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全国人大代表黄琼瑶在本次人大会议上提出,建议取消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黄琼瑶代表说:依据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这样,司法机关就无权进行合法的控制和监督,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甚至连申辩的渠道都没有。这就必然会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这一权力的现象发生。黄琼瑶代表将现行劳教制度导致的权力滥用概括为:证据缺乏与证据不足的案件被强行处理、利用劳教创收、利用劳教打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某些腐败分子打击和迫害群众等。

2005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6件代表议案建议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这次黄琼瑶代表的建议中又特别提出公安机关的权力滥用问题,既提示人大监督能力的逐步提升,又显示人民对自身权利保护的关心与忧虑。这种对警察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担忧并不是没有理由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劳动教养显然是严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而且限制人身自由,最长期限竟达三年。其严厉程度已超过了刑事犯罪处罚中的管制、拘役和短期有期徒刑。这样严厉的处罚却完全不需要检察院的批准和法院的决定,以一套极其简易的“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程序运作了事。必须指出,这样的程序并不是正当的、合法的司法程序。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而只有正当的、合法的司法程序才能对这种权力的滥用作出有效制约。那么,什么是正当的、合法的司法程序呢?《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从检察院的批准到法院的决定,其间有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严格的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等合理要求,当事人可以辩护或者聘请律师代为辩护,不服从判决可以提出上诉,批准机关、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各自独立,当这些条件都能被满足,我们就可以说这是公正的程序。同样,在这些程序中,如果一般情况下每个环节都是公开的、透明的、接受公众监督的,我们就可以说这是阳光程序。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劳动教养在程序上恰恰需要这样的公正与阳光。

司法程序的制定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尚没有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它的那种“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程序的存在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相信程序,信赖程序,透过程序解决问题,是一种现代文明赖以存在的基本理性。培育这样的理性需要公民和政府共同付出诚意。具体到劳动教养问题上,我们期待一套正当的、合法的司法程序能够早日确立,从而有效制约公安部门的权力滥用,使“公众对这个制度的公正性感到放心”(美国法学家麦文?尤诺夫斯基语)。

文章来源:卢雪松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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