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具有对自由与传统追求的终极目标及其生命存在的坚定不渝的强力意志和自由权力。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最高的生成价值。
2
以独裁暴政的手段所制造而形成的国家意志;是掠杀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恐怖存在。而庇护这种意志的哲学理论和制造这种哲学理论的人,都是非自由的人和失去自身尊严的人。这些非自由的哲学理论和放弃自身尊严的所谓思想家们在为独裁暴政奠定其哲学理论根基的同时;他们也是历史的罪人。
3
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里,所有的物质和精神运动,都是处在一种不确定的变化的状态之中。自由民主与独裁暴政的较量;是以力的技巧和运作的变数来决定胜负的,所有的游戏规则在其价值上都是以不确定的变化以及非稳定的态势为基础。在政治对立的局面出现后,不确定的因素就是各种资源和各种不同的知识在不断的实践与经验中重新组合。
4
自由不是来自任何权威的恩赐,而是人类生存的自然状态。
5
和平革命是渐进式的演变状况,是随着人类对科学知识和发展的增长而进化的一种形式。
6
领土主权是居住在该领土上的国民所拥有的权力,重要的是每一寸领土的范围都属于每一个自由个体的国民;而不是受国民所委托的领土主权的代言人。
7
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共党团的实用下;已经动摇和摧毁了古今中外的大量的思想和行为的基础。并且使有思想的知识分子对个人自由以及社会自由产生了极大的误解从而失去了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
8
我们要打破统治者个人的或统治集团所拥有的绝对权力,这样才能抑制他们不断的对宪法作出侵略和践踏的行为。特别是专制暴政中那些司法人员和警察们,所有的不稳定状况都是他们制造出来的,由于他们行使暴力,使国民合法自由的行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践踏和伤害。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被这种非法行为所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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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基本的自由权是绝对的,这些绝对的自由权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则所授予的,而这种绝对的自由权是在不侵害他人的根本利益之下而为绝对自由。这种绝对自由应该受到主权权威的保护,一旦自由个体的人权利益受到主权统治者的侵略和践踏,那么所有的主权权威都不复存在。宪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调整和维护自由个体的私有利益不受任何暴力的蔑视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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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对国民的一种管理形式,也仅仅是国民生活在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过是国民为了自由的秩序得到巩固而委托某个政党,作为国民的代言来管理国家和国民的领土主权和生存的权力不受外敌侵略;以及不受内敌(即独裁恐怖和专制暴政)的迫害和镇压。一旦这个政府变成了暴虐的政权,国民们就可以行使主权罢黜和弹颏由这个政党所组成的政府。政府的功能,也只能作为提供国民们能自由的进行交往;和维护由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所提倡和创造的自由的秩序不受任何政治党团和刑事犯罪的干扰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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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者应该属于生活在每一块领土上的居住者,每一块领土的居住者都拥有这一块领土的主权。执政的政治党团和他们所组建的政府,只能是受生活在该领土的主权者的委托;作为该领土国民的代言人,管理者和保卫者而出现,他们是没有什么权力自称为“主权者”而洋洋得意的,“主权在民”这就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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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是建立在不受任何绝对权力的奴役;以及权力意志和立法意志的约束。自然而然,无为而为,在超越自我的极端私欲后而达到大自在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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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宪法是保障自由不受侵犯的最高而绝对权威的主权法律,特别是每一个自由个体的基本权力是宪法的重中之重。自由比平等和公正更加重要。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当国民在这种制度下失去自由的时候,那么这种制度就是一种压迫的形式,一切平等和一切公正都无法在压迫的形式下和不自由的环境中保持下去。
2005年6月22日
文章来源:《民主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