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所不在的监控

今年3月底4月初,王炳章家属通过电讯与我联系,称王炳章在韶关北江监狱受到非人道待遇,希望聘请我担任其申诉律师及会见王炳章。不料,不久广州市司法局就知道了此事,约我到司法局谈话(显然,当局对此事进行了全面监控)。

当时找我谈话的领导要我找个什么理由退出这个案子,我向他阐明,我会见王炳章的目的仅是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司法权益,我并且承诺绝不在媒体上炒作此案。该领导就要我写一个书面报告给司法局,他将请示上级看是否同意让我介入此案。

二、这个制度让好人变坏人

在这次谈话中,该领导说如果上级同意我会见,我需要将会见王炳章的笔录给司法局看一下。而这样的事涉及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法律不能允许的。于是我说“这个问题,我要事先征得他家属和王炳章本人同意。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得监控,但当局凭着现有技术对我们的会见内容会了解得一清二楚;当局秘密监控,是当局的事,但我如果不征得其家人和王炳章本人同意,就私下将笔录给你们看,这违背法律,也有违我们做律师的职业道德,因此这样的事我是绝对不能干的!”

三、不可理喻的愚昧

我不是人权斗士,也无意于挑战现行的政治制度。我会见王炳章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了解其在狱中的状况及代理其法律事务。有朋友为我担心,对我说中国政府认为王炳章是主张暴力革命的,我代理此案会有危险。我说,当事人的案情与律师无关,总不能说律师为杀人犯辩护,也就犯有杀人罪吧。当我谈了代理此案意图和具体操作后,许多体制外的精英都认为,代理王炳章案应该不会有什么风险,并说中国政府肯定会让我会见王,因为他们要做样子给美国人和国际社会看。

根据司法局领导的要求,我于2013年5月5日给广州市司法局写了一份《关于能否代理王炳章案给广州市司法局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我陈述了作为一个律师代理此案的正当理由,并说:撇开法律层面的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不谈,单就政治角度考量,律师能会见王炳章有益于中国的国际形象。我还说:“革命年代需要敌人凝聚人心,但和平建设年代,少一个敌人,则多一条路。能双赢又何尝不可呢!”我郑重承诺:“我作为律师,处理此事务的立场是:中立,低调,谨守法律。”

在后来与司法局领导的几次谈话中,我还口头表达“王炳章案涉及中、美、台三方的关系,如果我能代理此案,可起到疏通作用,有利于各方。如中国政府有意妥善解决此案,比如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等,将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合乎国家的利益。”

我这样主张,并非要做政府的掮客,为中共涂脂抹粉;我的意图是,让中国政府在国际上有面子,而在事实上,维护王炳章本人的法律权益,改善他的处境——特别是他身体的状况很糟。可以说,这是解决王炳章案的双赢的好方式,然而这些却为当局所不容,并且在办理此案中,当局频频刁难,设置障碍。

四、借律师事务所之手,从中作梗

为了能会见王炳章,我多次与广州司法局交涉。该司法局作为律师的主管部门,理应维护律师的合法权利,但事与其反。在台面上,他们知道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违反法律,说不出口,于是就借律师事务所之名来阻碍我会见王炳章。他们说“只要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手续齐全,你就可以会见”,但他们没有想到,我居然办全了律师事务所的手续;可是当我文件齐全地到韶关北江监狱去办会见王炳章手续时,当局又花样百出,从中作梗。

五、鸡蛋里挑骨头,百般刁难

2013年10月17日下午,我持王炳章姐姐王金环签的委托书、律师所函、律师证到韶关北江狱政科办理会见王炳章手续,办事人员却以要王炳章本人的签名并按指模为由,不让我会见。我据法力争说:“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律师第一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只需家属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然后由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签名即可。如果这样还不行,那就让你们先将委托书带进去,让王炳章签名并按指模后,再交给我们不就得了吗?”他们说不行。为避免冲突,排除以后与办事人员纠缠,这次我只好空手而归,要王炳章家属寄一份王本人签名的委托书给我。

2013年10月29日,我持王炳章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再次前往韶关办理会见手续时,一位自称是主管王炳章的狱警却说委托书的签名是假的。我说:你凭什么说委托书的签名是假的?未经当事人确认你怎么知道是假的?他无言以对,就改变态度对我说:“要先到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办手续,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开具介绍信,就可以会见。”

按照该狱警的要求,我于2013年11月6日到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去办理会见手续。接待我的人说要两个律师同时办理才行,并无理提出要看我与王炳章签的委托合同和收费发票。我说:“我与当事人签不签委托合同与你们无关;我作为律师收不收费,是我与当事人之间的事,与会见无关,法律也没规定律师与当事人签的委托合同要交给你们看呀!你们这不是故意找茬来阻拦律师会见吗?”他无言以对,但就是拒绝给我办理会见手续。

几天后,我按他们的要求,带一位律师再次到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办理会见手续,这次他没话好说了,只好收了我们的会见材料,但却说:“能否会见,48小时内等电话通知。”结果是:第二天广州市司法局给了我一份《立案告知书》,有人投诉我私自接受委托;第三天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即联系该投诉人做调查作笔录。

凭常识可以判断:这个所谓投诉人是当局安排的,无中生有地对我栽赃陷害。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我和当事人之间的事,外人怎么知道我是私自接受委托呢?何为私自接受委托?难道委托与接受委托这种私权利也要经投诉人批准?!此事曝光后,引起外媒哗然、上海访民上街举牌对之抗议。

2013年12月5日我再到广州市司法局,索要对投诉我之事的处理结果。接待我的领导却向我吐苦水说“你把我害惨了,我跟你私下里说的话,你都全部曝光了,你也太不够朋友了”,并说“此事现在正在调查之中,不会有什么结果的”。

有关王案,当局处的难处是:赤裸裸地以代理王炳章案来吊销我的律师牌,不仅国外反响会很大(中国不断宣称依法治国),国内也会引发抗议之声,毕竟我是在正常执业中所受到的迫害(上海就有300多访民在市政府门口打出“声援刘正清律师”的横幅);我手续齐全,与家属签了委托代理合同,王炳章家属就此事还向外界发了声明,当局还敢说我是私自接受委托呢?

特别说明: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在狱中服刑人员,无需向司法局汇报,也无需到监狱管理局申请;我之所以这样做,目的是能见到王炳章,让此案走上法律程序,但当局对此案毫无解决的诚意,他们不在乎法律,就是要置王炳章于死地。

2013-12-7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20期2013年12月13日—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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