律的局限,我们要以人类普适价值为准则,因为那是集结整个人类的智慧的;为避免肢解法律,我们要从整个法律系统来看问题,要避免以片面的局部的法律来评判事物。

再次,如何依法:依法维权的法即包括到法院诉讼,也包括天赋权利的行使,如人类至今文明社会所普遍认识到的一个现代公民所应该具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游行、示威的自由,免于匮乏、免于恐惧的自由,等等这一切的权利都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也是用以捍卫自身权利免于被剥夺的武器。利用这些权利来反抗侵权显然是合法、合理、也合符道义的。

第四,正视依法与维权之关系:依法维权的目的与宗旨是在维权上而并不在依法上,依法只是手段,维权才是旨归,达不到维权的依法那显然是空的,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当然为维权目的而不择手段的作法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这常常导致以暴易暴、玉石俱焚,最后结局肯定也是无法维权。所以在维权的目的与依法的手段上正是体现目的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

由上论述可见依法维权并不是只内涵着依照一个国家法律到法院诉讼的维权,而是指依照人类普遍认识的法律准则,广泛而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通过一切途径来捍卫自身权利的活动。从这里我们能看出依法到法院诉讼只是依法维权的一个方面、一种形式,它既不是唯一的,也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所以我们在参与中国大陆维权运动时,应当清楚看到维权是一个广泛而深远的法律建构与权利行使的运动,在面对残酷而复杂的极权政体时,我们应该有多方面的维权途径,选择多种维权手段,而绝不能只局限在到法院诉讼的独木桥式的维权路径上。

从中国目前的现实来看,在司法完全掌控于极权统治集团之手,根本没有独立可言,更没有信息公开、言论自由、新闻监督的情况下,法院完全沦陷为极权政体看门狗的角色,在公权侵害公民权利的时候,指望法院讨回公道显然是与虎谋皮,是不切实际的。对于这个极权政体来说,它只信奉“力”,只权衡“利”,一切法律与道理都不是它们考虑的范畴。如此到法院诉讼的维权就可能是最无力的维权,如果我们将此奉为维权的唯一正途,那不仅是无益的,甚至是危险的。

事实上从中国近几年来的维权案例来看,完全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的侵权事件几似没有,在勉强可说有点成效的案子上,如孙志刚案、孙大午案、湖南民办教师转正案、陕北油田案等等,都是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通过国际、国内舆论,甚至采取一些联名抗议、组织游行、绝食抗争等等方式,来达到社会合力维权的目的。

记得我曾不只一次地问过那些跟我谈及如何将被侵权者劝回法院诉讼的维权人士,最后案子的维权结果如何?他们似乎很少有说取得成效的,相反他们多是一声声叹息,或者最后来一句:“他妈的,这社会——”

既然通过法院诉讼维权是如此的无效,我不禁要问我们维权人士千方百计劝被侵权者走法院诉讼的路,这究竟所为哪般?我们是在帮谁维权?我们要维什么权?我们可不要忘了那些集会、游行、结社、言论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平、理性、非暴力是人类抗拒暴政的基本原则,只要立足于此就是正当的,是应该支持、并且任何人也无权反对的。

当然在此我再次重申自己没有否定走法院诉讼之路的意识,也没有否定那种通过法院诉讼维权的努力,只是要提醒维权者看到我们所凭倚的法律是有限的,在现时极权统治情况下法院诉讼更是有限的,我们应该广泛汲取人类普适的法律精神,拓宽维权的路径,以公民天赋的权利的行使来对抗极权,捍卫人权。惟其如此,我们维权的路可能才会越走越宽,才能实现社会的积累前进。

2006-6-6于北京

文章来源:王德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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