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写作》上阿钟、张裕和怀昭有关诗歌翻译的讨论(《失译的诗意》)各抒己见,也各有道理,不过,在提到马悦然和李笠有关翻译特朗斯特罗默诗歌引起的争议时,说这是“抠字眼”的兴趣,认为是理念的分歧,理由是马主张“直译”,而李主张“再创作”,又说万之也参与争论,发表文章“褒马贬李”,似乎我也主张马的“直译”,而反对李笠的“再创作”,我认为这里有很大误解。我以为诗歌是否“直译”或“再创作”,不是非此即彼的事情,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不同处理,有的原作可能适合直译,有的原作可能适合“再创作”。

首先我要说明,翻译诗歌中确实可能存在“错译”,我本人翻译也会出错。但“错译”不是什么“再创作”。在我翻译的特朗斯特罗姆和美国诗人布莱的通信集《航空信》里,当布莱翻译有了错误的时候,特老就毫不客气地指出,要他改正。比如在第57页,当布莱把放风筝的绳子翻译成“直上(straight up)”的时候,特老就说他错了,不合逻辑,并画了两幅草图说明:“(特老先画了一幅直上的风筝)但你不可能以这种样子放风筝。正确的样子应该是(特老在此画了一个斜上飞着的风筝),但是,英语怎么翻译‘斜上’我不知道”。类似的布莱翻译的错误,特老在信中指出很多。可见,特老也不允许“错译”,“斜飞”就不能错译为“直上”。而我们也不能说这是特老“抠字眼”。

不过,当布莱翻译《巴拉基列夫的梦》时,将原文把插在地里的犁形容为“一只坠地的鸟”改为“一只正要离开地面的鸟”,特老认为这不是“错译”,甚至意象比原文更好,所以是布莱的“再创作”。特老因此特地发放了一张“许可证”(见《航空信》第159页),表示同意。这也就说明,即使布莱的翻译是“再创作”,也是经过诗人本人“许可”的,不是随意的译者可以自说自话的“再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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