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的话

2006年下半年,中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将同时铺开。这是在中国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订之后,基层两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一次同步换届选举,同时也是自1992 年下半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之后,时隔14年又一次同步换届选举。从法律的层面讲,这届选举关系国家政权的基础,对人民努力争取当家作主则是一次机会。从1953 年建立多层间接选举制度以来,中国的选举一直是共产党的囊中之物,但从1980 年代开始,随着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宪政等观念的西风东渐,民间独立人士自主参选基层人民代表渐渐多起来。这其间,既出现多起成功的范例,也产生了不少失败的教训,对这些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将是极有意义的工作。从宪政层面讲,中国公民参选人大代表,既合宪又合法,公民对国家要实现“民有,民治,民享”,要摆脱命运被少数权贵所摆布,就必须把人民代表的任命权、监督权、罢免权掌握在手中,自己亲自或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从民主运动的策略层面讲,当选人民代表,参预公共事务听证,介入维护人权个案,宗教结社,新闻出版和网络评议时政等是体制外自由人士在当前能打的少数几个擦边球。这其中,当人民代表居于维护人权的源头位置,自然应该备受重视。

放眼21世纪初页的中国,我们仿佛回到了“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百年前的1990 年代初期。胡锦涛上台后,面对国际国内汹涌澎湃的民权潮流,为了回应民意对执政党永续执政的权力合法性的质疑,提出了“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所谓“新三民主义”。然而,这个“新三民主义”非常显然地遗漏了最为关键的一条,给这个“新三民主义”补上“权为民所授”,目前基本已成海内外华人共识。胡温两人都在国际媒体面前公开谈论推进直接选举就是最好证明。所以,即使为肉食者谋,民众广泛参与选举,也不失为解决政权来源合法性问题的一条可行之道。

正是从上述考虑出发,我决定写作这个《论人民代表》系列,对人民、人民代表、代议制、选举等各种被中国党校教科书误导的概念作正本清源式的重视梳理,一一驳斥阻碍中国实行高层直接选举的诸种谬论,系统介绍选举制度、选举运行及管理,探讨独立的人民代表当选后的如何更好地行使职权,希望对民间独立人士自主参选人民代表和所有当选上的人民代表有所帮助,并借此对我的国家走上文明富裕的坦途和最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强国贡献一丝微薄的力量。

凭空想象的写作我们已经见得太多,为了尽量避免凭想象写作和即时性写作的各种弊端,把基础扎在科学和前人成就的沃土里,争取获得一种具有历时性的高度是十分必要和富有价值的。基于这些方法论层面的考虑,我放弃了那种借助于机智、理趣、锐利的锋芒取悦于读者的批判性政论体裁的写作方式,选择了学术研究的严肃体裁。对于某些习惯于追求刺激、急于求成和缺乏耐心的读者来说,体裁的因素可能成为间隔作者与读者的一道雾障,但真正的有志之士肯定懂得,理性地从学术论文中获得收益,与感性地从情绪化满足中所得,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由于本人居住偏僻,在查阅资料方面受到很多局限,加之学力有限,错误必定在所难免,尚请方家和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论中国人应该主动竞选人民代表

——《论人民代表》之一

既然打算以学术研究的严肃态度对待即将展开的主题,那么,就让我们从科学开始。

动物学家观察到,一只黑猩猩求另一只同伴挠痒痒,另一只便有权利要求前者提供同样的服务,如果被它挠过的黑猩猩拒绝给予对等回报,整个黑猩猩群都会给激起愤怒,其它不相干的黑猩猩会对忘恩负义者群起而攻之。实验经济学的创始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Vernon L.Smith 从动物的这种现象中发现了贸易的起源,Vernon L.Smith 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负面“对等性”(reciprocity ),也就是我跟你合作,你就得跟我合作,如果不跟我合作,我可能就要惩罚你。他认为,这个负面对等性,就是人类贸易的起源。(注1 )

贸易是不是这样子起源的我们可以不管,此处提起Vernon L.Smith ,主要是因为接下来的“最后通牒博弈”是他的研究成果。要把“最后通牒博弈”叙述完整,是件非常费力的事。所以只好简单点。简单点的意思就是只保留过程,忽略他的讲解和结论。反正他的讨论是经济学的,跟我们即将在后面讨论的主题关系不大。游戏是这样进行的,在一群学生中随机选出些人来,两两配对,无偿地给两人共同分配10 美元,然后以甲乙双方的分配权限为变量,也就是将每一组的两人中由谁来决定这10 美元怎么个分法区分为五种。所以“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分五组进行:

第一组,甲乙的身份随机决定,当甲者有分配权,乙则有否决权,但乙如果把甲的决定给否决了,这10 美元就会被没收走,两个人谁也得不到一分钱,实验结果,甲分给乙的最少也有3 元,但无论3 、7 开,还是4 、6 开,都有被乙否决的,只有对半分时没有出现乙行使否决权的情况。

第二组,给第一组的基本条件不变,但有所不同的是,让甲乙两方参加智力测验,谁得的分高,谁是甲方,实验的结果是,不管分给乙2 美元,还是3 、4 、5 美元,都没有被否决的。

第三组,这一组是在第二组的基础上,即在智力测验决定了甲乙之后,允许甲将分配权公开拍卖,由买得分配权者再来分配,这样进行的最后通牒实验,当分给乙2 美元时有人拒绝,3 、4 美元的则都认命。

第四组,其它的与第一组相同,只是把乙的否决权给取消掉,也就是一切由甲方说了算,分配在甲乙双方面对面的情况下进行,实验的结果是,有相当多的甲独吞10 美元,一分钱也不给乙,有差不多同样比例的方案是给乙1 美元,给2 、3 、4 、5 美元的都有一些,6 美元的居然也有。

第五组,其它条件与第四组相同,乙也没有否决权,但又加了一个条件,甲乙双方互不认识,实验中彼此也看不到对方,甲乙双方都不知道对方是谁,不论怎么个分法,受试者不会有任何良心谴责,结果,所有的甲方都不给乙方一分钱。所以这一组,以及第四组,又叫作独裁者实验。

现在我们谈到了一个科学观察,一个科学实验,也许有人会问,你这篇文章的题目是《论中国人应该主动竞选人民代表》,怎么扯到动物学观察和经济学实验上去了?这些跟竞选人民代表有什么关系呢?是不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了?不!有关系的!

从上面的动物学观察中,我们可以推出一个结论(注2):互惠互利(reciprocity)是营群居性生活动物之间的一条最原始最根本的法则,合作不互利互惠,背叛者就应当受到惩罚。这个道理反过来也成立:也就是服务如果只是单向性的,如果某一方(人)可以拒绝向他人提供对等服务的义务而不受惩罚,双方关系就不是互利互惠的。因此可以说,对等的互利互惠是一条最根本的自然正义法则。只要存在社会生活的地方,这条法则就应该得到遵守。

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在上面所述的五组实验中,都没有出现掌握分配权的甲方给自己分配0 美元或1 美元等极端情况,最不利己者也只给了对方6 美元,为自己留下4 美元,而且出现这种反向分配的情况很少(注3 ),与此同时,却存在大量的给没有决策权的乙方分配很少或不分的情况。从这一点,我们同样可以推出一个对后面的讨论有价值的观点:事关双方共同利益的决策,如果决策权只交给其中一方,那么结果必定不可能不利于掌握权力者。我们可以把这个观点往前推一步,对于事关多方,事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的决策,如果决策权只交给其中一方,即使另一方有监督权,那么结果也必定不可能不利于掌握决策权力者。从第四组和第五组的独裁者实验中,我们还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如果把公共博弈中的决策权完全交给某一方独裁,另一方连监督权都没有,那么,可能性最大的结果是,这一方趋向于获得最大利益或全部利益,与此对应,丧失决策权和监督权的一方或多方,则获得最少利益或干脆什么也得不到。把这两个结论联结起来,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个新的论点,即,没有决策权只有监督权是不好的,而完全无权者的处境,比之无决策权但保留有监督权者更加不利,其利益完全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见,在公共博弈中决策权和监督权非常重要,放弃不得。

现在我们把上面的结论与题目所示的讨论领域联系起来思考。一是合作应当互利互惠,二是没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利益便得不到保障,把这两个道理的外延扩大到人民与人民代表(注4 )的关系上,将会发现也适用。第一,人民选举某人作代议士,给代议士授予了政治决策权,代议士以为选民说话办事作为回报,如果代议士不为自己的选民说话办事,就该受到惩罚,比如被罢免或被选下去,如果代议士不为选举自己的人说话办事还能免受惩罚,人民与代议士之间的关系就违反了正义规则,这样的关系和维护这种非正义关系的制度就该改变。第二,人民如果任由代议士对法律和公共政策进行决策,不把决策权和监督权保留在手中,代议士们制定出来的法律和政策就会变得单纯对代议士有利,对人民不利。当然,在作这种延伸时也要注意,把人民与其代表之间的关系界定为负面对等性并不十分确切。显而易见,代议士与人民并不对等,任何代议士都不能说如果你人民不跟我合作,我就要惩罚你,这个话只有给代议士授权的人民这方面才有权利讲。虽然在我们周围的现实中,代议士有权惩罚人民而人民无权惩罚不合意代议士的却处处存在,但显而易见,这是非正常现象。对解决这种非正常现象的探讨放在选举运行和管理部分中,在此先绕开这个问题。

自从1953年举行第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以来,中国的人民代表至今已选了十届。持中而论,这十届人大代表们多多少少干了点有益的事情,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的法制体系,从恶法强于无法无天的角度讲,这无疑是一种成绩。不过,看重实际表现的民间舆论对他们多是不满意的。因为他们制定了宪法,却没赋予这宪法以司法效力,他们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恶法把宪法中许诺给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剥夺或限制了,由这些人选出的政府,在应该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议士们的眼皮底下积极推行“户籍制度管理办法”、“收容谴送条例”、“三提五统”“剪刀差”、“国企低价出卖工人下岗算断”等一系列剥夺人民的政策。五十多年来,中国的法律名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实际上反映出来的却主要是执政党千秋万代一统江山的利益,受压制的正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优先保障执政党权贵们的予取予求,政府权力也在人大的“监督”下无限制膨胀,而在人民代表嘴里,全国形势永远一片大好,共产党及其领袖永远伟大光荣正确。听人大代表辩论国事,几乎就等于把良心送给他们欺骗。正是因为这样,人民给予这样的人民代表所组成的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的常用称呼是“橡皮图章”。用二百年前柏克描述法国议会的一句话来表述今天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感觉仍然很合适:“他们的这个议会机构就在他们的面前既不自由又不体面地扮演了一出深思熟虑的滑稽剧。”(注5)有人说全国人大会议是全球最大的Party (注6 ),感觉也挺合意。今天的中国,人民代表不如党代表吃香,人大常委不如党委常委有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为最高权力机关,但假设今天天塌了下来,顶着的却肯定不是它,而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因为人民代表们睁着眼睛把决策权和监督权拱手让给了没有法律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每年一次的人民代表例会即使取消掉,除了给纳税人减少负担,国家不会有大的麻烦,一切照常运转——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迹似可有可无的赘瘤。

人民代表,宪法规定的代替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人——宪法是没有给党代表任何地位的,何以沦落至此呢?应该说,原因有很多方面,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教义方面的,有中国专制主义传统方面的,有共产党不愿意让权方面的,也许还有“曲木”人性(注7 )方面的,等等。总之,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这些因素作全方位的研究,是有价值的。然而,经验告诉我们,任何对社会问题作整体性全面改变的计划都蕴藏有巨大的危险性,反之,采取一种“零星社会工程学”的方法,一点一滴的改良,结果不仅更为稳妥,而且往往效果更佳。既是从一种方法论的“零星社会工程学”观念出发,也是为了研究和论述的需要,我们把即将展开的讨论的范围缩小到一点上来,这一点就是,人民没有主动积极地去争取实现各种权利。

如果说五十多年来我们有过十届人大代表的选举,那么,这些选举也无一例外全由共产党一党包办。共产党把这种一党操纵的选举宣传为“有中国特色的选举”。其实,这种多层间接的所谓中国特色的选举,只不过是苏联1918 年至1936 年间选举制度的翻版,并无中国特色可言。中国几千年的特色都是根本没有人民代表。多层间接选举的实质,乃是共产党办选举,选举共产党的人——绝少例外。选举中人民应有的两大选择权利,对政党和候选人的选择权利,在这种制度下都落了空。执政党永远是共产党一家,别无分店,候选人绝大多数由执政党在暗箱中分赃。选举出来的人名为公仆,实为公父,其政治生命被掌握在操纵选举之手的手心里,与选民无关。代议士们既不需靠代表的职位谋生,也就没有动力为选民说话,通常也不必担心会遭到选民的罢免。总之,人民代表与选民间不是互利互惠的关系,代议士们即不为选民说话办事,还可以不受任何惩罚。在中国的公共博弈中,人民既没有决策权,也丧失了任何监督权。如前所述,这种状况是非正义的,当然,必须予以改变。

独裁者实验中甲方的绝对分配权力是由实验组织者授予的,乙方的绝对无权也是由外在力量强加的,现实中中国共产党一党包办决策权监督权的权力由谁授予呢?人民无权又是谁强加的呢?至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是找不到这个外在强制性意志的。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三条规定,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人仅限于“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虽然宪法是虚的,宪法条文作不得数,但终究可理直气壮地拿来作法律依据,反过来,违反宪法的,就既不能理直,也不能气壮。更关键的是,翻遍《刑法》,找不到把公民行使被选举权作为罪行施加惩罚的规定。既有宪法的肯定性条款,又没有刑法的否定性规定,这说明,只要公民愿意站出来,主动参加人民代表的选举,不仅参选行为完全合理合法,而且,就是共产党看你不顺眼,却也不能拿你怎么样。由此可见,公民主动竞选人民代表,既是合法的,也是无风险的。

想一想,现在全国有全国人大代表2988人,原则上讲,2988人首先必须是直接选举出来的县级人民代表,如果这2988 人全是民主人士,或者其中半数以上是民主人士,或者那些其个人历史证明一贯顽固地不能代表人民的人在县级就被独立人士挤下去,那会是怎么样一个局面?相信没有人会不知道答案。对!国家会非常自然地走向民主。可见,公民主动竞选人民代表的行为,对中国民主是有促进作用的。特别是如果选上后真正为选民说话办事,那就更有价值了。

现在很多人喜欢埋怨,埋怨共产党不松手,不肯放弃一手包办国政的大权。其实共产党之所以不让权,一半原因是它抢到了独裁分配权,还有一半原因,则是人民没有去争权。你自己不争取,不保持自己的存在,决策时根本看不到你,你以为坐在家里,等掌握决策大权的人发善心,以为他们不至于把事情做绝,那么,就像独裁者实验结果那样,掌权者必定将永远把最大最多的利益收为己有,并且还永远不会把被选举权分配给你。

现状既是必须予以改变的非正义状态,改变又是合法的和无风险的,改变的行为又有利于国家人民,一旦真的实现了改变,人民的利益得到实质改善的愿景就能得到兑现,那么,为什么还不主动去竞选?

注释:

1、汪丁丁,《人类合作的起源》,载于《三联学术沙龙纪念特刊》

2、按方法论的唯名论观点,从这个动物学观察结果中能得出的结论当然可以不止一个。

3、因为地处偏僻,手头的资料极为有限,找不到Vernon L.Smith 的原文,因此只好根据汪丁丁教授引用过的二手资料。汪教授原文中没有说明出现这种现象的概率是多少,也就不好杜撰,只能通过汪教授征引的文字的文意推测出很少。

4、为了避免人民与人民代表两个“人民”发生搅合,以下将人民代表用代议士代替。在后面的论证中,代议士与人民代表也被视为一个概念的两种表达方式。

5、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1998 年版,第91 页。

6、新闻周刊:北京的派对时刻(Party Time in Beijing)

7、语出休谟名言,“人性这根曲木,永远造不出任何笔直的东西。”

──《观察》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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