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博唠阁里贴出了胡适先生的遗嘱,其中表达了对北大有恢复学术自由的一天的殷殷期待之情,这也顺带提出了什么是学术自由的问题。日前阅读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其中一节专门讨论“学问自由”,不禁想起,这个问题似乎在中国的宪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都很受忽视,平常很少见到专门的著述,有必要专门加以讨论。

按照芦部这本书的说法,世界各国宪法里,专门规定学术自由者也很少。因为在日本的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政府对于学术自由加以干涉的严重事件,为防止这类事件重演,就特别做了规定:“学问自由应予以保障”(宪法第23条)。实际上,除了日本外,德国基本法第5条、意大利宪法第35条也都规定了学术或研究的自由(参看法治斌、董保城:《中华民国宪法》,台北:空中大学1996年,页162)。

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可以视为对于学术自由的一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第10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第7条规定了作为教师所享有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研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和评定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权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第3条规定:“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追寻学术自由的本来意义,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学术自由的规定有着很大的缺漏。按照通说,学术自由指的是教师和学生在免于法律、机构规章以及公众压力不合理干预或限制的情况下从事教授、学习以及探索知识和进行研究的自由。在教师这方面,学术自由包括可以探讨任何引起他们求知兴趣的课题;可向他们的同事、学生以及公众发表他们的成果;可以出版他们搜集的资料和研究的结论而不受限制和审查;可用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教学(参看《不列颠百科全书》“Academic freedom”条)。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学者除了要向学生以及更宽泛的公众口头表达自己的观点之外,更经常地以书面的形式发表他们的作品。这样,学术自由就与出版以及新闻自由发生了极其紧密的关联。这类自由连同思想或良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等构成了基本人权中精神范畴的重要内容。

学术自由涉及到学者个人在学术活动中的独立性以及作为学术共同体的大学的自治,这种独立性所针对的对象既包括国家、教会之类的世俗和精神权力机构,也包括一般公众。在欧洲早期的大学那里,教会成为学者谋求自由地探索真理与知识的主要反抗对象。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之后,世俗国家乃成为学术自由的最大威胁。纳粹德国以及麦卡锡时代的美国等都发生过严重地侵犯学术自由的情况,形成了二战之后该领域宪法制度与宪法学术发展的基本背景。

在今天,我们把学术自由作为一个宪法课题研究,需要关注的事项很多,举其荦荦大端,包括:第一、学术自由的基本内含,例如,当我们说教学自由的时候,中小学教师是否在其中;第二,学术自由的价值;第三、中国古典社会的学术形态,古典学术与权力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与西方的比较;第四,中国近代大学与学术独立;第五、1949年以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学术与政治;第六、能够显示学术自由问题的一些典型事例或案例及其分析;第七……

2006-6-28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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